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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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5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编辑委员会
主任肖黎明法治周末报社社长、总编辑兼《法人》杂志总编辑
杨亮庆中国青年报社法治社会部负责人
成员王林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阮加文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执行总编辑
郑飞法治周末报社副总编辑
吕斌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编辑部主任
孙继斌法治周末报社总编辑助理
马丽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总编辑助理
王俊秀中国青年报社中青舆情监测室副秘书长
报告撰写人
主笔王林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参与人吕斌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编辑部主任
肖岳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编辑
宋学鹏法治周末报社文化新闻部主任
终校肖黎明法治周末报社社长、总编辑兼《法人》杂志总编辑
杨亮庆中国青年报社法治社会部负责人
一、报告初衷
通过对2014年度媒体关注的企业家犯罪案例的统计分析,客观反映2014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的基本现状,并与2013年度企业家犯罪状况进行比较,揭示中国企业及企业家生存的法律风险,对未来3-5年的企业家涉罪情况进行预测,为有效预防企业家犯罪和促进企业及企业家的健康成长提供决策参考和研究素材。
二、报告案例来源与收集原则
案例为课题组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正义网、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等大众网络媒体上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信息中收集整理而成。
鉴于法院司法习惯是将前一年度的12月25日作为当年的结案时间,12月26日作为次年的开始,故案件收集的时间跨度为2014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25日期间,总共426起案例基本上涵盖了本年度公共媒体报道过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其中主要的数据来源系中国法院网发布的刑事案例,来源真实、客观。
在426起案例中,326件案件皆为真名报道,有100例案件(占全部案件的23%)在报道过程中使用了化名或未使用全名,企业家犯罪案件实名报道数量增多,与党中央打击贪腐透明化政策紧密相关;从发案地域分布地看,共涉及29个省和直辖市,并有5例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1例、以及海外市场1例(澳大利亚)。
凡是能确认实际发生并能够反映出基本统计信息的案例一律收集,但以下四种媒体案例不在收集之列:
(1)依托不具有合法企业资质实体所实施的犯罪案例;
(2)难以反映出相应统计特征的媒体案例;(3)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犯罪案例;(4)个体工商户等非现代企业实施的犯罪案例。
三、报告的统计指标
为了准确揭示媒体案例的统计特征,课题组延续了2013年年度报告的统计方式,并对2013年报告中未能体现企业家犯罪情况的指标进行了删减,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两方面,共设定了17项测量指标。
其中,企业家犯罪测量指标10项,企业家犯罪人测量指标7项。
10项企业家犯罪指标是:
企业性质、发案地域、案发领域、案发原因、犯罪方式、涉案罪名、罪名数量、罪名结构、共犯关系、处罚方式
7项企业家犯罪人指标是:
企业家年龄分布、企业职务、企业家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情况、涉案人数、共犯比例、共犯人际关系以及年终状态。
根据这上述17项指标对案例逐个进行解析,将426个案例进行汇总,建立了“2014年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数据库”。
四、报告的基本结构
本报告除前言外,共分七部分:
第一部分2014年企业家犯罪概况
第二部分2014年企业家犯罪特点
第三部分2014年企业家犯罪的“十大案例”
第四部分2014年企业家犯罪的“十大罪名”与“五大风险点”
第五部分企业家犯罪原因透视
第六部分2014年度企业家犯罪所涉行业风险指数
第七部分未来3-5年企业家犯罪态势分析
五、报告术语及其相关说明
1、本报告中的“企业家”,指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
其中企业的范围虽未限定经营规模,但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模式的简单化、主体的单一化,更加趋近于自然人犯罪,故未纳入统计范畴。
2、本报告中的“犯罪”取其广义,在刑法评价意义上包括“罪名认定成立”和“罪名认定尚待确定”两种情形,但在具体案例中则明确区分“犯罪”与“涉嫌犯罪”。
3、本报告中的“企业家犯罪”,是指企业家实施的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犯罪,不包括企业家实施的与企业经营无关的犯罪。
目录
第一部分2014年企业家犯罪概况
一、涉案企业概况5
(一)涉案企业性质、规模及地域分布5
(二)涉案国企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6
(三)涉案民企的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6
