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细则新版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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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细则新版样本
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公司、煤矿和关于单位防治水工作,合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依照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用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办法。
煤矿必要贯彻防治水主体责任,推动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防止、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办法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本夯实、勘探清晰、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公司、煤矿重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第一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依照本单位水害状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公司、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状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重要负责人必要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有关人员紧急撒人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也许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及时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在因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公司、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筹划,并组织实行。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保证安全技术办法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在水害隐患状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禁止进行采掘活动。
第九条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畴内重要充水含水层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
受底板承压水威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状况。
第十条煤炭公司、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教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办法再教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煤炭公司、煤矿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科技水平。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本资料
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二条依照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含水层及水体、井田及周边老空(火烧区,下同)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突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限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限度,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朴、中档、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
表2-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注:
1.单位涌水量q以井田重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最大值为分类根据:
2.矿井涌水量Q1、Q2和突水量Q3以近3年最大值并结合地质报告中预测涌水量作为分类根据。
含水层富水性及突水点级别划分原则见附录一: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拟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三条矿井应当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有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应当涉及下列重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防排水系统等状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构成分析,重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解决状况;
(六)矿井将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开采受水害影响限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限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提成果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
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导致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拟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二节基本资料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依照实际状况建立下列防治水基本台账,并至少每半年整顿完善1次。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实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有关资料台账;
(十四)防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物探成果验证台账;
(十六)其她专门项目资料台账。
第十六条建设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设关于规定,在建并期间收集、整顿、分析关于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毕后将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建井设计及建井地质报告等资料所有移送给生产单位。
建设矿井应当编制下列重要成果及图件:
(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二)突水点台账,防治水技术总结,注浆堵水记录和关于资料;
(三)井筒及重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如井筒检查孔等);
(五)建井地质报告,应当包括防治水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矿井应当编制涉及防治水内容生产地质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下列水文地质图件:
(一)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二)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三)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四)矿井充水性图;
(五)矿井涌水量与有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矿井水文地质图件重要内容及规定见附录二,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其她关于防治水图件由矿井依照实际需要编制。
第十八条矿井闭坑报告应当涉及下列防治水有关内容:
(一)闭坑前矿井采掘空间分布状况,对也许存在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状况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影响和采用防治水办法;
(三)矿井关闭时采用水害隐患处置工作及关闭后沉没过程检测监控状况。
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台账编制、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水害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一节普通规定
第二十条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重要勘探目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
(二)矿井原勘探工作量局限性,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
(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
(四)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有勘探成果资料难以满足生产建设需要;
(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畴设计需要;
(六)矿井采掘工程处在特殊地质条件部位,强富水松散含水层下提高煤层开采上限或者强富水含水层上带压开采,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
(七)矿井井巷工程穿过强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异常带,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
第二十一条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针对详细问题合理选取勘查技术、办法,井田外区域以遥感水文地质测绘等为主,井田内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实验、实验及长期动态观(监)测等为主,进行综合勘查。
