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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学习资料
工会法学习资料
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之界定仍然沿用九二《工会法》第二条原有的规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如何认识工会法的性质,是一个关乎贯彻执行工会法和能否发挥工会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之根本问题。
多年来流行的一个“共识”就是:
工会是一个阶级性和群众性相统一的社团组织。
所谓阶级性就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所谓群众性就是指,工会是由职工群众结成的组织。
把工会是“工人阶级性”和“职工群众性”相统一的社会组织,应当说,这正是建国以来的几十年中,中国工会进退两难、无以适从,在国家、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等诸多领域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的根源所在。
一、工会不是由“工人阶级”组成的而是由“职工”组成的。
把五○《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规定和九二《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规定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不再把工会认定为“工人阶级”的组织。
五○《工会法》第一条规定:
“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
”很显然,这里把工会组织认定为“工人阶级”的组织,工会的组织对象是“工人阶级”。
之所以这样认识,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意识。
共产党领导的社会革命取得了胜利,刚刚建立了政权。
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也是工人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开始。
阶级和阶级斗争是共产党领导革命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就是对社会进行阶级的划分,《共产党宣言》认为近代社会阶级关系简单化到这样的程度,只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
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组织,工会则自然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九二《工会法》对此做出了修正,认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里明确地指出了组成工会的主体,即:
“职工”。
工会是“职工”组成的,而不再是“工人阶级”组成的组织。
这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时代特征。
自年以来,中国社会改革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不再坚持以阶级和阶级斗争观点分析社会。
由此,对工会这样的社会事物也就还其本来面目,确定组织的主体是“职工”。
如果说认定工会是之“工人阶级”的组织,是一种抽象的政治化的话,那么,承认工会首先是“职工”组成的群众组织,则使中国工会更加生动具体而鲜活了。
五○《工会法》认定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里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概念实际上,是相对于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先进组织”而言的;工会则不是由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而是由工人阶级“群众分子”组成的。
两者都是以工人阶级为基础的,区别在于“先进性”和“群众性”。
九二《工会法》与五○《工会法》不同在于,并非认定为工会是工人阶级组织而是认定为“职工”组织。
其中,“群众组织”这个概念并非相对于中国共产党的“先进”组织而言的,而是与结成工会的主体“职工”相一致的表述。
职工结成的组织就是“群众”组织。
二、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性”的组织
五○《工会法》规定,工会是由“工人阶级”组成组织,五○《工会法》第一条规定:
“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即“工人阶级”是组成工会的主体。
九二《工会法》则修正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
很显然,九二《工会法》不再认定组成工会的主体是“工人阶级”。
但是,工会这样的组织在当今中国并非一般的群众组织。
工会与妇联等群众组织虽然都是社会团体,却有着本质的不同;与职工自愿组合的兴趣组织如棋牌协会等也是根本不同的。
从阶级的观点分析社会,那么,把所有的职工看作是一个整体的话,职工这个“群体”就构成了工人阶级。
并且职工作为一个整体肩负着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的历史使命。
再者,工会组织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建的,工会所代表的不仅是个别职工利益和要求,更代表职工整体利益和要求;职工的整体利益是职工利益要求的最高境界,就是:
维护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没有了这个最高利益的要求,在中国这样特殊是社会制度中,就很难奢谈职工的个体利益和权益。
由此可见,九二《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这个“工人阶级”的界定,反映的是工会组织与其他社团组织区别的特性,是一种特征性的描述,而不是工会组织本质的界定。
五○《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认定则是“工人阶级”组织,其所谓“工人阶级”则是对工会的本质界定。
九二《工会法》对工会的本质界定则是职工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即职工组织;其中,“群众组织”的“群众”,不是一个特性表述而是本质表述,与结成工会的主体“职工”是一致。
三、只有职工才可以成为工会会员
我们说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特征性的职工群众组织,还表现在对工会会员资格所做的法律规定。
九二《工会法》第三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由此可见,工会组织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几乎容纳了一切从事职业劳动的人们,工会是由各色职工组成的群众组织。
从会员资格之法律规定而言,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特征性的工人组织而本质上不是工人阶级组织。
依照其章程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就是“工人阶级”组织,并且是由工人阶级中的最先进的分子组成的。
因为它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其成员不必定是“职工”或者说是“工人”。
农民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且不说,那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营资本家和各种投资人,也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
在旧中国有一些资本家因其支持共产党的革命而可以成为共产党员;在改革开放建立了市场经济的新中国,扩大共产党的社会基础以后,一些企业主也可以成为共产党员。
之所以如此,关键就在于其组织的本质。
作为阶级,则不拘泥于其既有或现在的身份,而更注重的是思想的阶级性和行为的认同性。
即便是私营企业主,只要他思想上“先进”,行为上促进社会“进步”,就可以申请加入共产党。
在我国,可以说不论是那个阶级的分子,都可以积极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
