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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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通村公路的建设管理,促进通村公路建设规范、快速、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和《通江县农村一事一议实施办法》(通府发〔2005〕3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的计划内通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通村公路是指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包括通村通达工程、通村通畅工程。
第三条 通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环保节约、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通村公路建设坚持群众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和县交通局的支持帮助下,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责任
第五条 通村公路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六条 县委、县政府对通村公路建设负有主导和督查责任。
县委、县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下设通村公路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通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督查工作落实情况。
第七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对通村公路负有服务和指导责任。
负责制定全县通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统一组织勘测设计,无偿提供设计图纸、文件,为乡镇、村培训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和技术人员,提供相应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监督工程质量,组织工程验收,按规定拨付并监管补助资金等责任。
第八条 乡镇党委、政府对通村公路负有领导和引导责任。
负责建立自上而下的宣传发动机制和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指导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实施通村公路建设,正确把握群众的参与能力,负责审核上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监管通村公路质量和安全;严把补助资金的拨付关和使用监督关。
第九条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对通村公路建设负有组织和实施责任。
负责组织发动群众用好用活“一事一议”,积极参与通村公路建设,充分调动并保护群众的积极性,变“要我修路”为“我要修路”;保障群众在通村公路建设上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的有效实施,紧紧依靠村民和村民代表规范有序地推进通村公路建设。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条 通村公路建设实行群众自主决策、自主实施、自主监督的工作运行机制。
让群众“自己议,自己定,自己干”,不修群众不愿意修的路,不修群众不参与修的路,不修群众无能力修的路。
第十一条 落实村民大会的自主决策权。
决策范围:
建设意愿、建设标准,参与意愿、参与方式等。
决策程序:
三次公开票决,民主有序推进。
召开第一次村民大会,群众签字票决愿不愿修路和愿不愿参与修路(组织村民代表征求意见—召开村民大会签字票决);召开第二次村民大会,群众签字票决筹资筹劳标准(村民代会票决线路走向、建设等级―勘测设计―村民代表会初定筹资筹劳标准―村民大会票决筹资筹劳标准―筹资筹劳方案经80%以上村民同意后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召开第三次村民大会,群众签字票决建设方式和管理办法(村民代表会初定建设方式―村民代表确定“领班员”或施工队伍选择方式―村民代表制定工程管理、林地补偿等具体问题处理办法―召开村民大会票决)。
第十二条 落实村民代表的自主实施权。
村党支部、村委会要紧紧依靠村民代表组织村民积极实施通村公路建设。
自主确定建设方式。
以组织群众自建为主,分段细化工程量,分段民主推荐“领班员”,由“领班员”组织群众按照统一标准建设。
施工难度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群众难于自主完成的工程,由村民代表参与,公开选择专业队伍施工。
选择施工队伍的基本程序:
村民委员会公布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队伍自愿报名—村民代表大会择优确定施工组织方案合理、工程造价低的施工队伍。
自主监管建设资金。
由村民代表组成通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管小组,具体负责按照“一事一议”办法筹资筹劳,并统一使用四川省农民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不得直接收支通村公路建设资金。
自主组织本村劳务。
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当地农民工直接参与通村公路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筹资负担。
自主调解具体问题。
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自行调剂解决通村公路建设用地、青苗补偿、材料采集等问题。
第十三条 落实全体村民的自主监督权。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代表落实“一牌一栏一会”的村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对通村公路建设的民主监督。
(一)设置建设项目公示牌。
对建设项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实施时间、规模、技术标准、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联系人、主要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措施、质量和安全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至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止。
(二)设置建设动态公告栏。
及时公告通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工程设计变更等,每月不少于2次。
(三)召开建设情况通报会。
分社召开会议,通报建设情况,沟通群众意见等,每月不少于1次。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通村公路建设严把项目管理、测设批复、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关,确保工程有序实施。
第十五条 实行“择优立项、动态管理”的项目管理办法。
对群众积极性高、组织发动好、“一事一议”等前期工作规范细致的,优先立项建设;对已纳入规划但群众建设积极性不高或村民委员会不能有效组织实施的通村公路项目,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程序报上级交通部门批准后调整。
第十六条 实行“测设先行、控额批复”的测设批复办法。
通村公路经勘测、设计和审查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县交通勘测设计部门在遵循技术规范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和群众意愿确定设计标准;设计方案征求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意见后,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通村公路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特别困难路段不得低于3.5米,重点实施路基工程、排水系统。
通村公路可灵活选用多种形式的路面结构,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就地取材建设低造价路面。
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查设计批复时应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减少群众筹资筹劳负担。
第十七条 实行“突出重点、严格标准”的施工管理办法。
重点做好排水设施、路基补强、挡墙、路面的施工管理,保证设计中结构物的几何尺寸(厚度、长度、宽度),保证施工材料的强度(经县试验检测室检测),保证施工工艺,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施工,严禁随意改变设计。
通村公路实施通畅工程前,必须过过农村公路试验检测机构对路基的检测,在路基压实度达到规定要求时,方可铺筑高等级路面。
建设中必须进行配合比试验和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平整度、厚度、宽度的检测。
