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的要求和设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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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的要求和设施
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的要求和设施
安全疏散通道的要求和设施
安全疏散是指引导人们向安全区域撤离。
例如发生火灾时,引导人们向不受火灾威胁的地方撤离。
为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区域,建筑物应设置必要的疏散设施,如太平门、疏散楼梯、天桥、逃生孔以及疏散保护区域等。
应事先制定疏散计划,研究疏散方案和疏散路线,如撤离时途经的门、走道、楼梯等;确定建筑物内某点至安全出口的时间和距离,如商场的营业厅由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米;计算疏散流量和全部人员撤出危险区域的疏散时间,保证走道和楼梯等的通行能力,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每通过人数100人不小于1米计算,且规定有最小净宽,如医院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小于1.3米,住宅为1.1米,还必须设置指示人们疏散、离开危险区的视听信号。
第一节安全疏散允许时间、出口数量、宽度和距离的一般要求
一、安全疏散允许时间
安全疏散允许时间,是指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人员离开着火建筑物到达安全区域的时间。
安全疏散允许时间,是确定安全疏散的距离、安全通道的宽度、安全出口数量的重要依据。
如果建筑物为防烟楼梯,则楼梯上的疏散时间不予计算。
安全疏散允许的时间,高层建筑,可按5-7分钟考虑;一般民用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应为6分钟,三、四级耐火等级可为2-4分钟。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应为5分钟,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不应超过3分钟,其中疏散出观众厅的时间,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不应超过2分钟,三级耐火等级不应超过1.5分钟。
二、安全疏用距离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指从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指厂房内最远工作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限制安全疏散距离的目的,在于缩短疏散时间,使人们尽快从火灾现场疏散到安全区域。
三、建筑物安全疏散宽度指标
为尽快地进行安全疏散,除了设置足够的安全出口和适当限制安全疏散距离以外,安全出口(包括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必须适当。
(一)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指标
1.高层民用建筑内走道、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最小净宽,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的最小总宽度,应按通过人数1m/100人计算;
2.首层疏散外门的最小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1m/100人计算。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3.4.1.1的要求
3.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其厅内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按通过人数0.8/100人计算,且不宜小于1m;其厅内疏散走道为边走道时,不宜小于0.8m;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最小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0.65m/100人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0.8m/100人计算,且均不应小于1.4m;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4.高层建筑每层疏散楼梯最小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1m/100人计算;各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表3.4.1.2的要求。
(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指标
1.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应按通过人数0.6m/100人计算,且不应小于1m。
当疏散走道为边走道时,不宜小于0.8m。
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通道的各自最小总宽度,应按表3.4.1.3的要求计算。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计入观众厅的疏散门。
2.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最小总宽度,应按表3.4.1.4的要求计算。
3.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楼梯、走道,以及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各自最小总宽度,应按表3.4.1.5的要求计算确定。
其中底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一层的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表3.4.1.5中的指标计算确定。
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4.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除外)和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m。
(三)工业建筑安全疏散指标
1.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3.4.1.6的要求计算确定。
当各层人数不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
底层(即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4m。
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厂房疏散楼梯、走道、门的最小净宽度可按表3.4.1.6的要求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0.8m。
2.对于飞机停放与维修厂房,其飞机停放与维修区内的安全疏散及辅助建筑的安全疏散可按上述要求确定。
飞机停放与维修区的飞机安全疏散应根据飞机实际进出需要设置通道和出口的高度与宽度。
3.库房由于平时使用时人员较少,且一般都有进出货物的大门,其疏散楼梯、走道、门的最小净宽度只要满足正常人员通过和使用要求即可。
但室外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0.6m.第二节安全疏散设施
一般来讲,建筑物的安全疏散设施有疏散楼梯和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及辅助救生设施等。
对超高层建筑还需设置避难层和直升飞机停机坪等。
一、疏散楼梯和楼梯间
作为竖向疏散通道的室内、外楼梯,是建筑物中的主要垂直交通枢纽,是安全疏散的重要通道。
楼梯间防火和疏散能力的大小,直接影响着人员的生命安全与消防队员的救灾工作。
因此,建筑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高度、层数,正确运用规范,选择符合防火要求的疏散楼梯,为安全疏散创造有利条件。
根据防火要求,可将楼梯间分为开敞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室外辅助疏散楼梯四种形式。
(一)一般要求
1.楼梯间的布置,应满足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并尽量避免形成袋形走道。
2.楼梯间应靠近标准层或防火分区的两端布置,以便于双向疏散。
3.靠外墙设置,便于自然采光、通风和消防人员的援救行动。
4.除与地下室连通的楼梯,超高层建筑中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上下直通,不变动位置。
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楼梯间位置变更,遇有紧急情况时人员不易找到楼梯,延误疏散时间,造成不应有的伤亡,特别是宾馆、饭店、商业楼等公共建筑。
5.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与首层之间应有防火分隔措施,且不宜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
一般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直通室外。
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为确保人员迅速疏散,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
在首层与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设有防火分隔设施,既可有效防止疏散人员误入地下室、半地下室,又能阻挡火势、烟雾蔓延。
6.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7.疏散楼梯间和走道上的阶梯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因踏步宽度变化,紧急情况下易使人摔倒,造成拥挤,堵塞通道,因此不应采用。
由于建筑造形的要求必须采用时,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夹角不超过10度,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的宽度不应小于220mm。
8.居住建筑内,可燃气体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二)敞开楼梯间
敞开楼梯间是指建筑物内由墙体等围护构件构成的无封闭防烟功能,且与其他使用空间相通的楼梯间。
敞开楼梯间在低层建筑中广泛采用。
由于楼梯间与走道之间无任何防火分隔措施,所以一旦发生火灾就会成为烟火蔓延的通道,因此,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中不应采用。
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应设封闭楼梯昌、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外,其余一般建筑均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敞开楼梯间除应满足疏散楼梯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间门至最近的楼梯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
2.楼梯间在底层处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
当一般建筑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3.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梯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
4.除公共走道外,其他房间的门窗不应开向楼梯间。
(三)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是指用耐火建筑构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中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一般应设封闭楼梯间的建筑物有:
1.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及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2.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高层工业建筑(厂房、库房)。
3.甲、乙、丙类生产厂房。
4.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单元式住宅除外)。
5.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宜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
7.高层建筑的裙房。
8.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
9.人防工程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时的电影院、礼堂;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医院、旅馆,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商场、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等。
对封闭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2.高层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四)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是指具有防烟前室和防排烟设施并与建筑物内使用空间分隔的楼梯间。
其形式一般有带封闭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烟楼梯间,用阳台作前室的防烟楼梯间,用凹廊作前室的防烟楼梯间等。
