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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公正思想简评
西方社会公正思想简评
公正思想在西方可以说源远流长。
公正思想演变过程,是一个人类理性由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以及人类由不自觉逐
步走向自觉的过程。
总的来说,西方社会公正思想可以划分为古希腊德性论公正思想、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公正思想、近代功利主义和道义论公正思想、现代西方公正思想等不同发展时期。
一、古希腊的公正即美德
古希腊的公正思想主要是以德性论来体现的。
其中主要体现
在古希腊三大圣哲的思想上。
苏格拉底认为公正如同美德一样,是智慧的一部分,他认为:
“公正和所有的其他美德即是智慧。
公正的行为和一切以美德为基础的行为都是美的和好的。
因此,懂得这些行为依据所在的人们,就不愿意用其他行为来代替这种行为,而人们不懂得一些行为不能实现,偏要竭力去做,就会陷入错误。
这样,只有明智者才会做出美的和好的行为,而不明智者不可能做出这种行为,即使竭力去做,也会做错。
所以,公正和所有一切美的和好的行为都以美德为基础,那么,由此可见,公正和所有的美德即是智慧。
”
柏拉图在继承苏格拉底哲学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德性公正论。
他的《理想国》被称为古代的《正义论》。
在
《理想国》中,柏拉图试图为他所生活的古希腊奴隶制城邦生活建立一个理想的公正原则。
他在批判原来所谓智者的利益决定公正思想的基础上,阐述了城邦公正应分为个人公正和社会公正的观点。
他认为,就个人而言,公正是四德(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之总。
个人公正就是在智慧的引领下,使人的灵魂各个组成部分各司其职,各自做好自己分内的事,而不干涉他人;社会公正,是针对城邦而言的,社会公正就是组成国家的各个阶级,按照自己的职能各尽其职。
柏拉图进一步将公正分为绝对公正和相对公正,认为相对公正是现实世界的公正;绝对公正是理念世界的公正,是本体善,是一切“善”中最好的善。
相对于苏格拉底来说,柏拉图对公正理念的理解,更加符合社会现实,对后世的影响也更深远。
亚里士多德在继承柏拉图公正观的基础上,不仅把公正看作是一种道德意识情感,而且还进一步认为,公正还表现在人的行为中。
他指出:
“我们看到,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做公正的事情。
不公正的意思也是这样。
”亚里士多德把公正与守法和均等联系起来,他指出,“不公正分为两类,一是违法,二是不均,而公正则是守法和均等。
”“既然不均的人是不公正的,那么不均的事务也是不平等的。
在不均等的事物之间存在着一个中点,这个点就是均等,因为任何行为中都存在着多或少,所以也就存在着中庸。
”
那么,如何在现实中实现公正理念?
亚里士多德具体将公正分成两大类:
一类是分配公正,一类是法律公正(矫正公正)。
为
了防止不公正的发生,防止让“相等的人分得了不相等的事物,不相等的人反而分得了相等的事物”这种事情发生,就要“根据各取所值的原则这是很显明的,没有人不同意,应该按照各自的价值分配才是公正”。
亚里士多德也看到了“所谓价值对每个人的说法却各不相同。
平民派说,自由才是价值,寡头派说,财富才是价值,而贵族派说,出身高贵才是德性”。
他因此看到,理想的分配公正在现实社会中遇到困难。
他也同时看到了分配公正应用范围的有限性。
于是,他的法律公正(矫正公正)就出场了。
亚里士多德支持法律上的裁判公正,他说:
“法律则一视同仁,所注意的只是造成损害的大小。
到底谁做了不公正的事,谁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谁害了人,谁受了害,由于这类不公正是不均等,所以裁判者就尽量让它均等。
”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公正理论实质内容是平等,要在现实中做到平等,就需要有法律保证。
他将公正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和特定社会秩序的原则。
公正的实现涉及到包括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在内的各种利益的分配。
而要切实实现公正就需要做到法律公正。
法律公正是为了维护人们共同政治利益而产生的。
相对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第一次提出了具体的法律公正,他认为分配公正和矫正公正的实现要有具体法律公正来保障。
这在当时是重大的进步。
总之,从苏格拉底的抽象公正即美德思想,经柏拉图的德行公正论,最后到亚里士多德的分配公正和法律公正的结合,古希腊的公正论思想不断由抽象走向具体,由单纯理念不断走向实然和应然的统一。
古希腊公正思想的发展过程告诉我们:
公正问题正由宏观的伦理公正不断向政治公正、经济公正和法律公正各个微观领域扩展。
二、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公正论
历史发展到中世纪,哲学成为神学的婢女,公正理念也就自然融入到宗教理论体系当中。
此时,公正论成为神学公正论,而公正理念也正逐步失去它的理性力量,也只有通过所谓神的正义才能体会到公正的作用。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奥古斯丁和托马斯?
