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教育法学.docx
- 文档编号:5203322
- 上传时间:2022-12-13
- 格式:DOCX
- 页数:25
- 大小:45.17KB
论述题教育法学.docx
《论述题教育法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述题教育法学.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论述题教育法学
论述题-----《教育法学》
1.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成各种关系。
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
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
其主要指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
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其主要指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
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其主要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它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
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
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其主要指作为一个开放系统的学校,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结合实际,说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2.联系实际,说明你对学校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1)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国家保护学校的上述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其受到非法侵害,国家将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
(3)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不可滥用权利。
(4)结合自身实际,对学校的相关权利进行分析和阐述。
系实际,说明你对学校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3.结合实际,谈谈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1)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一般而言,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心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监护权等多项具体权利。
(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犯未成年学生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对权利的侵犯主要集中在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荣誉权等方面。
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
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个人的、不愿让或不方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
对这一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
名誉荣誉权是指学生有权根据其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工作表现获得关于思想品德、学业表现或其他方面形成的积极社会评价以及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称号。
未成年学生的名誉荣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诽谤、诋毁,非法定程序,他人不得剥夺。
否则,就构成了对学生名誉荣誉权的侵犯。
(3)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除上述提及的具体方面外,在管理和教育学生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学生的劳动成果,尊重他们的著作权、肖像权等等。
由于学校或教师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对学生这些具体权利的侵害,学校或教师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结合自身实际作进一步论述。
4.结合实际,谈谈教师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1)教师的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其具体内容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特别是《教师法》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为: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简称教育教学权。
(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简称科学研究权。
(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简称获取报酬权。
(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
(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简称教育培训权。
(2)教师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教师申诉制度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还规定: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
(3)结合具体实例进一步说明你的认识。
5、结合实际,说明为什么要遵守教育法。
答:
作为一名教育者,必须遵守教育法,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守法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
《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第二款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仅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遵守教育法,除了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之外,还应当遵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位条例以及规章。
6、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享有的“管理学生权”的理解和认识。
答:
目前,有些教师在履得自己职责权利时,不敢管学生,这种现象主要是对《教师法》和《教师法》不理解的表现。
作为教师应明确管理学生是自己履行《教师法》的一项基本权利。
管理学生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具体来讲,
(1)教师有权对学生有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
(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教师的这一权利作为专门的职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学校及其管理人员未经教师允许不得随意修改教师对学生所做的成绩评价和操行评定。
7.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的理解和认识。
答:
一定权利的享有对应着一定义务的履行。
我国《教育法》对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这既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也是每个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
对此可以分两个层次来理解:
一方面,作为国家公民,学生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作为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法律、法规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
若有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二)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这是我国培养学生成为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的具体要求。
履行这方面的义务的标准是不同的。
例如:
小学生应当履行《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规定的学生的相关义务;中学生应当履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对不同层次和类型学校的学生的相关义务所作的具体规定。
(三)努力学习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这是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项特定义务。
这项义务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指学生应该明确学习目的,刻苦认真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教师的提问;认真复习,按时独立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不作弊;完成各个阶段的必修课程,努力取得优良成绩等。
不同层次和类型学校的学生的义务有所不同。
(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
学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地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
学校管理制度包括学校教学、科研、德育、劳动、体育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制度。
对这些管理制度,学生有义务遵守。
学生遵守这些管理制度,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实质上时一致的。
从广义上说,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学生如果违反其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会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处分对学生不良思想行为进行否定,帮助学生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分清是非、明确方向,督促学生自觉地遵守其所在学校的各种管理制度。
例如,受教育者应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等等。
8、请结合实际说明你对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1)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
(2)《教育法》中规定: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实施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和办学形式的多元化发展,需要国家制定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的标准,从而有效地指导教育教学改革,保证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
(4)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有利于促进教育竞争的公平性。
通过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为受教育者提供一个相对平等的获得受教育机会的权利,同时也是保障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违反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行为,实质上都是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其恶果是削弱了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权威性。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设立的一个根本目的就在于为入学考试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得人们能拥有相同的机会享受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高一层次的教育资源;就水平考试和自学考试来看,不论受教育者采用何种途径进行学习,只要其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那么,他就会取得同等的学业水平和学历资格,并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
