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作业及考试答案.docx
- 文档编号:5171063
- 上传时间:2022-12-13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5.10KB
《法理学》作业及考试答案.docx
《《法理学》作业及考试答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理学》作业及考试答案.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理学》作业及考试答案
各位同学好,以下内容为《法理学》考试要点及作业的答案,其中黄色部分为作业。
匆忙草就,如有误,望各位同学指正,谢谢!
一名词解释:
1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具有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2普通法法系
普通法法系,又称为英国法系、英美法系、判例法西,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网络。
3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不同的原则和标准所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4法的创制
法的创制是指具有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与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活动。
5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也成依法行政原则,其精神实质在于:
行政权力的存在,行驶,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6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以权力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准则或标准。
7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行为或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8法的移植
法的移植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为了改造或完善自身的法律制度而引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某些法律制度,并试图使之成为自己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的活动。
9法律不溯及既往
法律的效力原则上只适用于其公布生效后所发生的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
10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运作环节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控制和督导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11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又称为罗马-日耳曼法系、大陆法系。
法典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网络。
12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定的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14法的继承
法的继承是指在不同历史类型的新法与旧法之间的继承关系,变现为新法对旧法的扬弃,即新法在否定旧法的同时也对旧法中可以为我所用的成分有所保留,并使之成为自己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
15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社会主体的普遍强制力或约束力,其效力范围表现为法律规范在时间上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
二简答题
1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
法的基本特征有四个:
①法是调节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②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
③法规定人们的权力、权利、义务和责任。
④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四点:
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②平等使用法律原则。
③司法独立原则。
④司法效率原则。
3什么是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有哪些种类?
答:
1国家监督是指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2国家监督有3种:
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②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③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4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答:
法的规范作用有5点:
①指引作用。
②评价作用。
③教育作用。
④预测作用。
⑤强制作用。
5如何理解法治的含义。
答:
法治的含义有5点:
①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
②法治是一种办事原则。
③法治是一种法制模式。
④法治是一种法律精神。
⑤法治是一种社会思想。
6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也叫做法律关系的要素,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7简述法的局限性。
答:
法的局限性主要有4点:
①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诸多方式之一,而不是唯一的方式。
②法律的抽象性与稳定性特征与现实生活总是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③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④法律的实施还要受到各种主观与客观条件的制约。
8法律责任的构成包括哪些要素?
答:
法律责任的构成包括5点:
①主体②心理状态③客观行为④损害事实⑤因果关系
9简述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学说。
答: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有3点:
①法律是作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②法律最终是由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所决定的。
③经济以外的社会因素也对法的本质有重要的构成性作用。
三论述题
1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条件。
答:
1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以下4点:
①责任法定原则,是指对法律责任的判断与确认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当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定事实出现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度、范围及方式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法定原则规定,国家机关在认定法律责任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法律责任是否成立,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判断,不能有责任归结者臆断。
任何一个责任归结者都无权向一个责任主体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对于法律规定以外的责任,责任主体有权拒绝承担。
第二,所追究的法律责任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与方式都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违背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禁止有害的追溯,即不能以事后生效的法律追究在先行为的责任或加重责任,但如后生效的法律对法律责任的承担作了较轻的规定或规定不承担责任的,则适用后生效的法律,这一要求体现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②责任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中,任何主体都应当平等承担法律责任,不允许有法外特权。
在宪法规范中,责任平等原则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一原则集中体现了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平等性、普遍性与一般性的特征。
