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法律八进活动方案与关于推进法治民政建设工作方案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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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法律八进活动方案与关于推进法治民政建设工作方案汇编
关于开展法律八进活动方案与关于推进法治民政建设工作方案汇编
关于开展法律八进活动方案
15+13为全面实施20**年“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明确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寺庙(观、教堂)、进企业、进单位、进工地活动的目标、任务和责任。
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法律八进”活动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大力开展“法律八进”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权利与义务、责任相一致的观念;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推进社会事业的发展,为我镇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总体要求:
一是要大力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二是要大力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突出宣传科学发展、和谐创业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努力服务服从于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
三是要大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主题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维权,自觉履行义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推进依法治省治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不断提高机关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1、我镇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体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县的理念,自觉遵守法律,忠实执行法律,维护法律权威。
2、加强机关学法制度建设。
把法律知识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学习计划,抓好落实。
进一步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大对执法水平的考核力度,把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作为“法律进机关”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优化机关工作作风,促进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二)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资料、法制信息和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深入开展农业种植标准化技术服务、质监检测、农资打假等法律服务进村入户活动,每年定期开展针对农民群众的义务法律咨询活动,对贫困弱势村民提供法律帮助。
(三)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促进和谐平安社区建设
要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时机,在各社区设点,面对面为群众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为社区居民解疑释惑,排忧解难。
(四)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进一步推进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
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学校举办法律法规讲座,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五)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大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以强化服务为抓手,深入企业开展质量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重点宣贯《合同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帮助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企业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六)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逐步提高各单位法治化管理水平
1、积极开展20**年“六五”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五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教材、有阵地、有考核。
2、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与业绩考核相结合,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能力。
3、积极引导职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定期组织职工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增强广大职工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建制、依法管理。
4、通过公示牌、宣传栏等形式,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社会公益性法制宣传。
(七)开展“法律进宗教场所”活动,不断提高宗教教职成员的法制观念
设计有效的活动计划,发放民族宗教相关的法律法规,每年一次到宗教场所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培训,增强教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他们爱国爱教,依法从事宗教活动。
(八)开展“法律进工地”活动,维护社会和谐。
通过定时和不定时的方式进工地进行法制宣传,让农民学法懂法用法,维护社会的和谐。
三、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年3月20日至5月30日,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步骤,明确重点,分解任务,抓好试点,培训骨干,落实组织、宣传、迅速进行动员部署。
(二)全面实施阶段:
20**年5月31日至10月30日,一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法律进机关”重点工作安排表;二是采取有力措施,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创建活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
20**年10月31日至12月20日,“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情况将纳入20**年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活动中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
四、活动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开展“法律八进”活动,是进一步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现依法治国的有益探索。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活动的现实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参与,广泛动员,确保活动深入全面开展。
(二)明确工作责任。
“法律八进”活动开展情况及成效,作为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主要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直接与综合法理考核挂钩。
务必高度重视,把“法律八进”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抓出成效。
(三)畅通信息渠道。
在活动中,要注意收集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典型推广,畅通信息渠道,将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送。
(五)完善考核奖惩。
要高度重视“法律八进”活动,采取量化目标考核,完善奖惩激励机制。
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将进行通报,对在“法律八进”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及时予以表彰奖励。
关于推进法治民政建设工作方案
一、全面推进法治民政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法治民政建设,是全省民政系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中国、法治XX、法治政府的具体实践。
近年来,我县法治民政建设稳步推进,民政政策创制进程明显加快,民政行政执法不断规范,民政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民政法制队伍建设得到一定加强。
但必须看到,同深化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相比,同依法履行民政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同广大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我县法治民政建设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民政职能发挥,损害政府公信力,必须着力解决。
全面推进法治民政建设的总体要求是: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三届十次全会精神,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统领下,围绕“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三大重点任务,坚持法治民政建设和深化民政改革共同推进,坚持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建设,加快构建完备的民政政策体系,加快建立规范高效的民政法治实施体系,加快完善民政法治监督体系,加快发展民政法治保障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在推动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为促进法治XX、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快构建完备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
(一)突出政策创制重点。
