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停车设备检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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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停车设备检规
集团文件版本号:
(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立体停车设备检规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1-2004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
与定期检验规则
(征求意见稿)
RegulationforInstallationSupervisionInspectionand
PeriodicityInspectionofMechanicalParkingSyste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5年0月00日
前言…………………………………………………………………………………Ⅱ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
(1)
附件1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检测必备仪器设备表…………………………(6)
附件2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7)
附件3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格式)……………(16)
附件4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8)
前言
本规则是为了加强对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和在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制定。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
与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安装监督检验是指机械式停车设备在安装(包括易地重新安装,下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直至上述施工完成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条例》及本规则规定对机械式停车设备进行的强制性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条例》及本规则规定,按照规定期限对在用机械式停车设备进行的强制性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升降横移类、垂直循环类、多层循环类、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水平循环类、垂直升降类、简易升降类、汽车专用升降机类等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开展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从事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以及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使用单位或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1999)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
(一)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按照本规则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
(二)改造和重大维修后拟投入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按照本规则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改造和维修项目以及相关项目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规则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
(三)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再次使用前,必须经全面检查和维修确认其安全状况,如需对其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否则,应当按照本规则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
(四)在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按照本规则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每2年进行一次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从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至少应当配备《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检测必备仪器设备表》(附件1,以下简称《仪器设备表》)所列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七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有关规定,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项目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实施检验时必须佩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则规定,结合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影响安全的异常或者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批准,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第九条安装监督检验由施工单位按照《条例》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履行告知行为后,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由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
提出检验申请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件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中的规定,在提出检验申请时或在检验实施过程中,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通报自检工作中载荷试验的安排计划,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检验。
施工或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十一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当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检验内容与方法》中规定的,需要报检时提供的技术资料已经检验机构审核合格;
(二)室内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环境工作温度应为-5~+40oC,室外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环境工作温度应为-15~+40oC,相对湿度应不大于95%;
(三)海拔高度2000m以下,相应的大气压力为86~110Kpa;
(四)电源:
380V、50HZ、三相四线制交流电源,在尖峰电源时,从电网变压器至本设备总进电端的电压损失不超过10%,电压正向波动量不大于5%;
(五)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六)检验现场应清洁,不应有与机械式停车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如所检验设备允许超出本条第
(二)至(五)款要求,则必须有制造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方能实施现场检验。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和申请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检验人员不得从事受检设备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三条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分别规定的项目,实施检验具体的内容、应当达到的要求和检验的方法必须符合《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
如果采用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十四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不得少于《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件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规定使用统一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表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原始记录表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六条原始记录必须注明检验日期,并必须有检验及校核人员的签字和签字日期。
第十七条现场检验结束后,如果存在不合格项,检验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4),提出整改要求。
完成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验证或确认)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及其原始记录长期保存。
定期检验报告及其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为2个检验周期。
第十八条《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必须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在检验结果栏无法描述清楚的内容,应当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详细描述,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或者“不符合”;受检设备不适用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结论”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九条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一)安装监督检验:
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并且满足本条第(三)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定期检验:
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并且满足本条第(三)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三)申请单位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的情况,已经检验机构采取现场验证、查看整改单位提供的见证资料和整改报告等方式确认合格,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
第二十条凡不满足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
对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申请单位整改后可申请复检。
第二十一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对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以及申请单位未执行或者正在执行第十九条第(三)款要求且已达到上一次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限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情况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三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将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机构必须在15日内给出书面答复。
申请单位对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
接到异议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有权就检验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乱收费等行为向检验机构或者检验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检验机构或者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5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检测必备仪器设备表
2.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3.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4.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附件1
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检测必备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精度要求
备注
1
万用表
±2%
2
钳型电流表
±2%
3
接地电阻测量仪
±2%
4
绝缘电阻测量仪
±1.5%
5
转速表
±1km/h
6
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设备
±1%
7
水准仪
±2.5mm/km
8
经纬仪
4”
9
激光测距仪
±1.5mm
10
扭矩扳手
±1%
11
照度计
±5%
12
测厚仪
±0.5%
13
游标卡尺
0.02mm
14
钢直尺
1级
15
卷尺
1级
16
塞尺
1级
17
压力表
压力P≤200kPa时±1%
压力P>200kPa时±5%
18
计时器
±1%
19
点温计
±1%
20
温湿度计
±2%
21
声级计
0.1dB(A)
22
称重仪
±1%
23
弹簧秤
±0.6N
24
磁力线锤
25
放大镜(20倍)
26
常用电工工具
27
便携式检验照明灯
28
照相机
29
钢丝绳探伤仪
选用
30
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
水平?