第二十二条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依照有关规范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炭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行。
补充勘探工作完毕后,应当及时提交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和有关成果,由煤炭公司总工程师组织评审。
第二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十三条水文地质测绘应当采用遥感水文地质测绘办法,应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影像、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测绘质量。
区城水文地质测绘比例尺应当采用I:
100000~1:
10000,矿区应当采用1:
10000~1:
。
第二十四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涉及下列重要内容:
(一)资料收集。
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两极值等气象资料。
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实验资料;
(二)地貌地质。
调查收集由开采或者地下水活动诱发崩塌、滑坡、地裂缝、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各种岩溶地貌形态。
对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补排方式等状况,并划分含水层或者相对隔水层。
查明地质构造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畴、充填物、胶结限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状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影响;
(三)地表水体。
调查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水库等地表水体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沉没范畴、含泥沙量、水质以及与下伏含水层水力联系等。
对也许渗漏补给地下水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四)地面岩溶。
调查岩溶发育形态、分布范畴。
详细调核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实验和暗河测绘工作。
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渗漏状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
对有岩溶塌陷区域,进行岩溶塌陷测绘工作;
(五)井泉。
调查井泉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气体溢出状况及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
素描泉水出露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六)老空。
调查老空位置、分布范畴、积水量及补给状况等,分析空间位置关系以及对矿井生产影响;
(七)周边矿井。
调查周边矿井位置、范畴、开采层位、充水状况、地质构造、采煤办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观测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采掘工程平面图及关于资料;
(八)本矿井历史资料。
收集整顿矿井充水因素、突水状况、矿井涌水量动态变化状况、防治水办法及效果等。
第二十五条煤矿应当加强与本地气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收集气象资料,建立气象资料台账;矿井30km范畴内没有气象台(站),气象资料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应当建立降水量观测站。
第二十六条矿井应当对与充水含水层有水力联系地表水体进行长期动态观测,掌握其动态规律,分析研究地表水与地下水水力联系,掌握其补给、排泄地下水规律,测算补给、排泄量。
第二十七条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应当涉及下列重要内容:
(一)对新开凿井筒、重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者展开图;
(二)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发育与充填状况,揭露点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用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三)遇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状况、充填物及充填限度等,观测地下水活动痕迹,绘制裂隙玫瑰花图,并选取有代表性地段测定岩石裂隙率。
较密集裂隙,测定面积可取1-2m2;稀疏裂隙,可取4~10m2。
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KT——裂隙率,%;
A——测定面积,m2;
ι——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四)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状况、分布状况、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五)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产状、断距、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限度及导水性等;
(六)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状况等;
(七)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限度及涌水等状况,并编制卡片,绘制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
(八)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时间、地点、出水形式、出水点层位、岩性、厚度以及围岩破坏状况等,并测定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
同步,应当观测附近出水点涌水量和观测孔水位变化,并分析突水因素。
各重要突水点应当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绘制平面图、素描图和水害影响范畴预测图。
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m3/h以上、小型煤矿发生60m3/h以上突水,或者因突水导致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应当将突水状况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九)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观测和水质监测。
矿井应当分水平、分煤层、分采区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得少于3次。
对于涌水量较大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
水质监测每年不得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涌水量浮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恰当增长。
对于井下新揭露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者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普通应当每日观测1次。
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因素前,应当每隔1-2h观测1次,后来可以恰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用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合水层相连通构造断裂带或者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作业班次观测涌水状况,掌握水量变化。
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揭露含水层时,虽然未达规定深度,也应当在含水层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
矿井涌水量观测可以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等测量办法,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
(十)对含水层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规定进行。
第三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二十八条应当依照勘探区水文地质条件、探测地质体地球物理特性和探测工作目等编写地面水文地质物探设计,由煤炭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应当采用各种物探办法进行综合勘探,可以采用地震与电法相结合勘探技术办法查明构造及其富水性。
水文物探重要以电法勘探为主,宜采用直流电法、瞬变电磁法或者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测深等技术办法。
可以采用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查明火成岩侵入范畴和断层、陷落柱等构造。
物探作业时,野外施工、资料解决和解释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原则。
施工结束后应当提交成果报告,由煤炭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物探成果应当与其她勘探成果相结合,互相验证。
第二十九条水文地质钻探工程量应当依照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目、详细任务及综合勘探规定等拟定;应当充分运用已有钻孔(井)及钻探成果,与长期水文动态观(监)测网建设(完善)统筹考虑,形成控制地下水降落漏斗形态水文地质剖面线。
第三十条按照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规定,编写单孔设计,内容涉及钻孔构造、套管构造、孔斜、岩芯采用、封孔止水、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实验、地球物理测并及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置和测量标志等规定。
水文地质钻探重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煤层底板水害为主矿井,其钻孔终孔深度以揭露下伏重要含水层段为原则;
(二)所有勘探钻孔均应当进行水文测井工作,配合钻探取芯划分含、隔水层,获得关于参数;
(三)重要含水层或者实验观测段采用清水钻进。
遇特殊状况可以采用低固相优质泥浆钻进,并采用有效洗孔办法;
(四)抽水实验孔实验段孔径,以满足设计抽水量和安装抽水设备为原则;水位观测孔观测段孔径,应当满足止水和水位观测规定;
