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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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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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形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一般
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可处5万元罚款
提请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较重
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
可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
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一般
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可处5万元以上8万员以下罚款
较重
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
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可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
可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一般
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
可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可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
可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形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
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
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
一般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
可处5万元罚款
提请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较重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的
可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
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
一般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
可处5万元以上8万员以下罚款
较重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的
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可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
可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
一般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
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的
可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可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
可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形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登记表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的
一般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之一,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
较重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之一,未造成一般污染的
严重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之一,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
列入报告表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的
一般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之一,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较重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之一,未造成一般污染的
严重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之一,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形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列入报告书类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的
一般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之一,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之一,并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之一,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直接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
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条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抵触。
直接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形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l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列入登记表类
一般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5万元罚款
提请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较重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可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表类
一般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5万元以上8万员以下罚款
较重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可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
一般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可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形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赫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迭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
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列入登记表类
一般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1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较重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表类
一般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
一般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情形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
内容
备注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登记表类
一般
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较重
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可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表类
一般
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7万元罚款
较重
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可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
一般
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10万元罚款
较重
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可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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