二、涉案企业家概况7
(一)涉案企业家年龄7
(二)涉案企业家的身份与职务7
(三)涉案人数与共犯关系8
三、涉案企业家犯罪概况8
(一)涉案罪名与罪名结构9
(二)企业家涉案的年终状态10
(三)企业家犯罪人年终处罚状况11
第二部分2014年企业家犯罪五大特点
一、国企贪腐案件总数量以及占企业家犯罪案件比例再创新高12
二、金融领域企业家犯罪高发、频发12
三、企业家犯罪行为呈现非典型化特征13
四、企业家犯罪案件受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影响较大13
五、政商勾结、群体腐败现象严重14
第三部分企业家犯罪十大罪名和五大风险点
一、企业家犯罪十大罪名15
二、企业家犯罪五大风险点16
第四部分2014年度十大经典案例
一、十大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例18
二、十大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22
第五部分企业家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环境因素:
不公平竞争环境下的寻租现象27
二、政策因素:
经济政策导向不明、企业盲目扩张28
三、内部因素:
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企业家权责不对等28
四、个体因素:
企业家角色、价值观的错位与侥幸心理30
五、文化因素:
商业伦理、企业家精神的缺失及传统礼仪的异化30
六、突出诱因:
民营企业之殇——贿赂与融资犯罪31
第六部分2014年度企业家犯罪所涉行业风险指数
一、金融行业32
二、制造业33
三、房地产行业33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案件34
第七部分未来3-5年企业家犯罪趋势预测
一、金融领域企业家犯罪仍将出现高发、频发的态势35
二、企业家犯罪主体呈现出个体化向集团化蔓延的趋势35
三、企业家犯罪逐渐向中西部地区扩散、企业家犯罪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广35
四、企业家犯罪的结构和类型深受新型商业模式和经济形态的影响36
五、企业家的历史腐败行为将面临“秋后算账”36
第一部分2014年企业家犯罪概况
一、涉案企业概况
(一)涉案企业性质、规模及地域分布
在明确企业所有制类型的426例案件(其中1例案件的企业为跨国公司,1例为台商独资,归入民营企业范畴)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45件,占426例案件的58%,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81件,占426例案件总数的42%。
(如图1.1)
与2013年度的媒体案例(《法人杂志》发布,下同)相比,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犯罪案件在绝对数和所占比例上均有所下降(2013年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70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75.6%)。
从地域分布看,426个案例所涉及的企业遍布于我国29个省(市),香港特别行政区5例、台湾1例、海外1例。
如表1.1其中,北京(83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广东(49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浙江(30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和江苏(27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是涉案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
(见表1.1)
与2013年相比,涉案企业集中地并未改变,仍是集中在北京、广东、江浙等经济发达省份,上述四地曝光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数近全部案件的一半。
其他省份案件数量分别是:
内蒙、河北各9例,陕西、黑龙江、山东各8例,江西、山西各6例,新疆、香港各5,重庆、天津各4例,云南、宁夏、西藏各2例,吉林1例。
在国企企业家犯罪的245例中,其中提及企业规模的共计190例,其中国家特大型企业4例、大型企业176例、中型企业7例、小型企业3例。
(见图1.2)
(二)涉案国企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
1.涉案国企的案发环节
在24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227个案件提及了该企业的案发环节,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47例)和招投标(34例)、人事管理(31例)、加工承揽(29)、投融资(27)等环节。
(如图1.3)
本年度企业案发环节案件数量与本年度企业涉嫌罪名的分布情况趋向一致,在财务管理、招投标、人事管理、加工承揽、投融资以及企业改制等环节,容易引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
2、涉案国企的案发原因
在24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169例案件提及了该企业案发的原因,其中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是国企案发的最主要原因,共涉及案件130例,占169例案件的77%。
其他原因分别为举报18例、自首11例、媒体披露3例、资金链断裂3例、被害人报案以及发生事故各1例。
(如图1.4)
(三)涉案民企的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
1、涉案民企的案发环节
在181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提及案发环节的案件共有166例,其中投融资47例、交易纠纷37例、财务管理28例、招投标28例,安全生产13例、人事管理9例、涉黑4例。
