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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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度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度
国务院
“三个禁止”,即: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农业部
“五项制度”,即:
补贴机具竞争择优筛选制;补贴资金省级集中支付制;受益对象公示制;执行过程监督制;实施效果考核制。
“八个不得,四个严禁”,即: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严禁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
自治区
“七个坚决禁止”:
1、坚决禁止暗箱操作、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和倒买补贴机具。
2、坚决禁止农机部门代理经销商收取农民购机款和向农民搭车收费。
3、坚决禁止农机部门收取生产企业、经销商和农民的任何手续费、报名费、服务费、好处费、回扣等费用。
4、坚决禁止公开或变相向农民指定农机补贴经销商和农机补贴产品;不准搞地方保护主义。
5、坚决禁止农机部门干部本人或亲友插手或干预农机补贴销售活动。
6、坚决禁止补贴目录外的农机产品公开或变相进入补贴市场和购买年限未满2年的补贴机具上市倒卖。
7、坚决禁止各级农机部门拖延购置补贴手续的办理和结算资金的办理;不准故意刁难企业、经销商和农民办理农机购置机补贴相关手续。
“五个不准”,即:
不准以参股、帮亲、带友等任何方式参与补贴产品的经销活动;不准与企业串通强制农民购买违背农民意愿的补贴产品,侵害农民利益;不准以任何名义暗箱操作,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及转手倒买补贴机具;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厂家或经销商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及收受贿赂;不准在补贴过程中代理供货商统一收取补贴产品购机款和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搭车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
经销商“八不得”,即:
不得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给予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等进行贿赂;不得以参股等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经销补贴产品;不得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强制农民购买违背农民意愿的补贴产品;不得委托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代收农民购机款、押金等;不得与他人串通转手倒买补贴机具;不得销售与农机补贴目录不相符及低配的补贴产品;不得违背农机补贴目录指导价格恶性涨价,侵害农民利益。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衡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科教管理股(加挂衡阳县农业机械管理站牌子)
二、责任人
承办人、副股长、股长、分管副局长、局长。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四、责任范围
负责农机补贴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购机补贴资金的审核、汇总、上报、建档等工作。
五、补贴对象和机具种类、标准
1.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2.补贴机具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
重点补贴大中型拖拉机等大中型农用动力机械、农田作业机具、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秸秆饲料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3.补贴标准:
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六、补贴资金审核、汇总、上报需提供的资料
1.《湖南省**年度第**季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2份,并附电子档案;
2.《湖南省**年度第**季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明细表》2份,并附电子档案;
3.《农机购置补贴协议》(粘贴发票复印件和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行驶证及其机手驾驶证复印件1份。
七、补贴资金的审核、汇总、上报、建档内容
1.审核:
对以上上报的补贴资料进行审核,确保上报的资料完善,信息的准确。
主要包括:
是否开具了正式的发票;是否有购机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补贴资金的种类、补贴额度、最高销售限价是否符合要求;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是否齐全等重要内容。
2.汇总和上报:
经审核合格后,将全县的补贴信息进行汇总,编制衡阳县本季度购机补贴明细表和汇总表,加盖县局公章,经法人代表签字后,分别以电子报表和纸质报表的形式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农机局。
3.建档:
建立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档案库。
按每个季度将纸质档案装订成册,建立档案库,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附:
购机补贴操作程序图
购机补贴操作程序图
购机补贴操作程序图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一项“农民得实惠、企业得效益、产业得发展、政府得民心”的好政策,她的实施,不仅激发了农民购机种粮的积极性,而且促进了农业增效、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起到了显著的政策效应。
怎样进一步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做得更好?
