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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机事件的理性思考
社会危机事件的理性思考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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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检察风云》2010年第17期
编者按: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指导思想。
这—发展战略对促进经济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城乡差距、贫富分化加剧,出现了就业难、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等问题,社会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
有社会学家断言,中国社会建设落后经济建设至少15年。
近来屡屡发生的社会危机事件,如校园惨案、富士康跳楼事件,以本田工人为代表的一系列罢工事件,以及其他的一系列群体事件,警示着我们发展过程中的不足。
这些社会危机事件有其共同点:
事件的主体绝大部分是弱势群体;主体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诉求不被认可;行为的手段都是非法律途径,甚至是暴力。
这些社会危机事件的发生,一方面是当今社会飞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是社会转型期的“阵痛”,就像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工业革命后的西方社会现代化过程中的“社会病”;另—方面,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我们不能漠视社会发展中产生的这些问题,我们之所以把这些问题称作社会危机问题,就是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给社会带来震荡,就会阻碍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此类问题我们要正视它、重视它、处理好它。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社会危机事件的发生虽然给社会稳定带来消极作用,但也从另—角度警示我们,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坚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们相信,这一系列社会危机事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阶段性问题,是发展中出现的矛盾,最终将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发展来解决。
而解决问题是以认识问题、分析问题为前提的,只有深刻认识这一系列社会危机背后的根源,才能更好地通过改革发展来解决这些矛盾。
曹锦清:
转型期的社会危机
文/本刊记者程新友
社会危机事件的背景
本刊记者:
近期一系列影响甚大的社会事件,如校园血案、富士康跳楼事件、以本田工人罢工为标志的各地罢工事件、永州枪杀法官案等等,这一系列的事件发生的社会背景是什么呢?
曹锦清(以下简称曹):
总的背景是改革开放。
怎么去理解改革和开放呢?
先讲改革吧!
改革的核心一条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由此而引动的三十年的变化都可以从这个线索来加以理解和说明。
过去认为这种变化和社会没有关系,只不过是一种经济资源配置手段的变动,据说是从较低手段向较高手段的转型,过去一般都是这样认为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转轨的过程中,它的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就是由农村集体所有向承包制家庭转化,由社队企业向乡镇集体企业转变,这个转变问题不大,主要是由于当时企业劳资关系问题不大。
上世纪九十年代,向私人企业转轨后,国有企业抓大放小以及私人资本出现并壮大起来,这就出现新的劳资关系。
外资也是私人资本,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为引进资本、技术、管理经验而大力引进的,这些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业。
从五十年代的日本,到六七十年代的“亚洲四小龙”到八十年代的中国大陆,国际劳动密集型资本向中国转移,中国廉价的土地、劳动力以及较低的环保要求,吸引着投资者,成为国际资本转移的“洼地”。
前段时间发生的本田工人罢工,富土康跳楼事件,就是发生在外资、台资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中。
同时,国有企业也经过向现代企业转变,逐步资本化,从国有企业变为国有资本的过程。
这样,国内形成了三大资本,即外资、民营、国有,它们所有权结构不同,但都是资本。
对应的是一个迅速形成的雇佣劳动者阶层。
那么这样,劳资关系成为九十年代来最为突出的关系,它和城乡矛盾、区域矛盾是交织在一起的。
这一过程,即内部改革和外部开放,对这个过程我要说两句话。
第一句话就是说,大量的资本向中国移动过程中,确实大量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滞留在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比较快地和资本相结合。
第一代劳动者基本接受这样一种安排,低薪、无保障的条件,因为他们只要走出农村,和资本结合,就能产生远远高于农村的效率,第一代农民工主要是解决就业问题。
那么第二代农民工,他们多半生活在一个较好的条件下,他们相当一部分是独生子女,接受过较好的教育,也没有务农的经历,城市化要求也比他们的父辈紧迫的多。
所以第二代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动者和资本的冲突不可避免,这是一种常态,没有发生反而不正常,而且他们的要求也不过分,是应该而且必须满足的。
他们主要要求是加工资、加班必须给钱,还没有完全社会保障的要求,也没有提出城市化的要求。
他们是不是能接受父辈的那种安排,长期往返于城乡之间,最后还要返回农村?
多少人接受?
