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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
封面咩哈哈哈~
凤
诉讼证据法学知识体系纲要
一、法律术语(名词)
1.证据学——证据学即研究诉讼进程中有关证据的收集、审查及采纳的规则的法学分支学科。
2.证据法学——即研究证据法律规范的法学。
3.诉讼证据法学——即研究诉讼证据法律规范的法学。
4.Meanscenter——科学研究应当以研究方法为中心,方法是研究的先导,选择适当的研究方法有助于问题的顺利解决。
5.ProblemCenter——即科学研究应当以问题为中心,问题引导方法的选择,方法只是解决问题的手段。
6.系统论——系统由若干子系统构成,各子系统相互作用从而使系统能够顺畅地运行。
7.信息反馈论——将信息按照一定的逻辑运行模式进行分析处理后形成新信息,选取其中一部分信息作为反馈信息再次进行处理以提高或者改进信息处理的方式。
8.历史分析法——通过考查研究对象的历史发展进程揭示其发展规律的方法。
9.比较分析法——通过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研究对象进行比较分析以确认其共性和差异的方法
10.判例——法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对于以后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关于案件适用的法律原则的书面法律文件。
11.判例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最高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在某一案件中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者关于某一类案件判例研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以及说明,对于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下级法院遇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时应当适用上级法院确立的法律原则予以审理。
12.诉讼证据——一般而言,诉讼证据是指在法律诉讼进程中由司法机关以及特定的诉讼参与人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或者提出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事实及材料。
13.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14.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某种关系。
15.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获取的事实和材料。
16.证据能力——证据资格,事实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
17.证据的证明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18.关联证据————(Relevantevidence)是指任何具有决定任何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这种证据时不存在的可能性的倾向的证据。
详言之,即当某种证据存在时,它具有决定某种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当这种证据不存在时,某种事实不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存在的可能性,具有决定某种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即关联证据。
19.神示证据制度——即采用神明裁判方法判断证据的效力的证据制度。
20.法定证据制度——即法律对证据的种类、效力以及运用规则等内容预先作出规定的证据制度。
2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即法律对于证据以及与证据相关的规则并不预先作出规定而交由法官或者陪审员依靠自己的良知进行判断、取舍的证据制度。
22.证据规则——是指由规定证据资格以及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法律规范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23.证据资格规则——何为证据、证据的形式与内容以及如何判断证据的适格性属于证据资格规则的基本内容。
24.证据运用规则——与证据的收集、审查、核实与认定有关的运用证据的行为规范则属于证据运用规则的主体内容,根据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实际,可以简单地将证据运用规则具体为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规则。
25.诉讼证据取证规则——即规范诉讼证据的收集、调取与保全的法律规范。
26.诉讼证据举证规则——即规范司法机关以及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诉讼证据的法律规范。
27.证据交换——应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审理案件的需要,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当事人相互向对方出示本方掌握的证据并予以交换的诉讼行为。
28.举证时效————即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诉讼证据的期限以及逾期举证产生的法律后果。
29.提交证据规则————即诉讼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讼证据需要符合的要求以及遵循的法律程序。
30.质证————可以定义为在法庭审理进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对当庭出示的证据围绕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并针对其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诉讼行为。
31.诉讼证据质证规则————即规范诉讼证据质证的法律规范体系。
32.质证主体——即对于当庭出示的诉讼证据有权进行质问的诉讼主体。
33.质证对象(客体)——即经过当庭出示需要接受质问的诉讼证据。
34.质证内容——即质证主体针对诉讼证据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具体内容。
35.质证程序——即质证方式、步骤和方法。
36.认证——即审判人员在审判进程中中依法对当事人提供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确认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决定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诉讼活动。
37.诉讼证据认证规则——即规范审判人员审核认定证据证明力的法律规范体系。
38.认证模式——即审判人员审核认定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运行模式。
根据形成时间与表现形式不同,认证可以区分为当庭认证与裁判认证两种基本模式。
39.当庭认证——即审判人员在法庭审理完毕前对诉讼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确认的认证模式。
40.裁判认证——是指法庭审理完毕后裁判决定作出前对诉讼证据证明力进行确认的认证模式,由于裁判文书中的诉讼证据采纳情况的说明是其常见的表现形态,有学者将其称为书面认证。
41.逐一认证——即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42.全案证据认证——即对案件全部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以确认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3.物证————在法律诉讼中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44.痕迹——物体在另一物体表面形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印迹。
45.指纹——人的手指与物体表面接触后形成并滞留于物体上的印迹。
46.非法物证——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物证。
47.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48.公文书证——国家机关制定并颁发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49.私文书证——非国家机关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50.处分书证——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涉及法律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以及消亡的书面材料。
51.报告书证——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记载已经发生的事件的书面材料。
52.书证正本——书证的制作者第一次制作完成的书面材料。
53.书证副本——通过复制、影印书证正本而形成的书面材料。
54.笔迹——个体运用书写工具书写文字而形成的书面痕迹。
55.证人证言————在诉讼进程中,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
56.口头证言——证人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口头陈述案件事实。
57.书面证言——证人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书面叙述案件事实。
58.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陈述的人。
59.证人特权(证人作证豁免权)——证人在法定条件下可以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
60.瑕疵证言————在收集程序和方式上有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的证人证言。
61.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6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
63.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4.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况作出答辩和解释。
65.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本案共犯的犯罪事实所作的描述。
66.口头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事案件事实进行口头陈述。
67.书面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事案件事实进行书面说明或者辩解。
68.庭上口供——刑事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进程中所作的供述与辩解。
69.庭外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所作的口供。
70.合法口供——以合法手段获取的口供。