这都是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权威性不可侵犯的表现。
而一切违反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者都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为此,《教育法》中规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国家考试的种类与机构必须经由国家批准。
《教育法》中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样就通过国家授权来保证国家考试的最高权威性,进而保证它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也有利于国家教育考试根据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来确定。
9、结合实际谈谈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加强教育管理,将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显得越来越重要。
学习教育法学对于了解现行教育法、健全教育法制、完善教育法学科以及促进依法治教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学习教育法学是深入了解现行教育法的需要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学习教育法学可以深入了解我国现行教育法。
(二)学习教育法学是完善教育法学科的需要
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外许多国家都加快了教育立法的速度,并深入到教育法学研究领域。
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也呈现出较好的景象。
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认识到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
制的重要性,教育立法被提到了议事日程。
随着教育立法工作的开展,教育法律法规的数量逐渐增多,并深入到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调整着教育活动中的各种教育关系,教育法学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特别是《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与此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学界、教育界、政府、学校、社会等不同领域的人士纷纷投入教育法学研究,为我国教育法学科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创造了不断发展的契机。
但我们也不能否认现行教育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教育法学研究的影响。
基于此,学习教育法学、完善教育法学科更为重要。
(三)学习教育法学是促进依法治教的需要
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教育事业。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是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化的必然要求。
学习教育法学可以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为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有赖于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教育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一个重要行业,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主阵地,教育行业的从业人员更应带头学法用法。
为此,国家规定教育学法课程为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小学校长培训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公共必修课,要求所有的教育从业人员都必须学习和掌握国家的教育法律制度,提高依法治教的能力和水平。
10、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终身性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及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为终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
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因此,必须不断学习以补充能量。
终身教育认为:
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教育应贯穿于人的整个一生。
为实现终身教育,要对传统教育进行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这些教育既包括或多或少有组织、有计划的正式教育,也包括任何场合中的、自发性的非正式教育;既包括胎教、幼教、普教、高教,也包括职教、成教及继续教育和回归教育;既包括就业、生计教育,也包括老年、闲暇教育等。
只有不断地建立和发展各级各类教育,促进它们的相互沟通和衔接,才能不断完善终身教育体系,进而保证终身教育的顺利实现。
《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终身教育原则,其中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另外,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四十一条规定: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
11、结合实际,阐明你对学校应如何依法收费的看法。
参考观点:
(1)学校作业公益性组织,公民在依法实现受教育权利的同时,也应按照所入学校的不同性质依照有关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
(2)根据我国现行关于学校收费的法规、政策文件的基本精神,国家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但可酌情收取杂费,杂费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适当收取学费。
(3)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般由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高等学校以及一部门部属、省属中等专业学校,一般由各中央主管部门或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幼儿园一般由县、市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
(4)学校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严格依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用,甚至把办学当作牟利的工具。
(5)学校应抽家长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要时还应分开所有收费的帐目,以便群众监督。
(适当举例)
1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享有“管理学生权”的理解和认识。
参考观点:
管理学生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具体是:
(1)教师有权对学生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
(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适当举例)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学校及其管理人员未经教师允许不得随意修改教师对学生所做的成绩评价和操行评定。
13.请结合实际说明学校应如何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
(1)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学校有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如:
每年秋季开学,小学会通知所在辖区的每一位年满6周岁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具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
按照《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如:
学校应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应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不得分设重点班;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应有合格的教师,不得聘用曾因故意犯罪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应遵守“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等等。
(3)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
14、结合实际,谈谈学生申诉制度的现实意义。
答:
(1)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2)目前,有些学校乱收费违法违纪现象较突出。
教师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出现,《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其中第四项规定,对学校给予以处分不服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
根据这一规定,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予以保护,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学生申诉制度,是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学生维护自己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而寻求法律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
第二、学生申诉制度,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者可以申诉,为学生及监护人提供保护人身权的法律依据,可以使学生把握人身权法律准则,做到违法必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学生申诉制度,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收费、乱摊派,乱罚、侵犯学生的财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学生申诉制度,增强了学校与学生对行使学生权利的责任感,清除疑虑,进而防止或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权威,密切了学生同学校、教师的关系。
15、结合实际,试述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时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变相体罚学,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了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
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的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定,对任何阻碍或破坏学校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如:
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的;以及体罚学生的,等等,都要依法追究的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论述题(共1道试题,共16分。
)
16.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1)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第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
其中,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
(2)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教育法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以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
对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残疾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享有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论述题 教育 法学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