(如图1.5)
从上述分布图可以看出,在投融资、交易环节、财务管理以及招投标环节最容易引发企业家犯罪。
这与本年度企业家犯罪中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案件数量较多相一致。
2、涉案民企的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
122个关于民企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提及了案发原因。
与国企企业家案发原因类似的是,民企案发的最主要原因:
由相关机构调查32例,其次为被害人举报26例、举报22例、媒体披露16例和资金链断裂10例,其他则分别为其他案件牵出6例、自首5例以及发生事故5例。
(如图1.6)
二、涉案企业家概况
(一)涉案企业家年龄
在426起媒体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有156起案件中的160人能够明确年龄,其中国企90人,民企70人。
年龄分布状况如图所示:
国企企业家年龄分布相对集中,50-59岁仍然是企业家犯罪的高发期。
年龄最小的34岁,除案件中显示为“退休多年”的一位国企企业家之外,年龄最大的67岁。
60-69岁涉案企业家共计18位。
(如图1.7)
涉案民企企业家年龄分布较为均匀,40-49岁的有25位,30-39岁的有19位,50-59岁的16位,20-29岁的10位。
其中年龄最小的22岁,年龄最大的60岁。
(如图1.8)
国企企业家犯罪大多与其身份、职务有关,而获得一定的身份、职务,需要一定的工作履历,因而,相较民营企业家犯罪年龄,国企企业家犯罪年龄整体偏大。
50-59岁的国企企业家正是国企中的掌舵者,权力过分集中,易于引发国企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民营企业家年龄受此影响较小。
(二)涉案企业家的身份与职务
在426例案件中,提及企业家在企业内身份或职务的案例为242例,其中董事长职务的企业家为65人,占全部案件的15%,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51人,占全部案件的12%,法定代表人为48人,占全部案件的11%;副总38人,部门经理、总工程师或总会计师27人,总裁、总经理25人,股东2人。
(如图1.9)
另,媒体在报道这426例案件中,有24起案件在报道时明确涉案企业家具有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身份,占媒体报道案件的5%。
(三)涉案人数与共犯关系
在245起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有42起提及涉嫌共同犯罪,其中共犯为同事的28起,在共犯为同事的案件中又有19起共同犯罪人是上下级关系,共犯为亲友的共计14起。
(如图1.10)
在这42起国企企业家共同犯罪中,涉案罪名及出现在案件中的频数如表1.2所示:
在181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提及共同犯罪的案件共69起其中同事34起,亲友27起,商业伙伴8起。
如图1.11所示。
在这69起涉嫌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涉案罪名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类犯罪各11起,职务侵占罪7起,制假售假类犯罪5起,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3起等。
三、涉案企业家犯罪概况
(一)涉案罪名与罪名结构
1.国企企业家涉案的具体罪名与罪名结构
在181例有明确罪名的国企企业家犯罪中,共涉及26个罪名,主要包括:
受贿罪121例、贪污罪51例、挪用公款罪30例、滥用职权罪3例、诈骗罪5例、合同诈骗罪4例、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敲诈勒索各3例、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罪、强迫交易罪和挪用资金罪各2例。
除上述罪名外,国企企业家涉案罪名还包括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侵吞国有资产罪、侵占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案各1例。
如表1.3所示。
与2013年相比,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在排列顺序上较为一致,但占总案件数的比例有大幅度提高,与国家加大对国企、央企贪腐的打击力度,媒体普遍对此关注较多有很大的关系。
2.民企企业家涉案的具体罪名与罪名结构
在163例有明确罪名的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57个(类)罪名。
罪名的具体分布,如表1.4所示。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8例、合同诈骗罪23例、职务侵占罪20例、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各13例、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各9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例。
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单位行贿、盗窃、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罪各3例。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内部交易罪、骗取贷款罪、骗取票据承兑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各2例。
