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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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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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无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以下简称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电子银行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通过因特网终端、电话、手机等电子设备渠道向社会提供的银行服务,具有信息查询、支付结算、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功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业务和电话银行业务。
网上银行业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通过因特网向社会提供的自助式银行服务,具有转账结算、网上支付、信息查询、投资理财等功能。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网址为:
。
电话银行业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利用电话自动语音和人工坐席方式为客户提供的24小时不间断的金融服务,具有转账结算、信息查询、产品营销、咨询投诉、投资理财等功能。
中国农业银行电话银行服务号码为:
95599。
第四条电子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按结算账户的业务归属分别纳入相应原业务系统进行。
第五条各级行为注册客户开通各种电子银行服务,必须确认注册客户已知悉,并须与客户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
第六条凡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编 网上银行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网上银行业务实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或支行)三级管理。
各级行均可下设注册行,由注册行具体办理网上银行客户和网上特约商户的注册。
各级机构拓展的网上特约商户由各级机构负责管理。
第九条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实行逐级审批制。
各级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须向上级行提出业务开办申请,上级行批准申请后,须持上级行的授权书及相关材料向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备,并符合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第十条凡办理个人金融业务的营业网点均应受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凡办理企业金融业务的营业网点均应受理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第十一条各级分行对网上银行的业务需求(包括特色业务需求),须由一级分行以书面形式向总行提出,由总行统一研究和组织开发。
第十二条 对于总行制定的统一制式合同文本和业务文档,允许各级行针对客户的特殊情况拟定补充协议;一级分行负责辖内补充协议的审批,总行负责一级分行拟定的补充协议的审批。
第十三条 网上银行系统主要包括银行管理系统和客户交易系统。
银行管理系统包括RA(RegistrationAuthority)证书管理系统、CIF(CustomerInformationFileSystem)网点客户登记系统、网上支付管理系统和内部管理系统。
客户交易系统包括个人注册客户系统、企业注册客户系统、公共客户系统、网上支付系统等。
第十四条 网上银行客户是指访问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网站,进行信息查询或办理转账结算等业务的个人、企业和事业单位。
网上银行客户按客户是否注册,分为注册客户和非注册客户;按客户身份性质不同,分为企业客户、个人客户和网上特约商户。
注册客户是指办理了客户注册手续,与银行签订了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并从银行取得客户证书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非注册客户是指未办理客户注册手续而登陆网上银行系统的个人客户,也称为公共客户。
第十五条 网上银行的注册客户在网上银行系统中被设置有唯一的客户号。
在该客户号下可关联多个账户,被关联的多个账户必须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按照逐级管理、分级经营的原则,各级行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强化网上银行的业务管理,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总行职责:
(一)负责制定网上银行发展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网上银行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管理及维护。
(三)负责制定和修改全行统一制式性合同文本和业务文档。
(四)负责一级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及各类业务需求的审批。
(五)负责网上银行产品的统一研发、测试及上线工作。
(六)负责全国性大型电子商务客户的业务拓展。
(七)负责跨省区域商户的协调和批准。
(八)负责组织网上银行产品的对外统一营销宣传和对内的业务培训。
(九)负责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评估与管理等。
一级、二级分行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总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辖内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审批及汇总各类业务需求的申报。
(三)负责辖内补充协议的审批(不包括二级行)。
(四)负责辖内网上银行产品的对外营销宣传和对内的业务培训。
(五)负责辖内客户网上交易的资金结算处理。
(六)负责辖内网上特约商户的拓展和管理。
(七)负责辖内网上银行业务操作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等。
支行或营业网点职责:
(一)负责引导客户正确使用网上银行产品,并做好临柜业务宣传和业务咨询等解释工作。
(二)负责具体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并按业务资格、全部或部分正确行使开户行、受理行、注册行、网上特约商户收单行、落地业务经办行的责任。
(三)负责拟定补充协议。
开户行:
是指客户账户的开立行。
受理行:
是指接受、审核网上银行客户注册及相关业务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业务资料传递到注册行的营业网点。
企业客户和网上特约商户的受理行为其账户开户行。
注册行:
是指审核、处理网上银行客户注册及相关业务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传送回受理行的机构(或营业网点)。
注册行负责客户资料的管理及办理其他指定业务。
网上特约商户收单行:
是指办理B2C(BusinessToCustomer)商户收单事务的机构(或营业网点)。
网上特约商户收单行负责商户资金清算及办理其他指定业务。
落地业务经办行:
是指处理网上银行落地业务的指定机构(或营业网点)。
落地业务经办行负责定时处理网上银行落地业务及办理其他指定业务。
第十七条 各级行应落实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责任。
电子银行部门负责电子银行业务的统筹管理;技术部门负责电子银行业务正常运转的技术保障;会计部门、业务营销部门、客户服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协助解决电子银行业务涉及到本专业方面的问题。
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确保网上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各一级分行应强化业务管理水平,每季对辖内电子银行的业务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检查,并及时将业务统计、分析和业务检查情况上报总行。
第十九条 电子银行业务纳入全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考核。
总行电子银行部按经营目标,每年年初向各一级分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部门下达网上银行业务计划指标;按季对各一级分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每年年末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考评办法》对各一级分行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 银行操作人员管理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十条 银行操作人员是指经过授权、具有银行证书及证书密码(或操作人员代码及密码)、能够登陆到相应银行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的银行内部人员。
第二十一条 银行操作人员按系统、权限、岗位划分,分为以下几种:
按业务系统的划分,分为RA/CIF系统操作人员、网上支付系统操作人员、内部管理系统操作人员。
按操作权限的划分,分为总行操作人员、分行操作人员和注册行操作人员。
按岗位设置的划分,分为管理员、操作员、稽核员、账务员等。
第二十二条 银行操作人员应按照岗位分离、权限制约的原则进行设置,不得进行串岗、混岗业务操作。
第二节 RA/CIF系统操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网上银行RA证书管理系统是对银行内部证书进行统一管理的系统,具体用以对银行内部各级机构的设置和建立,以及实现对各级操作人员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CIF网点客户登记系统是指注册行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所使用的系统,用以实现对客户基本信息、账户信息的维护,以及实现对客户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RA/CIF系统操作人员通过银行证书登陆RA或CIF系统进行操作。
