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业务标准.docx
- 文档编号:5201368
- 上传时间:2022-12-13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4.11KB
交警业务标准.docx
《交警业务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警业务标准.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交警业务标准
一、交通秩序管理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专业工作,是交巡民警的主要职责之一。
交通秩序管理包括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国省道等公路交通秩序、农村道路交通秩序、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警卫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一)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主要任务:
城市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的交通状况和特点,运用交通工程学和现代管理手段,科学合理地规划、安排道路使用及交通流分配,从而实现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减少交通拥堵等目标。
主要任务具体包括:
(1)掌握城市道路交通状况;
(2)制订辖区交通组织方案;
(3)落实限制、疏导等交通组织措施;
(4)完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5)组织开展辖区道路交通勤务管理工作;
(6)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工作标准:
(1)交通组织科学合理,交通环境和谐有序,车辆、行人各行其道;
(2)灯控路口秩序良好,车辆、行人按信号灯指示通行。
路口遵章率:
机动车达95%以上、非机动车达80%以上,行人达75%以上;
(3)非灯控路口遵章率:
机动车达90%以上、非机动车达75%以上,行人达70%以上;
(4)灯控路口高峰时段机动车等候放行时间不超过3个红灯,平峰时段等候放行时间不超过2个红灯;
(5)每3公里路段违停汽车不超过4辆(两辆摩托车算1辆);
(6)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完好,发现故障或问题及时报修,报修率达100%;
(7)交通勤务安排合理,见警率高,岗位警力在岗率达100%;
(8)民警执法规范,做到“上路、管事、得法”,管事率达90%以上,无有效投诉;
(9)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年交通死亡人数不超过上年同期。
第二条国、省道等公路交通秩序管理
(一)国、省道等公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主要任务:
国、省道等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是指根据204国道、328国道以及辖区内省道、市道等干线公路的交通路网特点,结合平安大道创建需求,对干线公路所实施的交通流组织、疏导和对交通违法行为查纠处罚的交通管理措施。
主要任务具体包括:
(1)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建立和落实国、省道等干线公路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2)制订国、省道等干线公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计划,制定完善交通堵塞、突发事件以及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应急处置预案;
(3)组织交通勤务管理,依法查纠严重影响干线公路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
(4)开展干线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重点抓好事故“黑点”和秩序乱点的整治工作;
(5)协调解决干线公路沿线的警示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基础设施;
(6)建立健全辖区内国、省道沿线基层党政组织、厂企单位及村民代表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活动。
(二)国、省道等公路交通秩序管理的工作标准:
(1)道路交通平安畅通,交通设施设置完善,交通流组织合理;
(2)国、省道上的明显交通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纠,超载、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现象基本消除;
(3)强化国、省道交通巡逻控制,不发生15分钟以上的严重交通堵塞现象;
(4)国、省道沿线的交通安全村(校)建成率达70%;
(5)管辖道路的交通事故总量保持平稳,死亡人数不超过上年同期,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一)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主要任务
农村道路是指县(市)道路和乡村道路。
农村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设大局,是新形势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延伸和拓展。
主要任务具体包括:
(1)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强化农村道路规范化建设、维护及安全管理责任制;
(2)加强农村道路的交通管理,重点查纠处罚“五小车辆”无牌无证、未按期检审、超载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
(3)建立健全适应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多长”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4)大力开展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村”创建工作;
(5)依靠党委、政府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加快对危桥、险段的改造,消除事故隐患;
(二)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工作标准:
(1)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完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交通安全联席会议;
(2)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到位,警力安排合理,勤务运行正常,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纠;
(3)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扎实推进,“交通安全村”创建取得明显成效,农村居民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普遍提高,农村居民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普及面达到90%以上,“交通安全村”建成率达60%以上;
(4)以“五小车辆”无牌无证上路行驶为主要特点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平均遵章率达到70%以上;
(5)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危桥、险段得到及时整治;
(6)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不发生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交通事故;
(7)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建设规范,人员、装备配置到位,交通警务室民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作用发挥明显,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达到规定标准(详见《乌海市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建设标准体系》中“交通管理”和“驻所交巡警岗位职责、工作标准”)。