抽逃出资罪、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买卖、持有枪支、故意毁坏财物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滥伐林木罪、利用未公开信息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强迫交易罪、侵犯著作权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逃税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伪证罪、洗钱罪、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销售假药罪、信用卡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寻衅滋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各1例。
(二)企业家涉案的年终状态
通过追踪关注媒体对案件的持续报道,汇总了2014年度企业家涉案的年终状态情况。
媒体在报道中多用纪委调查、有关部门调查、相关机构调查或者组织调查等,本报告中将立案前尚由有关组织调查的统称组织调查。
立案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移送起诉的,包括媒体在报道中使用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等环节。
审理中未宣判则包括案件已经诉至法院,但尚未审结,包括处于一审、二审过程中尚未结案的案件。
结案包括审理结案、检察机关调查不送审、侦查机关调查不移送以及组织调查结案未刑事立案的案件。
国企企业家共涉案245件,其年终状态分别为组织调查阶段55例,刑事立案侦查阶段43例,移送起诉12例,尚有36例在审理中,未宣判,结案97例,在逃1例,自杀1例。
(如图1.12)
民企企业家共涉案181件,其年终状态分别为组织调查10例,立案侦查37例,移送起诉5例,审理中未宣判39例,结案84例,其中包括审结结案以及结束调查,恢复职位结案1例,在逃6例。
(如图1.13)
从涉案企业家犯罪年终状态来看,尚有55例涉案国企企业家处于组织调查状态,占所有国企案件的22%,而涉案民企企业家正在接收组织调查的仅10例,且均由于牵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而被组织调查,即企业家因卷入官员腐败案而被调查。
涉案民营企业家在逃人数6例,涉案国企企业家1例,相差较大。
(三)企业家犯罪人年终处罚状况
在426起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理完毕,有明确判罚结果的180起,共涉及207名企业家犯罪人。
其中,有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1例,在这31例中有17例适用缓刑,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25例,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47例,判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69例,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28例,判处死刑的案件共计7例,其中5例缓期两年执行,2例死刑立即执行。
(见表1.5)
财产刑适用方面,在180起有明确判罚结果的案件中,共有37例并处没收财产,36例并处罚金,共计73例,财产刑适用占比41%。
如图1.14
从本年度企业家犯罪刑罚适用分布情况来看,刑罚较去年偏重。
本年度企业家犯罪涉及罪名重罪较多,其中受贿、贪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涉及案件绝对数量多,占比大,是本年度企业家犯罪刑罚适用趋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使用率高的一个主要原因。
第二部分2014年企业家犯罪五大特点
一、国企贪腐案件总数量以及占企业家犯罪案件比例再创新高
本年度曝光的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达到245件,是近六年来国企企业家犯罪数量之最,达到前五年国企企业家犯罪数量总和的74%。
媒体曝光的国企企业家犯罪不仅绝对数量大,而且占本年度企业家犯罪的比例也有大幅度提高。
从本年度国企企业家犯罪统计案件看,国有企业腐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重大问题决策中腐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将国有资产转移到自己或他人名下,谋取个人利益。
在号称“广州史上最大贪腐案”的白云农工商系列腐败案中,原总经理张新华利用手中的职权为相关单位、个人提供帮助,并私自成立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使用各种手段侵吞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房产、土地等国有资产2.8亿多元。
3、弄虚作假、渎职滥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最具代表意义的案例当属华润集团窝案。
华润集团在收购山西金业的过程中,与利益集团瓜葛,用上百亿国有资产购回仅值50多亿人民币的资产,其中包括相当一部分的不良资产,最终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
4、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关联经营,谋取个人利益。
在中石油系列腐败案中,一众涉案人员把企业当作自己的“家业”、把自身混同于“老板”,为亲友经商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严重违背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领导人位高权重,一手遮天,随意决策,滥用管理权,置国家和人民利益于不顾。
然而,随着国家把打击腐败的战场扩大到国企、央企,大量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浮出水面。
对腐败犯罪“零容忍”的政策,将使国企、央企中的腐败无处可遁。
