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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成立
赠与合同的成立
篇一:
赠与合同生效问题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未交付赠与财产相关法律问题辨
析
赠与合同是最常见、常用的民事合同之一,我国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与民间交易习惯多有契合。
但正因为如此,与赠与合同有关法律细节问题也最容易被忽视或者错误理解,导致合同当事人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现择要摘录一则如下,与朋友们共飨,也欢迎朋友们批评指正。
咨询案例:
20XX年10月,陈某与张某夫妇与李某签订书面赠与合同,约定由陈某和妻子张某将其夫妻共有的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的一套房产无偿赠与李某,双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有关过户登记费用由李某负担等等。
同月,该赠与合同经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公证。
20XX年1月,在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之一的陈某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咨询人称,陈某生前与张某育有子女三人,均已成家,现另一赠与人张某及其子女表示不再同意为李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为当事人隐私,隐去具体的姓名、房屋坐落等)。
笔者已为咨询人作了解答,现以上述案例穿针引线,探讨以下几个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
赠与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需要哪些要件?
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理论界对赠与合同成立要件的界定。
赠与合
同要件的构成,直接关系到案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架构和利益得失,不得不谨慎对待。
咨询人在向笔者咨询之前,已经向法律服务站、律师事务所、亲朋好友等多方咨询,得到的答案竟截然不同。
有人认为赠与关系没有成立,理由是房产没有过户;有人认为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理由是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经过了公证;有人更敢断言,赠与合同无效,理由是房产没有过户、赠与人之一已经死亡,诸如此类。
其实,回答赠与合同成立要件问题,首先应当对赠与合同的性质,即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理论争议作出明确解析。
(一)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概念的澄清。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一般情况下,人们实践中不会刻意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在理论上及具体的案例中进行区分,显著的意义主要在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标的物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间及交易风险转移时间几个方面。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不以标的物交付为要件,只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合同法及实践中大多数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成立的要件为“要约+承诺”式。
所谓实践合同,另一种叫法是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的范围很小,传统民法认为的实践合同,如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因立法的进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实践合同成立要件为“要约+承诺、交付标的物”式。
(二)赠与合同为什么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这种不同的认识,源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冲突及对法律适用的误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规定:
“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上述法律的规定对赠与合同成立规定了不同的要件,民通意见认为,赠与合同除赠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是实践合同;合同法则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赠与当事人双方就赠与意思达成一致即可成立,没有规定必须以交付赠与财产为要件,这与大多数诺成合同并无二致。
况且,根据上下文的法律解释,赠与合同只有在成立的情况下才有撤销的意义,如果赠与合同不是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不成立的话,那么,何来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呢?
可见,民通意见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冲突,如何选择认定赠与合同成立的法律适用是关键,适用的法律不同,案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结果也会迥然不同。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废止民通意见第128条,但合同法是新法、上位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
民通意见第128条因与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冲突而不能适用。
因此,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认定要件应当以合同法的规定为依据,即赠与合同自双方赠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就已经成立。
故在1999年合同法实施后,多人历来认为赠与财产没有交付时,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案例中的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吗?
讨论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以合同法的具体法律规定为范畴。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确实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因存在第五十四条合同可撤销的情形而被撤销的情况下,合同无效。
除此之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不能以其他原因宣告合同无效的。
所以咨询案例中的赠与合同,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情况,那么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的有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不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有效无效与赠与财产的交付也不能混为一谈,人们在讨论赠与合同的问题上经常将二者混淆。
强调的是,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与赠与财产交付及当事人一方是否死亡没有关系。
三、赠与合同的赠与财产交付请求权。
受赠人是否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答案是肯定的: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死亡的仍应继续履行。
(一)赠与合同交付的特别规定。
因为赠与行为是无偿的,所以合同法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受赠人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问题上,作出了与其他诺成合同不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标的物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此,赠与合同中,虽然赠与人负有将赠与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但是除了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两类赠与行为外,法律又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任意撤销赠与,而受赠人则无权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二)赠与合同受赠人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
根据《合同法》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在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情况下,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故,咨询案例中的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三)赠与人死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继承人仍负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受赠人的交付赠与财产请求权并不随着赠与人的死亡而消灭,继承赠与财产份额的继承人,有继续履行交付赠与财产债务的责任。
根据上面分析,赠与合同已经合法成立并经公证,受赠人得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赠与人负向受赠人交付财产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篇二:
房屋赠与合同的注意事项
房屋赠与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必须经过房产过户后,房屋赠与合同才成立吗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因此,房屋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合同即成立。
二、房屋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外,其他的赠与,赠与人都享有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
2、《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发生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的,赠与人也有权撤销赠与;时间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
三、赠与房屋交付后能撤销吗?