阿奎那。
奥古斯丁把公正理念彻底神化。
他认为,对所有的人而言,个人公正就应当是归顺上帝,“至于公正之德,其职责在乎使每一个人尽其天职,因此在人自身中有某一种自然的正当理法,要使肉体归顺乎灵魂,灵魂归顺乎上帝”。
奥古斯丁还进一步以上帝的权威作为判断现实生活中公正与不公正的绝对标准,而且用上帝之国和世俗之国为标准来理解绝对公正和相对公正,认为我们人类保持社会秩序就是公正。
而到底什么是秩序呢?
他认为,真正的秩序就是人的肉体要服从灵魂,灵魂要服从上帝,世俗之国要服从天国。
中世纪最大的经院哲学派代表人物托马斯?
阿奎那进一步将基督教神学公正论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公正论结合起来,系统地阐述了不平等的公正观,将公正区分为自然公正和实证公正、个八公正和社会公正,使公正理念更适合于封建教会统治。
在他看来,政治公正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社会公共利益则是上帝法的绝对公正的体现和维护,而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个人利益也是正常的。
公正就是人的自身行动要符合理性的社会秩序,也就是要符合现存的封建等级制度,普通社会群众要服从教会和君主的绝对统治。
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公正论,把公正理念融入到神学体系中,虽然为公正思想在中世纪那种黑暗的世俗社会中得以延续提供了条件,但是这种公正思想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哲学的理性力量,带有了宗教的神秘色彩。
三、近代的功利主义和道义论近代功利主义思想产生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英国。
功利主义正义论思想最核心的内容是功利主义原则,是“后果论(consequentialism)”。
功利主义关注的是人的行为的结果,最大的贡献是提出一个解决道德问题新思路,就是把人从传统的道德观念中解脱出来,更注重人类的福祉变化这一现实标准。
密尔作为功利论的代表人物,在《功利主义》一书中,详细论证了公正与权利的关系。
他认为,公正问题与个人权利相关。
密尔指出:
“凡有权利的场合,都是公正问题,不是仁慈问题。
”“公正观念的本质,就是个人权利观念。
”如何才能保护个人权利,也就是实现社会公正呢?
密尔进一步指出:
“无论我们把什么事情叫做一个人的权利,我们的意思就是说,他可以合法要求社会用法律、或是教育与舆论的力量使他保有这个权利。
”他将公正理念与现实社会法律联系起来,认为法律及其条令在公正观念中占有主导地位,而主张公正原则就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功利主义理论也不可避免地有它的弊端,它无法说明公正与传统美德的关系,甚至将公正与美德对立起来。
功利主义无法解决的问题,正是近代义务论试图解决的。
18世纪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
康德是义务论的代表人物。
他认为狭义的伦理道德法则决定人们意志的内容,而正义法则则是人们自由意志选择行为的外在表现。
道德法则是无条件的绝对命令,对于我们所有的人有普遍的约束力,而正义法则则是一种外在行为表现,“外在地这样去行动,你自己意志的自由运用,根据一条普遍的法则,能与所有其他人的意志并存”。
康德也把正义看作是一种普遍的法则,也就是每个人自己的自由必须要受法律的限制,以便能够与其他人的自由协调一致。
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干扰了其他人的自由,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和自由选择就是不正当的。
在此条件下,自由成了人的权利。
从以上可以看出,康德的正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普遍性。
康德用理性的思维方式来理解和看待正义,认为只要是人都拥有同样的理性,当然正义也就具有普遍性的特点。
康德正义理论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把正义与强制联系在一起。
在康德看来,每个人都有追求自由的权利,都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去追求自己的生活目标。
但是,每个人对于自身目标追求的过程中,有可能与他人的目的相冲突,甚至与整个社会利益相冲突。
这就需要法律出场,需要用法律来规范人们之间的行为和关系,法律可以调节人性的弱点,可以限制和协调人们之间的权利要求,这样可以使人们更好地和谐相处。
法律与强制是相联系的。
也就是说,强制具有正当性,是现实生活中维护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条件。
在康德看来,强制是维护每个社会个体自由和社会公正必不可少的条件,强制具有正当性。
四、当代的权利平等思想以权利平等为中心的社会公正理念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关注的焦点。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罗尔斯和诺奇克。
罗尔斯的《正义论》充分体现了他对正义的追求和探索。
罗尔斯把正义的对象看作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正义原则主要是通过调节社会制度,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事实上存在的原初起点(原初状态)的不平等,用理想的正义为现实的正义提供指导。
罗尔斯正义思想主要是社会正义,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在他看来,这一首要价值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也就是公正,社会正义的实质在于公正理念的确立。
罗尔斯正义观的内容是从起点公正、过程公正和事实公正三方面阐发的。
