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国际经济法讲义崔华强博客专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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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经济法讲义崔华强博客专用
三国法理论强化阶段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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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一、历年命题考点
年代及分值
02030405060708川
09
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国际贸易支付
5
4
2
3
2
3
3
2
2
6
2
5
4
3
1
3
3
2
6
1
1
3
3
5
2
2
3
2
6
7
3
1
2
2
1
2
1
3
3
80年公约和贸易术语6;
保险1;海牙规则1;
信用证2;
3
4
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世贸组织(WTO)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
其它法律制度
反倾销1;保障措施2;
争端解决1;
2
2
2
3
4
1
2
4
1
7
TRIPs1;国际税法2;
合计
1515221615161715
17
11
16
15
16
15
﹪
11
10
11
12
11
占试卷一的比重
11﹪
﹪
﹪
﹪
﹪
﹪
﹪
﹪
﹪
二、国际经济法复习方法
(一)命题思路:
1、传统重点命题点依然没有改变;
2、出现了新兴考点,需要在命题中体现;
3、未来还有加大命题难度的趋势,特别是对于非重点知识点的细致考察;
4、经常将贸易术语、国际海运与保险以及信用证支付等知识点结合起来出小案例题,考查考生对多
个知识点的综合应用能力;
(二)复习方法:
1、对重要命题点要针对性的以记忆为主,关键在于记忆的正确性;
2、有关国际贸易的买卖、运输、保险、支付等等知识点应当结合记忆,提高案例分析能力;
3、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具体制度重在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4、国际经济法的考点有分散化趋势,不应把所有的复习精力都放在传统重点问题上,对于其它的理
论环节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讲义说明:
1、适用时间:
七月——八月;
2、使用方法:
配合《法条解析》和《专项试题特训》使用,讲义用于提炼知识点,法
条解析用于结合法条记忆、专项试题特训用于巩固记忆;
3、目标任务:
(1)建立对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的全面认识,打好经过的理论基础。
(2)找出司法考试命题的重点内容,为后期预测铺设正确的理论轨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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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法复习目录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私法规范
公法规范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国际贸易支付
国际贸易法
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国
际
经
济
法
WTO与中国
国际知识产权法
国际投资法
国际金融法
国际税法
国际经济法
的其它领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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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讲义
第一部分——国际货物买卖
【考点解析】
一、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主要贸易术语
术语后
地点
风险
转移
运输
方式
各种
方式
进出口
手续
名称
交货地点
运输
买方
买方
卖方
保险
买方
买方
买方
FCA
货交承运人
FOB
交第一承
运人
指定
交货时
地点
卖方负
责出口
清关手
续;买
方负责
进口清
关手续
装运港
船上
《通
则》取消
”船舷”界
限,风险以
货物在装
运港口被
装上船时
为界
装运港
目的港
船上交货
CFR
装运港
船上
成本加运费
CIF
海运
内河
成本保险加运费
装运港
船上
目的港
卖方
卖方
依运输方式,分为两类术语;(除FAS、FOB、CFR、CIF四种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1
2
的术语外,其余七种术语可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11种术语也能够适用于国内贸易问题
新增DAT术语(Deliveredatterminal):
(运输终端交货)
○卖方在指定港口或地点(运输终端)交货;1
○卖方承担交货完成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2
○卖方负责出口清关手续;买方负责进口清关手续;3
3
○
4
卖方负责签订送货至运输终端的合同和支付相关费用;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5
双方应向对方提供保险及安全信息,一般由卖方办理保险以防止自身风险;
Incoterms○Rules
R
新增DAP术语(Deliveredatplace):
(目的地交货)
○卖方在指定目的地交货;1
○其它方面与2DAT术语相同;
4
○与3DAT术语不同之处:
(卸货费承担不同)
DAT下卖方需承担把货物从目的地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
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无须承担卸货费;
5
6
取消了以下术语:
DAF;DES;DEQ;DDU
安全信息提供,费用由受助方承担
注意:
国际贸易术语属于国际惯例,能够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用,也能够根据需要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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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中国认为:
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须在缔约国内,而且分属不同的缔约国。
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
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二)不适用公约的8种例外(注意:
两种特定程序+四种特定物+两种涉及劳务的合同)
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销售的货物;
⑤船舶、气垫船或飞机;
②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有价证券;
⑥电力;
经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补偿贸易)
经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劳务合作(技贸结合)
(三)公约不涉及的三个问题
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②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所有权转移规则)
③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
(四)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当事人能够经过选择其它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意思自治优先)
2、当事人能够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保留的不可改变)
(五)合同的订立:
1、要约:
(1)广告、报价单等由于不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因此不是要约;
(2)经受要约人还盘询问的,缺少确定内容和附条件的表示都不是要约;
(3)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能够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②受
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事。
2、承诺:
(1)承诺的作出能够声明或行为表示,但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2)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
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
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
人,她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关键看责任在受要约人还是在邮件传递者】
(3)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
(4)承诺生效的时间采到达主义;