按照更好发挥政策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要求,围绕国家民政立法的总体方向,围绕我县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围绕民政工作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创制工作,突出在社会救助、减灾救灾、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行政区划管理、殡葬管理等领域抓好政策创制工作,积极争取将群众期待、实践急需、条件成熟的项目列入县人大和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加快政策创制进程。
构建完备的、符合XX实际的民政政策体系,需要上下联动,共同推进。
对已经列入人大和政府政策创制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要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协助按时完成。
对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层面政策依据的,各地要提请同级党委、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把规范性文件作为立法的有益补充。
各级民政部门要科学编制民政立法创制工作规划和年度创制计划。
(三)提高政策创制质量。
充分发挥政策性文件对民政改革创新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具有鲜明地方特色、操作性强的法规政策破解民政事业发展难题。
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科学编制立法创制项目,完善起草、论证、协调、征求意见、审议和决定等程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立法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
完善民政立法评估制度,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对经过评估认定不符合上位法或不再符合工作实际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20**年9月底前,县、乡(镇)民政部门要对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制定的现行民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按照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的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政事业改革。
认真贯彻执行现行民政法律法规制度,充分利用法律法规提供的制度空间和条件,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重大经验和做法,及时推动上升为法规制度。
针对民政法治建设和深化改革存在的不相适应问题,做好法规政策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使之与深化民政改革相衔接,促进民政法规政策制度优化升级。
对立改废释条件不成熟而改革实践又迫切需要的,按照法定程序先取得授权,再先行先试,确保民政事业各项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
三、加强规范高效的民政法治实施体系建设
(一)建立职权法定工作机制。
县、乡(镇)民政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民政部门职能,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建立各级民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责任清单制度,建立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民政职能体系。
20**年10月底前,县、乡(镇)民政部门要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编制公布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
严守权力边界,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强化程序意识,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对违反行政程序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得好,把管理事务从事前审批更多地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规范运行和高效透明的要求,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做到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透明、制约有效、权责分明。
(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严格执行《XX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68号),制定民政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履行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
凡关系民政事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组织咨询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程序讨论,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制定程序的管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进一步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纠错功能,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全县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本单位具有法学专业知识背景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专业律师或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为各类合同、协议的谈判和签订以及涉法涉诉事务的研究处理提供法律意见,防范决策风险。
20**年底前,各级民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都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科学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将法定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具体执法责任,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进一步完善民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建立民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强化对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执法活动全过程的监察。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县、乡(镇)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民政厅制定的裁量标准,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按照省厅要求,推行统一的民政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建立民政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建立执法案卷评查和通报制度。
坚决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
建立健全公正文明规范行政执法制度,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和柔性执法方式,禁止野蛮、粗暴执法,全面提高执法水平。
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20**年要做好执法证换发工作。
四、健全民政法治监督体系
(一)强化检查监督制度。
认真落实《XX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制度,结合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围绕重点工作的推进,联合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共同组织或者自行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偏差和错误。
强化民政部门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建立重大执法案件监督制度,对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制发《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民政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积极支持司法机关的依法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重点做好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的信息公开,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城乡低保、优待抚恤、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组织管理等重点民生项目和公益事业、社会治理领域的信息公开。
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针对公众关切,及时进行解读和宣传。
对涉及民政部门的敏感性事件、社会关注度高的负面舆情信息,要及时研判处理。
(三)健全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完善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民政业务部门和法制机构共同承办相关案件。
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集体讨论研究制度,民政部门负责人要听取案情汇报,确定答复、答辩总体方向,审核答复、答辩法律文书。
建立民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决。
建立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典型案例通报制度,以案析法、以案学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在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层级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案件背后暴露出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建立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
加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保障力度,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五、努力促进社会诚信
(一)推进民政部门依法诚信施政。
各级民政部门要健全行政决策诚信实施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和变更;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建立决策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制度,把民政部门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部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引入社会第三方进行评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建立健全民政部门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完善公务员诚信考核制度。