与共产党不同,工会的会员资格是法定的。
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的法定资格首先是“劳动者”,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可以加入工会,而是特定为“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劳动者。
农民不可以加入工会,那些企业主和其他非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主要来源的人,无论其是否具有财产,也无论其思想先进与否;无论其行为如何端庄,也无论其对社会的贡献大小,一概不得加入工会。
劳动法对工会的规定更显示了其组织的本质: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
四、再认识工会性质的意义
工会组织的“工人阶级性”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价值观的反映。
马克思指出:
不管工会的最初目的如何,现在他们必须学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组织中心进行活动,把工人阶级的彻底解放作为自己的伟大任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卷第页)。
恩格斯指出:
通过工会使工人阶级作为一个阶级组织起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因为这是无产阶级的真正的阶级组织(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卷,第页)。
由此可见,工会是马克思主义者为实现其伟大的社会理想而发现的组织群众的力量,这个组织的阶级性也正是由此价值概念所赋予的。
承然,在共产党领导的工人运动之历史进程中,工会也认同了阶级性的价值概念。
然而,随着共产党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尤其是现代的社会主义实践和改革的过程中,工会以及共产党也开始深刻思考工会的阶级性问题。
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也不认为工会最初就是“工人阶级性”的组织,而是实现马克思主义理想社会的革命组织力量,利用工会这种组织形式,把工人团结、凝聚起来,强化其工人阶级意识,由此,工会成为工人阶级组织。
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基本理论,工人真正实现其利益,必须进行阶级的革命,只有阶级的革命才能获得彻底的解放,永远摆脱被压迫被剥削的境地。
我们共产党领导的工会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
由此可见,工会原本是工人群众组织,有了马克思主义才使其赋予了工人阶级性。
关于工会性质的探讨,可以说在共产党取得政权以后,一直没有间断过,且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在我们国家的年代中后期,执政党也一度提出了为“工会消亡”而奋斗的目标,且在县级工会付诸实践。
世纪年代和年代,对工会的性质和社会主义社会工会存在的必要性,在理论界都进行过热烈是讨论和激烈的争论。
可见,对工会性质的认识,关乎一切工会活动乃至存亡的问题,也关乎国家的发展进步问题。
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人们对工会性质的认识也越来越趋于客观。
年月日颁发的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之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工会的“职工”性,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条规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中强调的是,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职工”权益的维护者;并非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和权益。
正确认识工会组织的性质,首先有助于处理好工会与共产党的关系,使工会作为共产党和群众之间纽带和桥梁的作用发挥得更好;其次,有助于工会明确自己的社会地位从而更好地完成其社会责任。
在国家改革的关键阶段,正确定位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性的群众组织,有助于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预防劳资矛盾、缓解劳资冲突、稳定社会秩序发挥更大的作用。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这就要求工会必须履行基本职责,坚定不移地站在职工的立场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合理的利益要求,从而在稳定社会的大局中充分发挥作用。
如果不是这样认识工会的性质,那么,势必在劳资矛盾的冲突中无所适从,进退维谷;由此,则难以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中发挥有应有的作用。
学习《工会法》心得体会
李光军
一、工会不是由“工人阶级”组成的而是由“职工”组成的。
五○《工会法》认定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里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概念实际上,是相对于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先进组织”而言的;工会则不是由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而是由工人阶级“群众分子”组成的。
两者都是以工人阶级为基础的,区别在于“先进性”和“群众性”。
九二《工会法》与五○《工会法》不同在于,并非认定为工会是工人阶级组织而是认定为“职工”组织。
其中,“群众组织”这个概念并非相对于中国共产党的“先进”组织而言的,而是与结成工会的主体“职工”相一致的表述。
职工结成的组织就是“群众”组织。
二、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性”的组织。
五○《工会法》规定,工会是由“工人阶级”组成组织,五○《工会法》第一条规定:
“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即“工人阶级”是组成工会的主体。
九二《工会法》则修正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
很显然,九二《工会法》不再认定组成工会的主体是“工人阶级”。
但是,工会这样的组织在当今中国并非一般的群众组织。
工会与妇联等群众组织虽然都是社会团体,却有着本质的不同;与职工自愿组合的兴趣组织如棋牌协会等也是根本不同的。
从阶级的观点分析社会,那么,把所有的职工看作是一个整体的话,职工这个“群体”就构成了工人阶级。
并且职工作为一个整体肩负着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的历史使命。
由此可见,九二《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这个“工人阶级”的界定,反映的是工会组织与其他社团组织区别的特性,是一种特征性的描述,而不是工会组织本质的界定。
五○《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认定则是“工人阶级”组织,其所谓“工人阶级”则是对工会的本质界定。
九二《工会法》对工会的本质界定则是职工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即职工组织;其中,“群众组织”的“群众”,不是一个特性表述而是本质表述,与结成工会的主体“职工”是一致。
三、只有职工才可以成为工会会员我们说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特征性的职工群众组织,还表现在对工会会员资格所做的法律规定。
九二《工会法》第三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由此可见,工会组织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几乎容纳了一切从事职业劳动的人们,工会是由各色职工组成的群众组织。
从会员资格之法律规定而言,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特征性的工人组织而本质上不是工人阶级组织。