71.非法口供——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
72.瑕疵口供————讯问笔录有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的口供。
73.勘验、检查笔录——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场所、尸体以及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
74.现场勘验笔录————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现场进行勘验后所作的书面记录。
75.物品检验笔录————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进行检查、验证后所作的书面记录。
76.尸体检验笔录————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尸体以及进行检查、验证后所作的书面记录。
77.被害人检查笔录————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害人的人身进行检查后所作的书面记录。
78.被告人检查笔录————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进行检查后所作的书面记录。
79.现场勘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与方法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场所进行勘查、收集滞留于现场的证据的诉讼行为。
80.尸体检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与方法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尸体进行医学、化学等检查以确认死因的诉讼行为。
81.现场笔录——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现场以及其它场所进行勘验后作出的书面记录。
82.鉴定意见——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当事人的指派或者委托,对诉讼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认定后出具的书面意见。
83.鉴定人——在诉讼进程中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利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意见的人。
8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85.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
86.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
87.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
88.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89.视听资料——在法律诉讼进程以声音、图象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的录音、录像、影视片等信息资料。
90.电子数据——除视听资料外以信息载体所显现的数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的其他信息资料。
91.当事人陈述——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诉讼进程中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说明和描述。
92.口头陈述——当事人在法律诉讼进程中采用口头方式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说明和描述。
93.书面陈述——当事人在法律诉讼进程中向司法机关提供关于案件事实说明和描述的自行书写的书状。
94.庭上陈述——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向审判机关所作的说明和叙述。
95.庭外陈述——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96.承认(当事人陈述)————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不利于己方利益的陈述及主张,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明确表示同意或者认可的诉讼行为。
97.对争议事实的承认——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不利于己方利益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明确表示同意或者认可的诉讼行为。
98.对诉讼请求的承认——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不利于己方利益的诉讼主张,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明确表示同意或者认可的诉讼行为。
99.庭外承认——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不利于己方利益的诉讼主张,在法庭以外的地方作出的承认。
100.庭上承认——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不利于己方利益的诉讼主张,在法庭上亲口予以承认。
101.明示承认————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不利于己方利益的诉讼主张采用明确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可。
102.默示承认————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不利于己方利益的诉讼主张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的,由法律推定该方当事人采用行为或者其他默示的方式表示认可。
103.口头承认————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不利于己方利益的诉讼主张当面采用口头方式当庭表示认可。
104.书面承认————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不利于己方利益的诉讼主张采用书面方式表示同意认可。
105.言词证据——以人的口头或者书面陈述作为其表现形式的证据。
106.实物证据——以具有某种特性或者外部特征的客观物体作为其外在表现形式(存在形式)的证据。
107.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本身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事实及材料。
108.传来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本身而是由与案件具有某种联系的其它来源传述之后形成的证据。
109.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110.间接证据——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与其它证据相互结合并经过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111.控诉证据——由控诉方提出的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112.辩护证据——由辩护方提出的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113.本证——能够支撑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的证据。
114.反证——用于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或者不利于本方诉讼主张的证据。
115.诉讼证明——在诉讼中由司法机关和特定的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推理、判断后作出确认的诉讼活动。
116.证明主体——在诉讼进程中为了履行职责或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提出并应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特定的诉讼参与人。
117.证明对象——在诉讼进程中必须由司法机关以及特定的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118.免证事实——在法律诉讼进程中不需要运用证据证明而由审判机关直接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事实。
119.举证责任——司法机关以及特定的诉讼参与人提出并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120.证明要求——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达到的程度。
121.刑事疑案——由于无法达到刑事诉讼证明要求而产生的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以致难以认定的刑事案件。
122.疑案从有——对于刑事议案按照有罪推定原则予以定罪量刑。
123.疑案从轻——对于刑事议案按照有罪推定原则予以定罪但予以从轻处罚。
124.疑案从赎——对于刑事议案按照有罪推定原则予以定罪但可采取官职、金钱的方式予以赎罪。
125.疑案从无——对于刑事议案按照无罪推定原则不予定罪量刑。
126.证明标准——衡量诉讼证明是否达到证明要求的具体指标。
127.超越合理怀疑(BeyondReasonableDoubt)——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已经超越了人们的合理怀疑则视为达到了证明标准。
128.盖然性标准(PreponderanceofProbability)——相信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即视为达到了证明标准。
129.证明方法——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具体方式。
130.推定——在诉讼进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当确认某一事实存在时则相应地假定与之紧密的另一事实也存在。
131.基础事实——真实性需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案件事实。
132.推定事实——无需运用证据加以证明而由审判机关直接认定的案件事实。
133.法律拟制论——由法律赋予某一事物与另一事物相同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后果的情形。
134.逻辑反证论——推定是一种证明方法,推定乃采用反证法来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ie无罪推定。
135.诉讼保证论——推定是程序法上的一种特殊程序,依照这种程序,可简化证明步骤、缩短证明时限,从而提高诉讼效益,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136.事实推定——根据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人的一般理性,当确认某一事实的真实性无疑时,对该事实所引起的经常发生的相应事实予以认可的诉讼活动。