(二)健全社会组织、民政服务对象守法信用记录。
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建立以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推动实现全县公民和组织信用记录全覆盖。
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制度,把社会组织守法信用信息采集融入登记管理、等级评估、日常监管各环节。
加快完善民政部门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及电子政务网络,建立民政服务对象守法信用记录制度。
完善行业守法诚信褒奖实施细则及配套制度,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对虚报、冒领民政专项资金以及采取隐瞒财产收入骗取民政专项资金的,及时纳入“黑名单”。
依法向社会开放失信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对违法失信行为,在媒体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责任。
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对违规失信会员实行惩戒。
(三)加强诚信教育。
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契约精神,引导社会组织和民政服务对象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加大诚信文化宣传力度,开展诚信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
六、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一)依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完善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政策法规。
贯彻落实好即将出台的《XX省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实施办法》,明晰社会组织功能定位,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引导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
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履行社会责任。
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预防违法犯罪、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
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二)依法预防化解民政领域社会矛盾。
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沟通协商机制、信息反馈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法治渠道。
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和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引入第三方介入矛盾纠纷的调解。
落实社会矛盾依法预防化解责任制,对预防工作不落实、化解矛盾不得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依法依规查究事发地方、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三)依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引导群众依法逐级信访,教育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进一步厘清信访职能边界,对于可以通过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法定渠道解决的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纠纷和争议。
建立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制度和信访疑难案件第三方评查制度。
实行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及时受理回复初信初访,规范初信初访受理办理程序;对不按要求办理初信初访事项而引发信转访、重复访或越级访的,实行责任查究。
对信访人的合理合法诉求,依据法律政策应当解决而不解决的,依法查究有关地方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对信访人的无理非法诉求,做好疏导解释劝告工作,切实纠正和防止“花钱买平安”的错误做法。
对缠访闹访者或信访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坚决维护法治权威和尊严。
实行信访终结制度,对合理合法诉求已解决到位,并经信访部门依法审定予以终结的信访事项,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改进信访工作考核机制,将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情况、依法处理信访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情况,作为信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依法推进民政领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落实各级民政机关办公场所、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养老服务中心、救灾物资储备库、救助管理站、烈士纪念设施、殡仪馆等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防范措施,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工作,完善各级民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视频监控工程建设。
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整治,严防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事)件。
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公共安全案(事)件问责制度,对发生影响公共安全重大问题的,实行责任倒查,并依法查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七、强化民政法治保障体系
(一)加强民政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推进法治民政建设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本部门法治民政建设负总责,统一领导和部署本部门法治民政建设工作。
将法治民政建设与民政改革发展任务一起部署,层层落实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各级民政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民政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二)提高民政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决策能力。
民政领导干部要坚持把法治思维贯穿到民政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思考问题,以法律规则、法律机制处理问题,自觉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
继续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把依法行政知识和新颁布的基本法律、民政法律制度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拓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渠道,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方式方法创新,通过立法调研、执法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
各级民政部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严格执行党内法规,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
(三)加强民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实行民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民政工作人员,应当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培训。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全方位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四)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和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县、乡(镇)民政部门应当配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法制工作人员。
要强化民政法制机构职能,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民政法律咨询服务、行政合同审核备案、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重大政策的调研论证等方面的作用,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要有法制机构参与,重要文件要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重点执法环节要由法制机构实施监督。
加快推进民政法制队伍专业化建设,注重引进法律专业人才,充实到民政法制干部队伍。
落实法制工作经费,确保法治民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五)加强民政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对内开展民政法制培训和对外开展民政法制宣传结合起来,健全完善法制培训制度。
针对领导干部、民政工作人员和执法岗位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将法制培训作为初任公务员和初任领导岗位培训必备内容,集中学习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
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编制并实施好“七五”民政普法规划,要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增进民政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六)加强对法治民政建设的考核评估。
将法治民政建设的成效纳入对本机关和下级民政部门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探索建立科学规范、标准统一、简便易行的法治民政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并逐步提高在综合考核指标中的权重比例。
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领导班子及个人学法守法、重大事项依法决策以及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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