责任平等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第一,任何组织、团体及个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不应因责任主体不同而所承担责任的性质、范围、方式、与期限有所不同。
如果国家的行为符合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应当与其他组织、团体与个人同样承担责任。
③责任相称原则,又称责任均衡原则,是指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范围、程度与期限应依法根据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后果及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判断,这一原则集中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责任相称原则有如下具体要求。
第一,法律责任的性质应当取决于行为的性质,不能无视行为性质的差异而将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混为一谈。
第二,法律责任的范围、程度与期限应当取决于行为的情节的轻重,轻责轻究,重责重究,对于相同情节的行为应该以范围、程度、期限相同的法律责任。
第三,根据行为人心理状态的恶意程度决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程度。
一般而言,基于故意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重于基于过失产生的责任,基于过失所产生的责任重于无过错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这一点在刑法中尤为突出。
④责任自付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仅由实施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的主体或参与引起法律责任的事实的主体承担而不累及他人。
该原则要求:
第一,行为实施者或事实参与者应当亲自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二,与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或事实无涉的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第三,既要保证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又要保证无责任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做到不枉不纵。
2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包括以下5点:
①受害人不起诉及协议免责。
受害人不起诉及协议免责需要满足主观与客观双重条件。
主观条件是受害人或相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或与行为人通过协商同意免责;客观条件是引起法律责任产生的行为或事实仅损及被害人与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或仅轻微的损及公共利益。
在此,法律将是否追究行为人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或相关当事人。
②超过时效。
当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而受害人或当事人不对行为人起诉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时,行为人得以免责。
如果受害人、相关当事人及其他有权对行为人起诉或追诉的机关长期不起诉或追诉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将难以确定,正常的社会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为了督促以上个人与机关及时行使诉权,结清权利义务关系,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并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法律规定当有权起诉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诉权时,行为人得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③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对该行为人的反击行为。
由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正在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它不具有违法性,实施该行为的人不仅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还应当受到鼓励与保护。
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满足一下条件:
第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存在并正在发生的,对臆想的、已实施完毕的或未实施的侵害作出的反击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第二,反击行为仅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可以表现为对其人身的攻击和对其财产的攻击;第三,没有超越明显的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因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④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不得已而对另一较小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由于紧急避险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正在受侵害或有侵害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以保全较大合法利益的行为,因此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从而行为人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紧急避险的成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的不法侵害,对臆想的、已发生过的侵害作出的避险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紧急避险;第二,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利益,即只有在不可能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时才允许紧急避险;第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即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否则不构成紧急避险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能避免、不能预见以及不能克服的外来力量。
不可抗力可能因自然因素产生,也可能因社会因素产生。
在不可抗力的影响下,行为人往往不能用自己的心理状态来支配自己的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害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2你如何理解法与道德的关系。
答:
法与道德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法与道德的联系。
①从本质上看,法律与社会的主流道德是一致的。
在阶级社会,他们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意志的体现,都是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两者为相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共同为其服务。
②从表现形式上看,法律和社会主流道德是同一社会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因此两者的总体精神和内容大体相同。
③从历史使命看,法律与社会主流道德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他们都通过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为社会秩序提供保障,服务于一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④从发展水平看,两者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且两者在发展水平上也互为标志、互为说明。
2法与道德的区别。
①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法律是阶级和国家出现后的产物,是所有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现象,在无阶级的社会是没有法律的,它是随着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形成的,道德规范的产生几乎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
法律规范的产生明显晚于道德规范。
随着国家的消亡,法律也将退出历史舞台,而道德的作用将日益扩大和加深。