这是有待于研究和观察的问题。
从企业的角度,从政府政策上来讲,也对他们的要求做出比较迅速的反应,如本田加工资,富士康也加工资,最低工资上调,逐步落实解决农民工综合保险随就业转移的问题。
就是说,农民工对目前劳动的条件、时间、报酬,提出的条件是合理的,是能够加以合理满足的。
当然,当今经济全球化了,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资本全球化,但劳动力并没有全球化。
所以,资本全球化的条件下,中国劳动者提出经济要求和劳动条件要求的空间是有限的,超出这个上限,资本就会外移,就会导致失业。
今后的主要问题是就业问题,其次才是就业的质量问题,包括就业的稳定性、报酬、条件、时间。
当务之急还是要解决就业问题,就业问题是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
所以我们保持经济平稳较快的增长,是和就业联系在一起的,能大量解决就业问题的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所以还要继续留住,政府要积极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向中西部转移。
这样,农民工可以缩短离家的距离,这种距离的缩短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的、社会的、心理的意义,这种意义极其重大,不要低估这种意义。
对中西部很多农民工来说,往返于工作地点和农村的家之间,可以加强家庭成员的联系,这样就解决了留守儿童、因分居带来的婚姻纠纷、父母养老等问题。
虽然他们的工资并没有增加,但是生活的质量大大提高了。
社会转型下的危机
本刊记者:
您刚才说的主要是劳资矛盾,这些主要是利益纠纷,但是还有如校园血案,永州枪杀法官案,这些是否和社会公平正义有关呢?
它们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呢?
曹:
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劳资关系的问题;其次是城乡问题,即小农和城市的关系问题;第三是区域问题。
对于各种恶性案件,带有报复性的恶性案件,估计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个就是面对如此巨大的转型,各个阶层都有观念、心理不适应的问题,已经形成的某种心理结构和价值判断和现实迅速变动的社会结构之间,如人际关系的变动,他们不适应。
这种不适应积聚着大量的挫折感,这种挫折感,在个别人身上表现为自杀,觉得生活是灰色的,无意义,就自杀,或者他杀,期望引起聚焦效应。
而媒体报道此类案件的时候,又产生了一定的仿效效应,如富士康跳楼。
原有社会关系的断裂,新的社会关系还在重组过程中,原有的不适应变动,这就是市场经济带来的后果。
人与人之间高度的竞争,以及相互攀比形成的压力,市场经济只提供挣货币和消费货币的机会,除此之外,它不提供任何意义。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成为相互利用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相互冷漠,相当一部分人无法适应这一冷酷的局面。
这种人在各个阶层都有,并不只是底层才有。
他们在这个世界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和安身立命的意义,这样一种情况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不是个别人,而是大量存在。
其中极端者会走上自杀或反社会的行为。
如果某些人找到一种极端的意义,会成立极端组织或反社会组织。
这种情况今后会出现,如极左翼的或者极右翼的组织,或者邪教组织,都有可能大量存在。
这些问题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同样苦恼,十九世纪的欧洲,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日本都讨论过这个问题。
大量的人口离开熟悉的村落、社区,涌入_个陌生人的社会,中国这一代农民工大体保持心理健康,这值得研究。
他们还是受传统价值观的影响,回家盖房、成家、生小孩、供养父母,承担责任,通过这样而获得生命的意义。
中国人面对如此大的社会转型,而大体保持稳定,这本身就是个奇迹,虽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宗教具有一定功效。
因为现在意识形态只有几个口号:
一是经济增长;二是大家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三是民族崛起。
这些宏大叙事对大部分人来讲并没有特别的诱惑力,也不能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更不能解决竞争带来的焦虑失落,这些是意识形态无法解决的。
本刊记者:
民族主义不也给相当一部分人尤其是年轻人带来意义吗?
曹:
这个对小部分人提供意义,如白领,他们日子过得还不错。
但是,对那些竞争中的失败者,民族主义能提供什么呢?
可能竞争中的自以为的成功者,民族主义的情绪还是不少的。
“增长、复兴、公平”是现在宣传的三大主流的价值观。
这对一部人来讲还是有-定吸引力。
本刊记者:
政府提出“公平正义”的口号,而现实中往往很多问题是由于公平正义的缺乏而引起的。
曹:
所以,讲第二个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遭遇到的各种不公平公正的事件,像剥削、侵犯、抑制,对于这些,我们有一个民间调解系统和法律系统来解决。
但是单靠律法系统来解决这种剥削、侵害、抑制,还是不足的,因为很多问题没办法闹到法庭上去,即使去了,成本太高,即使进入程序,也不一定能合理快速地解决。
有的诉诸法律,他们不解决,那就没办法。
法律是以证据的事实为依据的。
法律功效,一是定纷止争;二是除暴安良。
法律要对弱者实施法律救助,在执法的过程中公平有效,对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的公正,让老百姓遭遇不公正时能找到一个途径申诉。
这些年不断增长的群体性事件以及恶性案件,也充分地反映了转型社会的风险,以及存在着大量的不适应者。
转型过程中的分配不公以及公权力的滥用,都加剧了这些矛盾的激化。
本刊记者:
这些群体性事件、反社会案件等社会矛盾,未来会不会加剧呢?
