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控制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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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公共设施,类型多,投资大,是政府投资建设的重要方面。
工程实体质量的优劣,与城市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为确保工程的结构安全,完善使用功能,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加强工程管理。
现依据相关市政道路工程规范及其他技术标准,制定如下质量控制要点,以促进各方加强质量控制管理,提高我区市政工程质量。
-----------质量控制要求及检验标准
一、路基
质量控制要点:
1.路基施工前,应将现状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涤棉整平。
2.中期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雨水冲刷的地段,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办理变更设计,并据以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人机配合土方做野,必须设专人指挥。
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
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4.路基填、挖接近完成时,应回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线,进行整形,并碾压成活。
压实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5.当遇有翻浆时,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当采用石灰土处理翻浆时,土壤宜就地取材。
检验标准:
1.路床应平整、坚实、无显著轮迹、翻浆、波浪、起皮等现象,路堤边坡应密实、稳定、平顺等。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2.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每1000㎡、每压实层抽检3点。
检验方法:
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
3.弯沉值,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
每车道、每20m测1点。
检验方法:
弯沉仪检测。
二、基层
基本要求
1.石灰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30—45d完成施工,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15—30d完成施工。
2.稳定土类道路基层材料配合比中,石灰、水泥等稳定剂量应以稳定剂质量占全部土(粒料)的干质量百分率表示。
3.基层材料的摊铺宽度应为设计宽度两侧加施工必要附加宽度。
4.基层施工中严禁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
灰土质量控制要点:
1.石灰土摊铺路床应湿润。
2.压实系数应经试验确定。
现场人工摊铺时压实系数宜为1.65—1.70.
3.铺好的石灰土应当天碾压成活。
4.碾压时的含水量宜在最佳含水量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5.直线和不设超高的平曲线段,应由两侧向中心碾压;设超高的平曲线段,应由内侧向外侧碾压。
6.纵、横接缝均应设直茬。
接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7.纵向接缝宜设在路中线处。
接缝应做成阶梯形,梯级宽不应小于1/2层厚。
8.横向接缝应尽量减少。
9.石灰土成活后应立即洒水(或覆盖)养护,保持湿润,直至上层结构施工为止。
石灰土养护期应封闭交通。
水稳质量控制要点:
1.施工前应通过试验确定压实系数。
2.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自搅拌至摊铺完成,不应超过3h。
应按当班施工长度计算用料量。
3.分层摊铺时,应在下层养护7d后,方可摊铺上层材料。
4.宜采用12—18t压路机作初步稳定碾压,混合料初步稳定后用大于18t的压路机碾压,压至表面平整、无明显轮迹,且达到要求的压实度。
5.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水泥初凝前碾压成活。
6.基层宜采用洒水养护,保持湿润。
采用乳化沥青养护,应在其上撒布适量石屑。
7.养护期间应封闭交通。
8.常温下成活后应经7d养护,方可在其上铺筑面层。
检验标准:
1.灰土表面应平整、坚实、无粗骨料集中现象,无明显轮迹、推移、裂缝,接茬平顺,无贴皮、散料。
水稳应接缝平顺,无明显粗、细骨料几种现象,无推移、裂缝、贴皮、松散、浮料。
2.压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灰土要求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大于等于97%;底基层大于等于95%。
其他等级道路基层大于等于97%;底基层大于等于93%。
2)水稳基层大于等于97%;底基层大于等于95%。
检查数量:
每1000㎡,每压实层抽查1点。
检查方法:
灌砂法或灌水法。
灰土还可用环刀法。
3.基层、底基层7d的无侧限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基数:
每2000㎡抽检1组(6块)。
检查方法:
现场取样试验。
三、沥青混合料面层
质量控制要求
1.施工中应根据面层厚度和沥青混合料的种类、组成、施工季节,确定铺筑层次及各分层厚度。
2.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
3.热拌沥青混合料应采用机械摊铺。
4.采用自动调平摊铺机摊铺最下层沥青混合料时,应使用钢丝或路缘石、平石控制高程与摊铺厚度,以上隔层可用导梁引导高程控制,或采用声纳平衡梁控制方式。
经摊铺机初步压实的摊铺层应符合平整度、横坡的要求。
5.沥青混合料的最低摊铺温度应根据气温、下卧层表面温度、摊铺层厚度与沥青混合料种类经试验确定。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宜在气温低于10℃条件下施工。
6.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应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50℃后,方可开放交通。
检验标准
1.表面应平整、坚实,接缝紧密,无枯焦;不应有明显轮迹、推挤裂缝、脱落、烂边、油斑、掉渣等现象,不得其他构筑物。
面层与路缘石、平石及其他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2.沥青混合物面层压实度,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应小于96%;对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应小于95%。