根据RA/CIF系统设置的不同操作权限,RA/CIF系统操作人员分为总行系统管理员、各级行机构管理员和注册行操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总行系统管理员:
(一)负责网上银行系统运行状态的创建与维护,包括对CA(CertificateAuthority)发放证书有效期的设置;
(二)负责总行机构管理员的创建与证书维护,包括对其证书的制作、修改、更新、冻结、解冻或作废;
(三)负责审计总行机构管理员的操作。
第二十七条各级行机构管理员根据系统设置的不同权限分为总行机构管理员、一级分行机构管理员和二级分行机构管理员。
机构管理员实行逐级管理。
各级机构管理员权限不同,职责相同。
机构管理员按岗位设置分为录入员和审核员。
录入员:
(一)负责录入、修改下级机构信息或注册行信息;
(二)录入下级机构管理员信息和注册行操作人员信息;
(三)申请补办和作废下级机构和注册行人员证书;
(四)更新本人证书。
审核员:
(一)负责审核录入员录入的下级机构信息和操作人员信息;
(二)制作、补办、作废、冻结、解冻下级机构管理员和注册行操作人员证书;
(三)作废、冻结和解冻录入员证书;
(四)查询日志;
(五)更新本人证书。
第二十八条 注册行操作人员按岗位的不同分为管理员和操作员,分别负责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的注册及客户证书管理等工作。
其职责分别为:
管理员:
(一)负责办理辖内操作员证书的作废、冻结、解冻;
(二)更新本人证书。
操作员:
(一)按岗位不同分为录入员和审核员,岗位可以互换;
(二)负责网点客户登记系统中客户资料、业务资料的录入和复核;
(三)负责客户证书申请、补办、作废及客户冻结、解冻等的录入和复核等。
第三节 网上支付管理系统操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网上支付管理系统是网上支付业务的证书管理系统,实现对银行内部网上支付各级机构的建立、操作人员证书的管理、网上特约商户信息维护及证书的管理。
第三十条 网上支付管理系统操作人员通过银行证书登陆网上支付管理系统进行操作。
按照网上支付管理系统操作人员权限的不同分为总行操作人员、一级分行操作人员和二级分行操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总行操作人员按岗位设置的不同,分为总行系统管理员、操作员、稽核员、运行维护员和国际卡管理员。
总行系统管理员:
(一)负责录入、维护总行其他操作人员的信息;
(二)制作、作废、补办、冻结和解冻总行其他操作人员的证书;
(三)进行系统各项参数设置。
其证书由网上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总行操作员:
(一)负责录入、维护一级分行机构信息及一级分行操作人员信息;
(二)制作、补办、作废、冻结和解冻一级分行操作人员证书等。
其证书由网上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总行稽核员:
负责交易统计、审计及审计数据设定等。
其证书由网上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运行维护员:
负责监控系统的运行状态。
其证书由系统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管理。
国际卡管理员:
(一)负责审核分行提交的国际卡网上支付的申请;
(二)负责维护商户国际卡收单资料;
(三)负责代理商户向国际卡组织(VISA、MasterCard、JCB)进行受理国际卡支付业务的申请及资料维护。
第三十二条 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的操作人员按岗位设置的不同,主要分为操作员、稽核员、账务管理员和国际卡清算管理员。
分行操作员:
(一)负责查询、录入、复核、维护所辖商户的信息;
(二)负责查询、录入、复核、维护所辖商户操作员信息;
(三)负责查询、录入、复核、维护下级分行的机构信息;
(四)负责查询、录入、复核、维护下级分行机构操作人员信息;
(五)负责查询、制作、补办、作废、冻结和解冻下级分行操作人员证书;
(六)负责交易统计等。
分行稽核员:
(一)负责交易统计;
(二)负责查询辖内商户机构和操作员信息;
(三)负责查询下级分行机构和操作人员信息;
(四)负责查询本行辖内分行操作员的日志等。
分行账务管理员:
负责下载支付网关交易明细,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账务管理员仅限于一级分行设置,由分行负责对账部门的人员兼任。
国际卡清算管理员:
负责下载支付网关国际卡交易明细,进行国际卡相关账务处理。
第四节 内部管理系统操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内部管理系统是为银行内部人员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管理而提供的系统,该系统提供业务信息查询、数据统计等功能。
第三十四条 内部管理系统操作人员通过操作员代码及密码登陆内部管理系统进行操作。
内部管理系统用户根据岗位设置的不同,分为管理员和操作员。
管理员负责对机构和操作人员的管理,操作员负责具体的业务操作,如客户服务、业务统计等。
第三十五条 管理员由RA证书管理系统中的各级行机构管理员和注册行操作员有关信息生成。
管理员按权限的不同分为总行运行管理员、总行系统管理员、分行系统管理员、注册行管理员等。
总行运行管理员:
负责系统状态的设置和业务参数维护等。
总行系统管理员:
(一)负责下级机构维护;
(二)负责下级机构管理员维护;
(三)负责下级机构角色管理;
(四)负责预定义下级操作人员功能;
(五)负责下级机构管理员密码初始化等。
分行系统管理员:
(一)负责下级机构维护;
(二)负责下级管理人员维护;
(三)负责本级操作员的维护。
注册行管理员:
负责对本级操作人员的维护。
第三十六条 操作员按岗位职责的不同,分为统计操作员、客户服务管理员、客户服务操作员。
客户服务管理员和客户服务操作员仅限于一级分行设置。
统计操作员:
负责网上银行交易数据统计。
客户服务管理员:
负责客户服务操作员的维护和管理,包括对超级客服坐席进行设定和对普通客服坐席的服务时段进行设定。
客户服务操作员:
负责客户服务和客户信息查询,分为普通客户服务坐席和超级客户服务坐席。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构管理员和操作员的操作权限由总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统一设定,不能自行修改,但可以在总行预定义的操作员权限内自行设定本行所需要的操作员角色。
总行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预定义的角色及其操作权限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使用内部管理系统的各级机构至少应配备两名管理员和一名操作员,管理员必须实行岗位分离。
一级分行另需配备两名客户服务管理员和若干名客户服务操作员,客户服务管理员必须实行岗位分离。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三十九条 网上银行证书是指由金融认证中心向证书申请人发放的含有申请人特征信息、公钥等有关要素,能够确认申请人唯一身份的一组电子信息。
网上银行证书分为银行证书和客户证书。
第四十条 网上银行证书的存放介质包括IC卡、USBKey、数据文件等。
其中IC卡和USB-Key应视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实行专人管理、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四十一条 银行证书分为RA证书管理系统证书和网上支付管理系统证书;客户证书分为个人注册客户证书、企业注册客户证书和网上特约商户证书。
第四十二条 银行证书由其上级机构发放和管理;客户证书由其受理行发放、注册行管理。
受理行受理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转交注册行办理制证,制证完毕后交回受理行,由受理行发放给客户。
第四十三条 各级行和各办理业务的机构,在进行证书领用、制作、保管、交接、发放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企业客户证书、特约商户证书实行双人制证、双人领取(开户行代领时)、双人发放制度。
第二节 银行证书
第四十五条 银行证书只能存放在IC卡和USBKey中。
银行证书参照业务印章进行严格管理。
第四十六条 银行证书业务包括:
证书新增、证书作废、证书补办、证书冻结和证书解冻。
银行更换操作人员,必须先办理原操作人员的证书作废,再办理新操作人员的证书。
银行证书出现遗失或损坏、锁住、遗忘密码等情况,须及时办理证书冻结、证书作废或证书补办。
第四十七条 各级行申请办理银行证书,应向上级行提交《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机构设置申请表》。
上级行审核通过后,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机构标识代码标准》,对申请行进行注册,并向其发放银行证书。
第四十八条 各级行网上银行管理员、操作员要加强安全保密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证书,利用安全代理软件进行密码修改,防止泄密,严禁使用他人的银行证书办理业务。
第三节 个人客户证书
第四十九条 个人客户证书可以存放在IC卡或USBKey中,也可以存放在IE浏览器中。
第五十条 个人客户证书发放过程中使用的参考号和授权码(以下简称两码)纳入客户证书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个人注册客户证书业务包括证书挂失、证书撤销挂失、证书补办、证书更新。
个人客户证书补办,必须先将原个人客户证书作废。
个人注册客户证书业务原则上由二级分行辖内营业网点受理,由原注册行进行具体的证书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个人客户出现证书遗失、损坏、锁住或密码遗忘等情况,允许其先办理挂失再办理证书补办,或直接办理证书补办。
若客户原证书介质仍可使用,客户需在办理证书补办时一并提供。
第五十三条 证书挂失。
受理行办理个人客户证书挂失,应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和至少一个已注册的账户凭证原件,并填写业务申请表。
受理行审核通过后,须及时电话通知原注册行进行证书挂失操作,同时做好个人注册客户证书挂失记录,日终前携带客户挂失材料及挂失记录到注册行补齐个人注册客户证书挂失手续(注:
原注册行受理个人注册客户证书挂失的即可直接处理),注册行应及时进行挂失(冻结)处理。
个人注册客户证书挂失记录包括受理行、原注册行双方经办人姓名、电话通知时间及挂失的具体业务信息。
第五十四条 证书撤销挂失。
办理证书撤销挂失的受理行须是原办理证书挂失的受理行。
受理行办理个人注册客户证书撤销挂失,应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至少一个已注册的账户凭证原件和原证书挂失打印的业务信息表,并填写证书撤销挂失的业务申请表。