一般应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有: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3.塔式高层住宅。
4.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
5.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
6.建筑高度超过32米且每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
7.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高层停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
8.人防工程当底层室内地平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的电影院、礼堂;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医院、旅馆;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商场、餐厅、层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等。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1.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2.前室的面积,对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平方米,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不应小于10平方米;对于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平方米,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对于人防工程不应小于10平方米。
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五)室外疏散楼梯
室外疏菜楼梯是指用耐火结构与建筑物分隔,设在墙外的楼梯。
室外疏散楼梯主要用于应急疏散,可作为辅助防烟楼梯使用。
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
1.楼梯及每层出口平台应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
2.在楼梯周围2米范围内的墙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3.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米,倾斜角一般不宜大于45度,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米。
二、疏散走道
疏散走道是疏散时人员从房间内至房间门,或从房间门至疏散楼梯或外部出口等安全出口的室内走道。
在火灾情况下,人员要从房间等部位向外疏散,首先通过疏散走道,所以,疏散走道是疏散的必经之路,通常为疏散的第一安全地带。
(一)一般要求
1.走道要简明直接,尽量避免弯曲,尤其不要往返转折,否则会造成疏散阻力和产生不安全感。
2.疏散走道内不应设置阶梯、门槛、门垛、管道等突出物,以免影响疏散。
3.走道的结构和装修。
因为走道是火灾时必经之路,为第一安全地带,所以必须保证它的耐火性能。
走道中墙面、顶棚、地面的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同时,走道与房间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并全部填实所有空隙。
4.走道的宽度一般应计算确定,具体要求参见本章第二节有关内容。
(二)疏散距离
安全疏散距离直接影响疏用时间和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
因此,必须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功能,正确的运用规范,根据不同建筑提出具体的要求:
1.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高层建筑与人防工程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3.4.2.1的规定。
为保证通廊式住宅建筑的人员能迅速安全疏散,当小楼梯设在户外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当小楼梯设在户内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最远一个房间门算起。
小楼梯一段的疏散距离可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
2.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人防工程内最远一点到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3.一般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3.4.2.2的规定。
4.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3.4.2.3的规定。
5.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三、安全出口
所谓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房间的门、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
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人员和抢救物资,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火灾损失,在建筑防火设计时,除按要求设置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外,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易于寻找,并应有明显标志。
(一)高层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2)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倍的公共建筑。
2.塔式高层建筑内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实体墙分隔。
(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实践证明,高层建筑采用剪刀楼梯作两个安全出口,是一种既节约建筑面积和投资,又能满足火灾时紧急疏散的较好措施,但由于有的设计人员对剪刀楼梯在安全疏散上应具备的功能不甚了解,在设计上出现了一些缺陷。
例如:
有的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没有用隔墙隔开,不能形成每座楼梯的上面和下面为各自独立的楼梯间,起不到真正两个疏散楼梯的作用;又如有的剪刀楼梯只有一个与电梯厅合用的前室,失火时一旦合用前室被烟火封住,人员无法通过楼梯疏散脱险等等。
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4.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房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6.高层建筑(除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塔式住宅和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
7.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米。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米。
8.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1)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米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米。
(2)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3.4.2..4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3)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2.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九层及九层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3.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
4.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250人。
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5.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设计时,规模较小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规模较大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上限值。
6.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但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三)厂房、库房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2.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3.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库房或每个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
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
5.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
(四)设置要求
1.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3.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
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
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
4.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5.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
四、消防电梯
电梯主要用于高层建筑中。
消防电梯的用途在于火灾时供消防人员进行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用的。
因为普通电梯在火灾时由于切断电源而停止使用,如果消防队员只靠攀登楼梯进行扑救,往往因体力不足和运送器材困难而贻误灭火战机,影响扑救火灾及抢救伤员工作,因此,高层建筑必须设有专用或兼用消防电梯。
(一)消防电梯的设置场所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1.一类公共建筑。
2.塔式住宅。
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4.高度超过32米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5.建筑高度超过32米且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及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高层库房。
(二)高层建筑消防电梯设置数量的要求
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时,应设一台。
2.当大于1500平方米但不大于4500平方米时,应设两台。
3.当大于4500平方米时,应设三台。
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三)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1.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前室的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平方米;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不应小于6平方米。
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平方米;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不应小于10平方米。
2.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3.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4.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
5.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但合用前室的门不能采用防火卷帘。
6.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公斤。
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1分钟计算确定。
8.消防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9.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10.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11.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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