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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材料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于2006年9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30日
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教育督导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配备教育督导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育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三)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四)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五)组织培训教育督导人员,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制定教育督导规划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第八条教育督导机构进行督导的主要内容是:
(一)教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二)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三)教育教学环境的治理;(四)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五)各类教育协调均衡发展状况;(六)办学行为;(七)办学标准的执行;(八)教育教学质量;(九)学校常规管理;(十)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教育督导人员为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其他督学。
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其他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十条教育督导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熟悉教育工作;
(四)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品行良好;(五)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教育督导规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书面通知被督导单位;
(三)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内容进行自查自评,提交自查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
(四)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或者评估;
(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情况,作出督导结论,提出奖惩、整改意见;
(六)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
第十二条根据特殊情况需要,教育督导机构可以临时安排教育督导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
检查结束后,教育督导人员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
(四)进行调查和测试;
(五)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六)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七)进行综合测评;
(八)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应当由两名以上教育督导人员参加并出示督学证书,可以吸收被督导单位的举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参加;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教育督导人员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依法履行职务,遵守督导纪律,廉洁奉公,不直接处理问题。
教育督导人员与被督导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人员在教育督导中对危及师生员工安全、侵犯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被督导单位应当配合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抗拒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情况;
(三)阻挠他人向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人员反映情况,或者对反映情况的人进行打击报复;
(四)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十八条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被督导单位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诉。
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教育督导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导结论通报制度,将督导结论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督导结论涉及重大内容的,公布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督导结论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教育督导人员在教育督导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督导评估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8〕5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督导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的原则与方法
1、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的督导评估。
为了避免重复检查,教育强县市区的督导评估与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结合起来进行。
2、全省按照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水平划分为三类地区,县市区的分类按照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划定的分类执行,市州的分类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后另行确定和公布。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根据三类地区的实际,按照督导评估内容的要求,制定具体的督导评估方案,对三类地区分别提出不同的评估标准。
3、各市州政府根据全省的整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州创建教育强市州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指导所辖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创建教育强县市区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市、县两级的创建规划应确定接受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督导评估的时间,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核后公布。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1、教育发展环境。
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依法全面履行政府统筹管理本地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
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围绕建设教育强省的整体目标,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并认真实施建设教育强市州、教育强县市区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建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各部门、各单位进入学校检查的准入制度和教育发展的激励机制。
重视和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防范体系和维护稳定机制,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坚持依法治教,加强教育督导,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营造有利于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2、教育经费投入。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切实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年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提高、生均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增加职业教育经费。
制定并落实教育债务化解办法,在严格制止新债的基础上,优先剥离并化解“普九”负债。
足额征收并及时拨付地方教育附加和城市教育费附加,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建设维护税用于教育的比例以及企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比例。
上级财政给教育的转移支付和上级各级教育专项经费全额用于教育。
积极面向社会拓宽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形成以财政拨款为主的多元化教育投入机制。
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多渠道筹措救助资金。
完善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加强教育经费支出管理,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平调、浪费教育经费的现象。
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现象。
3、办学条件。
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逐步消除基础薄弱的学校,基础教育各类学校,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
消除现有学校D级危房,建立校舍危房改造长效机制,做到新增危房当年消除;农村各级各类学校生均建筑面积及各项教学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和省级规定的条件,学生宿舍、食堂、厕所及饮用水设施等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定的要求;按照规划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
4、校长和教师队伍。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教育的管理职责,健全各级各类教育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依法落实和完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教师工作、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自主进行教师管理的体制。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加强教师政治思想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师德水平。
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
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
5、教育发展水平。
大力发展幼儿教育,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规定要求。
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入学率、巩固率、义务教育完成率以及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率达到规定要求。
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以及新增从业人员受教育年限达到规定要求。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初中毕业生普职分流比大体相当。
积极发展成人教育,逐步形成终身教育体系。
三、督导评估的程序
1、自查自评。
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的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督导评估方案和本市州、本县市区的创建规划,每年进行自查自评,并根据自查自评情况进行整改。
2、申报推荐。
在自查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市州、县市区政府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督导评估申请报告,并递交自查自评报告。
凡申请督导评估的县市区,所在市州政府必须对其进行初评,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室递交初评报告,并在县市区的申请报告上签署审核推荐意见。
3、督导评估。
根据申报推荐材料,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对申报的市州、县市区进行督导评估,并在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督导评估结果。
四、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督导评估结果纳入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对如期达到教育强市州、教育强县市区要求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期达到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问题突出的,按组织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建立跟踪复查制度,对教育发展严重滑坡的市州、县市区,分别取消其“教育强市州”、“教育强县市区”称号,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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