四、再认识工会性质的意义工会组织的“工人阶级性”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价值观的反映。
马克思指出:
不管工会的最初目的如何,现在他们必须学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组织中心进行活动,把工人阶级的彻底解放作为自己的伟大任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卷第页)。
恩格斯指出:
通过工会使工人阶级作为一个阶级组织起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因为这是无产阶级的真正的阶级组织(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卷,第页)。
由此可见,工会是马克思主义者为实现其伟大的社会理想而发现的组织群众的力量,这个组织的阶级性也正是由此价值概念所赋予的。
承然,在共产党领导的工人运动之历史进程中,工会也认同了阶级性的价值概念。
然而,随着共产党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尤其是现代的社会主义实践和改革的过程中,工会以及共产党也开始深刻思考工会的阶级性问题。
学习《工会法》心得体会
魏军
修改后的《工会法》充分体现和适应了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一系列变化,明确指出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加大了工会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工会干部自身维护的力度,明确了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
工会作为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更要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职责,把维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职工的利益。
我以为,师德师风所包含的内容,自古就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但“育人”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有新的内容,现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要求老师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
其中在业务素质上,为了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要求老师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技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
比如我们所教育的特殊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正常孩子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
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着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学习《工会法》心得体会
李家军
我作为一名工会委员应加强自身的建设,在教职工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因为自身的素质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教代会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民主管理水平,因此,我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和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水平,坚持政治业务学习,积极完成上级交于我的任务,言行律己,努力做好群众工作,当好桥梁纽带作用,干预说实话,说真话。
如何立足本职工作岗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扎实做好基层工会工作,作为工会委员,在学习了《工会法》后,我觉得首先一是要勤奋学习,不断积累做好工会工作的理论基础。
要认真学习《工会章程》、《工会法》、以及与工会工作相关的报刊杂志。
二是要积极参加业务培训,认真撰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做到举一反三。
三是要积极开展对工会会员的技能培训和维权服务。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劳动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在三、四两章中,《工会法》还分别对工会如何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企业管理,如何代表职工和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在程序和内容上都作了具体规定。
《工会法》这些条款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主要机制。
明确这点,自觉运用这两个主要机制,对于我们基层工会组织履行基本职责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学习《工会法》心得体会
樊孝艳
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关系,就目前而言,并非完全合同关系。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单位自身情况而定。
随着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确定和逐步扩大,学校办学效益的提高,除国家财政以外的可支配部分的数额增大,学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法加以调节,在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基础上,根据贡献的大小拉开收入的档次。
以往的实践告诉我们,学校依据有关部门统一印发的聘书进行聘任,权力、义务的规定一般是程式化的,缺少平等协商的环节,教职工个人总是处在从属的、被支配的地位,这是不公正的。
另外,具体岗位的设定,有时也会有显失公平的现象。
收入档次的拉开,往往并不能真正反映个人对单位贡献的大小。
档次究竟拉多大为宜,究竟拉多大有利于调动大多数教职工的积极性,各个学校的具体情况不同,必须要平等协商,协调解决。
因此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订的过程中或完善的过程中,学校都应当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要求,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注重平等协商的环节;学校工会组织更应该担负起重要角色的责任,注意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主动代表广大教职工利益,尽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利益,重视与学校、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协商。
在广泛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有关规定、细则,必须及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执行。
只有注重协商环节,运用协商机制,才能真正依法履行维权职责。
学习《工会法》心得体会
王丽萍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当前中国工会维权的另一个主要机制。
这一机制的确定,是对我国长期民主管理实践经验的概括和肯定,是符合我国现代化大生产要求、体现我国国家性质、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由此,我们学校工会组织在这些方面理应肩负着十分重要之责任。
首先必须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次要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规定、条例,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能打丝毫折扣。