现在笔者把从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体会,结合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办法和建议。
1、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热点问题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热点问题,一是农民购机需求量不断高涨,但由于补贴资金指标不足,难以满足农民的需求。
据了解,到8月底,吉水县己完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800多万元,但还有许多农民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补贴资金指标缺口为500万元。
二是农民对享受补贴机具的价格偏高反映强烈,有些机具的市场价格与补贴后相差不大。
农民认为实际受惠小,没有得到国家规定的补贴资金。
三是有些补贴机具的质量不可靠,售后服务工作不及时,耽误农时。
解决的办法和建议,一是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分配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着重考虑种粮大县,农民申请农机购置补贴需求量多的县。
二是物价部门要加强农机产品价格的监管,防止农机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乘农机购置补贴乱涨价的现象。
三是农机生产厂家进一步提高农机产品的质量,上了补贴产品目录后,更要确保农机产品的质量。
同时按国家规定做好售后服务即三包服务工作。
2、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难点问题一是验机核查难,工作人员上门入户验机时,有的农民同志不在家,有的则外出务工不在家、有的电话关机、有的停机、有的无人接听、有的农民不愿抽出时间来配合验机。
农民认为自己是差额购机,不验机也不会影响自己的利益,造成了入户上门验机工作,牵涉面广,工作量大,难度大,影响补贴机具的汇总上报;二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强、服务性强,每年农机部门要派人深入乡镇村反复宣传,进村入户上门下田验机核实等,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但相应的配套工作经费有限,给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一是现场验机,二是有关部门要增加农机部门的人员、编制和经费,确保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工作有充足的人力物力。
3、差额购机改为全额购机再申领补贴
补贴的农机产品实行的是差额购机,差额购机弊端大,农民不理解,认为没有享受补贴,感受不到政策的实惠。
解决的办法和建议改为农民全额购机经过验机核实后,再凭购机等相关手续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这样农民看得见,摸得着。
4、每年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启动时间迟
一年之计在于春,农民在春耕前就要做好一年的农业生产计划,但每年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启动时间迟,有一年在3月中旬、有一年在4月初才启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发放时间更迟,有的在4月中旬。
这样容易耽误春耕生产,不能适应广大农民对农机购置补贴的需要。
解决的办法和建议在每年的2月底就要启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以满足农民和春耕生产的需要。
5、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应抓好的重点工作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效果,看农民是否真正购买了机具,而农民是否真正购买了机具,关键是农机部门是否认真核验农民购买的机具是否在农民手中的结果。
因此,农机部门重点要抓好确认购机这一工作。
一是把好现场验机关,并做到机具、购机人、身份证和补贴指标通知书相符,防止非目录的产品套补、小机大补、旧机新补、缺件换件混补的现象;对手拖以上的机具,要入户挂牌发证,对补贴机具要喷字、喷号,并做到完整清晰。
解决的办法和建议工作人员要挂牌上岗,农机与财政部门两家派人共同验机、共同把关。
验机时要人机合影,即机具、购机人、验机人三者一起合影,以备存档核查;二是结算确认关,农机经销商上报的必须是有效的税务发票,购机农民出示给农机局建档的票据必须是一致,否则不上报,不予确认结算。
为防止虚假购机,倒卖补贴机具。
解决的办法和建议各地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应做到补贴制度、补贴程序、补贴目录、办事人员和监督电话五公开,并建立自查或交叉核查制度和检举有奖制度。
河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
各省辖市农机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农机局、财政局:
为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快补贴资金结算,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补贴机具生产企业,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2012年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附件
河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
一、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
1.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农民个人为身份证和村委会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工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自愿到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或直接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领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后,及时送达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2、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进行补贴资格确认。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购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确认其购机补贴资格,并下发到乡,乡级农机管理机构张榜公示到村,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在补贴资金计划范围内,通过摇号、按时间顺序或购机者认可的方式确定购机补贴对象。
报废更新机具的优先确定为补贴对象。
4、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发给购机者补贴指标通知书。
5、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购机对象信息。
二、差价购机
1、购机补贴对象持补贴指标通知书到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办理购机手续,差价购机。
2、供货单位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全额销售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3、供货单位须及时将机具销售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4、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机具喷号,进行人机合影,并及时将包括人机合影及发票原件照片(购买1000元以下补贴机具可免)等,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三、补贴资金结算
1、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2012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级次下放,实行县级结算。
2、各县级农机部门要及时认真审核补贴核实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发票、资金支付申请表,并对补贴农户进行机具核实。
确认无误后,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补贴核实表、资金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3、财政部门根据农机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及其有关材料,对销售发票等有关凭证是否真实、齐全,以及补贴产品、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支付企业是否相符等方面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生产企业。
4、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
申请补贴资金数据应与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完全一致。
县级应于12月10日前完成当年的补贴资金结算工作。
5、各省辖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所辖县、市、区补贴核实表和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本级建档备查,另一份于12月30日前报省农机局(省直管县直接报送)。
四、工作职责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
主要职责分别为:
1、县级农机部门
(1)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
根据本县补贴资金计划,围绕当地农机化发展目标任务,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机具推广等意见,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科学安排补贴资金计划,统筹推进农机化的平稳发展,促进当地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
(2)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与农机化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有机结合,努力做到农机购置补贴的规范实施与农机化发展目标任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做好政策宣传,将补贴政策、经销商名单、政策咨询和投诉联系方式等内容完整地公布到乡镇。
(3)对供货单位报送的补贴结算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向本级领导小组报送审核意见。
(4)信息管理系统运行。
一是将补贴对象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二是将系统中生效的申请表编号反馈给供货单位,由供货单位录入机具销售信息。
三是核实系统中的销售机具信息,保证信息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
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加强监管。
(5)对供货单位监管。
按照要求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质量、售后服务、供货进度及投诉等进行监管。
加强对供货单位的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6)对购机者监管。
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25%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公开信息。
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本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8)向县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资金结算材料审核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公章)、核实结果表(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公章)、资金结算申请表。