②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规范化的表现形式,它具有明确的内容,由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采用特殊的表现形式发布,一般以法典和单行法规等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而道德的表现不同,它无需由某个国家机关加以制定和认可,也无需在某些文件中以文字记载。
它的内容存于社会成员的观念中,并通过人们的行为和言论表现出来。
③体系构成不同。
法律规范是统一的国家意识形态的表现,它是一个由不同法律部门规范,按不同的效力位阶有机组成的逻辑严谨的体系。
道德规范则没有明确的部门和效力等级的划分。
④调整范围不同。
一般而言,法律规范调整范围相对小些,它只调整那些对社会建立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它不能也不必要对社会的一切方面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进行干涉。
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深度和广度上,可以说任何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都或多或少的受到道德的调整。
道德规范不仅将触犯法律的行为列为其评判的范围,而且对许多法律不加干涉的行为也要评判其是非善恶。
法律上没有过错,不等于道德上无可指责。
⑤作用形式不同。
法律和道德通过不同的方法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法律所着重要求的是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离开行为去过问动机如何。
单纯的思想上的不合法不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
而道德规范通过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它不但要求人们的行为合乎道德,而且要求行为的动机高尚、善良,对人们心理产生内在影响是道德规范发挥作用的特殊机制。
⑥保障实施的手段不同。
法律规范由国家强制力和专门的机构保证实施。
而道德规范则通过社会舆论倡导及依靠传统习惯和人们内心的信念来维持。
3试述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的区别。
答:
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为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它们有如下7点区别。
①主要法律形式不同。
民法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的法律形式,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并不存在判例法。
而在普通法法系中,判例法却是主要的法律形式,判例法与制定法是并行的。
②法的分类方式不同。
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是民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分类方法,而普通法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方法是普通法与衡平法。
③法律概念与术语不同。
这表现在:
一方面,一个法律概念可能在民法法系中存在而在普通法法系中不存在,或者相反。
另一方面,同一概念或术语可能在两大法系中有不同含义。
④法律推理与方法不同。
在民法法系国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确定事实外,首先是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因为只有制定法才是判决的依据。
相反,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确定事实外,首先考虑的是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并以本案加以比较,从中引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作为判决本案的法律依据。
⑤诉讼方式不同。
一般而言,民法法系采取纠问制诉讼,普通法法系采用对抗制诉讼。
因此,在民法法系国家,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中,法官则相对消极,处于中立的仲裁人的低位。
⑥法典编纂不同。
民法法系的国家,其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国家,虽然也采用法典形式,但其法典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不如民法法系法典抽象与系统。
⑦哲学基础的不同。
民法法系的哲学基础是大陆理性主义,而普通法法系的哲学基础是英国经验主义。
4如何理解法的效力范围。
答:
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一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察。
①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所谓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根据所适用的地域的范围的大小,一般可将法律氛围三种类型。
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全国范围”就是指国家的主权范围,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和领空,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主要有一国驻外国使领馆、在外国悬挂本国国旗的交通工具等。
这类规范主要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来体现。
法律规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地区。
该类法律规范仅在规范所限定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一旦超出该范围便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这类法规主要是由地方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授权范围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规章等。
法律规范的效力具有域外的调整力。
这类法律通常在本国范围内具有全国的效力,同时或基于属人管理原则,或基于保护主义原则,或基于冲突规范的适用而在本国领土以外生效,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和外国人,从而具有域外的效力。
②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的有效时间,主要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法律的生效时间即指法律发生约束力的时间。
一般由三种情况,一是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一般会在条文中作出明确地规定,有些没有明确表示生效时间的法律,也从公布的即日起生效。
二是法律在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这个时间段的确定可以由法律的制定机关于法律中明确规定,也可以通过在法律颁布后制定机关另行发布专门文件规定开始生效的时间。
三是法律以到达相关收受主体为生效时间。
这就要根据各地区距离立法主体所在地远近不同,交通、通讯条件的差别而视具体情况而定。
这种形式在现代中国没有被采用。
法律的实效即法律的废止,通常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规定。
我国法律终止的明示方式有:
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作废;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由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
默示形式有:
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法律因与新法相抵触而自动丧失效力,即“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已不复存在,因其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对于在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新的法律是否有适用的余地。
可以适用,则称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法律没有溯及力。
我国在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原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即法律的效力原则上只适用于其公布生效后所发生的行为,不适用于生效以前的行为。
③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
法律的对象效力即法律的对人效力,是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主体有约束力。
各国在法的对象效力的规定上采用的原则不尽相同,主要有:
属人主义原则。
以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作为标准,凡是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其身在何处都要受到本国法律的管制。
相反,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本国国籍,即使在该国的领域范围内,也不适用该国的法律进行约束。