检查数量:
每1000㎡测1点。
检验方法:
查试验记录(马歇尔击实试件密度,试验室标准密度)。
3.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为+10—-5mm。
检查数量:
每1000㎡测1点。
检验方法:
钻孔或刨挖,用钢尺量。
4.弯沉值,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
每车道、每20m,测1点。
检验方法:
弯沉仪检测。
四、混泥土面层
1.施工配合比已获监理工程师批准,搅拌站经试运转,确认合格。
2.模板支设完毕,检验合格。
3.基层表面、模板位置、高程等符合设计要求。
模板支撑严密、模内洁净、隔离剂涂刷均匀。
4.钢筋位置正确,传力杆等安装符合要求。
5.水泥混泥土面层成活后,应及时养护。
可选用保湿法和塑料薄膜覆盖等方法养护。
气温较高时,养护不宜少于14d;低温时,养护期不宜少于21d。
6.混泥土板在达到设计强度的40%以后,方可允许行人通行。
7.混泥土板养护期满后应及时填缝,缝内遗留的砂石、灰浆等杂物,应剔除干净。
8.浇注填缝料必须在缝槽干燥状态下进行,填缝料应与混泥土缝壁粘附紧密,不渗水。
9.在面层混泥土弯拉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切填缝完成前,不得开放交通。
泥土面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混泥土弯拉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
第100㎥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1次;不足100㎥时按1次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1组标准养护试件。
同条件养护世间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最少1组。
检验方法:
检查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2.混凝土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误差为±5mm。
检查数量:
每1000㎡抽测1点。
检验方法:
查试验报告、复测。
3.抗滑构造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每1000㎡抽测1点。
检验方法:
铺砂法。
4.水泥混凝土面层应板面平整、密实,边角应整齐、无裂缝,并不应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脱皮、踏痕、积水等现象,蜂窝麻面面积不得大于总面积的0.5%。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量测。
5.伸缩缝应垂直、直顺,缝内不应有杂物。
伸缩缝在规定的深度和宽度范围内应全部贯通,传力杆应与缝面垂直。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五、其他
1.侧石、缘石:
必须稳固,并应线直、弯顺、无折角,顶面应平整无错牙,侧石勾缝应严密背后回填必须密实。
2.收水井:
内壁抹面必须平整,不得起壳裂缝。
井框、井蓖必须完整无损,安装应平稳。
井内严禁有垃圾等杂物,井周及支管回填必须满足路基要求。
支管必须直顺,不得有错口,管头应与井壁齐平
-----------现场质量管理及竣工验收要求
(一)严把材料质量管。
所有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必须向监理报验,并出具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经监理见证取样,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试,复试结果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其中必须明确市政工程见证取样检测试验内容,并向监督站提交见证取样计划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
(三)严格工序报验程序。
工程的每一道工序完成后,必须在施工单位质检员检查合格并填写工序质量评定表、隐蔽验收记录后向监理报验,由监理人员必须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规范进行验收。
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等必须组织相关建设主题共同验收,并通知质量监督站。
(四)及时消除质量隐患。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督站汇报。
(五)规范施工文件资料管理。
施工文件资料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文件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表格应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真实完整。
(六)加强质量通病治理。
如检查井周边破损、沉陷、井盖位移、坠落,桥台背后下沉、跳车,沟槽处路面沉陷,人行道板松动、碎裂、沉陷、侧缘石弯道不顺等。
(七)工程完工后,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责任单位预验收,监督站对预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对预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在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
(八)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应将监理单位审核后的竣工资料报监督站复审,同时将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有关功能检测报告一并送监督站。
竣工验收7日前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通知单》报送监督站。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接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监督站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的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督,对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验收文件是否符合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等内容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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