曹:
这个很难回答,随着年轻一代的增加,受教育水平的提高,网络联系增加、信息流动渠道更加宽阔,他们对不公正的感受会更敏感,忍受度会更低,因此触发他们的抗议会增长。
我以为这是良性的。
这要求企业、企业管理者、政府决策者,更加重视他们的诉求。
总而言之,社会矛盾无处不在,最主要的是判断矛盾,找到新的机制协调矛盾,使得社会相对有序。
发现不同利益、尊重不同利益、协调不同利益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根本途径
本刊记者:
您提到了寻找新机制来协调社会矛盾,有学者也提出,“维稳必先维权”,社会稳定不是刚性的稳定,而是使各个阶层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您认为呢?
曹: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个阶层、各个家庭的利益的协调和满足,肯定是当代社会中最主要的现象,所以不同的利益不能用行政手段来解决,也不能用压服的手段来达到目的。
动辄用警察、武警等手段处理群体性事件,用这种硬性的手段来达到稳定,那肯定是有问题的。
所以要求执政者第一知道有哪些不同的利益,第二如何来协调不同的利益,比如拆迁,被侵害者起来反抗,你能强行拆迁吗?
那要协调啊!
补偿要合理。
有的问题要动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靠行政官员的指令,靠行政权力来解决,肯定不行。
问题是,现在的行政官员对自己的权力特别迷信,官大一级压死人,官管民的意识在有些官员头脑中还很严重。
所以,要发现不同利益、尊重不同利益、协调不同利益,这才叫执政能力啊!
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在一对矛盾中协调,如果剥夺一方利益,—方压制另—方,这肯定是不合时宜的。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
本刊记者:
现在党和国家大力提倡“依法治国”,但是现实中很多的社会矛盾是行政权力的滥用导致的,如官员腐败、违法拆迁、暴力城管,那么如何落实依法治国呢?
曹:
中国的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
在现有的政治架构里面,党政相对分离,以及监察部门的垂直领导,用法来监督政府各个部门,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讨论很多年了。
我们的监督部门很多,党内有纪检委,行政有监察机关。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政府,依法治官,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先决条件。
如何对官员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讨论了多少年啊,主要是针对党政腐败。
权力的过度集中是腐败的主要原因。
有人认为舆论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
选举民主有利于政治的清廉,那么第三世界大部分国家都实行选举民主,但是他们大者陂有实现政治清廉。
看来,腐败和转型过程有关系,和政体的关系不大。
按照国际透明指数评价,印度的腐败指数高于中国。
印度的民主在第三世界中算比较成功的,没有出现大的动荡,政治相对稳定,但是并不妨碍它的腐败制度化。
俄罗斯也实行多党选举制,但它的腐败也已经制度化。
第三世界的军事政变大都打着反腐败的旗号上台的,但是他们上台后仍然腐败,很多东南亚的国家就是这样的,如菲律宾、印尼。
腐败和转型社会有关,至于还和其他什么因素有关,还值得研究。
当前有一种倾向值得我们注意,货币已成为人们一切动机的动机,占有财富和消费财富成为这个社会的动机,这种动机弥漫于社会的所有阶层,要求执政的公务员没有这个动机是不可能的,要求学术界没这个动机也不可能,人人急于成名,转化为利,所以学术造假也不可避免。
曹锦清: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社会学教授、博导,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著名社会学家、三农问题专家。
主要著作有《现代西方人生哲学》、《平等论》、《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合著)、《中国单位现象研究》、《黄河边的中国》、《中国七问》、《如何研究中国》等。
源头治理,依法治国
文/孙延宏
2010年3月23日到5月12日,短短一个月19天,接连发生6起校园凶杀案,共伤亡95人。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种矛盾激起的群体突发事件和个体极端事件此起彼伏,出现矛盾升级、危害日重等现象。
面对这样的情形,人们不禁疑惑:
我们的社会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针对近几年来的社会危机事件,国内外学术界和新闻媒体做了诸多分析。
概括起来,此类事件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突发群体性事件。
一般由某件小事引发,由于围观和参与者增多,导致行为失控。
这种事件背后的原因很复杂,却多伴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如:
政府失去公信力,加之政府工作人员处置欠妥,促使参与者平时集聚的怨气和不平找到发泄渠道。
这其中也不排除敌对势力和消极人群的煽动,最后酿成政府办公地点被围攻,工作人员被殴打的局面。
二是社会转型中因心理失衡产生的社会危机事件。
此类事件多由劳资矛盾、拆迁关系双方或者商家和消费者的矛盾引发,其背后往往存在企业社会良知的消失、政府有关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等原因,也有舆论引导不当造成的被动局面。
三是个体心理失衡引发的极端事件。
因为社会疏离,个体的心理动态事先没有被发现,因而造成后果严重的悲剧。
社会各方面对这些群体缺乏关注,忽视或蔑视他们的利益,社会应对心理危机的机构不健全。
总体而言,此类事件的参与者多数为低收入贫困人口,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失业、收入偏低,住房、医疗缺乏保障等原因,生活艰难,产生生存危机感,希望通过对抗形式维护自身权利。
他们多半没有严格的组织、计划和准备,寄望凭借群体的力量声势和工具等,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甚至有人进而侵害更弱的对象。
