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加计抵减政策深入分析0515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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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加计抵减政策深入分析051501
四项服务加计抵减增值税政策深入分析
序言:
政策原文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一、立法背景
一般纳税人普调税率的情况下,生产生活服务性企业税率未变动。
未体现税制公司,对此部分行业进行加计抵减政策。
值得注意的:
上述生产生活服务中亦有13%和9%税率的纳税人,如动产设备租赁属于现代服务,适用税率为13%,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9%,不动产出租9%。
绝大部分行业适用6%的税率。
二、增值税基本原则
详见增值税税率变动说明。
三、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前提条件
(一)、执行时间: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适用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
1、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九]》
《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19年3月25日)
33、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
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九]》
二、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请问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
不可以。
39号公告中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公告中的纳税人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服务范围: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五]》《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十]》
四项服务判定依据: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五]》
七、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
39号公告第七条第
(一)项规定,包括生活服务在内的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以下简称注释)执行。
按照注释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十]》
一、某纳税人从事汽车租赁业务,深化增值税改革后,请问该纳税人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汽车租赁业务,属于注释中的现代服务。
如果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符合条件,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四项服务为主业(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的纳税人判定标准
(1)、计算区间
①、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A、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B、不足12个月,按实际经营期计算;
C、设立后从有收入的第一个月到2019年03月有收入开始计算
尚有2018年4月份成立,2018年9月开始有收入,以201909-201903期间计算。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一]》
四、某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
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月设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
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
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②、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A、设立后三个月内有收入,按设立后三个月计算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一]》
五、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
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
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
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
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B、设立后三个月均无收入,从有收入起算三个月。
《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19年3月25日)
45、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19年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A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一]》
六、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
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
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
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③、计算期间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之二》
一、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计算的。
举例说明:
某纳税人于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自2018年4月开始计算。
还有一种情况,某些新成立的纳税人,可能成立后的前3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如果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在当年内自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3个月来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四]》
一、A公司是2018年1月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A公司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是仅计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吗?
答: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
因此,A公司应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来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
④、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适用月份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七]》
五、总局即问即答中明确,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服务的比重。
如果某企业2019年10月份被查补(评估)出所属期2018年10月的销售额100万,该100万是否可以作为2019年10月份的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
答: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应作为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的比重。
该例中,企业在2019年10月份被查补(评估)的100万应作为申报查补(评估)税款当月的销售额参与四项服务销售额的计算。
(2)、销售额的口径----总结为:
全口径,例外是差额后的销售额
①、包括出口销售额(仅为主业判断,不能作为加计进项基数)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一]》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出口销售额?
答:
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
例如某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国内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出口研发服务销售额为20万元,国内四项服务销售额90万元,应按照(20+90)/(20+90+100)来进行计算占比。
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②、差额后的销售额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一]》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答:
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
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
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③、包括免税销售额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三]》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免税销售额?
答:
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④、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三]》
三、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时,是否应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答:
3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
⑤、包括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四]》
二、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包括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答:
39号公告第七条第
(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
因此,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
⑥、包括四项服务额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四]》
六、兼营四项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时,是其中某一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必须超过50%,还是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占比超过50%?
答:
39号公告第七条第
(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这里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因此兼营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应以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六]》
五、我公司从事航道疏浚,是否属于提供四项服务的范围?
答: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航道疏浚属于“物流辅助服务—港头码头服务”,属于39号公告所称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现代服务范围。
⑦、包括即征即退项目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七]》
一、纳税人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来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全部销售额除一般项目外,是否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计算全部销售额时,既包括一般项目的销售额,也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⑧、包括老税率17%、11%、13%和10%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七]》
二、我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了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
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你公司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3)、判定结果及适用期间
总结:
比重超过50%,按年适用,按会计年度动态调整。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一]》
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里50%含不含本数?
答:
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
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19年3月25日)
3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是指什么?
答:
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
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之二》
一、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第四,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
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再调整。
到了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来重新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
这里的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三]》
一、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过50%,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上例中,纳税人设立起3个月(5-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不符合公告条件,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上例中的纳税人2019年内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可否享受这个政策。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八]》
一、假设A企业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
请问,为判断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计算2020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2020年1月份的销售额是否参与计算?
答: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该例中,为判断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时,2020年1月份的销售额应参与计算2020年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
4、例外事项: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了解不得抵扣的原因。
四、享受加计抵减金额的确定
(一)加计抵减政策的计算
1、计算基数:
(1)、正常情况: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可计提加计抵减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出口业务:
(无论征税或免税)和跨境应税行为对应的进项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3)、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4)、分不清楚时不得加计抵减进项确认(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
①:
大总结加计抵减政策中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公式
A、普通企业不可抵扣进项九项
a用于四个项目:
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其中:
无法区分的按销售收入或建设规模方法(唯一房地产企业)分摊
b四种服务项绝对不可抵扣:
利息、餐饮、娱乐和居民日常服务c非正常损失
B、特殊—四项服务不可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出口业务
②:
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
计算基数公式=【(当期全部进项-当期不可抵扣进项)=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进项
当期不可抵扣进项=直接不得抵扣的进项+分摊的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③:
可以抵扣进项的范围
可以抵扣的进项:
包括农产品加计抵减进项;不动产40%部分进项。
不可抵扣的进项:
除了常规四种用途和四种服务外及非正常损失外,特别注意的是出口业务(包括征税和免税)和跨境应税行为。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
八、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
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五]》
一、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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