受理行审核通过后的后继处理流程及要求与“证书挂失”相同,由注册行具体完成证书撤销挂失(解冻)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书补办。
办理证书挂失后补办的受理行须是原办理证书挂失的受理行。
受理行为个人客户办理证书补办,应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和至少一个已注册的账户凭证原件(挂失后补办的,还需提供原证书挂失打印的业务信息表),并填写业务申请表。
受理行审核通过后的后继处理流程及要求与“证书挂失”相同,由注册行具体完成证书补办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证书更新。
受理行办理个人客户证书更新,应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和至少一个已注册的账户凭证原件,并填写业务申请表。
受理行审核通过后的后继处理流程及要求与“证书挂失”相同,由注册行具体完成证书更新的处理。
个人客户证书有效期为二年,逾期自动失效。
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可在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到受理行办理证书更新手续;若客户原证书介质仍可使用,客户需在办理更新时一并提供。
允许个人客户在到期日前1个月内在网上自行进行证书更新。
第五十七条 允许个人注册客户在证书导入过程中重新设置新密码。
第四节 企业客户证书
第五十八条 企业客户证书按角色不同分为企业管理员证书和企业操作员证书。
管理员负责对操作员的权限进行设定。
第五十九条 根据企业客户的需要,银行可为每个企业发放最多二张管理员证书、多张操作员证书。
每张操作员证书的权限(包括账户权限)由企业的管理员进行设定,并同时可按复核金额设定操作员对本企业注册账户的操作权限。
复核金额权限等级最多为五级。
第六十条 企业客户证书只能存放在IC卡或USBKey中。
第六十一条 企业注册客户证书业务包括证书新增、证书挂失、证书补办、证书更新、证书作废。
企业更换操作人员,必须先办理原操作人员证书作废,再办理新操作人员证书。
第六十二条 企业注册客户证书业务须由原受理行受理,由原注册行进行具体处理。
企业客户出现证书遗失、损坏、锁住或密码遗忘等情况,允许其先办理挂失再申请证书补办,或直接办理证书补办。
若客户原证书介质仍可使用,客户需在办理补办时一并提供。
第六十三条 证书新增。
受理行办理企业客户证书新增,应要求客户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新增管理员或新增操作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填写业务申请表,并至少填写一个已注册账户的账户信息。
审核通过后,日终前送注册行进行客户证书新增处理。
第六十四条 证书挂失。
受理行办理企业客户证书挂失,应要求客户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填写业务申请表,并至少填写一个已注册账户的账户信息。
审核通过后,须及时电话通知注册行进行证书挂失操作,同时做好企业注册客户证书挂失记录,日终时携带客户挂失材料及挂失记录到注册行补齐企业注册客户证书挂失手续(注:
原注册行受理企业注册客户证书挂失的即可直接处理),由注册行具体完成证书挂失的处理。
企业注册客户证书挂失记录包括受理行、原注册行双方经办人姓名、电话通知时间及挂失的具体业务信息。
第六十五条 证书补办。
受理行办理企业客户证书补办,应要求客户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挂失后补办的还需提供原证书挂失打印的业务信息表),填写证书补办的业务申请表,并至少填写一个已注册账户的账户信息。
受理行审核通过后,日终前送注册行进行证书补办处理,由注册行具体完成证书补办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 证书更新。
受理行办理企业客户证书更新,应要求客户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填写业务申请表,并至少填写一个已注册账户的账户信息。
受理行审核通过后,日终前送注册行进行证书更新处理,由注册行具体完成证书更新的处理。
企业客户证书有效期为二年,逾期自动失效。
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允许其在到期日之前到受理行办理证书更新手续。
若客户原证书介质仍可使用,客户需在办理更新时一并提供。
第六十七条 证书作废。
受理行办理企业客户证书作废,应要求客户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填写业务申请表,并至少填写一个已注册账户的账户信息。
受理行审核通过后,日终前送注册行进行证书作废处理,由注册行具体完成证书作废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 根据企业客户的需要,银行在办理集团理财业务时可不发放子公司管理员和操作员证书,但必须先做生成子公司管理员和操作员证书操作,再即时做证书作废处理。
第六十九条 企业注册客户证书可利用证书管理工具软件进行密码修改。
第五节 特约商户证书
第七十条 网上特约商户证书(以下简称:
商户证书)分为B2C(BusinessToCustomer)商户证书和B2B(BusinessToBusiness)商户证书;按证书作用不同又分为商户操作员证书和商户服务器证书。
第七十一条 商户操作员证书存放在IC卡或USBKey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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