他们中的一些人曾试图寻求公正的做法途径,但在过程中却遭遇不利。
劳资矛盾、征地拆迁等多以安置费等财产利益为主要目的,要求公平正义;引发命案的,往往以明确的伸张正义为目的,也有的是为维护生存和法治的尊严;大量无关人员参与的,多起因于与民争利之类的粗暴执法行为或环境污染等。
归结起来,言路不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使部分社会矛盾无法及时化解,这是民怨集聚和矛盾得被激化的重要原因。
清理废止与上位法抵触的“土法规”和“土政策”
从法律视角分析,化解社会矛盾,就是要依据法律和条例,清理现有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我国社会矛盾纷争的焦点,多集中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单位系统内部的“土政策”上。
而越是效力低、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其与上位法抵触的数量就越多。
以群体突发事件发生率较高的因动迁、拆迁补偿引发的事件为例:
目前,拆迁依据的仍然是1991年制定、2001年修订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这个条例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与上位法抵触。
依据《立法法》“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条例的法律位阶是行政法规。
《立法法》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的强制执行只能依据法律,但是这个《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效力位阶不够。
其次,商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双方是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关系。
公益拆迁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被拆迁方处于弱势地位。
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区分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
第三,是一些省市制定的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等,多半放大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缺陷,使本来有缺陷的条例在具体执行时更是雪上加霜。
第四,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出现,国家行政权力才可以对私人财产征用或征收。
即使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由征收、征用私人财产,也要受法律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的限制。
商业拆迁行使公益拆迁权力的现象,应当自上而下,立即禁止。
再比如城管问题。
1997年我国第一支城管大队在北京宣武区成立。
自诞生以来,城管在全国迅速普及。
但是,一直处于试运行状态,迄今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城管法规。
有关城管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城管的执法权问题。
有人认为:
行政处罚法第16条就是这支队伍产生的直接法律根据。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国务院明确授权省级政府办城管的法规或文件是否存在且不说,即便存在,也没有用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所以,行政处罚法第16条并不能作为城管设定处罚权的直接依据,城管的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依据。
在这一点上,建议国家有关部委或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执行违反上位法的决定和命令,损害国家法律位阶秩序,有损于国家法律的严肃完整性与统一性,也降低了国家机关自我维护修复、自我纠错机制能力。
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有悖于政府职能、执政理念和公务员的价值伦理。
所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建议国家权力机关,尽快清理废止与上位法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单位系统的“土政策”,规范政府的法规、规章、文件和执法行为。
改革目前一切有悖法治精神的制度
社会矛盾突发事件,本来可以采取调解、协议、复核、申诉、控告、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如今却出现游行示威请愿、聚众围堵、罢工、罢课等极端方式。
这与我国民众法治历史文化的缺失有关,发达国家公民遇到纠纷习惯找律师,中国人却习惯找领导。
这反映民众的法治意识比较薄弱,没有信仰法律的文化习惯。
中国的老百姓法治观念淡漠,但是崇尚“侠文化”,公平公正、伸张正义的观念却根深蒂固。
违不违法老百姓不在意,但是,不可以不讲理。
他们用一种善良、纯朴、原始、落后的观念,衡量是否“讲理”。
从当代史看,1949年建立新中国开始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这30年,中国的法制建设十分薄弱,基本没有颁布什么法律。
直到1979年我国才有了刑法和刑诉法。
以后陆续出台一些法律的年份是:
1980年婚姻法、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民法、1989年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1993年公司法、1994年劳动法、国家赔偿法,1996年行政处罚法、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权法……