第十八条 实行“程序合法、简便易行”的工程验收办法。
通村公路由县交通局组织相关部门、项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交(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设计文件、施工设计文件批复、开工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领款依据、施工放样、图片资料,施工中的各种会议记录、纪要,监理资料,工程决算书,相关的质量鉴定意见(乡镇、村技术负责人签字),交工验收申请及报告。
交(竣)工验收程序为:
施工单位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民委员会落实管养措施后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县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项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验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通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县到乡镇,乡镇到路,项目村建专户”的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县交通局负责按规定标准将通村公路建设国家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由县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通村公路建设工程启动后,县交通局将计划补助资金的50%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工程验收合格后再拨付40%;自交(竣)之日起一年内无较大质量问题的,拨付下余的10%。
第二十一条 乡镇财政所应当严格按审批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村民委员会通村公路建设专户。
项目开工后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20%;项目工程进度达到50%后,再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30%。
资金拨付程序为:
村民委员会填报签字—工程监理人员签字—村民代表签字—乡镇交通运输管理站副站长签字—乡镇长签字―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应减少或暂停拨付补助资金,直至整改到位:
(一)截留、挪用计划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设计和建设标准的;
(三)工程有重大质量缺陷或重大安全隐患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补助资金只用于通村公路建设直接工程,严禁用作其他开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建设补助资金。
县监察、审计、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通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通过“一事一议”为通村公路建设筹集的资金和劳务,按照《通江县农村一事一议实施办法》进行管理;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计。
第六章 质量安全
第二十五条 通村公路建设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原则,确保质量优良、建设安全、社会稳定。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设计批复的质量标准施工。
建立专业监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机制,由村民委员会聘请1—2名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专业监理,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人员组成质量监督组实施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乡镇、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通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实行主体责任制和辖区负责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村民委员会是通村公路建设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督促施工单位或工程组织者健全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施工,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通村公路建设的安全进行监管。
第二十九条 通村公路建设现场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在危险地段或不能保证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做到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符合安全规范。
开工前,村民委员会组织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到公安机关接受民爆物品使用安全培训,严禁不具备爆破资质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 通村公路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应接受乡镇及县级相关部门对质量和安全的检查、监督;乡镇及县级相关部门要及时受理通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举报。
第七章 管养和运行
第三十二条 通村公路要保障安全、畅通、整洁,并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通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制定通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办法,筹集管养经费,落实相应人员,搞好通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根据本村实际,可采取组建专业养护队承包养护,分社分段联户养护,联户养护和专业养护相结合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通村公路用地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含填方坡脚、挖方边坡、挡土墙、路肩墙外缘)起不少于1米,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为3—5米,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沿公路修建建筑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通村公路及通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屋摊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筑埂、沤肥烧草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通村公路和通村公路用地。
第三十六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通村公路状况和人员流动情况,积极、合理、有序地开行乡镇到村的客运车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违反“一事一议”规定,在筹集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和劳务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按照农民负担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挪用通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拨付资金,依法依纪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通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或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条 通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考核。
县委、县政府与项目乡镇、县交通局、县级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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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江县 公路建设 管理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