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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前冲刺题
2011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新增考点:
“三个统一、依法执政
1、【单选】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理论体系无关
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
C.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前二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成果的继承和发展
答案:
C
解析:
本题直接考查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内容的理解。
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理论体系主要由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部分组成。
尽管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很少使用“法治”这一用语,但马克思主义法学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尤其是他们关于法与经济的关系、关于法的本质、关于人权、关于人民主权、关于人的自由和解放、关于法律权威和关于法的职能的经典论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极为宝贵的理论渊源。
所以,选项A中的说法错误。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思格斯、列宁、毛泽东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所以,选项B中的说法错误。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也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还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
所以,选项C中的说法正确。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也经历了一系列发展阶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新中国的成立以来,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进程。
这一进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原理与新中国的政权和法制建设相结合,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通过),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
第二,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阐释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的基本理论化的第二次重大创新。
第三,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三次重大创新。
第四,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局的高度,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四次重大创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前三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成果的继承、发展和升华,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所以;选项D中的说法错误。
2、1多选】有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
B。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C.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
D。
坚持觉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
答案:
C、D
解析:
本题直接考查对“三个至上”和“三者统一”的理解。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
“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既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要求。
所以,A项与B项中的说法错误,D项中的说法正确。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内在地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来看,坚持党的领导,意味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实践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本身就包含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的基本要求。
坚持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与服务大局,要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视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标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正是人民利益至上的必然要求。
坚持依法治国,要求全社会对宪法法律的一体遵循,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司法要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正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内在要求。
所以,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内在需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要求。
综上,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特别注意: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即“三者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这些说法是2010年指定教材中的说法。
A项与B项中的说法是2009年指定教材中的说法,在教材修订后要以新的说法为标准,所以,A项与B项说法不正确。
3、【多选】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发展与实践都具有充分的开放性
B。
坚持依法执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C。
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宗旨和目的的体现
D。
“宪法法律至上”只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直接考查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内容的理解。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也不是一个封闭、静止的思想体系,它的形成、发展与实践都具有充分的开放性。
在中国这个有着两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古老国家,人治传统源远流长,人治意识根深蒂固,制度和心理的巨大惯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只能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
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能静止不变,必须渐进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不断借鉴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
所以,A项的说法正确。
坚持依法执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也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之一。
坚持依法执政,就是要坚持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实施法律,并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所以,B项的说法正确。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宗旨和目的的体现,不仅对执法活动有着明确的指向作用,而且对立法、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等整个法治建设都有着规定意义。
执法为民理念不仅鲜明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而且科学明确地界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本质和目的,因此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念之一。
所以,C项的说法正确。
坚持“三个至上”必须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方面,必须落实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个环节和全部工作之中。
所以,说”只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不准确的,法律效果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另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所以,D项的说法不正确。
■法理学
新增考点:
法律规则与语言
1、【单选】关于法律语言、法律规则、法律规范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A.法律规则的内容可以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B.一切法律规范具有语言的依赖性
C.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是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
D.在用法律条文表述法律规则的内容时,假定条件可以省咯
答案:
C
解析:
本题直按考查对法律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的理解。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者只表述一个规则。
法律规则的内容可以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仵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所以,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
离开了语言,法律就无以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
所以,B项的说法正确。
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不是语句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因此,需要将法律规则与表达法律规则的语句予以区分。
所以,C项的说法不正确。
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它所要解决的是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它包含两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在立法实践中,立法者通过法律条文表述法律规则的内容时,可以省咯假定条件,这是因为法律的文字表达力求简明扼要。
但是要注意:
省咯并不意味假定条件不存在。
所以,D项的说法正确。
2、【多选】关于法律语言与法律规则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属于规范性语句中的允许句
B.法律规则的表述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的
C.《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该条文表达了一个命令
D.法律规则可以用陈述语气或者陈述句表达
答案:
C、D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对法律语言与法律规则的理解。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的语句。
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动词的不同,规范语句可以被区分为命令句和允许句。
命令句是指用了“必须”、“应该”或“禁止”等这样一些道义动词的语气。
例如,“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处分”就属于命令句,所以,A项中的说法错误。
法律规则的表达并不都是以规范的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
所以B项中的说法错误,D中的说法是正确的,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的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的与住所的不一致的,一经常居住的为主所。
”这句不能理解为是一个事实,而在描述一个命令,因为这句话可以被改写为一个规范语句,即“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主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应该视为住所,”所以C的说法正确。
■宪法
新增考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和特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1.1【单选】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
A.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B.基层政权机关
C.某层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D.基层群众性团体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我国《宪法》第111条对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有明确的界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故本题选A。
2、【多选】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特点有:
A.群众性B.自治性C.基层性D.政权性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特点。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群众性、自治性和基层性的特点。
它们不属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系统,不具有政权性的特点。
故本题选ABC。
3、【单选】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的程序是:
A.由村民会议提出,经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B.由村民会议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C.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D.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的程序。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与之相比,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则比较复杂,涉及提出、讨论同意和批准三个环节,分别由不同的主体行使该权力。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入民政府批准。
故本题选C。
4、【单选】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这些成员如何产生?
