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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财务综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安队伍建设,保障各项公安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本着“保障重点、保障办案、保障运转、适度倾斜、均衡分配”的经费保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国家、省、州、县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依法理财、科学规范、保障重点、勤俭节约、注重效益。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以深化公安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动力,切实提高公安装备财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水平,切实增强装备财务保障能力,努力实现“保障有力、管理规范、基础扎实、服务到位、廉洁高效”,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支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2、根据国家有关财政制度,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公安财务管理。
3、负责编制和报送部门预算和决算。
4、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加强财务分析,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
6、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7、负责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的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8、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
9、负责装备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10、负责对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11、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本级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增强预算意识,强化预算管理,保障公安机关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加强经费收支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坚持财务分析与监督,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第六条财务管理的主要范围:
县局所属各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均纳入财务管理范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应缴款项和涉案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票据管理、决算和财务分析、会计和各单位装备财务管理人员财务工作移交、会计档案管理、财经工作纪律、财务监督和奖惩。
第七条公安经费和装备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供应标准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主要装备标准、公安行政运行经费、公安业务费的开支标准依据青海省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及玛多县人民政府预算编制文件之规定。
第八条财务管理人员设置:
根据财务管理工作职能需要,县局设立总账会计、出纳会计,装备财务管理员。
第九条装备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是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保障公安工作,推进公安队伍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的重要因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公安事业的进步,公安机关装备水平和经费保障能力对于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有效完成各项公安工作任务,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局属各单位必须配备符合条件的装备财务管理人员,切实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装备财务管理员的任务及职责。
装备财务管理员任务:
遵守装备财务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工作机制,保障良性运行;依法办事坚持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严格装备财务管理工作纪律,着力提高使用效益;加强核算和点验,坚决执行预算和规划;加强监督和分析,如实反映装备财务状况。
装备财务管理员职责:
1、负责单位装备管理,按照装备管理要求,实行装备分类管理,做好业务装备的购置、验收、登记、领取、发放、维护、保养、报废等规定的落实。
2、做好固定资产台账的登记和公安装备系统的信息录入工作,确保录入信息准确、鲜活、完整。
3、按季度对装备进行盘点,并及时上报单位固定资产盘点表,做好装备报废的申报、核销工作,确保账物相符,底数清、情况明。
4、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专人专管”的原则,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应确定一天为装备维护日,同时做到装备维护有登记;装备购置严格遵照政府采购程序。
5、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报销工作。
做到按月及时核报账务,保证单据真实,经手、证明、用途、审核审批齐全,同时协助领导管理好本单位各项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6、负责本单位非税票据的领用、核销工作。
督促办案人员做到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罚尽罚,不得挪用、坐支非税收入。
对于当月已交纳的非税收入,应于当月底及时到警务保障室进行核销。
7、做好本单位各类装备财务报表的统计、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县局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在县局的统一领导下,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装备财务工作负责;各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局警务保障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增强预算编审工作的时效性和约束性,提高部门预算编制质量,严格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三条预算管理的范围、遵循的原则。
1、部门预算的范围:
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以及在财政监督下的单位其他收入,及办公设备的采购等都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2、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
遵循依法合规、真实准确、统一完整、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十四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1、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玛多县人民政府预算编制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本着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提出下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由分管局领导审核,经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再报县财政局审核,最后报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县财政下达预算批复文件。
2、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先预算,后支出,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公安收入,是指公安机关开展业务活动和完成各项执法工作任务,在预算年度内通过各种形式、渠道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公安机关经费收入由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及非税收入三部分组成。
1、公安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公安机关的年度预算,按照业务进度定期向公安机关拨付的经费。
公安财政拨款收入是公安机关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同级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公安转移支付资金收入。
2、其他收入,是指公安机关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指上级公安机关拨款。
3、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核定的收费项目,我局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公安罚没收入、等。
第十六条各单位的全部收入必须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一节经费具体分类
第十七条公安支出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支出的内容包括:
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四类。
第十八条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公安机关用于干部和职工个人的费用开支。
