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设备管理制度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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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设备管理制度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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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控[受控]
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钢厂
制度编号:
GGLG/WH01.11.001-2014
制度页数:
共25页
设备管理制度
编制:
设备科
审核:
批准:
编写单位:
设备科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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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控[受控]
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钢厂
制度编号:
GGLG/WH01.11.001-2014
制度页数:
共25页
设备管理制度
编制:
设备科
审核:
批准:
编写单位:
设备科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前言
为积极响应公司全员设备管理的号召,全面完成生产任务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满足新的管理机制,规范和健全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制度,促进设备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做到“操、检”合一,加强和提高设备操作人员与维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技术技能,为生产提供一个优质、优良的设备保障环境,特制定本设备管理考核办法,以推动生产顺利进行。
一、执行本考核管理制度部门为设备科,行使设备管理职能。
二、考核必须严格按本规定执行,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随心所欲,一经发现对管理人员严肃处理。
三、严禁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当事责任人。
四、现场设备管理中,发现的特殊情况,点检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办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五、本考核办法解释权归设备科。
六、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日起执行,本办法未涉及部分按另发文件执行或根据现场情况酌情处理。
一、炼钢厂设备管理制度(通用部分)
二、炼钢厂设备包机到人制度
三、炼钢厂设备点、巡检管理制度
四、炼钢厂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五、炼钢厂设备润滑管理制度
六、炼钢厂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七、炼钢厂特种设备管理检定制度
八、炼钢厂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九、炼钢厂自动化控制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十、炼钢厂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办法
十一、炼钢厂能源管理考核管理制度
炼钢厂设备管理制度(通用部分)
一、设备状况指标考核
1、重、特大设备事故为零。
2、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98﹪。
3、主要生产设备可开动率≥98﹪。
4、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煤气、水、电消耗以及转炉煤气回收、蒸汽回收考核,具体到车间指标按《炼钢厂能源管理奖惩细则》执行。
5、材料、备件消耗具体到车间指标按《炼钢厂材料、配件消耗考核指标及奖惩细则》执行。
6、设备维护推行计划检修,严格落实计划检修完成率,各车间为100%,未达到考核责任单位200元/项.次,按月考核。