A.村民会议推选B.村民直接选举
C.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任命D.县级人民政府任命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程序。
在我国,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故本题选B。
5、【多选】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包括:
A.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B.办理本村(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C.调解民间纠纷D.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任务。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包括: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5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6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故本题选ABCD。
■法制史
新增考点:
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
故杀与谋杀
1、【单选】唐朝天宝二年,高丽人金某与吐蕃人李某在长安某酒楼因争位子而发生斗殴,金某将李某推倒在搂口,李某失足坠于楼下。
根据唐朝的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根据《唐律·斗讼律》中的“化外人原则”,本案应按唐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B.若金某伤人后立即逃走,于朋友家中藏匿三日后主动投案,根据唐律的规定,可以成立自首
C.若李某当场死亡,则可认定金某构成“故杀”
D.若李某未当场死亡,则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其伤情的变化,确定金某对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答宋:
D
解析:
本题以小案例的形式综合考查对《唐律》有关内容的理解与记忆。
《唐律》规定了“化外人原则”,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A项中的两人来自不同国家,依“化外人原则”应按《唐律》处罚,该选项似乎是正确的。
但是,要注意的是“化外人原则”规定在名例篇而非斗讼篇,所以,A选项中的说法错误。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宫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故B选项中的说法错误。
按《唐律》的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
本题中若李某当场死亡,应属“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的“过失杀”而非“故杀”,故C选项中的说法错误。
ˉD项中所描述是保辜制度。
保辜制度是指对伤人罪的后杲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故D选项的说法正确。
2、【1多选】下列各关于唐代法律和法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唐律》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贼杀”。
B.唐代首创流刑五等之制,确立了以笞、杖、徒、流、死为主刑的封建五刑制体系
C.在《唐律》中谋杀不再是必要共犯
D.在唐律中,“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为公罪
答案:
A、B、D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对唐代法律和法制的理解与记忆。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昌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
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雨导致杀人。
所以,A项中的说法是错误的。
流刑五等之制为南北朝时的北周所首创,后为隋唐所沿用。
故B项中的说法错误。
在《唐律》中谋杀的含义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即谋杀不再是必要共犯,单独一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
所以,C项中的说法是正确的。
唐律确立了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丙种:
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所以,D项中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3、【多选】下列有关故杀与谋杀的表还中,正确的是?
A。
《隋律》中最先规定了故杀
B.西晋时期已经有了谋杀这一法律概念
C。
明朝时期,明律不承认一个人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
D清朝时如 ̄右干茑牛雨谟早区分谋杀和故杀的根太标准
答案:
B、D
解析:
本题直接考查有关故杀与谋杀的知识。
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出现了故杀。
例如,北魏的《斗律》规定:
“祖父母、父母忿怒,一兵刃杀子孙,五岁刑。
殴杀者,四岁刑。
若心有爱憎雨故杀者,各加一等。
”《隋律》中也有故杀,但不是最早的,所以,A项中的说法是错误的。
战国至秦汉时期已经出现了谋杀这一法律概念。
直到西晋时期,才能看到对谋杀较为确定的解释。
但此时对谋杀的解释仍然是不完整与不准确的。
所以,B项中的说法是正确的
《大明律·名例律》中这样解释“谋”:
“称谋者,二人以上。
”可见,明律仍然意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同时,明律也承认—个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而且明律中对一个人进行的谋杀即单独谋杀的解释与唐律也基本相同。
所以,C项中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到了清朝,我国传统社会谋杀的概念已经定型。
即谋杀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而故杀是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
有无事先预谋是区分谋杀和故杀的根本标准。
同时,谋杀又包括共同谋杀和单
1、■经济法
新增考点1:
城乡规划和规划区
【多选】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城乡规划的种类?
A,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B.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C.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D。
修建性详细规划分为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核房地产开发制度中城乡规划的种类。
《城乡规划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故答案选ABC。
2、【多选】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可由下列哪些规划确定?
A.城镇体系规划和镇详细规划B.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
C.城市规划和镇规划D.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核确定规划区具体范围的规划种类。
《城乡规划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故不难看出答案应为BD。
新增考点2:
城乡规划的制定(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1、【多选】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全国城镇体系规划须报国务院审批
B.地方政府组织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批
C.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受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
D.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核体系规划的相关知识。
《城乡规划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可知A项是正确,应选。
《城乡规划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可见,地方省一级政府组织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应由国务院审批而不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城乡规划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因此,C项表述是正确的。
《城乡规划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但并没有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因此D不正确。
故答案为AC。
2【多选】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关于总体规划审批的说法是正确的?
A.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B.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白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D.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答案:
A、D
解析:
本题考核总体规划审批问题。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15条和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可知镇人民代表大会只是审议镇的总体规划而不是审批,审批是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进行,因此A项是正确的而B则是错误的。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葸后,报国务院审批。
可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也应报国务院审批,只是还需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因此,D是正确的而C是错误的。
故答案为AD。
3、【单选】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的说法中哪项是错误的?
A.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B.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C.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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