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存款合同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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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存款合同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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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存款合同新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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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存款合同(新)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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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存款合同
甲方: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联系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联系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达成存款协议,特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特别承诺
(一)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者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任何企业、组织、个人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包括冻结、扣划、延迟支付本金和利息等损害甲方协议存款本息的措施和行为。
(二)乙方是经批准合法成立并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乙方对甲方按本合同存入的款项将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运用。
(三)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协议存款资金不会用于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在办理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的授信业务时不会用于以下用途:
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四)甲方承诺本合同下的存款本金是该方合法管理的受托资金
(存款资金来源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稳健组合00
号”项下受托管理的委托资产),仅用作本合同下的协议存款,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资金委托人意愿。
第二条协议存款金额及存款期限
(一)甲方存入乙方人民币整(¥0,000,000,000.00)。
(二)协议存款的期限为61个月,白甲方存款到账日起算。
(三)协议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存款凭证(即〈〈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第三条协议存款地点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指定的如下分支行作为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的存放地。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照本条规定在存放地开户并存款。
为避免歧义,甲、乙方在此确认,乙方已授权指定的履
行本合同相应条款,负责本合同项下的存款存取、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具体业务。
第四条协议存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利率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
⑴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按固定利率计息,年利率为6.0%〜
6.4%〈〈资管评定》,在协议期间内保持不变,不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⑵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按浮动利率计息,浮动利率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壹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利差为,当前年利率为,白存款起息日开始执行。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对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利率调整之日起同幅度调整并分段计息。
乙方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壹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并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计息规则做好利息分段计算。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或者取消金融机构人民币壹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白取消当日起,按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的协议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条存款凭证
乙方保证于本合同项下存款白甲方账户汇入乙方指定存款专用账户当日内,为甲方开具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壹份,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以本合同为准,存款起息日为划拨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
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须特别注明“协议存款”和“按2014年月日和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存款合同及其后的补充或修改合同的条款执行”字样和“本凭证不得被质押或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字样。
为确保存款证实书的安全交接,乙方在存款证实书开立当日直接将存款证实书(正本)交给甲方委托人。
乙方应对所移交的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存款证实书移交给甲方委托人之前,存款证实书丢失、损毁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利息支付
(一)白甲方存款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
(二)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协议存款利息时,采用实际天数法每日
计提利息,协议存款的日利率计算公式为:
日利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利率/360
(三)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利息:
本协议存款于每个公历12月20日为结息日,付息日为每个公历
12月20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但最后一个付息日为存款到期日,且利随本清。
乙方于付息日将利息款项白动划付至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付息账户内,遇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本金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在第九条第
(一)款约定的账户,乙方的划款凭证为已付利息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本金归还
(一)存款到期日(或提前支取日)前,由乙方指定人员持乙方授权书及相关身份证件前往甲方委托人指定人员处收取存款兑付文件,
甲方委托人将存款证实书移交给乙方之后,存款证实书丢失、损毁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依法对上述文件依照银行结算制度要求进行核验,如核验无误,将应向甲方支付的本金及利息以转账方式划付至本合同第九条第
(一)款约定的账户。
若本金归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本金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二)如甲方未于本金归还日支取或未全部支取存款本金及利息的,逾期未支取部分按实际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八条提前支取
(一)本合同生效后,存款未满伍年不得提前支取。
本合同
生效后,白起息之日起伍年(含)后,甲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提前支取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
甲方全额或部分提前支取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白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甲方有权支取。
甲方依据本款提前支取时,乙方保证支付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对提前支取的部分,其提前支取的存款利息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利率和实际存款天数计算。
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二)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的提前支取,以及相关的利率、利息计算等问题另行协商,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资金安全特别条款
(一)为确保资金安全,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包括每次支付利息和到期本息、提前支取的款项)必须划至以下甲方划出存款资金的专用账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合同签署后,该专用账户不得变更。
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稳健组合00号
开户行:
账号:
支付系统行号:
(二)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凭证(〈〈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三)为办理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甲方仅在乙方开立定期存款账户,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四)乙方存款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稳健组合00号
开户行:
账号:
以实际开立为准(采用过渡账户形式,过渡账号见附件)支付系统行号:
(五)乙方应每季向甲方寄送对账单。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及挂失处理
(一)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白变更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二)甲方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必须持单位公函,依据乙方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白解除本合同,如确需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二)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特别承诺”的条款;
2.乙方被主管部门接管、托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
3.乙方拖欠偿还到期利息超过五个工作日的;
4.乙方的关联方在乙方的不良资产余额达到乙方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
白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起,本合同解除,乙方除需及
时偿还本金外,仍需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利率水平支付截至解除日的利息,并且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约定于付款日将应付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则乙方应按照延期到账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余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四)款的承诺直接或间接导致乙方利益受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密责任
(一)除非法律、法规、政府或法庭要求披露的信息,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或泄漏与对方业务有关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任何一方因制定、履行、修改本合同而向有关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披露本合同相关内容除外。
但该方应要求上述专业人士履行同等保密义务。
(二)如任何一方根据法律、法规、政府或法庭要求须披露与对方相关资料和信息的,该方应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在披露前告知对方。
(三)本条规定的保密责任有效期限截止至本合同有效限期限届
满后12个月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由于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遇有前述情况的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证明文件应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
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情况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均需遵守本合同之约定,除非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以违反本合同条款的其他理由终止本合同。
如果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不可抗力等非双方过错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存款仍应依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计息方法计息,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当日将存款本金和当期应付利息支付至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账户,此外双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友好协商解决,所
签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为凭。
本合同白甲、乙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存款本金及利息且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失效。
附件:
划款路径通知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附件划款路径通知函
划款路径通知函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贵司拟于2014年9月日在我行存入一笔协议存款,金额人
民币。
请贵司于2014年9月日将人民币
元整资金划入以下账户,此账户为过渡账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稳健组合00号
开户行:
账号:
请在划款备注中注明以下信息: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稳健组合00号开立协议存款
我行保证:
贵司将上述资金划入此账户当日,我行即按照与贵司
签署的业务编号人保资管00号协存(2014)00号的协议存款叙做,并按时起息。
届时,贵司资金将于存款起息日当天到账,若因我行原因造成贵司资金未按时到账,引起资金未能及时划出,由此给贵司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我行承担。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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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 存款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