(五)抽水实验钻孔孔斜,应当满足选用抽水设备和水位观测仪器工艺规定;
(六)钻孔应当取芯钻进,并进行岩芯描述。
岩芯采用率:
岩石,不不大于70%;破碎带,不不大于50%;黏土,不不大于70%;砂和砂砾层,不不大于30%。
当采用水文物探测井,可以对的划分地层和含(隔)水层位置及厚度时,可以恰当减少取芯;
(七)在钻孔分层(段)隔离止水时,通过提水、注水和水文测井等不同办法,检查止水效果,并作正式记录;不合格,应当重新止水;
(八)除长期动态观测钻孔外,别的钻孔应当使用高标号水泥封孔,并取样检查封孔质量;
(九)水文地质钻孔应当做好筒易水文地质观测,其技术规定参照有关规程规范。
否则,应当减少其钻孔质量级别或者不予验收;
(十)观测孔竣工后,应当进行洗孔,以保证观测层(段)不被淤塞,并进行抽水实验。
水文地质观测孔,应当安装孔口装置和长期观测测量标志,并采用有效保护办法。
第三十一条编制抽水实验设计,应当依照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概念模型和水文地质计算规定,选取稳定流或者非稳定流抽水实验。
抽水实验时,应当对其影响范畴内观测孔同步观测水位。
抽水实验成果应当满足矿井涌水量预测、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规定,获得含水层渗入系数、导水系数、给水度、释水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
应当运用抽水实验资料分析研究地下水、地表水及不同含水层(组)之间水力联系,拟定断层、陷落柱等构造导(含)水性,必要时进行抽(放)水连通(示踪)实验。
第三十二条需要进行注水实验,应当编制注水实验设计。
设计涉及实验层段起、止深度,孔径及套管下入层位、深度及止水办法,采用注水设备、注水实验办法,以及注水实验质量规定等内容。
注水实验施工重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依照岩层岩性和孔隙、裂隙发育深度,拟定实验孔段,并严格做好止水工作;
(二)注水实验前,彻底洗孔,以保证疏通含水层,并测定钻孔水温和注入水温度;
(三)注水实验先后,应当分别进行静止水位和恢复水位观测。
第四节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三十三条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需要在井下进行放水实验或者连通(示踪)实验;
(二)受地表水体、地形限制或者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没有施工条件;
(三)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行水文地质实验。
第三十四条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采用井下钻探、物探、化探、监测、测试等综合勘探办法,针对井下特殊作业环境,采用可靠安全技术办法。
第三十五条放水实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编制放水实验设计,拟定实验办法、降深值和放水量。
放水量视矿井既有最大排水能力而拟定,原则上放水实验观测孔应当有明显水位降深。
其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二)做好放水实验前准备工作,检查校正观测仪器和工具,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排水线路,采用可靠安全技术组织办法;
(三)放水前,在同一时间对井上下观测孔和出水点水位、水压、涌水量、水温和水质进行统测;
(四)依照详细状况拟定放水实验延续时间。
当涌水量、水位难以稳定期,实验延续时间普通不少于10~15日。
选用观测时间间隔,应当考虑非稳定流计算需要。
中心水位或者水压与涌水量进行同步观测;
(五)观测数据及时录入台账,并绘制涌水量与水位历时曲线;
(六)放水实验结束后,及时整顿资料,提交放水实验总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井下物探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物探作业前,应当依照采掘工作面实际状况和工作目等编写设计,设计时充分考虑控制精度,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二)可以采用直流电阻率电测深、瞬变电磁、音频电穿透、探地雷达、瑞利波及槽波、无线电坑透等办法探测,采煤工作面应当选取两种以上办法,互相验证;
(三)采用电法实行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测,探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巷道断面、长度满足探测所需要空间;
2.距探测点20m范畴内不得有积水,且不得存储掘进机、铁轨、皮带机架、锚网、锚杆等金属物体;
3.巷道内动力电缆、大型机电设备必要停电;
(四)施工结束后,应当提交成果报告,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验收。
物探成果应当与其她勘探成果相结合,互相验证。
第四章井下探放水
第三十七条矿井应当加强充水条件分析,认真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及隐患排查工作。
(一)每年年初,依照年度采掘筹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她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三)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
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发出水害告知单,并报告矿井调度室;
(四)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及时报送煤矿总工程师及生产安所有门。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见附录三。
第三十八条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当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办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边水文地质条件。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状况之一,必要进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也许积水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或者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也许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导水通道时;
(五)接近有出水也许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区域时;
(七)接近有积水灌浆区时;
(八)接近其她也许突水地区时。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三专”规定。
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
禁止使用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规定。
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步采用钻探、物探两种办法,做到互相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状况。
有条件矿井,钻探可采用定向钻机,开展长距离、大规模探放水。
第四十条矿井受水害威胁区域,巷道掘进前,地测部门应当提出水文地质状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办法,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关于单位审批。
第四十一条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查清采煤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状况。
地测部门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状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状况分析报告,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关于单位审批后,方可回采。
发现断层、裂隙或者陷落柱等构造充水,应当采用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办法;否则,不得回采。
第四十二条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办法,拟定探水线和警戒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
探放水钻孔布置和超前距、帮距,应当依照水头值高低、煤(岩)层厚度、强度及安全技术办法等拟定,明确测斜钻孔及规定。
探放水设计由地测部门提出,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办法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按设计和办法进行探放水。
第四十三条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探放老空水和钻孔水。
老空和钻孔位置清晰时,应当依照详细状况进行专门探放水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施工;老空和钻孔位置不清晰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满足水平面间距不得不不大于3m,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竖直面间距不得不不大于1.5m;
(二)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正前方及含水体方向呈扇形布置,钻孔不得少于3个,其中含水体方向钻孔不得少于2个;
(三)探查陷落柱等垂向构造时,应当同步采用物探、钻探两种办法,依照陷落柱预测规模布孔,但底板方向钻孔不得少于3个,有异常时加密布孔,其探放水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四)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MPa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
如的确需要,可以先构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第四十四条上山探水时,应当采用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撒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1个联系巷,并设挡水墙。
第四十五条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结实立柱和拦板,禁止空顶、空帮作业;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
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应当施工暂时水仓,配备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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