第一,起点公正:
罗尔斯正义观的出发点。
罗尔斯的《正义论》虽然通篇都在论证理想的正义,但其主要目的是试图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尽力达到一种事实上的平等。
他所论证问题的前提是一切社会所要遇到的现实问题一即所有社会成员出发点的平等问题。
起点公正即全体公民的权利平等、人格平等和机会平等。
权利平等是指公民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格平等是人人都在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中拥有平等的、独立的人格,人格权不可侮辱。
机会平等,即每个社会成员在分享和使用公共资源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政治活动中的参与机会要平等;参与市场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竞争权利。
理解起点公正,就要正确理解原初状态的事实不平等。
人从一出生就有不同的社会出身和自然天赋,这是我们无法否认和无法选择的自然差别,而这些差别对人的影响很大,甚至影响某些人的一生。
这些差别是一种既定的事实,无法改变的事实不平等。
所以我们就必须从全社会的角度考虑,提出一个相对合理的解决途径。
罗尔斯则从社会基本结构入手,也就是从制度角度来寻求解决途径。
罗尔斯站在最少受惠者的立场考虑问题。
他指出,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首要善)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符合每个人的利益。
由此他提出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期望通过这两个原则来达到事实上的平等,而这种平等实际上是以对弱势群体和精英群体的不同等对待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为了事实平等,而打破了原有的形式和内容的平等,因为这种事实的平等就是对起点不同的人使用不同等的尺度,从而必然造成事实的不平等。
笔者认为,罗尔斯虽然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是一个纯粹抽象的理想主义者,但他的起点公正理念的出发点是合理的,他用差别原则给予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从而缩小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之间的结果方面的差距,这种关注弱势群体的思维方式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第二,过程公正:
罗尔斯正义观的核心。
过程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分配公平。
过程公正是程序自身的制定公正与否和公正的程序能否在实践中得到正确地实现两者的统一;分配公正是每个人能否得其应得。
过程公正是罗尔斯公正理念的核心。
在罗尔斯那里,过程公正主要体现在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上面。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每个人的利益;并且
(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睇一个原则简称平等自由原则,罗尔斯认为任何人不分种族、信仰、宗教、性别、出身及社会地位,都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权利高于权力。
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至高无上性,任何人不可以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加以侵犯。
他主张有限政府权力,坚决反对政府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对公民正当权利进行侵犯,因此,要在政治方面确定和保障公民享有平等自由权利,实现过程公正。
第二个原则是针对社会和经济利益而言的。
用于规定社会及经济领域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
罗尔斯强调第二个原则中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
公平机会是指每个人无论何种种族、出身和信仰都有同等的机会去接受教育、创造财富、谋取职业、获取他所向往的幸福生活以及相应的社会地位和福利。
差别原则实质是强调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给天生处于劣势地位的弱势者以某种补偿,以便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少受惠者的境况。
平等自由原则为程序公正提供可能实现的政治前提,差别原则为程序公正提供了在现实经济环境中运行的客观保障。
第三,结果公正:
罗尔斯公正理念的最终追求。
罗尔斯在《正义论》第39节中,着重强调了对弱势群体在分配问题上需要特别关注。
他认为要实现社会最终的结果公正,在现实的正义选择上就要把公平看得比效率更重要,因为仅仅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是正义的,应当寻找既有功利也是正义的分配方式。
于是他指出结果公平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一是横向公平,即对同等能力和经济地位的人实行同等待遇;二是纵向公平,即对不同能力和经济地位的人实行差别待遇;三是要做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相结合,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在这里应该受到储存原则的限制,代际公平也包括在公平正义原则当中。