7、设备故障与事故影响生产按《炼钢厂设备运行“零”故障管理办法》和《炼钢厂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制度》执行。
8、备件材料供应率为100%,按月考核,凡因备件或材料不到位影响检修计划的完成,扣责任人100元/项.次;若影响生产,由责任人承担生产误时考核,同时考核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项.次。
9、厂被集团公司评为年度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则对设备科、生产车间主任、设备车间主任等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二、设备管理、维护、维修的划分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使设备维护、维修专业化、做到设备有人管理、有人润滑、有人使用、有人维护、维修,特将设备划分如下:
1、转炉车间设备:
(职责为岗位点检维护、日常管理)
(1)机械部分:
转炉本体及其附属设备、斗提系统、钢渣系统、散状料系统,氧枪升降横移系统、顶底吹阀门站、铁合金系统、合金烘烤系统、二次除尘烟道(从吸尘罩至主厂房内),高位料仓除尘、吹氩站除尘、铁水倒灌除尘(主厂房内部分),活动烟罩至固定段本体(氧枪插入口、下料管由转炉车间负责),钢包车、渣罐车、余钢返回车、拆炉机、铲车、铁水轨道秤、废钢秤、区域内的水冷却系统、铁水包修砌平台。
备注:
铁水运输机车及附属设备、机车铁路轨道系统属生产技术科。
(2)电气部分(现场设备):
除包含机械部分所指相关设备外,还包括炉渣跨、加料跨、转炉跨、钢水接受跨的北侧柱列的厂房房顶及以下照明(含吹氩站)和责任辖区内除行车电源箱(柜)和厂房房顶照明控制箱(柜)外的所有照明/动力/检修电源箱(柜)等。
(3)仪表部分:
除包含电气设备所指相关设备外,还包括辖区摄像监控、火灾报警和煤气报警系统。
2、连铸车间设备:
(职责为岗位点检维护、日常管理)
(1)机械部分:
连铸机本体及其附属设备,系统内液压站、氢氧发生站、中包在线烘烤器。
(2)电气部分(现场设备):
除包含机械部分所指相关设备外,还包括钢水接受跨北线至出坯跨的厂房房顶及以下照明和责任辖区内除行车电源箱(柜)和厂房房顶照明控制箱(柜)外的所有照明/动力/检修电源箱(柜)等。
(3)仪表部分(现场设备):
机械、电气所指设备的仪表,以及红外定尺系统、辖区的摄像监控系统。
3、准备车间设备:
(职责为岗位点检维护、日常管理)
(1)机械部分:
一次除尘HTST系统(末一段烟道及以后设备)及煤气回收系统、上料斗提机除尘、二、三次除尘系统、散装料除尘系统(除尘烟道:
主厂房外管道至风机房)、汽化系统、水循环系统、连铸跨平流池及所属设备、水处理系统、污泥压滤系统、空压机站、中间包倾翻机构、钢包、中包修砌平台及附属设备、铸铁机等。
(2)电气部分(现场设备):
除包含机械部分所指相关设备外,还所辖区域的厂房房顶(包括高跨)及以下照明和责任辖区内除行车电源箱(柜)和厂房房顶照明控制箱(柜)外的所有照明/动力/检修电源箱(柜)等。
(3)仪表部分(现场设备):
机械、电气所指设备的仪表,还包括辖区内的在线气体分析仪、火灾报警和煤气报警系统。
4、天车车间设备(职责为岗位点检维护、日常管理)
(1)机械部分:
所有行车,包括厂房房顶所有行车检修用电动葫芦。
(2)电气部分:
包含机械部分所指相关设备。
(3)仪表部分:
包含机械部分所指相关设备
(4)所有起重设备属柳起维保负责。
5、维修车间职责
(1)负责炼钢厂所属机械设备的点检(维修点检)、维护、保养、检修及按规定应报的备品备件。
(2)不包括柳起所承担的维保范围内职责。
6、电仪车间职责
(1)负责炼钢厂所属电气、仪表、自动化系统设备的点检(维修点检)、维护、保养、检修及按规定应报的备品备件。
(2)不包括柳起所承担的维保范围内的职责。
三、设备管理考核
(一)点检管理
1、设备点巡检严格执行《炼钢厂设备点巡检管理制度》。
2、设备包机人通过三级点检必须对所使用及维护设备进行认真检查,查出的隐患、故障应及时处理,并在点检表上签字,签字不全罚款10元/项,提前签字和代签者50元/次罚款,当班期间未检查、未签字扣50元/次。
3、明显的缺陷、隐患,岗位工未点检到而被车间、机电点检到的,对岗位工处罚20~50元。
4、专业点检发现的明显缺陷、隐患,岗位工、车间、机电未点检到的,对岗位工、机电各处罚20~50元。
5、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点检发现的明显缺陷、隐患,而岗位工、机电、专业点检工未点检到的,对岗位工、机电和专业点检工各处罚20~50元。
6、厂领导点检发现的明显缺陷、隐患,而岗位工、机电、专业点检工、分管技术人员未发现的,对岗位工、车间电钳焊仪、点检工、分管技术员各处罚20~50元。
7、凡因缺陷、隐患未及时发现而导致发生设备事故的,按设备事故管理办法及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设备科填报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整改,一次未做到扣款20元,车间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的,每次处罚20-200元。