(六)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1、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实际履行;
(2)交付替代物;(3)修理;(4)减价;(5)解除合同;
2、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履行义务;
(2)解除合同;
3、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1)中止履行(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
(2)损害赔偿(实际损失);
(3)支付利息;(4)免责;(5)解除合同;(6)保全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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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义务:
时间
a.交货
地点
(1)卖方义务
b.交单、转移货物所有权
品质担保:
一般使用目的、特定目的、与样品或
c.担保
样式相符、通用包装/足以保全
权利担保:
所有权(限制)、知识产权(限制)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
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所有权担保
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受到两方面的限制:
权
利
担
保
知识产权担保:
第一,地域限制。
第三方依据以下法律提出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卖方
卖方所交付的
承担责任:
①依据货物的预期转售地法律;②如无前者,则依据买方营业地所
货物,必须没有在国法律。
第二,其它限制:
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
侵犯第三方的
知识产权
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
图样、图案、款式或其它规格。
③买方在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后,未在合
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A、付款:
因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2)买方义务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
B、接收货物
接收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
四、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输: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经过时间
承运人的
基本义务
责任制度
责任期间
承运人免责
延迟交货的
责任
1924年
1968年
1978年
适航义务、管货义务、不做不合理绕航的承运人对由于货物的灭失、损坏以及延迟
义务
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完全过失责任
不完全过失责任
钩至钩
收到交
包括”航行过失”免责在内的17项免责
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限额为应付运费2.5倍,但不超过所有货
物应付运费的总额
未规定
(1)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
(1)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
(2)
(2)毛重2特/公斤。
(从高)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
(从高)
限额适用于侵权之诉;适用于如损失由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故意
每件或
每单位
100英镑
承运人赔
偿限额
承运人之雇佣人或代理人
造成,则丧失责任限制权利
订约承运人负责/连带
实际承运人
保函
未规定
未规定
不适用
未规定
未规定
不适用
善意有效/恶意无效
舱面货/活牲
依约定/惯例装舱面货;活牲固有风险免责
(1)提货时发现,次日
(2)损坏不明显,15日
(3)联合检查,无需提交
(1)提货时发现,当时
(2)损坏不明显,3日内
(3)联合检查,无需提交
索赔时效
诉讼时效
一年,可协商延长,对第三者
一年
两年
的追偿,还有3个月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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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
实际全损
全损
推定全损:
商业全损
损失
共同海损:
船货面临共同危险、人为有意造成的合理损失和费用、各方分摊
单独海损:
非人为有意造成的、意外损失
部损
风
险
险
种
全损、意外事故造成海损、混合、
共同海损、遇难后装卸、
整件货物装卸或转运时落水、
被保险人自救费用
海上
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平安险
三大
主险
水渍险:
平安险+单纯自然灾害导致货物部损
一切险:
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
风险
一般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特别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注:
一般附加险:
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
破裂、钩损、锈损、碰损破碎等。
(异串混淡偷短包,碰破漏潮热钩锈)
特别附加险:
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
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罢工险
除外责任(中国《海商法》第242--243条)
1.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2.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造成的损失;3.货物的自然损耗、
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造成的损失;4.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
注意:
损失的赔偿顺序:
保险人责任
如无责任,则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如无责任,则买卖双方承
担损失,损失分担依据风险分担规则确定。
六、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
(一)汇付,也称买方直接付款,是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委托银行主动将货款支付给卖方的一
种结算方式。
在此种支付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同的,因此也称为顺汇法。
汇付
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一种支付方式。
付款人
汇出行
汇入行
收款人
信用工具从
付款人向收
款人流动
(1)票汇申请书;
付款
(2)加押电报;
(3)通知
(4)收款
(邮寄)委托书
(二)托收,是由银行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单据,向付款人收取货款或承兑、交付单据或按其它条件
交付单据的结算方式。
在此种支付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反的,因此也称为逆汇
法。
汇付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一种支付方式。
信用工具从
收款人向付
款人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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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合同
委托人
付款人
(卖方)
(买方)
通
知
委
托
委托
代收行
托收行
1、托收的当事人及关系:
托收方式一般有四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卖方,出票人)、付款人(买方)、
托收行(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代收行(买方所在地银行)。
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是基础合同关系,委托人
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2、银行义务与免责:
(1)银行的义务:
A、及时提示的义务;B、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
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C、收到的款项和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它费用后必须
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D、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
(2)银行的免责:
A、银行只须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另外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