表2.12009-2014年涉案国企中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数量情况
图2.12009-2014年涉案国企中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比例变化
二、金融领域企业家犯罪高发、频发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完备的金融体制以及良好的法治环境与之相配套。
当前,市场经济飞速发展,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已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增长速度。
这种错位的金融发展模式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不适,一旦有外在因素影响,将会产生更大的波动。
传统高利润行业行将结束暴利时代,前期粗放式、大幅度的扩张造成投资短时期内难以收回,再加上银行抽逃资金,资金链断裂,民营企业家们将面临融资难题。
在这种情形下,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一系列金融犯罪高发、频发。
据报道,2014年1至11月,上海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40830人。
其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金融领域犯罪共提起公诉1892人,同比上升52%。
另一方面,金融市场本身即具有超前性、风险性、投机性等特点,市场在运作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宏观体制保障,金融无序现象时有发生,并越来越突出。
金融领域中的腐败、渎职现象并不鲜见。
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贪污受贿案则进一步说明了这个问题。
收取回扣在信托业几成行规,普遍存在于提案、尽职调查、风险控制、产品设计、甚至打款等多个环节。
这些回扣的名称可能有所不同,可以是“财务顾问费”、“渠道费”、“劳务”等多种外衣,但大多依仗手中对产品设立及资金支配的职权变现。
因此,这些回扣因涉嫌商业贿赂,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这些在信托高速发展期间默认的灰色路径,将面临被秋后算账的风险。
三、企业家犯罪行为呈现非典型化特征
法律进行立法是基于犯罪的典型行为而做的规定,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行为日益呈现出非典型化特征。
近年,企业家犯罪手段愈加复杂化、隐秘化、高科技化,呈现出非典型化特征。
企业家非典型性犯罪行为同样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又因其隐密、复杂、不易查处,对社会的潜在破坏力更大。
在企业家受贿犯罪中,行为人“索而不取”、“收而不受”、“受而不收”的现象频繁发生,对于这些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等做出解释;在新型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要求你购买传品,几十人睡地铺,每天集中上课,并且控制人身自由,而是演变为以推销某种“理财产品”的方式诱骗被害人投资,这些所谓的“理财产品”名目繁多,可能是“互助式理财”、“新型养老金”或者“新连锁经营模式”等“金融概念”;企业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在2014年互联网融资平台P2P爆发性增长,成为民众理财的一种新型方式。
然而一些不良P2P网贷平台常以高额收益吸引投资,投资人权益难以保障。
盈灿咨询首席执行官、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官马骏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截止到2014年年底国内共有1575家P2P网贷平台,而光是倒闭或跑路的P2P平台就有275家,年底更是集中爆发期。
企业家的非典型性犯罪,往往是违法经济活动与合法经济活动交织,或者披上合法经营的外衣,具有迷惑性和隐蔽性。
企业家犯罪案件不能及时查处,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损失,而且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四、企业家犯罪案件受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影响较大
新闻媒体具有公众传播和舆论监督两方面的功能。
社会政策、刑事政策的调整往往是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
2014年度最热的一个词汇是“贪腐”,媒体关注打击贪腐的过程以及成绩,围绕“反贪腐”发布了大量的案例、消息。
本年度的媒体案例中,涉及腐败犯罪的案件量大,从245起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例来看,有121例涉嫌受贿,51例贪污、30例挪用公款、12例滥用职权以及3例私分国有资产。
近年,刑罚适用的现状是社会对犯罪的宽容度不断增大,刑罚在适用中越来越趋于轻缓化。
然而,从本年度企业家犯罪刑罚适用情况来看,较往年更为严厉。
主要原因在于本年度涉案罪名中受贿、贪污等腐败案件多,对于这类犯罪,刑罚较为严厉,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完善贪污腐败犯罪的惩罚体系,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另外,社会对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宽容度并没有增大,腐败犯罪“零容忍”政策即是明证。
最后,在国企企业家犯罪中,涉案金额往往较大,而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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