137.法律推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当确认某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无疑时,对该事实所引起的与之紧密相连的法律事实予以认可的诉讼活动。
138.资格推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当行为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某种条件时则确认其具有某种法律权利能力。
139.意思表示推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当行为人从事法律规定的某种法律行为时则确认其对与该行为有关的行为予以表示认可。
140.过错推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当行为人从事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时则确认其对与该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
141.责任推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当行为人具备某种法律资格或者发生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时则确认其对与该行为的发生承担法律责任。
142.可以反驳的推定(rebuttablepresumption)——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推翻推定事实的推定。
143.不可以反驳的推定(irrebutablepresumption)——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推翻推定事实的推定。
144.无罪推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前应当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不能施与刑事处罚。
145.程序正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权的国家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从事的职务行为推定其按照合法、正当的程序进行,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其履职行为违反程序。
146.实体法推定——根据实体法律的规定进行的推定。
147.程序法推定——根据程序法律的规定进行的推定。
148.法律知晓的推定————根据法律的规定,自法律公布之日,推定法律效力所及范围内的所有人知晓该法律的内容。
149.精神正常的推定————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从事法律行为时推定其精神状况处于正常状态,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
150.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具备刑事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推定其对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51.失踪推定——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公民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
152.死亡推定——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公民依法推定其死亡。
153.执法资格推定——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机关或者个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与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后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执法主体资格,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部分
154.刑事(诉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由司法机关或特定的诉讼参与人收集或者提出的用于证明刑事案件事实的事实以及材料。
155.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资格,客观事实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
156.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刑事(诉讼)证据证明刑事案件事实的能力。
157.刑事证据的法定形式——即法律认可的刑事证据的具体表现形态。
158.举证期限——公诉人以及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本方诉讼主张的期限。
159.迟延举证——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履行举行责任。
160.举证不能——刑事诉讼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未能达到证明要求。
161.证据开示——在法庭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以前,由控辩双方协商决定或者一方向法庭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控辩双方相互向对方公开本方已经掌握的证据情况并相互交换证据的行为。
162.专家证言——它是英美法系的一个法律术语,通常是指具有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运用其掌握的专门知识与技能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发表的意见。
163.当庭认证——指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后在法庭上予以的确认。
164.判决书中的认证——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对经过质证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165.非法证据——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
166.非法言词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167.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依法予以排除在证据之列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法律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部分
168.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的并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与材料。
169.举证责任倒置——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对于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事实予以证明,对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的事实则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
170.举证时限——民事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具体期限。
171.逾期举证——民事诉讼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172.民事推定——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当确认某一事实存在时则假定与之具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事实也存在。
173.婚姻合法的性推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法律认可的结婚习惯进行结婚登记或者举行婚礼的,推定婚姻具有合法性,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
174.婚生子女地位的推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175.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依法向民事诉讼当事人送达的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举证范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举证期限以及举证不能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的法律文书。
176.证据交换——应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审理案件的需要,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当事人相互向对方出示本方掌握的证据并予以交换的诉讼行为。
177.排除性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178.排除性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部分
179.行政诉讼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依法由行政诉讼当事人收集并提出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与材料。
180.证据交换——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行政诉讼当事人在开庭前相互向对方出示并交换证据。
181.排除性证据——行政诉讼中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依法予以排除的行政诉讼证据。
182.排除性规则——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中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或者其它不当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必须依法予以排除,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83.承认——行政诉讼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诉讼行为。
184.采信————人民法院依法运用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进行判断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二、简述题
1.请评价与证据规则有关的学科命名的理论?
学科名称之命名
命名方式
(1)证据学
证据学即研究诉讼进程中有关证据的收集、审查及采纳的规则的法学分支学科。
评价:
使用这一名称不符合法学定义的一般逻辑,不易于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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