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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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职责
**********大学
******************************UNVERSITY
毕业论文
题目:
浅谈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职责
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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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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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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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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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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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
摘要………………………………………………………………………………
(1)
1单位负责人的含义与作用…………………………………………………
(1)
1.1单位负责人的含义…………………………………………………………
(1)
1.2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工作任务………………………………………
(1)
2单位负责人作为责任主体的职责与所承担的责任…………………
(2)
2.1单位负责人作为责任主体的职责…………………………………………
(2)
2.2单位负责人作为责任主体的责任…………………………………………(3)
3单位负责人应怎担承担起会计责任……………………………………(4)
3.1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4)
3.2实行委托授权制度…………………………………………………………(5)
3.3发挥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职能作用……………………………………(6)
3.4加强自身业务素质建设……………………………………………………(6)
4单位负责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7)
4.1法律责任的提出及意义……………………………………………………(7)
4.2法律责任主体的必要性及理由……………………………………………(8)
4.3法律责任与会计环境建设…………………………………………………(9)
致谢………………………………………………………………………………(11)
参考文献………………………………………………………………………(12)
浅谈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职责
摘要
随着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工作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
如法制观念淡薄,违法干预会计工作,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假造信息,设账外账,转移国家资产等。
这些突出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针对当今社会这种不正常的状况,本文通过举例论证、陈述客观事实等论证方法,阐述了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权力、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具体事项,突出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进行了总结,并得出了必须依靠更为健全的法律作保障,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制、强化会计法律手段、规范单位负责人的行为。
”
【关键字】:
单位负责人;会计行为;会计工作;会计数据;法律责任
一、单位负责人的含义与作用
1.1单位负责人的含义:
根据现行《会计法》规定: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这是对单位负责人含义的界定。
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总经理等。
1.2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工作任务
新《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行政责任是指单位负责入违反《会计法》应受到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如罚款、拘留、降级、撤职、开除等。
刑事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因违反《会计法》而发生的犯罪行为应受到的刑事处罚,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无疑,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但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的具体责任形式,主要是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促使单位负责人更好地贯彻落实《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保证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以顺利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
(1).依法建账。
设置会讨账册是记录经济业务情况、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重要基础。
单位负责人应保证单位从设立时就依法设置会计帐册,系统、有效地进行会计核算。
(2)认真培训会计人员。
历年来,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除了单位负责人指使会计人员作假外,还有会计人员本身专业水平低,业务不熟,在账务处理上,无意识地出差错等原因。
(3)遵守记账规则和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
设置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都必须遵循基本的规则。
《会计法》从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出发,各单位在建账和会计核算中都应严格遵守,不断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
当然《会计法》关于记账规则的规定并没有涵盖所有具体的会计业务,各单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在与《会计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制度。
(4)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
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的质量就难以保证,会计监督如果脱离了会计核算过程,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
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将会计监督寓于会计核算中,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为此,应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格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业务的程序和相关人员与职责权限,以实现规范会计行为、控制风险,防范舞弊和差错的目的。
(5)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
单位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准绳,认真做好会计工作,不指使、授意会计人员弄虚作假。
会计人员则一方面应当认真学习,掌握会计法律、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另一方面,应当积极主动地向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售货员宣传会计法律、制度,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工作,以取得他们对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单位负责人作为责任主体的职责与所承担的责任
2.1单位负责人作为责任主体的职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这是对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的规定,也是修订后的《会计法》新增加的一条规定。
首先,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并发挥有效作用。
如前所述,确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目的是督促单位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以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同时,单位负责人应当通过监督检查,使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发挥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单位也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并没有认真执行,造成内部管理失控,单位负责人应对此负主要责任。
其次,应当联系《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一并来理解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不是单位负责人自己直接从事会计工作,而是必须通过有关制度委托、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章办事,严格把关。
要保证会计行为规范和会计资料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中充分发挥作用。
可以说,只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真正起到“把守关口”的作用,财务收支中的任何违法违纪问题都会得到有效制止和纠正。