9、各岗位必须及时向设备科报告本岗位设备运行的异常状况,否则每次扣款20元;造成生产误时的,视情节加重处罚。
10、未按规定传送相关信息的,发现一次扣款10-20元。
11、对较大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限时整改,未限时整改的,一次处罚20~50元;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向主管领导汇报,未制定防范措施的,每次处罚20~100元。
12、对及时发现隐患而避免设备事故发生的,由设备科报请炼钢厂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二)检修管理
1、为确保设备计划检修完成率,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必须及时安排,如需要变更计划,须提前与设备科进行联系。
未经同意变更计划,造成设备带病运行,使设备出现问题,每一次扣100元。
2、凡需集中停产检修的项目,各车间必须制订实施方案报设备科、设备副厂长审阅,准备工作到位后方可进行且原则上安排在白班,未做到考核责任单位100元/次。
3、点检人员或操作人员查出的设备问题,需当天必须安排临时检修的,报设备科,由设备科与生产技术科联系时间并安排处理,设备处理完成后车间需向设备科汇报并由设备科告知生产技术科调度室,未做到按造成生产影响的大小考核责任单位50-200元/次;未及时处理造成被迫停炉停机停车的,应按非计划检修考核责任单位,而属生产技术科调度室无故不安排的,则考核调度室200元/次。
4、各车间相关人员在接到设备科通知没有赶到现场参加检修的予以处罚50元次/人,并与单位领导挂钩。
赶到时间为:
现场5分钟;住厂区内晚上12点以前为20分钟,晚上12点以后为25分钟;住厂区外分别为25分钟,30分钟。
5、设备维护检修必须在所需工机具、原材料、备品配件齐全、人员到位等情况下方可执行,未做到扣车间100元。
6、设备检修后,要认真组织试车,各车间对相应的技术参数进行测试,作好详细记录,未做到每次扣100元。
7、检修完设备在投用72小时内,发生事故、故障,视为检修质量事故;维修人员因检修质量差造成二次检修的,按100元/项进行处罚(影响生产时间按生产管理制度执行。
);不能按计划时间完成检修任务应提前通知调度室,影响生产时间按生产管理制度执行。
(三)备件管理
1、凡需离线检修的设备,各责任车间必须迅速组织力量及时修好备用,以确保发生设备故障时有备件更换,未做到造成无备件更换,一次扣车间200-500元。
2、白班维修人员,必须在白班准备好常用材料、备件,未做到,造成设备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每次扣100元,影响生产按生产管理制度执行。
3、各车间需对外制作生产用工具、加工备件,必须先向设备科上报制作计划和材料计划,未做到,影响加工、制作,一次扣100-300元。
4、凡试用新设备、新配件各单位必须报主管设备副厂长审核,公司相关部门同意后方能试用,否则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
5、在更换备件前,工程技术人员、维修人员必须对备件进行检查,机械备配件要进行尺寸测量检查。
未进行检查就更换,在更换中发现备配件有问题,延误检修时间,每次扣20-200元;能离线试车的设备、备件必须试车,更换到在线设备上运行发现问题,每次扣50-200元,影响生产按生产管理制度执行。
6、各车间必须在每月8号、20号前将下月需组装、制作的备配件计划报设备科,经设备科相关技术人员分级审查后报设备副厂长签字下发,确保次月检修用材配件(加工、采购周期较长的,必须提前作好准备),未做到每次扣责任单位50-200元。
自制加工件必须把好质量验收关,入库后,经领出使用发现有质量问题,一次扣责任单位20-200元。
7、因设计图纸有问题,造成备件不能使用,按配件价值和该配件的重要性给技术人员和图纸审签人50-300元/次罚款。
8、更换下来的重要零配件如要报废,应上报设备科,未做到视价值大小按5%-12%处罚。
9、电机损坏后需外委应及时报设备科,未及时报设备科送修的,造成电机紧张影响生产,扣责任单位50~100元/次,另承担相应考核;若电机已送修未及时回库影响生产,扣责任人50~100元/次,另承担相应考核。
10、各车间技术人员、材料员应经常落实材料、备件实际库存情况,按照制造周期及时申报计划,未按制造周期及时申报计划的责任由各车间承担;设备科经办人员及时催办所需的备件、材料,超过制造周期未采购回来的责任由设备科经办人员承担;未做到考核责任人每次扣20-100元,造成影响生产或设备事故则另行承担相应考核。
(四)设备、备品配件修旧利废
1、修旧利废适用范围:
炼钢厂生产经营活动中更换的废旧设备、备件的修复,设备的报废、改造、工艺改变后形成的备件的利用、改进、代替等。
2、修旧利废申报程序:
2.1各单位需要修复的设备或备件,由车间统计并及时向炼钢厂设备科提出项目申请,经批准后,由各车间组织修复,修复后向设备科提出鉴定申请,由设备科上报公司进行价值鉴定。