在以往的实际中,曾出现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归决议,执行归执行,行政权力并未得到有效制约。
在分房、职称等敏感问题上,主要领导排斥在教代会的决议之外,工会、教职工虽然意见纷纷,逐级反映,但终因既成事实、下不为例而作罢,从而挫伤了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为此,我们园工会应在组织选好代表、中心议题建议、筹备组织大会、宣传落实决议、督查提案办理、受理申诉建议、组织代表培训等方面做好工作,以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坚持、发展、完善这一维权基本形式。
在新世纪起步之年,江总书记发表了“七一”重要讲话,这标志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代特征和中国实际相结合进入了一个发展新阶段;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融入世界经济主流进入了新的里程。
中国人民正沿着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的发展新路不断探索前进。
学习了“工会法”,我体会到:
工会的工作也要与时俱进,要适合新时期的特点和要求去展开,首先我们一定要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导我们的工会工作,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开拓创新,勇于实践,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贡献,这是我们工会组织的一项长期任务。
学习《工会法》心得体会
伍学兰
工会是党领导下的最重要的群众团体,工会工作是党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要切实的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加强工会的运作,始终坚持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通过“工会法”的学习,我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一项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职责,它是工会工作的根本。
这体现了“三个代表”的要求,也体现工会本身的优势和特点。
当然,工会还要在党组织和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帮助下,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排忧解难,从而推动幼儿园工作的顺利发展。
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协调、健康的发展和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工会要把职工素质的提高作为重点工作来做,我们要努力完成上级工会布置的:
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劳动技能和创造才能为基本内容的“职工素质工程”。
这就要求我们工会干部,在完成自己本职工作之外,还要加快学习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和我国加入WTO后,对全体职工的整体素质要求。
学习“工会法”使我进一步意识到,我们必须坚持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与时俱进,才能适应时代特征和要求,更好的把工会工作做好。
学习《工会法》心得体会
左春梅
工会组织是群众性组织,要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就必须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开好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大会,认真履行这两个会议所赋予的各项职权,认真对待职工代表和会员代表所提的各项意见,认真行使企业干部的监督权及罢免,把主人翁权力落到实处。
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增强工会工作活力。
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弱,民主管理与监督作用差,服务职工群众不够,独立开展工作能力不强等这些问题,有历史的原因,有工会组织自身的原因,但更主要的是机制和制度方面的原因。
为此,要在学习贯彻《条例》过程中特别注重增强工会工作活力的机制和制度建设。
学习《工会法》心得体会
万利
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实现维权工作由“工作型”向“情感型”转变。
所以工会干部要树立职工权益无小事的观念,注意倾听来自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敢于和善于抓住同职工利益最密切的聘用、分配、劳保、福利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要想职工之所想,做到职工想不到的工会要替他们想到,职工不能办到的工会要尽力帮助他们办到,职工能办到的工会要帮助他们办得更好。
首先要协调好工会与职工的关系。
工会和职工是一家人,但也需要协调。
让职工感受到“家”的温暖,最好的方法就是加强工会的自身建设和不断提高工会干部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意识和能力,要努力将工会建设成为为职工说话办事的机构,增强职工对工会的感情,做到职工有困难乐于找工会的观念。
把工会建成真正的职工之家。
学习《工会法》心得体会
颜永仁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会组织作为第一责任人,在维权工作中既要敢于承担责任、超前工作,又要善于全面思考、多方协调;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又要注意将职工的积极性引导到企业经济工作之中;既要秉承传统,发挥优势,又要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使维权工作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不断完善、不断进步。
工会法的贯彻实施,为工会工作提供了有利的社会环境和难得的发展机遇,但在贯彻实施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的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我们自身的努力和创造性工作,尤其应注意解决好工会自身建设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一)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增强开拓创新意识。
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和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新情况,我们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增强开拓创新的意识和能力。
(二)创建学习型组织,努力提高工会干部的综合素质。
学习《工会法》心得体会
曾德友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工会要以改革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把工会建设成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组织,切实把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利益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维护教职工利益,增强群众观念,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主动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和精神文化权益,加强对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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