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复工检查验收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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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复工检查验收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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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复工检查验收表
附件3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表
序号
验收内容
验收结果
1
安全基础管理情况
1.1
证照持有情况
1.1.1
应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
1.1.2
应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1.2
制度建设情况
1.2.1
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2.2
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制度、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作业审批等制度。
1.2.3
应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并有效落实。
1.3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4
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1.4.1
安全费用应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金属地下矿山每吨10元;非金属地下矿山每吨4元。
1.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1.5.1
培训内容: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5.2
培训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6
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1.7
相关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1.8
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情况
1.8.1
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并备案
1.8.2
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8.3
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9
外包工程单位情况
1.9.1
承包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应符合要求。
1.9.2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
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2.1
采掘系统
2.1.1
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入塌陷区和采空区。
2.1.2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2.1.3
*应及时填绘图,现状图应与实际严重相符。
2.1.4
*巷道或者采场顶板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2.1.5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2.1.6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2.1.7
每个采区(矿块)都必须有两个出口,并连通上下巷道。
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并根据需要设有梯子。
2.1.8
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
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应及时回采矿柱,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2.1.9
采空区应及时密闭。
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
2.1.10
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机车运输时不小于0.8m;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0m;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2.1.11
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
人行道有效宽度,不小于1.0m;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2.1.12
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2.1.13
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
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
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
2.2
平巷运输
2.2.1
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2.2.2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高度,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1.8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0m。
2.2.3
高硫和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应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2.3
竖井提升
2.3.1
*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应有效;应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安装使用的防坠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2.3.2
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2.3.3
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有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
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2.3.4
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不应超载运行。
2.3.5
禁止同一层罐笼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
2.3.6
提升井架(塔)内应设置过卷挡梁和楔形罐道。
2.3.7
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图、提升机的技术特征、提升系统图、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应悬挂在提升机室内。
2.4
斜井运输
2.4.1
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2.4.2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
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
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
2.4.3
供人员上、下的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m的,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不应人货混合串车提升。
2.5
无轨运输
2.5.1
斜坡道长度每隔300~400m,应设坡度不大于3%、长度不小于20m并能满足错车要求的缓坡段;主要斜坡道应有良好的混凝土、沥青或级配均匀的碎石路面。
2.5.2
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l、GBZ2的有关规定。
2.5.3
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2.6
通风系统
2.6.1
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
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流的方向和风量、与通风系统分离的区域、所有风机和通风构筑物的位置等。
2.6.2
箕斗井不应兼作进风井。
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以保证风源质量。
主要回风井巷,不应用作人行道。
2.6.3
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内反向的措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主扇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2.6.4
主扇风机房应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
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纪录。
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动控制系统的检查。
2.6.5
每台主扇风机必须具有两台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2.6.6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
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2.6.7
*应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2.7
防排水系统
2.7.1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应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2.7.2
*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2.7,3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
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
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2.7,4
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应装设防水门;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
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潜没式泵房除外)。
2.7,5
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
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h的井下正常涌水量。
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h的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水口应有蓖子。
采用水砂充填和水力采矿的矿井,水进入水仓之前,应先经过沉淀池。
水沟、沉淀池和水仓中的淤泥,应定期清理。
2.7,6
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
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钻进的深度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岩石结构与硬度等条件在设计中规定。
2.8
电气设施
2.8.1
*一级负荷应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2.8.2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受此限。
2.8.3
*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不应采用中性接地。
2.8.4
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
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
2.8.5
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2.8.6
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的标志牌。
2.8.7
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不应小于300mm。
2.8.8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2.8.9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均应接地。
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应接地。
2.9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2.9.1
监测监控系统
2.9.1.1
