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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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被告人
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疑罪从无
3.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推定或假定)其无罪。
一、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
2、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
3、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4、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属人管辖为原则,以属事管辖为例外)
5、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犯人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八章)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1.虐待被监管人案
(刑法分则第九章)2.非法拘禁案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3.非法搜查案
和民主权利(破坏选举案)的犯罪案件4.刑讯逼供案
5.暴力取证案
6.报复陷害案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上述第3类以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简答题】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的概念(p127)
3.级别管辖
(一)法条19-22
1、基层人民法院-除上级法院管辖以外所有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法条23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4、地区管辖
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犯罪地包括:
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及销赃地等。
1.犯罪地法院管辖原则-24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原则-25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3章回避
1、回避的概念(p138)
2、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3指令回避
3.回避的理由(适用情形、条件)【简答题】
4、回避适用的人员(是否需要记再详细的内容)
1.审判人员2.检察人员3.侦查人员4.书记员5.翻译人员
6.鉴定人
5、回避的提起
(1)申请回避的人员
28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1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2)回避的审查决定
第30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4章辩护与代理
1.辩护
(一)辩护的概念(p147)
(二)辩护的种类(34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辩护人的范围【简答题】
(四)辩护人的责任(35条)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第3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1.权利
(1)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3)会见、通信权
(4)获得开庭通知权
(5)调查取证权(只有辩护律师有此项权利)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7)拒绝辩护权(必须提出正当理由)
(8)其他权利
2.义务
(1)忠于职守的义务
(2)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46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增加的规定)
(3)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有罪、最重证据,不得伪造无罪、最轻证据或者帮助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真实证言或者作伪证。
(4)辩护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5)辩护人有义务遵守诉讼纪律。
二、代理的种类(44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代或近亲属,附民诉的当事人及其法代,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代,附民诉的当事人及其法代,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5章证据
1、证据的概念(48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改)
法定的证据种类【简答题】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证据的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相关性
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据的种类(每一项的特点和概念都要背诵?
)
(1)物证的概念(p173)和特征
1.客观性2.稳定性3.证明的间接性4.不可替代性
(2)书证的概念(p173)和特征
1.物质性2.思想性3.直接性4确定性(常形成于案件之前)
两者的区别:
书证是以其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
如果是既以内容,又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情,则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三)证人证言
1、特征
(1)证人证言通常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2)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3)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
2.证人的条件(60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四)被害人陈述的特征
1.被害人陈述的主体是被害人
2.被害人陈述比较容易收集
3.被害人陈述容易夸大犯罪事实和情节,具有倾向性
4、不可替代性
5、直接证明性(详细、具体)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征
1、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性
2、真实和虚伪的双重性
3、不可替代性和辩护性
(六)鉴定意见的特征
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2.鉴定结论只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而不能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作出判断。
3.鉴定结论必须是书面形式,必须提出书面结论。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新法条有所改动特点还是按原来的写?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新法条有所改动特点还是按原来的写?
4、证据的分类
(1)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1.划分标准:
证据对案件事实所起的证明作用
2.把证据分为有罪与无罪证据的意义:
便于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运用证据,防止主观片面性
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增)。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划分标准:
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划分标准:
证据的来源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划分标准:
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
注:
看一下书上第194页上的例题
第6章强制措施
1、强制措施的概念(p223)
(一)据传的对象
1.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2.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司法机关可以不经传唤而直接进行拘传。
(二)拘传的程序
1.审批-办案人员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
-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传证》
2.执行-各部门由2人以上人员执行
-出示拘传证,责令其签(盖章)
-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
-只能在被拘传人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进行
期限-一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拘传,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撤销和变更-据传期限到就应撤销,若需变更要在拘传期内办理相关手续。
2、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1)取保候审的概念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队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交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
1.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65条)
3.种类-提出保证人、交纳保证金(66条)
4.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取保候审的条件【简答题】(65条)
1.第69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增)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增)
2.保证人未履行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条){法条和书上有点不一样按那个看}
3.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77条第2款)
(4)监视居住
1.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72条)
3.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77条)
3、拘留
(1)拘留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也称刑事拘留。
(二)
1.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3.适用对象-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4.期限(8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不批准,公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拘留的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四)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83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是否要背审批、执行程序?
}
5、逮捕
(1)逮捕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在一段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
(二)
1.批准机关-人民检察院(78条)
2.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92条、163条)
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78条、163条)
(3)逮捕的条件【简答题】
(4)逮捕的程序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87条)
2.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90条)
3.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增)。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91条)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92条)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增)(93条)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p248)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99条)
请求赔偿的范围:
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增)。
如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检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也可提起。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101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增)
第102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一、立案的主体、意义
(1)主体:
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2)意义:
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
二、立案的条件(第110条)
(1)认为有犯罪事实(事实条件)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条件)
三、立案的程序
(1)接受立案材料
(2)审查立案材料
(3)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处理结果:
决定立案或决定不立案
决定不立案的,应将其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不服,可申请复议。
(4)对不立案的监督(111条)
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二章侦查
一.侦查的主体: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规则
(1)讯问主体:
二名以上侦查人员(116条)
(2)讯问地点:
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也可以在关押地点进行。
(117条)
(3)讯问方法:
(118条)
应当首先讯问犯嫌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情节或无罪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嫌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4)严禁使用刑讯逼供和诱供、指供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5)讯问同一案件的多名犯罪嫌疑人时,应分别讯问,其他嫌疑人不得同时在场。
(6)在形式上,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
(7)对特殊(聋哑人、未成年人)的讯问对象适用特殊的程序(119)
(8)讯问时录音录像(121条)
应当-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可以-其他普通的案件
三.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1)种类:
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
(2)第130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133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四.搜查的程序
(1)主体:
只能由侦查人员依法进行。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136条)
(3)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137条)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137条)
(5)搜查应当依法制作笔录。
五.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和程序
(1)范围:
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139条)
(2)程序:
见法条第140条—第143条
9.技术侦查措施
见法条第148条—第152条
六.侦查终结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对案件的处理
(1)移送审查起诉(160条)
(2)撤销案件(161条)
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①无犯罪事实②刑事诉讼第15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2.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对案件的处理(166条)
①提起公诉
②不起诉
③撤销案件
第三章提起诉讼
第三章提起公诉
一、提起公诉的主体、条件和程序
(1)主体:
人民检察院(凡需提起公诉一律由人检审查决定167条)
(2)条件:
(172条)
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②证据确实、充分(对照53条)
条(3)程序:
①制作起诉书
②移送起诉
二、不起诉
1.概念(p324)
2.种类:
(173、171、271条)【简答题】
①法定不起诉
第173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有本法第15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检应当>
②酌定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可以>
③存疑不起诉:
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
诉条件<应当>
④附条件不起诉
3、自诉案件的范围(204条)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一、审判组织
见法条第178条—第180条
14.审判公开制(第11条、183条、274条)
(1)法律依据:
第11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183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274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1)内容:
①审判过程公开。
②审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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