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和拐卖儿童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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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和拐卖儿童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和拐卖儿童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和拐卖儿童问题
“借助微博力量解救拐卖儿童”,这句话已成为了2011新春的时尚热点。
微博力量确实是微薄的,看着不免让人有点心酸。
有关数据统计,中国每年被拐卖儿童的人数达到了2万之多,流浪未成年人大致有100万至150万。
很多家庭,寻找孩子几乎就成了父母一辈子的牵绊。
大多数的拐卖儿童在拐卖者的“精心培育”下摇身一变就变成了街头、车站、码头、广场的乞讨儿童,他们流浪在城市的每个角落,我们往往视而不见,抑或施舍一两张零票。
可能在绝大部分人眼中,这不过是生活中普通的一幕——贫困家庭的家长带孩子出来乞讨,不过以此解决生存问题而已。
但触目惊心的真相是,您可能并不了解其中的内幕,乞讨的妇女怀中的孩子多半是被人贩子拐卖到职业乞丐手中,受到胁迫而进行乞讨的。
孩子们遭受着非人的待遇,他们遭受着暴力和虐待,每个乞讨儿童每天都有乞讨指标,不能完成则被体罚、挨饿,甚至拳脚、棍棒相加而幕后控制着坐享其成,获取高额收入。
每个乞讨儿童每月可以为幕后黑手带来2000至20000的收入。
1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于建嵘教授开通了微博“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期望借助博友的力量,为寻找被拐儿童提供线索。
截至目前,该微博的粉丝已经超过16万。
与此同时,“微博打拐”话题在春节期间不断升温。
微博上关注解救乞讨儿童的话题已经超过46万条,各地网友上传乞讨儿童照片超过2500张。
目前,有六个孩子被成功找到。
在网友的推动下,公安、社会组织与机构、媒体、明星微博也纷纷行动起来,共同参与解救行动。
各大媒体都在不同的地区展开了相关的调查:
长沙:
亲人带着寒假出来乞讨
据湖南电视台的报道,在对长沙街头乞讨儿童的调查中,发现许多儿童来自贵州凯里,趁着寒假出来,由父母或者亲戚带着乞讨。
租住在小旅馆内,上学之前会回到老家。
暂没发现强迫致残儿童乞讨的案例。
上海:
轨交未发现被拐乞讨儿
在上海,网友也把镜头对准了这些可怜的乞讨儿童,拍照传到网上并报警,其中尤以轨道交通区域较为常见。
面对网友“救救孩子”的初衷,一个颇为尴尬的问题是:
警方地铁里查乞讨儿童,发现乞讨儿背后全都是其亲人,没有一个人是被拐卖的,警方只能批评教育。
深圳:
网友解救卖艺少年遇尴尬
深圳网友近日参与解救乞讨儿童的热情持续高涨。
昨日,微博上叫“上官正义仔仔”的志愿者获知市民举报,称之前发现3名疑似被拐儿童在街头卖艺行乞,随即联系当地警方,在下午现场“解救”了2男1女三名卖艺少年。
不过,经罗湖警方查实,三人为表兄妹关系,两名男孩一个8岁,一个9岁,跟随着18岁的表姐从河南周口到深圳卖艺。
警方与其家人取得联系,排除三人被拐嫌疑。
尽管情况有所不同,这三个例子都说明了一个道理,解救拐卖儿童的道路是曲折和艰辛的。
拐卖儿童这种行为屡禁不止,还是不知从何禁起还是不知何人来禁呢?