2.2对库存积压或认为应修复的设备、备件可安排各车间进行修旧和利、改、代,凡指定的项目,由炼钢厂下发任务通知单,修旧后直接向设备科申请并由公司专门小组鉴定其修复价值。
3、严格执行公司装备部文件精神,并切实、有效开展工作。
4、对备品、配件修旧利废的界定:
凡是确认已报废、损坏已无使用价值或因工艺淘汰无法利用的零部件通过适当修理,使技术性能得到恢复,就能正常装配使用的已损坏或闲置的备品备件。
对于在正常设备维修过程中的修复内容,不能作为备品、配件修旧利废的范围。
5、设备科收到各单位申请表后,每半个月到现场进行鉴定,确认是否安排进行修复。
并拿出批复意见书面返馈给相关单位。
6、在修理过程中,设备科必须随时深入现场,了解、掌握维修实施情况,督促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实施维修作业。
7、修理结束各单位进行申报验收,视维修工作量的情况在一个月内由设备科组织验收:
确认工作完成情况;检查是否达到质量标准;实际投入维修资金(材料、备件、人工费等)。
8、修复创节约价值的计算方式:
修复创节约价值=市场采购价格×70%-修复成本-残值。
9、鉴定确认和申请奖励办法:
(1)凡各车间自己能承担且节约价值大于1万元的修复项目属于第一类,由各单位报炼钢厂设备科,再由设备科向集团公司鉴定小组申报鉴定确认。
原则上按照修复创节约价值的2%奖励所在单位;
(2)各车间提出需外委修复的项目属于第二类,必须由炼钢厂鉴定小组鉴定同意后报装备部委外修复,按照节约价值的0.5%奖励提出车间;
(3)对于修复后创节约价值小于1万元的项目属于第三类,每月28日前统计上报修旧利废领导小组审定,每季度按照节约价值的2%奖励所在单位。
(4)每季度由设备科统计后报装备部审批,按照以上办法进行奖励。
10、凡是申报采购计划单件大于1万元的备品配件,设备科要审核原备件失效原因。
凡具有修复价值的,令车间通过修复使其恢复技术性能,不再购置新备件。
11、对能进行修复利用的设备、备件,由于其价值小而未进行修复报废的,可根据检查或举报,一经查实,视其情节及价值大小对相应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该设备或备件残余价值的5-10%。
12、对未积极开展修旧利废活动的单位在经济责任考核制中扣单位奖金200-1000元。
(五)设备技术管理
1、未经设备副厂长同意,任何人无权带领外来人员进入资料室,炼钢厂任何人无权对外来人员提供技术与资料,每发现一次扣50-200元;情节严重的作下岗处理。
2、厂内部小型技改的奖励
2.1车间、科室提出的内部小型技改,经报主管科室审核后再报主管副厂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费用可进厂内部技改成本。
2.2厂布置的技改任务,要求责任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未按期完成,则考核责任单位100-500元/项,如不服从安排或工作拖沓,可由主管科室提出考核意见,报主管副厂长批准。
2.3若保质保量完成内部技改任务,要求项目负责人及时按规定格式申报到主管科室,经厂相关领导审批后,资料存设备科资料室,并按以下等级进行奖励:
奖励等级
效益(万元)
奖励金额(元)
一等奖
500以上
5000-15000
二等奖
300-500
3000-8000
三等奖
100-300
2000-5000
四等奖
50-100
1000-3000
五等奖
10-50
500-1000
鼓励奖
10以下
100-500
2.4奖励按项目参加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有功人员不得低于奖励的60%。
2.5厂内部技改项目可参加集团公司小改小革及科技进步奖的申报。
(六)操作管理
1、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的操作规程,否则按50元/次处罚。
因操作失误或违规操作损坏设备,按《炼钢厂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制度》执行。
2、对条件具备的岗位应持证上岗,对有证而又不持证上岗的按10元/次处罚。
3、对使用的设备,室外设备必须见本体,室内设备必须见本色,否则按20元/次处罚。
(责任为当班设备操作人员)
4、维修工人和操作工不带工具空手去处理问题,发现一次扣50元。
5、维修工人在进行设备检修时,设备操作工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配合检修、试车,未做到扣50元/人。
6、长明灯、长明火、长流水、人走不关风扇,每次扣20-50元。
7、起重设备及其他车辆撞坏设备、铆焊件、工业建筑,所管理的车间必须及时报告设备科并有记录。
撞坏设备按价值5%~10%处罚。
对于不报告者,扣责任单位100元/次。
8、吊车司机离开吊车必须关电源,未做到一次扣20元。
因未关电源造成事故加重处罚。
9、钢包车、渣车、余钢返回车等地面车辆,操作工要经常清扫卫生,保证减速机、电动机周围无积渣,周检查每发现一处未做好扣责任单位100元。