实行“依法治国”后,一些地方法规立法技术落后、立法理念有悖于法治精神。
法律是社会矛盾的最后条底线。
依据《立法法》,首先是具体法条不能与上位法抵触,其次,法律、法规的制定,对调整相应的法律关系、对人的行为等都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在立法阶段,这种导向作用是可预期的,是为了体现法律的抑恶扬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那么,权力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时,理应充分考虑具体法条规制的内容所产生的后果,权衡厉害;对该条款产生行为的各个逻辑锁链的可能性进行精密慎重的推断,以避免不利后果。
缩小宪法文本与现实差距
宪法本意是对权力专制的否定。
当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把人权、平等、自由、民主、法治写入宪法,遵循人民主权、人权保障、基本人权、法治、权力制约原则,这是宪法价值的合理性所在。
其中,权力制约原则包括分权原则和公权力制约原则。
即权力各部分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互相牵制,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权利的损害。
宪法就是国家权力的创制书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保障法律效力位阶秩序和平衡监督,是建立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自我修复功能的制度保障。
对提高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和党的政工干部队伍素质,使他们信仰法律,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养成模范遵守法律的习惯和形成模范遵守法律的工作氛围有重要意义。
对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保持宪法和法律的严肃性,维护国家法律的位阶秩序的严肃、完整与统一,有重要作用。
极端事件背后的社会焦虑
文/河中舟
2010年已经过去大半,虽然全国各地喜事不断,但“杀戮”与“自杀”,正在成为反映当前社会危机的两大关键词。
社会的焦灼状态通过一系列事件得到充分呈现,以致学校安全也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在引起国务院总理密切关注的同时,也使得以前敞开的校门,现今都由警察站岗。
但是,这似乎并不是最终的解决方案。
而对挥刀相向者而言,强者既不可敌,弱势者自然就成为牺牲品。
自杀与杀戮当然是极端的例子。
对一般大众而言,他们要面对的是,越来越大的生活压力,越来越重的社会负担。
“生存原子化”与社会分裂
这种社会压力,与中国的发展模式密切相关。
曾几何时,廉价劳动力被称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优势”,而高度统一的社会管理方式被认为是“优势之上的优势”。
中国社会在贫富差距曰益扩大的同时,社会矛盾也越来越激化。
而来自政府和司法体系的减压阀,并没有发挥出足够的作用。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发布的报告称:
“中国的维稳已经陷入恶性循环,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的结果是,越维稳越不稳,相反维稳本身成了不稳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然这只是研究机构所掌握的调查数据得出的结论。
而在司法领域,则一如既往地曝出如赵作海、把上访者送入精神病院的案例等。
而民间,缺少自我组织,个人原子化趋向已然更为严重。
富士康流水线上的员工们被视为是“碎片化生存”,而郑民生们的异常则在很长时期内并未为人所注意。
原子化的个人,则往往更容易爆发出不可控的伤害。
另一种焦虑:
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
新的不确定因素正在火上浇油。
被民间戏称为“蒜你狠”“豆你玩”等事件,预示着中国经济所面临的变数。
它和每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
经济问题后来变成了一个政治问题。
通胀预期,而不是通胀本身,更让国家发改委焦虑。
2010年3月22日,有笔者参加的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举办的2010年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即言:
把管理好通胀预期作为重要任务。
随即,5月14日、侣日、24日,国家发改委十日之内三谈物价——从“CPI同比涨幅会逐步回落”,到“二季度CPI将继续保持温和上涨态势”,再到“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稳定市场价格”。
5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要求“各新闻媒体要全面客观准确报道农产品市场价格情况,严禁虚假报道和有偿新闻,防止利用新闻报道为农产品炒作行为推波助澜”。
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
6月9日,国家发改委称,就在通知下发的第二天,《武汉晚报》和汉网仍以“中国农产品全线涨价恐整体失控”为标题,报道大蒜、绿豆和玉米等农产品暴涨情况,“对全国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已对其提出“严肃批评”,要求该网撤下不实报道,并责成该报就此事“写出深刻检查”。
而几乎同时,国家发改委点名批评《经济参考报》引用的国家信息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高辉清“下半年通胀压力巨大,预计CPI涨幅在7%左右”的观点。
同时有一系列的媒体有关物价的报道先后被点名批评。
包括武汉市委机关报《长江日报》“武汉市场奶粉全线涨价10%”的报道,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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