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
“儿童”包括不满1周岁的婴儿、已满1周岁不满6周岁的幼儿和已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儿童,儿童的性别不论男女。
显然,在法理上所称的“人”还包括14周岁以上的男性。
诚然,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和儿童是被拐卖的重要人群,但也不排除将14周岁以上男性(主要是少年)拐卖的情形。
相当多的刑法学专著在论述拐卖妇女、儿童罪时,对此种情况都认为“拐卖已满14周岁以上的男性,不构成本罪,视其情况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时,从来没有男女、老幼的区别(强奸罪除外),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等,只要你实施了这一行为,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那么,不论对方是风华正茂的年轻人,还是病入膏肓的临死者,对施害者都是以同一罪名定罪处罚,因为每个人的人身权利都是平等的,都应受到法律的同样保护。
而在对待拐卖犯罪上,将年满14周岁以上的男性排除在受害对象之外,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疏漏。
当然,立法者出于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单独规定这一罪名无可厚非,但对于14周岁以上的男性(主要是少年)也应从立法上给予保护,仅仅笼统地认为“视其具体情况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显然是不够的。
立法是铁一般有力的惩罚犯罪人的证据。
可是有了立法,没了行动,法律将也成为一张白纸。
如今,在微博的广大群众基础的力量下才让不少人认清了这么一个局面,这么一个事实。
事实的存在已不是一朝一夕了,为什么到了今天才揭示在大家面前,为什么持续了那么久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改变,这是不是应该值得我们去反思呢?
随着事态的发展我们所关心的已不仅仅是一个独立的事件,而是从这一个事情本身折射出更多的社会问题和漏洞亟待解决。
其一便是我国对未成年保护方面的立法和做法确实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改变儿童保护,首先亟须完善的当然是立法,我们应当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完善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使之从偏重于理念的宣誓,转向无微不至的细节保护,让法律成为儿童抵抗成人强权的坚实依靠。
从社会组织层面,总是需要设立一个保护儿童的组织体系。
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儿童保护机构,承担着儿童保护前哨站的功能。
我们的“儿童保护委员会”在哪里?
当下中国专门保护儿童的综合机构主要有两个:
一是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二是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但显然,这两个机构的作用似乎未完全发挥,我国至今都没有一个专门的成熟的长期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即便有也只是临时服务机构,关心过后返回原籍,问题依然存在,孩子还会离家到社会上流浪。
最后导致社会上的很多流浪儿童(有很多是家庭破碎父母不愿养或亲戚不愿收养)无地方收治而被坏人利用作为犯罪工具。
而福利院收养孩子的限制条件也很多,如必须是无父母且找不到近亲属的,否则不论亲属愿不愿收养,福利院都不会收养。
前些日还在电视上看到有流浪儿长大后又拐骗多名流浪儿行乞为自己赚钱的恶性循环,更恶劣的还有摘取流浪儿器官卖钱的,这些孩子即使伤残惨死也无人过问。
缺乏儿童福利的统一立法;无专门的儿童福利主管机构;财政资金支持不足等,都是当前儿童保护乏力、儿童福利体系不健全的主因。
这启示我们,长期以来将家庭作为儿童安全及福利的责任主体,已不合时宜;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儿童暴露于家庭之外,政府和全社会都要承担更多的儿童保护责任,而后者显然还存在很多缺口和空白。
在最近半个世纪,英国、日本、瑞典、挪威乃至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都先后出台了儿童福利专门法案,并成立了儿童福利局等专司机构,但我国类似统一的法律和机构缺失,儿童福利管理分散于民政部、教育部、妇联以及司法等众多部门,以及民间群体,多头管理往往导致“无人管理”。
在诸如荷兰等国家,儿童被认为是相对独立于父母之外的权利个体,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是一种责任,而不是凌驾于儿童之上的权力。
按照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父母如何管教孩子不再是他人无权置喙的“家务事”,倘若父母有侵害孩子身体权利或损害孩子利益的情形,警察或儿童保护组织可以向法院请求剥夺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
德国相关法规要求家长定期带孩子体检.一名罹患心理疾病的母亲用塑料袋闷死了自己的5个儿子。
一名5岁的小女孩由于得不到足够的食物和水最后因饥渴而死。
一名父亲将自己2岁的养子折磨致死。
这些全是来自德国的真实案例。
虐待、忽视、甚至杀害儿童的问题不断占据了德国报纸的头版头条。
可疑的瘀青,奇怪的骨折,
述了当今挪威面临的一些挑战以及挪威儿童和青少年的生存状况的变化,因为在上次报告提交之后挪威政府换成了现在的新政府。
1981年,挪威为孩子建立世界的第一个儿童事务监察官,其职责是改善挪威儿童的福利和保护儿童的权力。
这些活生生的例子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所做的努力与改革。
中国也是时候行动起来了。
有了民众的支持了,有了成功例子的借鉴,中国的有关部门也应该行动起来,改革起来了,为中国未来的栋梁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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