加强会计监督,对于单位负责人履行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因此,单位负责人在重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建设的同时,应当支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会计人员撑腰,帮助会计人员解决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单位内部为会计人员实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再次,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在现实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负责,会计上的事情都由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对会计人员的解答、劝阻、抵制,认为是“与自己过不去”、“不支持领导工作”,甚至采取不法手段对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等等。
这些认识和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负责,不是说单位负责人可以胡作非为、可以指使、胁迫会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会计法》这一针对性很强的规定,就是要制止和打击单位负责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单位负责人肆意践踏《会计法》的规定,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2.2单位负责人作为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
依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有的会计责任概括起来主要有:
1.领导本单位会计工作,并承担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责任;
2.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的责任;
3.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组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责任;
5.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且保证真实、完整的责任;
6.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保证有效实施的责任;
7.支持和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责任;
8.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提交的书面报告,应当及时答复或作出处理决定的责任;
9.如实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的责任;
10.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的责任;
11.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配备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健全会计机构,加强会计人员教育和培训的责任。
12.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会计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责任。
13.依法办理会计工作移交和保管会计档案资料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如果违反以上法定的会计责任,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单位负责人应怎样承担起会计责任
《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并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而是要求单位负责人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组织有关人员或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督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其他相关人员依法做好会计工作。
因此,单位负责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做好工作。
3.1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建设是单位负责人负起会计责任的有效保障。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指一个单位为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避免或降低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实现单位经营管理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首先要考虑既定目标:
一要保证单位经营方针和管理目标的实现,二要保护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三要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四要保证单位各项经济活动效益最大化,五要保证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其次要符合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第一、必须明确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第二、应当明确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第三、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第四、应当明确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
最后要遵循合法、适用、规范和科学的原则。
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仅制定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健全、切合实际、有效执行。
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单位内部管理,重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建设,根据管理需要和实际情况,从有效管理和控制的要求出发,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其他基础管理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做到防范不兼容职务相互分离,保证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在机制和制度上达到规范行为、控制风险、防范舞弊、纠正差错的目的,使内部控制真正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从而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3.2实行委托授权制度
委托授权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得以落实的主要方法。
有关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可以书面约定,授权其代理人行使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职权,但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其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按照这一规定,单位负责人可以将应当履行的法定会计事务以委托书或内部规章制度等书面档形式委托予其他人员,如经营负责人、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等行使,并明确职责和权限。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如有违反,单位负责人则按单位内部规章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但是单位负责人仍是本单位执行《会计法》的责任主体。
为保证单位既定目标的实现,保证经授权后所处理的经济业务工作质量和限制滥用职权,实行委托授权要在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
一要明确一般授权与特定授权的权力等级和批准条件的界限和责任;二要明确各类经济业务授权批准的方式和程序;三要建立监控和检查制度。
3.3发挥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职能作用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并不是否定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能作用,与发挥单位其他人员的职能作用并不矛盾。
一个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应当是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各司其职、有序运转,共同为实现单位目标而努力的群体,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该群体的管理者、指挥者、协调者和督促者。
《会计法》在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同时,还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这就是说,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其他相关人员不仅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而且要对法律负责,同时还受职业道德纪律的约束。
可以说,只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其他相关人员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实行监督,会计工作就会规范有序地进行,违法会计行为就会得到有效遏制和纠正。
所以,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职能作用,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得以具体落实的重要措施。