按政府预算支出科目的设置,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
主要是指用于本单位在职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聘用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主要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及其他对个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其中,公安机关抚恤金,除了包括烈士遗属、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伤残人员抚恤金,离退休人员抚恤金外,还包含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
第十九条公用经费包括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两个部分。
1、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公务接待费、福利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
2、办案(业务)经费主要包括邮电费、水电费、业务印刷费、交通工具消耗费、差旅费、办案费、警犬驯养费、消耗费、宣传资料费、教育培训费、治保费、奖励费、应诉及赔偿支出、号牌证照制作费、业务会议费、特情耳目费、情报费和其他业务费等。
第二十条业务装备经费包括被装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信息网络构建费。
其中专用设备购置费包括指挥通信装备费、侦查技术装备费、执法勤务装备费、反恐处突装备费和其他业务设备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包括车辆购置及其购置税;信息网络购建费包括计算机、网络、配套器材设备和软件的购置、开发、应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包括办公基础建设经费、业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两个方面。
办公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指公安机关用于建设开展行政管理工作所需要的行政办公用房方面的经费。
业务基础设施经费指公安机关用于指挥中心、派出所、巡防队、刑警队、交警队、教育培训基地、监管场所,以及公安刑侦、技侦、网侦等特殊用房建设,“金盾工程”建设等经费,一般可以分为公安业务技术用房、监管场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公安派出所建设经费等三类。
第二节经费审批
第二十二条坚持经费支出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经费支出办理的基本原则
1、单位的各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凡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县局会计有权拒绝办理。
2、按照预算指标办理支出,强化预算约束力。
应坚持按预算进度办理支出,县局会计原则上不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
3、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各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的支出,县局会计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报销程序。
各部门在本单位的一切财务开支由所、队、室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查签字,警务保障室财务人员初审签字,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批报,局长复核。
经费报销必须出具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凭证上应注明经手人及用途,涉及固定资产采购的,除在发票上注明经手人外,还必须有验收人在发票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规范重大开支的审批程序。
经费开支在10000元以下的,按照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各主要负责人认真审核后履行审批程序;开支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局长决定认真履行审批程序,由警务保障室负责定期将开支情况提交局党委进行复核;开支20000元以上的提交局党委会研究后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规定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支出都必须事先履行政府采购报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严格落实和执行各类经费开支标准。
第五章应缴款项和涉案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缴款项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等非税收入。
公安机关应缴预算款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公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罚没款项。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取得的非税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执收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以及财政部门的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没票据,做到“应收尽收、应罚尽罚”。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格实行罚缴分离。
严禁在银行私设账号,公款私存;严禁单位坐支、挪用和截留;严禁擅自增减行政收费项目、收费范围,不得更改收费标准,若需变更,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涉案资金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以及依法以冻结、扣押、调取、收缴、追缴、没收、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的资金。
第六章财务决算、分析与监督
第三十条决算的编制?
(一)财务部门在年度终了后,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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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部门在年度终了后,根据决算的具体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
第三十一条财务分析。
财务室每季度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经费收支情况、人员增减情况、各种资产使用与管理情况、财务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向领导提供情况,为党委当好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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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财务监督?
(一)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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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监督的内容?
1、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检查;?
2、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标准进行监督;?
3、对有关资产管理的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4、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纠正。
第七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会计档案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核算资料。
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要有专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销毁和私自处理。
如有丢失要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每年年终会计档案必须装订成册并整理归档。
当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时,可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及时将档案材料移交县局档案管理部门。
第八章财经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装备财务管理员必须以身作则,廉洁奉公,遵守制度,不徇私情,秉公办事。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的各种经费,都必须纳入县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不得私自设立账户、私设小金库,不得乱发奖金和实物,不得超标准发放福利和津补贴。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的会计资料,要按时整理归档。
当单位领导和装备财务管理员变动时,要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决不能毁帐、封帐或把帐带走。
第三十七条严禁乱罚款、乱收费和乱摊派,严禁用白条子和自制或外购收据代替正规票据收费。
对“三乱”现象要坚决制止,一旦发现,除将违纪款项全部上缴县局待处理外,还需追查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警务保障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局原有关规定及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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