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5158449
- 上传时间:2022-12-13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9.59KB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旅客、旅游、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城市公交、农村便民车、出租汽车和租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
第四条本办法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安全管理
第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制定本企业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断强化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职责分解落实到部门、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对承包、挂靠车辆实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标准,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台以上车辆的运输企业设置专职机构,其他运输企业应设置兼职机构或设专职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按每100台营运车辆不少于2人配备。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持安全管理资质证件上岗。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和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道路运输企业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统计报表。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实行例会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记录归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聘请公安交警进行交通安全法规、事故案例分析等安全宣传、教育,宣教资料和考核记录归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和营运车辆进行专项检查,查找安全生产中的隐患,并进行跟踪整改。
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签字。
检查记录完整,归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每年进行一次自评,每三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考核标准评定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各生产岗位的特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员工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或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道路营运的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安装GPS动态行驶记录仪,建立GPS监管平台,执行GPS动态监管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组织企业员工培训和演练,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预案,及时施救,做好善后处理。
司、乘人员应向乘客告知有关安全须知,避免或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事故责任倒查。
建立事故登记台帐、档案,内容完整,事故登记台帐保存期限为三年,结案后的事故档案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组织安全运输、装卸。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加强防火、用电、危险源等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接受有关部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对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落实安委会决议进行考核。
指定人员负责,将考核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考核人和被考核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签字,归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聘用、考核制度,聘用的驾驶员具有从业资格和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定期到公安交管部门查询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聘用的驾驶员进行不少于10小时的上岗培训,每月安全教育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2小时,在运输生产特殊时段开展短期培训教育。
驾驶员参加培训学习应签到,管理人员在培训学习卡上签章。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安全警示制度。
安全警示内容包括道路状况、天气情况等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内容有专门记录。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行车日志制度。
行车日志由驾驶员负责填写,保存期限为1年。
第二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车辆运行的时间和里程,配备适当数量的驾驶员,合理安排驾驶员休息,保证驾驶时间不超过有关规定。
驾驶员生理及心理出现异常情况时安排替班驾驶员。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诚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加教育培训、安全驾驶等情况。
第四章车辆管理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经公安交管部门检验合格车辆,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定期维护和检测,车辆安全性能符合标准。
执行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改装与报废的规定,按规定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并将相关手续存入车辆技术档案。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警示牌、灭火器、安全锤等车辆安全设备的领取、使用与报废记录,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查企业、车辆、从业人员市场准入条件,加强源头管理;对营运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实施营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并落实车辆检测、维护制度;配合安监部门加强对企业的安全指导监督,督促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配合安监、公安、监察等部门调查、处理道路运输生产事故。
第三十二条公安交管部门按规定检验营运车辆,严格查处车辆超载(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配合安监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指导和检查;配合安监、监察等部门调查、处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十三条安监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综合监督,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会同监察、公安、交通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存在隐患和薄弱环节,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相关安全管理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不合格或拒不进行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经营许可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对所属车辆屡次发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及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营运车辆驾驶员违法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多次违法记录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会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督促企业对其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记6分以上,督促企业对其进行培训学习。
对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营运驾驶员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吊销驾驶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公安交管部门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未定期维护、检测,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其营运,责令达到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险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险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视情节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6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9人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营运客车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运输企业负有重大安全管理责任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该线路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企业12个月内发生2次10人(含10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允许担任企业主要领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黑龙江省 道路 运输 企业 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