1%;垂直?
5%
选用
31
便携式磁粉探伤仪
A1试片
选用
附件2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
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序号
检验
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1.
技
术
资
料
1.1※
制造(或改造、重大维修)的相关资料:
a.★产品出厂合格证;
b.车位布置图;
c.使用维护说明书;
d.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原理图、电气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e.电气敷线图;
f.★设备安装图;
g.安全部件:
门锁装置、制动器、安全钳、防坠装置及缓冲器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
h.重要零部件质保书:
钢丝绳、链条等;
i.★重要零部件宜采用经过质量认证厂家生产的产品。
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查阅、审核资料并达到相应要求:
1.安装或改造的设备在报检时审核,要求必须齐全;
2.重大维修的设备在报检时审核,除a、f、i项外均应齐全。
2
1.2※
安装的相关资料:
a.设备基础与环境介绍;
b.★安装施工方案;
c.★基础土建工程验收证明文件;
d.★预埋铁、预埋螺栓符合设计要求的验证资料,如采用膨胀螺栓固定,应提供土建基础等符合设计要求的验证资料;
e.★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f.★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g.由使用单位提出的经制造(或改造)单位同意的安装中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查阅、审核资料:
1.安装设备a、b、c、d项在报检时审核,其它项在检验时审核;
2.改造、重大维修设备a、b项在报检时审核,c、d项在安装前审核(如土建基础重建,否则不审核),其它项在检验时审核。
3
1.3※
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补充资料:
a.★改造或重大维修方案;
b.★改造或重大维修的部件清单;
c.必要的图样和计算资料。
在报检时查阅、审核资料。
4
1.4※▲
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相关资料,以及运行、日常检查、维修、维护保养、故障及其检修的记录等,并必须建立包括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在内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则发布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1.3中的注★项,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检验时查阅、审核资料:
1.安装设备审核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2.改造或重大维修过程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时审核全部资料。
5
2.
出
入
口
2.1▲
机械式停车设备出入口应有标明停放车辆大小、重量等的标志牌;出入口、操作室、检修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和提示标志)。
目测各类要求。
序号
检验
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6
2.
出
入
口
2.2
出入口宽度应大于存放汽车车宽加500mm,但不小于2250mm。
用卷尺测量出入口宽度。
7
2.3▲
出入口高度应不小于存取车辆高度加100mm。
仅供轿车出入时应不小于1600mm,人车共用时应不小于1800mm;供车高小于2050mm的其它类客车出入时,高度应不小于2150mm。
用卷尺测量出入口高度。
8
3.
金
属
结
构
3.1
外形尺寸应满足设计图纸要求。
尺寸精度:
a)对于简易升降类、升降横移类等框架结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单位:
mm
用卷尺测量外形尺寸。
1.立柱垂直度:
将钢直尺用磁性表座固定在钢架立柱上,分别取立柱的上下两点,用水准仪测出立柱垂直度,或用吊线坠方法测量立柱垂直度;
2.梁间平行度:
用激光测距仪测出两梁间的对角线长度、垂直距离和两对角距离;
3.悬臂端挠度:
用水准仪测量悬臂钢梁两个端点的高度差。
垂直循环类、垂直升降类、巷道堆垛类等设备框架立柱垂直度用吊线坠方法测量。
公差类别
公称尺寸
>1000~2000
>2000~4000
>4000~8000
立柱垂直度
L/1000且≤8
梁间平行度
≤15
框架两对角线长度允差
≤10
悬臂端挠度
L/300,L为悬臂尺寸
b)对于垂直循环类设备,应满足框架立柱的垂直度为其高度的1/1000并符合下列要求:
框架高度不大于(m)
10
20
30
40
垂直度不大于(mm)
8
15
22
30
c)对于垂直升降类设备,框架结构的尺寸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注:
H为钢结构框架总体高度):
单位:
mm
位置
安装精度
垂直度
宽度
进深
对角线
侧面
≤(H/1000)且≤14
—
—
—
平面
—
±5
±5
±10
立柱
Y方向
≤(H/1000)且≤10
—
—
—
X方向
≤(H/1000)且≤10
—
—
—
d)对于巷道堆垛类设备,框架各主要构件连接后的垂直度、平行度和对角线长度公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垂直度
平行度
对角线
不大于全长的1/1500,且≤5mm(侧置式除外)
不大于全长的1/1500,且≤6mm
不大于全长的1/1000,且≤8mm
e)对于平面移动类设备,框架结构的尺寸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注:
H为钢结构框架总体高度):
单位:
mm
序号
检验
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8
3.