实际上,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发展和代价是并存的。
在横向上看,任何社会的进步和强势群体财富的积累都离不开弱势群体所付出的相应牺牲和代价。
社会总体资源是有限的,强势群体是从整个社会,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是从弱势群体那里得到相对多的财富的。
从纵向上看,要努力做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兼顾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所以,在社会的再分配过程中我们需要强调结果公正,在不抑制社会发展动力前提下,在提高社会效率的基础上兼顾公平,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向弱势群体倾斜,努力做到事实公平。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学理上是西方近代启蒙思想家所设计并向往的自由、平等、博爱“理想王国”的当代新版本,他对社会公正问题的理解涉及到西方社会体制的许多问题,大都有很独
到的见解。
但纵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他的两个基本原则的理想主义色彩较浓,具有明显的道德主义倾向。
道德的确在社会历史发展中起到不可忽视的导向作用,但纯粹的道德阐述恐怕不是完整的理论。
任何理论的产生和践行都需要客观的物质条件,没有
较为成熟的社会条件,正义理论就无法真正实现。
在罗尔斯的整个正义理论中,几乎根本没有涉及到物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决定作用。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
社会意识根本上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存在的制约的,忽视和否认这一点,任何改变社会的理想都是不现实的。
诺齐克是罗尔斯在公正问题上最著名的论战对手,他的《无
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与罗尔斯的《正义论》齐名。
诺齐克主张“最小政府”原则,他认为政府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需要而产生的。
他认为处于无政府自然状态的个人,拥有支
配自己行动和所有财产的全部自由,个人权益的不可侵犯性是天经地义的。
他进一步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个人要强化自己的权益,就必然相互冲突和侵犯,需要地区性联盟,进而发展成为国家即
最小政府。
政府是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而产生的,人们和政府之间唯一的关系是保护个人权益的雇佣关系。
因此,他认为当代最理想的这种最小政府,其职能也就仅限于保护个人权利,而其他的诸如反对暴力、诈骗和盗窃等等其他扩大的职能就会侵犯个人权益,是不正当的。
诺齐克的“最小政府”说,实际上是他的极端自由主义个人价值观的体现。
他在1981年的《哲学说明》中再次强调个人意志自由是人的本质,一切决定论都会限制或扼杀自由。
诺齐克的这种极端自由个人主义抹煞了现实的人作为社会个体客观地存在于社会关系中的事实,也无视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目的的内在关联性。
在社会产品分配方面,诺齐克不是主张分配正义,而是主张持有(hold)的正义。
他认为,“持有的正义理论的一般纲要是:
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根据不正义(由前
两个原则确定为不正义)的矫正原则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
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整体(即分配)就是正义的。
”嘴齐克持有正义理论包含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就是根据公正的步骤,从公正的状况中获得,这本身就是公正的;二是转让的公正性原则,只有自愿的转让才具有正当性;三是矫正性原则,就是对持有中的不正义必须进行矫正。
诺齐克排斥一切“再分配主义”,他提出“权利论”的分配正义观,主张个人有绝对的在生产与交换中享有全部应得财富的
权利
总的来说,罗尔斯与诺齐克争论的实质是,正义优先眭的依据究竟是来自平等价值的首要性还是基于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换句话说,也就是正义到底是权利的分配还是权利的维持?
罗尔斯
和诺齐克分别代表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有关正义理论的两大倾向。
罗尔斯是社会正义论的集中体现者,他偏重于经济平等,努力照顾生活境况较差者。
而诺齐克则是程序正义论的代表人物,他在继承古典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础上,立足于个人权利,强调财产分配的非模式化。
但两人有一点是共同的,即立论的逻辑前提都是个八权利至上的自由主义。
通过梳理我们可以看出,西方社会公正思想从产生、发展到完善的历史过程,经历了一个由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的流变过程,是人类理性由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也是人类由不自觉逐步走向自觉的过程,更是人类不断解放自身的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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