根据《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交给受赠人,受赠人也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
赠与房屋已交付受赠人使用,但尚未办理过户,该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但若出现法定撤销事由,则可以撤销。
即出现了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的,交付的房屋才能撤销。
四、赠与房屋要交税吗?
房屋赠与不分何种形式,受赠方需要缴纳3%-5%的契税,受赠人一律需缴纳该房屋价值20%的个人所得税,有3种情况个人所得税是免缴。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篇三:
赠与合同书面报告
合同制作实务书面报告
一、概述
(一)双方当事人在制作、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准备:
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并决定是否参照。
(二)审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包括1、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
赠与合同主要包括:
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2、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3、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
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4、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5、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三)在制作和通时应该注意三点:
赠与人的撤销;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义务;公证。
二、条例说明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
(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审查要点:
赠与合同的主体资格标准
1、关于赠与人的资格标准:
(1)赠与人主体范围的确定标准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2、关于受赠人资格的确定标准
(1)可以作为受赠人的一般主体
从主体的范围来看,公民(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可以成为受赠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赠人资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是有效的,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行为无效"。
(3)无权处分人赠与合同
无权处分人赠与合同有效,理由是处分人对财产是否享有所有权或者完全享有所有权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
权利人可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的途径救济权利,但不能对抗善意的受赠人或受让人。
(二)、赠与物的交割
审查要点1、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赠与合同成立,不必然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赠与物的实际给付,其中动产要求交付,不动产要求满足要式转移的手续。
特殊动产的赠与:
《物权法》第24条明文规定登记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对抗善意第三人),不为生效要件。
所以,特殊动产尽管“特殊”,但本质上并未脱离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买卖、赠与等)仍应以《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为准,即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如果当事人将车、船等特殊动产赠与他人,且该《赠与合同》未经公证的,赠与人在车、船交付给受赠人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在交付之后,则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审查要点:
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义务
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
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受赠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
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审查要点:
赠与人的撤销。
任意撤销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法定撤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种: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审查要点:
公证
《赠与公证细则》第4条第2款第1、2项规定:
“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
”据此,赠与书公证、受赠书公证可作如下定义并共同构成赠与合同公证:
问题明晰
1、公证非必要。
2、公证之后不可通过任意撤销,但法定撤销是可以的。
这一点使用也适用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赠与。
三、赠与合同的制作
一份完美的合同,其内容及形式、法律问题及业务问题均应考虑得滴水不漏。
(一)内容要求:
1、既符合合同法的要求,也符合合同所涉事务的相关法律;2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内容已有明确约定;3在主体资格、交易内容、权益保护方面均合法、严谨、明确、周全;4当事人的合法要求已全部在合同中体现;5条款能够满足当事人的真正需求;6条款中设计了当事人没有想到的一些细节;⑧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有前瞻性的预见并设置防止或补救措施。
(二)形式要求:
整个合同体系清晰、功能模块完整、思路清晰、条款配合严谨,文字功底上语体标准、语法严谨、用词精确,无任何语言歧义现象存在。
(三)备注:
1、将各种所能预见到的损失全部写上2、违约责任写细、写狠3、不安抗辩权的利用4、无效合同条款的利用(法定无效、免责无效、格式条款)5、价款条款6、捐赠与税务筹划
(社会团体、收据抵扣)7、倒签合同注意内部控制及反腐败8、续签合同注意续签优惠和避免重复签约9、清洁文本条款:
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本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有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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