第四条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
(一)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主要任务
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坚持“以巡为主、定岗为辅、巡守结合,24小时不间断管理”的勤务制度。
主要任务具体包括:
(1)积极加强与路政等部门的协作,推进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协同路政部门对高速公路安全隐患进行经常性排查整改;
(2)落实24小时辖区全线巡逻检查,及时获取路面相关交通信息,依托收费站、服务区加强对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处罚;
(3)依靠科技手段,加大管控力度,着力提升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和应用水平;
(4)建立完善高速公路应急处置机制和工作预案,协同高速公路管理处、交通路政部门共同做好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
(5)及时妥善处理高速公路各类交通事故,快速、规范处置事故现场,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二)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的工作标准:
(1)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健全,部门协作关系良好,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2)交通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和5车以上严重碰撞事故;
(3)勤务制度认真落实,管辖里程不足40公里的,至少有1辆巡逻车24小时巡逻执勤;管辖里程超过40公里不足60公里的,至少有1辆巡逻车24小时巡逻执勤,高峰时段有2辆巡逻车巡逻执勤,每天高峰时段时间累计不少于4小时;管辖里程超过60公里的,至少有2辆巡逻车24小时分段巡逻执勤;至少有1个出入口或服务区设24小时固定执勤岗,全天候执勤;其他出入口或服务区设间隙式执勤岗;
(4)主线、道口、服务区交通秩序良好,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制止和消除,抽查机动车遵章率要达到90%以上,无行人、非机动车、牲畜进入高速公路;
(5)交通事故、施工现场处置规范,不发生因道路施工、交通事故、恶劣天气等引发的严重交通堵塞及二次交通事故;
(6)交通管理组织健全,突发事件、逃逸交通事故布控及时,处置得当,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快速,破案率达到85%以上;
(7)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管理组织严密,保障措施有力,分级管制和联动方案得到有效落实。
第五条道路交通警卫
(一)道路交通警卫的主要任务:
道路交通警卫是指交巡警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为警卫对象乘坐汽车外出所经道路和参加大型活动、集会、会议现场及驻地,而临时承担的交通安全警卫工作。
主要任务具体包括:
(1)熟悉交通警卫线路、警卫现场、警卫驻地的情况,制定道路交通警卫方案;
(2)严格按照不同级别交通警卫任务的要求,在警卫沿线、路口、岔道口等重要部位提前安排警力,适时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确保警卫对象车辆通行安全畅通;
(3)根据警卫现场、驻地具体情况调节现场、驻地外围的交通流量,检查、控制现场、驻地内的出入口、行车线路、下车地点和车辆停放场所,提前疏导、清理车辆,排除障碍,腾清场地,控制无关车辆进入;
(4)负责警卫任务车队随卫,保障警卫车队顺利通过,随时准备应付突发事件。
(二)道路交通警卫的工作标准:
(1)对警卫工作意图明确,工作方案切实可行;
(2)警力部署合理,安排到位,根据方案要求,执勤民警提前到达警卫岗位;
(3)警卫车队通过的沿线道路安全畅通,警卫工作中采取的各项交通管理措施到位。
等级警卫做到无中心隔离带的道路实行同向车辆临时控制、相向车辆靠边缓行避让;有中心隔离带和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实行同向车辆临时控制、相向车辆正常行驶和靠边缓行,在车队临近时不发生行人、车辆横穿道路等意外情况,安全保障率达100%;
(4)警卫场地、驻地车辆停放安全有序,警卫对象上下车安全,进出车辆通行畅通,无车辆碰擦、堵塞、混停现象;
(5)民警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站位准确,指挥规范得当。
第六条交巡民警查纠违反交通秩序管理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
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5)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
第七条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1)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5)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交通事故处理
第一条交通事故处理的工作任务
交通事故处理是公安交巡警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开展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主要任务具体包括: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辖区交通事故的接处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调解处理等工作;
(2)根据管辖权限划分,负责辖区发生的应由上级处理的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组织事故现场受伤人员施救工作,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确认、控制交通肇事人,走访、寻找事故现场目击证人;
(4)组织、参与辖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查工作;
(5)负责交通事故统计,建立事故处理工作台账;
(6)定期分析研判辖区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及时通报辖区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提出针对性工作意见,为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提供资料;
(7)建立和健全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协调,逐步建立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救治“绿色通道”,形成危重伤员医疗专家应急救援机制;
(8)负责对道路执勤民警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定期培训工作。
第二条交通事故处理的工作标准:
(1)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接处警规范,白天5分钟内、夜间10分钟内出警;
(2)接处警装备齐全,登记认真,反馈及时;
(3)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照相》等标准绘制交通事故现场图、拍摄、制作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正确率达100%;
(4)严格按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勘验现场、提取痕迹、物证,制作勘查笔录。
(5)因调查取证需要,需要对相关状况、车辆、人员、物品、痕迹等进行检验、鉴定的,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在20日内完成;
(6)现场处置完毕后立即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进行讯(询)问,一般情况下应在24小时内进行;
(7)处理事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正,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率达100%;