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解决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3.4加强自身业务素质建设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负责,不能认为自己是单位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都由自己说了算,也不能认为会计工作都是会计人员的事情,与己无关,更不能认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仅是一种手续,对其内容不负责任。
而是要真正认识到《会计法》赋予自己的会计责任,高度重视会计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这是依法做好会计工作的关键。
因此,单位负责人要努力做到:
第一、学法、懂法,不但自己要负起会计责任,履行法定职责,而且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贯彻执行好《会计法》和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学点会计,懂点财务。
自己要负会计责任,就要管好财务,要管好财务,就要懂财务,不求精,但一定要懂。
不能因为自己不是会计,而不负会计责任,也不能因为自己不懂财务,而推脱法律责任。
第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增强经济管理驾驭能力,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做出表率和努力。
总之,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是《会计法》对单位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界定。
因此,单位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会计工作。
只有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和会计控制,实行必要的委托授权,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职能作用,才能负起会计责任,履行好法定职责。
四、单位负责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4.1法律责任的提出及意义
会计信息是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部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作出投资决策与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而会计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质量受到广泛关注。
为此,我国新《会计法》,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特别强调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
新《会计法》第四条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及其它条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在财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这就表明,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当然的责任主体,将有利于从根本上确保单位内部约束机制的健全、完整与有效。
《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各单位会计的法律责任主体,这是从我国会计工作实际情况出发所作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方面,单位负责人出于法律的威慑力,将主动地把自己的行为纳入法律秩序的范围,不敢利用权力强行指使会计人员作假账;另一方面,如果单位负责人一意孤行,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该行为进行法律惩处。
从而切实地保障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更有效地防止了会计违法现象的发生。
单位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法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4.2法律责任主体的必要性及理由
在执行多年的旧《会计法》中,这就造成了实际上“责任人缺位”的现象,导致责权不清,处罚对象不明,更为会计信息的虚假、残缺和随意性留下了可乘之机,不利于单位和社会的经济秩序朝科学、健康的方向发展。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有人认为,会计工作专业性很强,单位负责人未必是会计专家,也不可能对本单位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了解,因而不能全面负责。
其实不然,当前一些单位做假账,账外账的现象,这往往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而是受到单位负责人的指使不得已而为之,或者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合谋行为。
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是很多的:
我县某私人企业,负责人指使会计人员采取做假账的方式,有意隐瞒销售收入,大肆偷逃国家税款30多万元。
经税务部门查明,除了补缴纳税款外,还作出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处罚决定。
该私营企业主及会计人员都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该公司的会计被处罚之后觉得有点冤“我做帐只能根据老板提供的资料来做。
再说了,我人在屋檐下,老板要我做什么,我能不做吗?
”因此,会计人员受到单位负责人领导,其各种利益直接由单位负责人掌握和决定,如其“不听使唤”将受到单位负责人的阻挠,甚至打击报复,从而被迫违法犯纪。
另外单位负责人作为组织的法定代表,理应对组织的一切行为负责。
会计行为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体行为,也不是单位会计机构的集体行为,而是整个单位的组织行为。
因此,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其负责。
在以往实践中,单位负责人往往以不懂财务会计为由,设法逃避应负的责任。
现在看来,这种做法于法于理都是不能成立的。
从法的角度看,《会计法》已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责任。
于理,作为单位负责人,懂管理、懂财务应成为必须条件,否则他就不称职。
如果是会计弄虚作假,说明他用人不当,也需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4.3法律责任与会计环境建设
会计工作是一种社会活动,与社会经济环境有着密切联系,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总是都对会计工作有很大影响,如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禁、虚报浮夸、不公平竞争等问题,都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
为了保证单位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合理确定其应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工作的宏观监督和管理,为《会计法》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从我国会计工作实际看,经过多年努力,会计法规制度逐步健全,但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等问题总是屡禁不止,与监管工作不力有很大关系。
《会计法》在赋予财政部门管理会计职责的同时,明确责任、职权到位,也有利于解决多种监督问题。
目前,对财政部门至少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善与《会计法》相配套的有关法规制度建设。
修订后的《会计法》,在内容上充实了,有些问题如会计核算规则、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会计做作业资格管理要求,会计监督的要求等,都需要按照《会计法》的基本原则,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化。
这是使《会计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
二是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通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单位贪污建账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依法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对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设账外账等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惩处,维护国家和法律的尊严。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负主要责任,因此,单位负责人应组织学习新《会计法》的内容,使之成为自己日常经济行为监督武器,自觉把自己的经济行为规范在法律之内,会计人员也应积极学习领会新《会计法》内容,使之成为自己工作的法律武器,不畏强权,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同时树立起对会计行为负直接责任的观念。
同时,通过对新《会计法》的学习,增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行为应负的责任感,以国家的利益为重,不设账外账,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完整和真实。
致谢
感谢导师马红光教授的关心、指导和教诲。
马红光教授追求真理、献身科学、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质量对学生将是永远的鞭策。
作者进行毕业论文的自始自终都是在马红光教授全面、具体的指导下进行的。
马老师渊博的学识、敏锐的思维、民主而严谨的作风,使学生受益匪浅,终生难忘。
感谢马红光教授在课题研究中给予的帮助。
感谢我的学友和朋友们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参考文献
1.2012年初级会计资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经济法基础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11出版)
2.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经济法(第2版)史际春、曾宪义、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平装- 2010-01出版)
3.税法与实务陈燕明、唐月成、清华大学出版社(平装- 2011-03出版)
4.注册会计师审计经典案例颜晓燕、清华大学出版社(平装- 2010-04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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