属地主义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一国的法律对它所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人和组织,不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都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相反的,如果本国人不在本国领域范围内就可以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
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任何人只要损害了本国的利益,不论损害者的国籍和地域如何,都要受到该国法律的追究。
折中原则。
以上述三个原则的组合为特点。
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为补充。
我国法律在对人效力问题上,亦采用折中原则。
5法的创制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
法的创制应遵循以下6点原则。
1合宪性原则。
根据合宪性原则,立法者在进行法的创制时,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原则即具体制度,不得与之相抵触。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统治阶级治国的总章程,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基础,在法律体系中起着主导作用并处于核心地位,在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效力阶位中处于最高一级。
因此,我国的法的创制活动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具体而言,合宪性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创制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的基本精神与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二,所创制的法律规范的具体制度与内容不得违背宪法的制度与内容;第三,法律规范与宪法在基本精神、指导思想与具体制度上相违背时,不具有法律效力。
2兼顾正义与利益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立法者在法的创制活动中既要坚持正义与公平,又要努力促进效率的实现,从而使社会各个主体的利益得到满足与保证。
兼顾利益的原则集中体现为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3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立法者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应当既要总结和借鉴古今中外的立法经验,用这些经验指导立法工作,又要科学把握未来的社会发展趋势,适当地进行超前立法,使法律规范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
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三点:
①总结我国历史上及现代的法的创制的经验。
②总结与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③立足于现实基础上,进行科学预见,适当超前立法。
4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立法者应当在法的创制工作中首先考虑国家与民族的整体与长远利益,同时兼顾局部与个体的利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地区之间及部门之间的关系。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在法的创制过程中,立法者既要坚持立法的根本方向不动摇,又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坚持根本方向不动摇的基础上因时、因地、因人采取适当地形式与方法。
原则性是法制的统一性的必要要求,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与强制力的社会规范,要使社会处于依法而治的状态,就必然要求对一切社会成员平等适用法律而不能有所偏废。
灵活性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具体情况而采取适当的变通。
如果一味追求立法的原则性,不留任何余地,就会使制定的法律规范过于死板而难以操作。
6稳定性与连续性相结合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立法者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既要维持所指定的法律规范在时间的稳定与效力,又要在对法的创立、更改、废除中保持前后法律规范的一致与连贯。
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要坚持稳定性与连续性相结合,应当做好如下三点:
第一,非经法定程序,原有的法律不得应个人的意志尤其是领导人的意志而变更与终止;第二,应当保证旧法的根本精神与基本原则由新法传承;第三,在构建新法的具体制度时,应当以原有的法律为基础,保持新旧法之间的衔接关系。
6如何全面理解法与政策的关系。
答:
可以从如下3点来理解法与政策的关系。
一法与党的政策的一致性。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共产党的政策调整和国家的法律调整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
二者基于共同的经济基础,即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都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共同的阶级本质,即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共同的指导思想,即都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是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指定的;共同的历史使命,它们在共同和各自的社会生活调整领域发挥着互补和协调的作用。
二法与政策的区别。
二者存在如下6点不同。
①意志属性不同。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这就体现在制定法律的主体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它们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必须是面向社会公开的,为广大国民所悉知并遵守。
而党的政策表现为代表全党的意志,是由党的机关所制定,通过党的文件所表现出来,并不一定要公开,在范围上较法律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小。
②调整范围不同。
法律调整的是那些比较重要的社会关系,也就是只有用法定权利义务来加以明确才能建立起正常的社会秩序的那部分社会关系。
党的政策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远比法律调整的范围广泛,它对广大党员的要求远比法律对公民的要求高。
但是在对人的效力方面则相反,法律对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居民(包括外国人)均有约束力,即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党的政策在未转化为国家意志之前,仅对党内成员有约束力。
③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的表现形式为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其他法律渊源;党的政策则表现为党的决议、决定、通知和规定等党内文件的形式。
④内容的明确性和逻辑结构不同。
法律要求内容明确并以规则为主,而不仅限于原则性规定。
否则权力与义务界限不明,难以有效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同时规则应当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和系统性。
党的政策则可以主要或完全是原则性的规定,可以只规定行动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它并不要求具备法律规则那样严格的系统系和逻辑性。
⑤实施方式的不同。
法和党的政策都可以通过宣传教育以及党员干部的先锋带头作用实施,但违反党的政策的行为不能直接予以法律制裁,而只能按照党的纪律予以处分。
当法的实施受到阻碍时,可以用国家的强力来对违法行为予以民事、刑事和行政制裁,以保证法的正常实施。
⑥稳定性不同。
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一般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不变,如果变动过于频繁则会影响法的权威性,同时法律的变更也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来实现。
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变动性,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其变更的程序较法律而言相对宽松,政策的灵活性也是其具有随着形势变化而迅速调整社会关系,有效发挥指导作用的优势原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理学 作业 考试 答案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