(8)一般程序办理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集体通案率达100%;
(9)对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处罚率达100%;
(10)按照《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GA40-2004)装订案卷和保管案卷,抽查合格率达98%;
(11)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道路交通事故研判分析会议,事故处理民警到法院参加交通事故案件庭审旁听每年不少于3次;
(12)辖区机动车修理业和租赁业登记掌握率达到100%。
第三条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派出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派出两名或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处理。
发生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包括辖区交巡警队负责人)应当到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到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三、车辆与驾驶人管理
第一条机动车登记与驾驶证管理
(一)机动车登记与驾驶证管理的主要任务
车辆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
县级车管部门根据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授权,依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本辖区的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登记、考试、核发牌证及安全监督管理。
主要任务具体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非机动车业务,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
(2)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施监督;
(3)监督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对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管理的职权;
(4)定期分析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的考试情况,评价驾校的培训质量,发现培训问题,指导培训工作;
(5)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车辆管理任务,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6)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文字资料;
(7)不断研究车辆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二)机动车登记与驾驶证管理的工作标准
(1)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使用率100%;
(2)业务岗位设置合理,办理车管业务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档案抽查合格率100%;
(3)发放机动车登记编号符合规定,采用计算机公开选号系统随机产生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至少5次选号机会;
(4)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要求,登记审核把关严格,无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及未列入车辆产品《公告》的机动车上牌;
(5)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注册登记率达到90%以上,摩托车达到80%以上;营运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定期检验率达到100%,其他载客汽车和中型以上载货汽车达到90%以上,其他汽车及摩托车达到75%以上;
(6)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注销登记率达70%以上,摩托车注销登记率达60%以上,机动车监销率达100%。
机动车临界报废通知率、逾期报废公告率、报废机动车档案强制注销率达100%;
(7)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符合规范要求,信息录入准确,合格率达100%;
(8)驾驶人理论、场地考试设施配备及实际道路设置符合标准和要求,用于道路考试的路段不少于2条,考试设备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齐全,考试用车符合规定;
(9)考试员持证上岗,考试成绩合格实行“双签名”,各科目考试内容、评分标准符合规定,考场组织有序,管理严格;
(10)考试员工作考评和考试质量抽查等驾驶人考试制度工作台账真实记录,考核严格;
(11)核对交通违法记分情况,参加教育考试驾驶人通知率达100%,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率达100%。
第二条校车管理:
(一)校车管理的主要任务
校车管理是指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校举办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备、承租的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及驾驶人进行安全检验、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工作过程。
主要任务具体包括:
(1)联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审核确认,核发统一的校车标志;
(2)与学校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同时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的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3)对学校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学校报送的校车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进行审核确认;
(5)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6)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校园及其周边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
(7)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台账。
(二)校车管理的工作标准是:
(1)除正常的定期检验外,每学期开学前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校车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率达100%;
(2)学校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审核率达100%,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100%;
(3)校车的车型严格控制为客车,无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型以及私人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用作校车;
(4)校车驾驶人具有良好的驾驶素质,符合聘用的规定条件;
(5)无校车超载超速行驶,不发生有影响的校车交通事故;
(6)校车安全管理台账规范齐全,记录真实。
(三)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
(2)3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责任事故;