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限概不负责;B、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
于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C、与托收有关
的银行对不可抗力概不负责;D、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
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
(三)信用证流程
5、寄单证索偿
开证行(第一付款人)
(买方所在地)
通知行、议付行
或保兑行
2、寄送信用证
�
�
付
款
赎
单
�
申
请
开
证
审
单
审
证
议
付
�
通
知
保险人
投保
索赔
保
给付保
单
证开证申请人
6
原产地证
质检证
受益人
基础买卖合同
(买方)
(卖方)
CIF
发货
交单放货
给付提单
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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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
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因此,银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
(2)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是以开证申请书及其它文件确定的委托合同关系。
(3)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是有争论的,一般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依开立的信用证的不同而
有所不同,当开立的是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并不存在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因
为在可撤销的信用证下,受益人不能从开证行获得任何有约束力的允诺,可撤销的信用证在议付行议付单
据前,能够随时由开证行撤销,而毋须事先通知受益人。
而在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情况下,则当信用
证送达受益人时,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即形成了对双方有约束力的独立合同。
(4)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5)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3、UCP600的修改:
(1)新增”兑付”(HONOUR)一词概括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
支付相关的行为。
该定义的引入在于努力表明无论哪一种信用证,银行在信用证下的义务是同一性质的。
从信用证使用角度、特别是从受益人角度来看是有益的。
(2)关于议付,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并明确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
预付或承诺预付。
明确了在议付中开证行的授权;开证行责任独立于其它银行责任。
(3)关于单据处理的天数,UCP600号中改为了”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银行工作日”。
(4)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
UCP600号细化了拒付电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规定”能够自行决定
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能够释放单据”。
(5)关于转让信用证、UCP600号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
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第二
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同时,这条规定也与其它关于转让行
操作的规定相符。
4、UCP600的基本原则:
1、信用证独立原则;2、单证严格一致原则;
UCP600的规定
如果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开证行、保兑行或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可拒收单据。
期限:
5个银行工作日(而非工作日)
处理:
付款或退单
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
为的地点一般开业的一天。
银行只需在第五个
工作日的12点前将拒付电文发出即有效。
银
行
的
责
任
审单
审
单
标准:
单证、单单相符、表面相符、严格相符
”约、大约”:
10%(金额、单价、数量)
严格相符
散货数量:
5%(以包装、件数计的除外),但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
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付款
如果单证经审查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
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
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事实真实性免责
银
行
的
免
责
2、银行对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
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它错误,概不负责。
传递延误免责
3、银行对由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它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
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不可抗力免责
4、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信等。
5、银行对被指示方的行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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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开假信用证
卖方伪造单据
欺诈
以保函换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清洁提单(恶意)
信用证暂不生效,货经开证人确定后通知生效
软条款限制性付款条款:
货物清关后、目的港货检合格后
其它各种限制:
货样寄买方认可、装船日期以信用证修改书另行
通知等
5、信用证欺诈
银行尚未承兑或付款
欺诈例外
确有证据
(例外于独立性)经过法院发禁令
6、止付令发出的必备条件:
(1)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银行不得自行发出;
(2)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担保;
(3)在任何银行善意付款之前发出;
信用证部分需注意:
A、银行的权利义务与基础合同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严格分开;
B、UCP600下不同银行的义务和责任是相对独立的;
C、UCP600对于银行的单证审查义务有所放宽;
D、银行的议付就是对于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
E、开证行的开证行为就是一种付款保证,开证行基于银行信用已成为主要责任人。
除止付令及单证
或单单表面不符时,开证行不能免除自身的付款责任,
第二部分——国际贸易管理
一、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一)主体适用范围:
外贸经营者(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改审批制为登记备案制)
(二)客体适用范围:
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第16条和第26条)
(三)地域适用范围:
不适用于中国的单独关税区
二、倾销的认定:
1、出口国国内市场正常价值;
(如无正国内市场正常价值,则适用下列方法确定)
出口价格<正常价值
出口到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
2、
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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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倾销调查程序:
(反补贴程序及保障措施程序与此大致相同)
以低于其正
常价值的出
口价格进入
中国市场
国内代表
书面申请
特殊情况下,
终止调查情形:
商务部可主动发起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没有足
够证据证明;(3)倾销幅度低于2%
的;(4)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
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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