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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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
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
保障体系;调动本公司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
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
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
规定》以及浙江省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
案。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
1、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
旨在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养老
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全体职工的利益,
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发展。
2、充分体现公平与兼顾效率的原则: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
水平;结合本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合理。
3、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企业年金方案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
协商,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原则:
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
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
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的原则:
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的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
的发展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章方案参加人
第四条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正在
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公司职工(临时聘用人员、
内退人员不含);
2、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足额缴费义务;
3、方案实施后新加入本公司的职工(组织调动除外),在试用期满
后可以加入本计划;
4、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第五条方案参加人的权利
1、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2、有权了解公司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
3、有权向公司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
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分其个人账户归属个人的余额;
5、由于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参加职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
请赔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方案参加人的义务
1、参加职工需如实向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2、参加职工需根据本方案规定按时供款;
3、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方案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和程序
参加职工退出计划的条件及程序本方案实施后,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退出本方案:
1、达到国家规定领取条件的(指参加职工退休、出境定居以及死亡);
由公司代职工直接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申请时需填写相
关申请书和提供领取的所需证明。
2、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参加职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由公司开具解除或终止劳
动合同关系证明,公司凭此证明代职工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办理退
出企业年金计划的手续,并提供其他所需的证明。
第三章资金筹集方式和分配办法
第八条公司的所有制性质
本公司属于省国资委所属企业,资金的筹集和缴费办法需符合国家
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按下列时间、比例和方式计提: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公司和参加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1、公司缴费时间为次年3月。
2、本方案公司缴费按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上一会计年度实际发放工
资总额的5%提取,从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
当年度公司缴费部分连同上年度公司帐户中归集的未归属权益部
分,在个人帐户间进行分配时根据不同职务和工龄确定不同的分配
比例。
分配公式如下:
某职工分配金额=公司缴费部分总额×60%×该职工的职务系数/参
加年金计划职工的总职务系数+公司缴费部分总额×40%×该职工的
工龄/参加年金计划职工的总工龄数。
上述分配方案主要经营者(班子成员)的个人分配额度不得超过职
工平均分配额度的3倍;如超过,3倍以上部分在其余职工中按第九
条第2点的分配公式进行二次分配。
职务系数设置如下:
职务
分配系数
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副总经理
部门经理
部门副经理
主办
副办
办事员
3、个人缴费金额为公司为其缴费金额的25%,以后年度比例视情况
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应由公司和职工协商确定逐年提高,最终与公司缴费相匹配,由公司在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方案参加人退出本方案则停止履行本方案约定的缴费义务,公司为该参加人的缴费也同时停止;本方案中止后,公司可以停止履行本方案约定的缴费义务,方案参加人也有权停止个人缴费。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方式第十一条账户的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
由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管理机构为每位参加职工分别开立个人账户;同时建立公司账户用于归集未归属权益。
第十二条个人账户的维护与变更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的日常维护与变更,包括:
1、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2、公司缴费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3、定期进行投资运营损益在个人帐户和公司帐户间的分配和记账;4、公司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损益分配尾差的处理;5、计算企业年金待遇;6、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7、与个人账户和公司帐户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的转移
方案参加人变动工作单位并且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时,
该方案参加人在本方案中的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就业
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的账户管理人中进行管理。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
一:
1、参加职工未参加新的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或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以及发生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
2、方案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3、本方案中止。
则该职工的个人帐户转为保留帐户,由本方案的帐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的注销
当参加职工的个人账户满足下列条件时,则注销其个人账户:
1、方案参加人在领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注销;2、方案参加人在退休前身故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
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的,其个人帐户将被注销。
第五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结合权益归属规则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获得的损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与公司、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分配公司缴费按照本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参加人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参加人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损益,按净损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财产归属权益的确定:
1、个人缴费及该部分的投资损益完全归属职工个人。