(9)报送信息与工作总结。
在项目实施期间,按周向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报送补贴政策实施情况。
按时间进度要求报送工作总结。
2、县级财政部门
(1)配合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
配合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科学安排补贴资金计划。
(2)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配合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及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3)补贴资金结算。
根据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结算材料审核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公章)、核实结果表(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公章)、资金结算申请表,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农机生产企业。
严禁挪用或滞留补贴资金。
(4)对供货单位监管。
配合县级农机部门加强对供货单位的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5)对购机者核查。
配合县级农机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公开信息。
会同县级农机部门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本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7)报送信息与工作总结。
配合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按时间进度要求报送工作总结。
3、市级农机、财政部门
(1)督促所辖县(市、区)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组织对所辖区域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申请与确定、公示、经销商确定、档案管理、审核报账等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项检查。
(2)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及时通报查处情况。
(3)做好信息周报和工作总结。
市级农机部门汇总各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按周报送信息,每半月报送一次进度。
按时间进度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总结。
(4)按要求组织对所辖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考核。
4、购机者
(1)按购机补贴程序办理购机补贴资格申请。
(2)按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供货单位购机。
逾期没有购机,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机补贴资格。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
(4)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补贴机具。
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5)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或机构)办理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6)主动接受农机、财政等部门检查。
5、供货单位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经销商的管理规定。
(2)明示配置,公开价格。
供货单位在经销场所张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在显着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
(3)与购机者自主商定价格并供货。
及时提供补贴机具(不改变补贴机具主要配置及参数)供购机者选购。
与购机者商定价格,出具销售发票。
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生产企业、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3)及时将数据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供货单位须及时将机具销售信息(销售金额、发票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4)信息报送。
将购机者清册报送县级农机部门,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
(5)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建立补贴机具进、销、存台帐。
(6)认真履行对补贴机具价格、质量、售后服务、供货及投诉等承诺。
(7)主动接受农机、财政部门检查。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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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
一、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
1.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农民个人为身份证和村委会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工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自愿到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或直接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领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后,及时送达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2、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进行补贴资格确认。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购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确认其购机补贴资格,并下发到乡,乡级农机管理机构张榜公示到村,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在补贴资金计划范围内,通过摇号、按时间顺序或购机者认可的方式确定购机补贴对象。
报废更新机具的优先确定为补贴对象。
4、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发给购机者补贴指标通知书。
5、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购机对象信息。
二、差价购机
1、购机补贴对象持补贴指标通知书到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办理购机手续,差价购机。
2、供货单位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全额销售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3、供货单位须及时将机具销售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4、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机具喷号,进行人机合影,并及时将包括人机合影及发票原件照片(购买1000元以下补贴机具可免)等,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三、补贴资金结算
1、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2012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级次下放,实行县级结算。
2、各县级农机部门要及时认真审核补贴核实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发票、资金支付申请表,并对补贴农户进行机具核实。
确认无误后,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补贴核实表、资金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3、财政部门根据农机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及其有关材料,对销售发票等有关凭证是否真实、齐全,以及补贴产品、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支付企业是否相符等方面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生产企业。
4、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
申请补贴资金数据应与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完全一致。
县级应于12月10日前完成当年的补贴资金结算工作。
5、各省辖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所辖县、市、区补贴核实表和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本级建档备查,另一份于12月30日前报省农机局(省直管县直接报送)。
四、工作职责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
主要职责分别为:
1、县级农机部门
(1)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
根据本县补贴资金计划,围绕当地农机化发展目标任务,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机具推广等意见,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科学安排补贴资金计划,统筹推进农机化的平稳发展,促进当地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
(2)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与农机化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有机结合,努力做到农机购置补贴的规范实施与农机化发展目标任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做好政策宣传,将补贴政策、经销商名单、政策咨询和投诉联系方式等内容完整地公布到乡镇。
(3)对供货单位报送的补贴结算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向本级领导小组报送审核意见。
(4)信息管理系统运行。
一是将补贴对象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二是将系统中生效的申请表编号反馈给供货单位,由供货单位录入机具销售信息。
三是核实系统中的销售机具信息,保证信息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
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加强监管。
(5)对供货单位监管。
按照要求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质量、售后服务、供货进度及投诉等进行监管。
加强对供货单位的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6)对购机者监管。
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25%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公开信息。
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本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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