井下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2.9.1.2
主要通风机应设置风压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AQ2013.3中主要通风机风压的测点布置要求。
2.9.1.3
提升人员的井口信号房、提升机房,以及井口、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应设视频监控。
2.9.1.4
井口提升机房应设有视频监控显示终端,用于显示井口信号房、井口、马头门(调车场)等场所的视频监控图像。
2.9.1.5
应绘制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分站等设备的位置,以及信号线缆和供电电缆走向等。
2.9.2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定位系统。
2.9.3
紧急避险系统
2.9.3.1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应至少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2.9.3.2
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300m的矿山,应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2.9.3.4
距中段安全出口实际距离超过2000m的生产中段,应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2.9.4
压风自救系统:
矿山应根据安全避险的实际需要,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可以与生产压风系统共用。
2.9.5
供水施救系统:
供水施救系统可以与生产供水系统共用,施救时水源应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2.9.6
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2.9.6.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根据安全避险的实际需要,建设完善有线通信联络系统;宜建设无线通信联络系统,作为有线通信联络系统的补充。
2.9.6.2
通信线缆应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信线缆发生故障时,另外一条线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信终端的通信能力。
2.9.7
废石场
2.9.7.1
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范围内。
2.9.7.2
山坡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
注:
带*号检查内容为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附件4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表
序号
验收内容
验收结果
1
安全基础管理情况
1.1
证照持有情况
1.1.1
应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
1.1.2
应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1.2
制度建设情况
1.2.1
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2.2
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作业审批制度等。
1.2.3
应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并有效落实。
1.3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4
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1.4.1
安全费用应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金属露天矿山每吨5元,非金属露天矿山每吨2元,小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1.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1.5.1
培训内容: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5.2
培训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6
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1.7
相关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1.8
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情况
1.8.1
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并备案
1.8.2
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8.3
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9
外包工程单位情况
1.9.1
承包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应符合要求。
1.9.2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
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2.1
开采要求
2.1.1
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和运输平台的宽度,以及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大小应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2.1.2
*是否遵循了自上而下的露天开采顺序;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分层或台阶开采。
露天采场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的超前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不得存在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的情况,采剥工作面是否形成了伞檐、空洞等隐患。
2.1.3
*应按设计确定了采场爆破警戒范围,在爆破危险区边界应设立有明显的爆破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楚标明了爆破时的预警、起爆和解除信号;爆破时应派出了岗哨。
雷雨天气应禁止实施爆破作业。
2.1.4
露天矿边界应设有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
2.1.5
应清除了露天矿边界上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
2.1.6
露天采矿场应设有安全可靠的避炮设施。
2.1.7
露天采场上、下台阶之间,应设有带扶手的梯子、台阶(踏步)或路堑作为人行通道。
2.1.8
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其下方不应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
2.1.9
每个台阶采掘结束,应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组织矿有关部门验收。
2.1.10
*边坡的安全加固及防护措施应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边坡存在滑移现象等异常应立即处理。
2.1.11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应进行在线监测。
2.1.12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2.2
矿山开拓运输
2.2.1
公路运输
2.2.1.1
*上山道路坡度应不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2.2.1.2
道路的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设置警示标志。
2.2.1.3
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堆)等安全设施。
2.2.1.4
卸矿平台(包括溜井口、栈桥卸矿口等处)的调车宽度、卸矿地点应按要求设置挡车设施。
2.2.1.5
夜间运输应设置生产道路照明系统。
2.2.1.6
深凹露天矿运输矿(岩)石的汽车,应采取尾气净化措施。
2.2.1.7
汽车运输时,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或小于50m。
2.2.2
平硐溜井运输
2.2.2.1
运输平硐内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m(无轨运输时,不小于1.2m)的人行道。
进入平硐的人员,应在人行道上行走。
2.2.2.2
溜井的卸矿口应设置挡墙,标志、照明和安全护栏。
2.2.3
带式输送机运输
2.2.3.1
带式输送机两侧应设人行道,经常行人侧的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0m;另一侧应不小于0.6m。
2.2.3.2
应设置装料点和卸料点的空仓、满仓等保护装置,声光报警信号装置及带式输送机连锁装置,带式输送机防胶带撕裂、断带、防跑偏、防止过速、防止过载、防止打滑、防止大块冲击等保护装置,带式输送机的制动装置、胶带清扫装置、线路上的信号、电气联锁和停车装置;烟雾报警装置、软启动装置以及上行的带式输送机的防逆转装置。
2.3
防排水
2.3.1
*封闭圈深度30m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2.3.2
地表截洪沟的布置位置及长度、深度、宽度等要素应符合设计要求。
2.3.3
采场内排水泵站的设置、排水设备的型号与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3.4
排水管路的规格型号与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3.5
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的供电线路应不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起最大排水负荷。
2.3.6
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均应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2.4
供配电
2.4.1
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
2.4.2
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应不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4.3
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2.4.4
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应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2.4.5
采场的每台设备,应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或送电应有工作牌。
2.5
排土场
2.5.1
*危险级排土场为重大隐患。
2.5.2
排土场软弱土层处理和底部排渗设施应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2.5.3
依山而建的排土场,坡度大于1:
5且山坡有植被或第四系软弱层时,应将最终境界100m内的植被或第四系软弱层全部清除,并将地基削成阶梯状。
2.5.4
山坡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
2.5.5
排土场内平台应设置2%~5%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上修筑排水沟,以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
2.5.6
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范围内。
2.5.7
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应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2.5.8
汽车排土卸载平台边缘,应设有固定的挡车设施,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2,车挡顶宽和底宽分别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4和3/4。
2.5.9
排土场滚石、泥石流、滑坡等灾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包括设计堆石坝等拦挡措施的实施情况,其他相关安全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应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2.6
矿石加工
2.6.1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2.6.2
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进出口,并保持畅通。
2.6.3
需离地面2m以上操作设备或阀门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
有跌落危险的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设置护栏或扶手,并有足够的照明。
2.6.4
通道、斜梯的宽度不宜小于0.8m,直梯宽度不宜小于0.6m。
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45°;不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60°。
天桥、通道、斜梯踏板和平台,应采取防滑措施,或用防滑钢板、格栅板制作。
2.6.5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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