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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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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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茅台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公司)举办的,主要从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的民办应用型普通本科学校,接受贵州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学院中文名称:
茅台学院。
英文名称:
MouTaiCollege。
学院住所:
贵州省仁怀市鲁班大道。
第四条学院作为非营利性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院坚持“立足茅台、服务酒业、报效国家、走向世界”的发展理念,以“酿酒工程”为核心,逐步形成以工学为主,管理学、经济学、农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学院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办学规模为建设初期5000人,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办学学科专业,招收国内外学生。
第七条学院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学院以应用型人才培养、白酒酿造相关科学研究、白酒行业社会服务和白酒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按照“全国一流、世界知名”的办学目标高效办学、节俭办学,将学院建设成为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二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首届学院董事会组成人员;
(二)了解学院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四)获得学院的人才和科学研究的优先支持;
(五)获得学院文化建设与文化宣传的优先支持;
(六)获得学院提供的有利于本企业发展的各类信息服务;
(七)向学院提出教育、科研、文化、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理要求;
(八)其他有关权利。
第十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承担学院设立阶段的相关费用,保障学院办学的基本经费,并提供相关资源;
(三)每年按时审定学院的办学预算,按预算需求履行后续注资义务;
(四)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但不干预学院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重大事项的最终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由7人组成,由举办者茅台集团公司委派3人、学院院长1人、副院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和社会知名人士1人组成。
董事会成员应热爱教育事业,品德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第十三条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学院董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为:
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所有董事会成员于30日内报审批机关和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前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董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解释学院章程;
(三)审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撤销,批准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批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教育改革等事项;
(五)筹集办学经费;
(六)审核学院经费预算、决算,监督、检查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和工资标准;
(八)拟订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九)监督检查学院办学过程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十)对院长、副院长行权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十一)决定学院其他必须由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三)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会议,可书面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委托时,应当出具委托书,并列出授权范围;
(三)董事长因故未能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四)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原则上应在会议举行十日前通知各董事,会议通知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
(五)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并提供书面委托书;若届时未能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视为弃权;
(六)董事会至少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含委托人)的半数以上通过。
有关举办者变更、院长任免、学院章程修改、学院增减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预、决算审核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时,院长不参加表决也不计算表决权;
(七)每次董事会议,必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董事会议做出的决议,由董事长签署执行。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属学院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自行终止;
(六)决定学院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含住所)、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七)决定董事会成员的变更与成员在董事会中职务的变更;
(八)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董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长是该机构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聘用。
秘书处协助董事会和董事长开展具体工作,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董事会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专家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工作思路清晰,思想解放,勇于开拓进取;
(三)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四)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顾全大局,严于律己,组织能力强;
(五)院长除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还应具有博士学位、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熟悉高校办学规律;
(六)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四条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院长办公会;
(二)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三)组织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五)组织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六)组织制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七)组织制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代表学院签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相关合作协议;
(九)全面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十)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十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十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院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的;
(三)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七)其他应予免职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院领导主持,研究、决定院长职权中的主要事项。
参加院长办公会的人员为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党委书记、副书记及有关中层领导干部列席。
第二十七条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经上级党委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茅台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
学院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学院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院明确办学方向、推动改革发展、依法办学中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学院董事会、院长、各级部门积极配合支持党委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参与教职员工遴选及聘用工作;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院建立监事制度,监事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有关单位推荐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院现任董事会成员、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学院监事。
第三十条学院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向董事会、院长、副院长及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对董事会成员、院长、副院长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等的履行职责与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纠正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四章内设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院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通过民主竞岗的方式推选差额候选人,由党委组织考察,院长予以任命。
特殊时期特殊岗位负责人,可由院长提名,经党委组织考察,由院长任命。
组织机构负责人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
任期内不能很好履行职责或者出现严重失误的,经调查核实,学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学院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和学生申诉。
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员工代表、院领导、院工会、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生代表、教职工代表、院领导、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三十四条学院内设机构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熟悉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服务于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五章学术组织
第三十五条本章所称学术组织,主要包括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院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
学术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管理和协调学院学术事务的机构。
第三十六条学院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科发展规律,结合茅台学院的创建特色,设立教学系;各教学系根据学院发展需要设立相关组织。
第三十七条各教学系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其职责与权限:
(一)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教学科研改革,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二)负责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并制定本单位人才培养计划和学业标准;
(三)负责本系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
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
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选由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院长提名,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院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者调整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学院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法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含名誉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法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及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六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分别按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纳入相应的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第四十一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以及其他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按时按规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参与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和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的机会;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批评;
(八)就职务变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尊重和关心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自觉学习,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遵守职业规范和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实施细则行使权利;教职工代表由学院全体教职员工依法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学院依法制定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岗位等级和职务等级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考评,定期对教职员工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基础进行品德、能力和业绩等的考核与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学院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院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的教职员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或解聘。
第四十八条学院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九条学院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条学院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五险一金。
第五十二条学院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学院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学生
第五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院提供的教学、科研及相关配套服务资源;
(二)获得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服务;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或资格证书;
(三)按照国家法律和学院规定的程序,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与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
(五)按照国家法律和学院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活动、社会服务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于学习和实践,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二)遵法守纪,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有关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学院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由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院保障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学院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五十九条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学院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给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六十一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创新创业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十三条在学院接受培训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八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学院资产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首期资产投入18.79亿元;
(二)举办者后续注资;
(三)办学积累;
(四)政府资助;
(五)国家按政策给予的支持;
(六)社会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资产、政府资助、办学积累、受赠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不得将出资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抵押或转让等,出资比例或份额变动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六十六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指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学院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独立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七条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举办者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学院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董事会换届或院长离任时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章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九条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依法终止:
(一)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一条学院终止时,应当通过转学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二条学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章程是学院办学的基本依据,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学院各种规章、制度应以此为准绳,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院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形式及学生培养规格和任务等事项发生变化时;
(三)董事会因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七十六条章程的修改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董事会审定。
修改后的章程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公布生效,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自茅台学院成立之日起生效。
有人问我,爱情是什么?
我不知道,也无从回答,我只知道,为了遇到那个人,我等待了很多年,甚至快要忘了自己到底寻找的是什么?
是心灵的寄托还是真实的感受,我不知道,也不在乎,我执着于这份寻觅,我也不怕世事沧桑,更不怕容颜老去,哪怕还有一丝微弱的光,我都会朝着光芒勇敢的追逐。
爱情的世界里,究竟是什么样子?
我曾经问了自己无数遍,我想象着,却给不出任何答案。
我只知道:
我要遇见你,我渴望见到你,我要把全部的爱给予你!
我为什么如此渴望爱情?
因为我相信我们的爱情早已命中注定。
都说,住在爱情世界里的人会变傻,她的欢喜和忧愁都会牵动着你的心,她哭了,你会心疼不已;她高兴,你会开心一整天。
你会无时无刻的关注她的喜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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