10、连铸机检修时,操作工必须参加清理工作,保证大包回转台、二冷室、振动装置、拉矫机、输送辊、翻钢机、推钢机、尾部推钢机、液压步进冷床无积渣、无废钢、无氧化铁皮堆积,未做到,每处每次扣100元。
11、转炉汽化班组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汇报的工作联系记录必须保持完整,经检查未记录,每次扣50元,丢失记录本扣100元。
如造成压力容器或工作设备损坏,按设备事故条例考核,后果严重的按集团公司有关条例追究责任。
12、皮带运输机、转炉本体必须保证传动部位的设备干净,不允许渣物堆积,影响正常运行,应每班干净交班,凡未做到每次扣20-50元。
13、因氧枪结砣强制吊坏氮封口、氧枪孔、烟道的扣1000元/次,造成割枪的,考核500元/支,并另承担相应考核;无故解除氧枪张力传感器报警进行刮渣器刮渣的,发现一次扣50-100元,因此造成重大设备事故的以事故分析为准。
14、上料皮带严禁带料启动(故障情况下除外),发现皮带带料启动,考核操作者50元/次,若造成影响生产或损失,责任全部由操作单位承担。
15、上料工必须加强工作责任心,发现料位仪异常,应及时通知仪表工处理。
若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料仓满料后料溢出皮带,考核操作工200元/次。
如造成皮带磨断等事故,全部由责任单位承担。
16、转炉倾动机构、氮封口及其周围,必须定期清扫干净,无积渣,每检查发现一处未做好扣20-100元。
17、进废钢、铁水时严禁废钢槽、铁包撞击炉帽,凡发现撞击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次,由于撞坏炉帽漏水影响生产按生产管理制度执行。
18、转炉冶炼时应精心操作,尽量减少喷溅,严禁烧损炉帽水箱,否则考核责任人500元/次。
19、炉前指挥进铁水时,铁水包不能靠在炉帽上,以免铁水包上的加强箍将炉帽压变形、压坏而漏水,若铁水包进铁水时其加强箍靠在炉帽上,则考核责任人100元,由此造成炉帽漏水影响生产按生产管理制度执行。
20、炉子倒渣时,由于操作失误倒出钢水烧坏炉帽,则考核责任人500元/次,并承担相应考核。
21、渣盆倒余渣时严禁撞击,发现一次扣操作工和地面指挥人员各50元/次,因此造成的设备事故以事故分析为准。
22、连铸生产时,严禁冷坯过拉矫机以免损坏拉矫机,发现一次扣责任人100元/次。
23、严禁越岗操作,否则按50~100元/次处罚,若因此造成的设备事故,以事故分析为准。
(七)特殊设备管理
1、电机管理
1.1备用电机安装前,电工必须确认是否相符合,要吹干净电机表面和集电环室的灰尘和杂物,要测定转子绕组的绝缘,要有记录、电机盖子齐全,接线正确,否则未吹干净罚款10-20元,未测绝缘处罚10元,电机盖子差一个处罚20元,接线不正确或不牢固处罚10-20元。
1.2对烧坏或损坏的电机应由当班点检员组织分析,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同时填好电机修理传票,并将电机吊到指定场地由该电机使用单位自己进行修复;确因故障大,技术难,自己不能修复的,由设备科统一送外修理。
使用单位必须配合,否则按20元/次处罚。
1.3对于正在使用的电机发现问题,必须检查确认是线路问题还是电机问题,对于本是好电机,误判进行更换的扣责任者50元,换下来的电机,凡可以自行修复的,却送外修理,一台次扣50元。
1.4电机在使用期间,操作工应定期给电机除尘,并将电机端盖和接线盒盖好,否则处罚5-20元。
1.5电机电源掉相、操作失误而引起电机烧坏,属人为责任造成事故的,按修理费用5-12%处罚(修理费纳入该车间成本)。
1.6电工安装电机时,因接线不正确而引起电机无法起动,不能正常运转,损坏电机或电器时以损坏价值5-12%处罚。
1.7电机因意外原因烧坏的,电机修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1.8电机烧坏时无备用电机按20元/台考核责任人,造成生产误时按5元/分钟处罚。
1.9备用电机未按规定存放,每台按10元处罚责任工段。
2、吊钩、吊具、钢丝绳管理
2.1厂所有行车吊钩、吊具及钢丝绳,由行车工每班必须检查一次,各车间每周向设备科点检站上报一次(磨损及损坏情况),如不按规定上报则每次罚款50元。
2.2对全厂所有在用钢丝绳、吊钩、吊具如达报废标准而未更换的,按钢丝绳价值5-12%分别对一级点检和二级点检人员进行考核,一级点检承担考核的60%,二级点检承担考核的40%。
维护人员和操作人员检查误差超过10%,由设备科组织复查,对超差最大的一方一次扣20元。
3、行车坠包、溜包的管理
3.1对炼钢厂所有行车的主钩及付钩制动轮、电气及机械由行车工每天进行调试、检查,确保处于正常状态;其它起吊设施由所在车间按起重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
3.2调整制动器的标准,要求调整的制动器任意一个在另一个不动作时能合格制动,工作时两台制动器必须同步打开或制动,否则按每发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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