金
属
结
构
3.1
位置
安装精度
(见上页)
垂直度
宽度
进深
对角线
侧面
≤(H/1000)且≤20
-
-
-
平面
-
±5
±5
±10
立柱
X方向
≤(H/1000)且≤10
-
-
-
Y方向
≤(H/1000)且≤10
-
-
-
9
3.2※▲
主要焊缝不允许存在裂缝和开焊等缺陷,螺栓连接不得松动,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有足够的预紧力矩。
当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应报废。
外观检查或用放大镜检查;必要时用着色剂探视表面裂纹。
高强度螺栓应用扭矩扳手测量扭矩。
10
3.3▲
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
当承载能力降低至原设计承载能力的87%且不能修复时,或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10%且不能修复时,应报废。
外观检查,必时用直尺、测厚仪等工具或仪器测量。
11
3.4
停车位长度不小于汽车全长加200mm,自行驶入停车位宽度不小于车宽加500mm,停车位高度不小于车高与微升等动作要求之和加50mm,但不小于1600mm。
由搬运器搬入车位的为汽车全宽(不含后视镜)加150mm。
如果设计上能保证搬运器将车辆正确安放就位,可为车辆全宽加设计间隙。
在该部位直接测量,查阅设计资料。
12
3.5
设备内人行通道宽度应不小于500mm,高度应不小于1800mm。
在该部位直接测量。
13
3.6▲
载车板停车表面端部与出入口地面间水平距离不大于40mm,垂直高度差不大于50mm。
目测检查,必要时测量。
14
3.7※
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汽车专用升降机类井道的顶部及底部宜留有下表一、表二所规定的间距。
表一:
机械式升降机
顶部空间:
1.搬运器如有顶板,则当搬运器在最顶层停止状态时,从顶板到井道顶部最下端的距离;
2.搬运器若是敞开式,则当搬运器在最顶层停止状态时,从载车板上方1600mm处测量到井道顶部最下端的距离。
底坑深度:
从搬运器最下端到底坑地面的距离。
升降速度V(m/S)
最小尺寸(mm)
顶部间距
低坑深度
V≤0.75
1200
1200
0.75<V≤1
1400
1500
1<V≤1.5
1600
1800
1.5<V≤2
1800
2100
2<V≤2.5
2000
2400
2.5<V≤3
2300
2700
3<V≤3.5
2700
3200
3.5<V≤4
3300
3800
4<V≤5
4000
4000
序号
检验
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4
3.
金
属
结
构
3.7※
表二:
液压升降机V单位:
m/s
(见上页)
顶部间距(mm)
底坑深度(mm)
直接式
600+柱塞余隙冲程
宜设1200以上
间接式
600+柱塞余隙冲程+36000×V2/706
按表一规定
15
4.
重
要
零
部
件
4.1.1※
升降装置钢丝绳或链条的安全系数,无人方式不得小于5,准无人方式不得小于7,人车共乘方式不得小于10。
查阅设计计算资料验证安全系数。
16
4.1.2▲
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并不能有缺陷。
观察检查绳端固定装置正常且功能有效。
17
4.1.3▲
钢丝绳末端应固定,固定压板不少于2个,用绳卡连接数量不少于3个,用合金压缩法连接时,套筒两端不得有断丝,套筒不得有裂纹。
当载车板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余留圈数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不应少于2圈。
空载试验时,应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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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体 停车 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