2、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竞业限制等条款或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以及因以上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损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动离开公司,公司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
资损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4、退休、退休前身故的职工,公司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损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5、其它未尽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未归属权益处理对于按照权益归属规则扣除的公司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损益归集于公司账户中,纳入下年分配额度并按第三章第九条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六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十九条支付条件本方案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已办理退休手续;
2、在退休前死亡;3、出国定居。
凡职工未达到以上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
第二十条支付方式
方案参加人符合上述企业年金待遇条件可选择以下方式领取:
1、一次性领取:
按照职工其个人账户上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受益)一次性全额领取;
2、分期领取:
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职工不同的选择,以其个人
账户上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损益)为基数进行分期计发。
第二十一条计发办法
对于满足不同支付条件的情形,不同的计发办法如下:
1、退休领取:
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若选择分期领
取,原则上为按月领取;
2、退休前身故领取:
由职工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3、出国定居领取:
可根据职工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
第二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职工可以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
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
职工也可以随时以书面
的形式撤回或修改指定受益人。
第七章中止缴费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中止缴费的条件
公司在本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
1、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兼并、解散、破产等情况;
2、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本方案;
3、本方案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公司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或暂缓缴费,等消除以上情况后再恢复缴费
或补缴缴费;如果无法消除以上情况,公司可以申请终止缴费。
缴
费中止时,按照本方案建立的个人账户、公司账户等仍然有效,并
继续存在。
第二十四条职工个人中止缴费条件
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职工可以申请中止缴费:
1、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达到国家规定领取条件的(指参加职工退休、出境定居以及死亡);
3、职工因公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丧失缴费能力;
因上述第一、二种情况导致个人中止缴费的,公司为其提供公司缴
费也同时中止;出现上述第三种情况时,公司继续为其提供公司缴
费。
第八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企业年金方案设立的程序
本方案草案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起草,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
职工大会协商审议,经半数以上的参会代表民主表决通过后,以书
面形式报送省国资委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公司和职工授权其行使委托人权利。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财
务部、审计部、投资部等组成。
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集团人
力资源部兼),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制定本公司年金实施方案;编制
年度年金缴费计划及预算;代表参加职工行使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
选择权;参与集团企业年金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八条管理费用支付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在运营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如下:
1、受托费:
受托人收取的受托费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
产中列支,每年列支金额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
0.08%。
2、托管费:
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
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每年列支金额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
值的0.02%。
3、账户管理费:
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公司另行支付,1元
/月/户。
4、投资管理费:
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
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每年列支金额为固定0.3%+超额损益的15%,
两项合计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2%。
5、其他费用:
其他与企业年金计划和基金财产相关的费用(如审计
费、律师费等)按照受托人指令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
产中列支,具体根据实际发生额度支付。
6、实际收取的费用以公司与管理机构协商的结果为准,并在相关的
企业年金管理合同中明确说明。
第二十九条争议的处理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由公司与职工协商;协
商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对本企业年金方案提出修改:
1、根据公司盈利情况,适时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但不得突破国家规
定的上限;
2、本公司半数以上职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3、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确定为
无效;
4、国家的企业年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十一条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程序
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需由公司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并提交职工代
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重新报省国资委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职工和企业年金受托人。
第三十二条企业年金方案中止的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中止本方案:
1、公司半数以上职工反对本计划的继续实施;
2、公司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的连续期限超过5年;
3、公司破产;
4、公司决定参加其他企业年金计划。
除了上述第四款所列情况外,本方案所建立的个人账户、公司账户
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
对于第四款的情况,本方案所
建立的个人账户、公司账户和基金财产将转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
第三十三条公司决定中止本方案,须报省国资委和劳动行政保障部
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职工和企业年金受托人。
第三十四条出现不可抗拒力量时,根据国家规定由公司决定企业年
金是否继续实行。
第三十五条本方案报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并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之日起开始实施。
由
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释义
企业年金:
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
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
指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
的自然人。
受托人:
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
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
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
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
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
机构。
个人账户:
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
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
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
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
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
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
规及政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中国建材集团
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中国建材集团有
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
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
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
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企业年金应覆盖大多数职工,对不同类
别的职工可以在单位缴费分配上区别对待,但差距不宜过大,在体
现公平、普惠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自愿平等协商。
单位及其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2建立企业
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职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调整原则。
企业年金发展水平应与单位的经营状况相适
应,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单位经营状况的变化适时
调整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条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第二章参加人员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参加本细则:
(一)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其他条件:
试用期满的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
动合同的职工。
第五条职工参加本细则的程序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职工填写《职
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①),经本单位审核通过后参加本
细则。
在本细3则实施后加入本单位的新职工,可在满足上述参加
条件的(□本月、√次月)起参加本细则。
第六条职工退出本细则的条件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三)其他:
职工可以自愿退出本方案,但应按规定提出书面退出
申请,经过本单位签章确认后即为退出本方案,退出本方案的次月
起停止个人缴费,本单位同时停止企业缴费。
其个人账户标识为保
留账户,仍在本计划中管理运作。
第七条职工退出本细则的程序职工达到上述退出条件后自动退出
本细则,单位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处理其个
人账户或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八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职工对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
2.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
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
权利;
4.由于个人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暂停缴费后,职工可根
据个人情况申请恢复缴费。
(二)职工的义务
1.授权本单位根据本细则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授权本单位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授权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4.授权本单位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管理监督;
5.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向本单位提供
变动情况。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九条企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
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
缴。
第十条单位缴费及分配单位缴费方式:
单位缴费总额每年为上一
会计年度工资总额的5%,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4%分配至职工
个人账户,职工个人(√月、□季度、□年度)缴费基数为本人上
一会计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新入司职工的首年个人缴费基数为试
用期转正当5月的工资收入,剩余部分记入企业账户,用于对计划
建立时临近退休职工的补偿性缴费。
(一)补偿范围为:
对于距离退休年限不足10年(含10年)的
参加职工,补偿缴费分配办法为:
职工退休时,计算其个人账户下
企业缴费子账户的积累额,当该积累额不足以支持该职工分20年
按以下标准领取待遇时,则对其进行补贴,以达到下述领取标准:
管理层预期退休领取标普通职工预期退休领取标准退休时间准
(元/月)(元/月)2017500400201851541220195304242020
5464372021562450202257946420235964782024614492
20256325072026651522注:
1.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上述标
准假设按3%逐年增长。
2.管理层指公司总经理助理(含)以上级
别人员。
(二)对于距离退休年限超过10年,不足15年(不含10年)
的参加职工,在其退休时,计算其个人账户下企业缴费子账户的积
累额,当该积累额不足以支持该职工分20年6按522元/月领取
待遇时,则对其进行补贴,以达到522元/月。
(三)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10年内,如企业中止或暂停缴费的,
则上述领取标准须适当下调,具体由本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
批确定。
(四)职工退休前因个人原因暂停或中止缴费的,则不享受上述补
偿缴费。
补偿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方式为:
本单位将根据职工
退休时企业公共账户的权益积累情况,确定是采用一次性还是分期
的方式,向职工个人账户拨付企业补偿性缴费。
补偿结束后,单位
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单位缴费分配办法,履行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
定程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企业账户余额的分配办法可通过集体协商另行制定,并
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但该余额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单位
缴费。
第十二条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方式:
职工个人缴费为职工个人缴费
基数的1%。
第十三条单位按(√月、□季度、□年度)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
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缴费的暂停、恢复和补缴.
(一)单位出现亏损、停业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暂
停缴费,职工同时暂停缴费;单位情况好转后恢复缴费,职工同时
恢复缴费。
因单位原因暂停缴费的,恢复缴费后单位可以视经济情
况予以补缴,职工个人(√补缴□不补缴)暂停缴费期间个人缴费。
补缴年限不得超过实际暂停缴费年限;
(二)职工个人可以申请暂停或恢复缴费。
申请暂停缴费的条件是
于缴费基数调整月(7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
效。
恢复缴费的条件是于缴费基数调整月(7月)提出书面申请,
并经本单位盖章确认后生效。
同时填写《职工暂停(恢复)缴费企
业年金申请表》(附件②),并经本单位确认后执行。
个人暂停缴
费期间,单位缴费也相应暂停,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
人恢复缴费时单位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暂停缴费期间的单位和
个人缴费。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本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账户方式
进行管理,为参加职工开立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
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8账户,分
别记录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
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
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保留。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
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
划或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
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按以下方式处理:
作
为保留账户在本计划中继续管理。
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
单位负担、√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的,其个人
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原单位继续管理。
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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