(3)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
(4)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三条公路客运车辆管理
(一)公路客运车辆管理的主要任务
加强公路客运车辆安全管理,对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等重特大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要任务具体包括:
(1)对从事公路客运的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防止擅自改型改装车辆从事客运,严把车辆安全技术关;
(2)严格执行车辆报废规定,严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公路客运车辆上路行驶;
(3)督促运输企业在聘用驾驶人时向公安、交通部门查询该驾驶人交通违法、肇事和刑事处罚以及交通违规等情况;
(4)对从事公路客运的驾驶人从业资格、聘用情况进行把关;
(5)认真纠处公路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春运期间,对7座以上从事客运的车辆做到逢车必查;
(6)督促公路客运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驾驶人安全行车教育制度;
(7)建立公路客运车辆、驾驶人安全管理台账资料。
(二)公路客运车辆管理的工作标准是:
(1)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按期对公路客运车辆进行检验,定期检验率达100%;对从事春运的客运车辆临检率达100%;
(2)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公路客运车辆,收缴牌证,监督解体率达100%;
(3)对运输企业的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肇事等情况进行分析,每月向交通部门和其所属运输企业通报1次;车辆驾驶人安全管理台账资料规范齐全,记录认真;
(4)监管措施落实,工作到位,对车辆、驾驶人检查、教育每月不少于1次,驾驶人从业资格、聘用审核率达100%;
(5)公路客运车辆超速、超载、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无证经营、站外带客、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不高于5%;
(6)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达到12分的,参加教育考试通知率达100%,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率达100%;
(7)不发生因监管不到位而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一般事故发生数不高于上年同期。
第四条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
(一)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的主要任务:
强化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是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主要任务具体包括:
(1)对危险品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严把车辆安全技术关;
(2)严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危险品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3)对从事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人从业资格、聘用情况进行把关;
(4)督促危险品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车辆、驾驶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督促危险品运输企业落实车辆检验、驾驶人教育制度;
(6)督促运输企业在聘用驾驶人时向公安、交通部门查询该驾驶人交通违法、肇事和刑事处罚以及交通违规等情况;
(7)在有条件的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和省、市际治安卡口联合交通部门设点,重点查处危险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和无证运输、不按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等运输违法行为;
(8)建立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安全管理台账资料。
(二)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的工作标准:
(1)危险品运输车辆检验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有关行业标准,检验率达100%;
(2)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危险品运输车辆,收缴牌证,监督解体率达100%;
(3)对运输企业的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肇事等情况进行分析,每月向交通部门和其所属运输企业通报1次;
(4)监管措施落实,工作到位,对车辆、驾驶人检查、教育每月至少进行1次,驾驶人从业资格、聘用审核率达100%;
(5)危险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和无证运输、不按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等运输违法行为基本杜绝;
(6)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安全管理台账资料规范齐全,记录认真;
(7)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达到12分的,参加教育考试通知率达100%,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率达100%。
四、交通安全“五进”宣传
(一)交通安全“五进”宣传的主要任务:
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是指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村镇、进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它是新形势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新的模式和方法,是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治本之策。
主要任务具体包括:
(1)依靠党委、政府建立交通安全“五进”宣传联席会议制度和齐抓共管工作机制,推动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化;
(2)制订交通安全“五进”宣传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定期深入机关、企业、社区、村镇、学校通报交通安全情况,以案说法,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4)开展交通安全示范村、示范社区、示范企业、示范学校创建活动;
(5)建立交通安全宣传阵地,通过媒体宣传、播放交通安全宣传光盘和展出挂图、图板,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氛围;
(6)编辑、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建立“五进”宣传工作台账。
(二)交通安全“五进”宣传的工作标准:
(1)县、乡两级交通安全“五进”宣传联席会议制度和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社会化宣传工作正常开展;
(2)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有计划、有部署;
(3)全年深入机关、企业、社区、村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少于12次,辖区群众交通安全知识知晓率达95%;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交警 业务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