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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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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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须知
提取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
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南京市存量房购买合同》〔或《现售合同》〕;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或《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全额购房发票〔收据〕;
3、《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在国有土地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5、身份证。
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在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集体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5、身份证。
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2、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身份证。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退〔离〕休证;
2、身份证。
职工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2、死亡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就业登记证》;
3、身份证。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3、身份证。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2、身份证。
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大病提取公积金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病人〔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已参加医保,当年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1、病人的医保卡;
2、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
3、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4、身份证。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该表格在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领取〕;
2、户口簿;
3、《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身份证。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房租超出家庭月均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每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申请
一、租住公房
1、《公有住房租赁契约》;
2、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3、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4、结婚证;
5、户口簿;
6、身份证。
二、租住私房
1、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
2、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3、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4、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5、结婚证;
6、户口簿;
7、身份证。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
1、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
2、婚姻状况证明;
3、学生证;
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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