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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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但其中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主要有:
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
尚未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有权威的、高效率的、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缺少集中统一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
一些政府领导人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没有真正从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改革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事关党、国家的政治威信和国际形象,缺乏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及其安全责任、安全机构设置、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现场作业安全保障、交叉作业和承包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和从业人员工伤社会保险等
三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四是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理解:
第一,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重视安全生产,抓紧安全生产,抓好安全生产,
第二,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
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在任何时候,任何场所,都不要忘记安全生产,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动摇,不能有丝毫的麻痹松懈,不能有丝毫的侥幸敷衍,不能有丝毫的厌战情绪。
第四,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从业人员既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承载者,又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或者责任者。
第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一)空间的适用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三)排除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三大交通+民用航空+消防安全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日程上,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进行主动的、超前的管理。
(一)安全意识在先
(二)安全投入在先
(三)安全责任在先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建章立制在先
(五)隐患预防在先
(六)监督执法在先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4项内容:
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主体地位。
只有生产经营单位实现“人、机、环”三要素的统一,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预防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的根本目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者和指挥者,对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
不能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不是主要负责人。
董事长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法定代表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否做好,关键在于主要负责人。
★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措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任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四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环保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全款规定处罚。
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力
(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
第七条规定: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权职责。
(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规定: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一是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二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三是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四是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这说明:
一是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
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
三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其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二,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规定: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有关部门及其职责
公安部负责消防安全、道理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负责道路建设和运输企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道部负责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
依法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真、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
其特征:
独立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服务性—受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政府部门的委托、聘请承担某一项或着多项技术服务业务
客观性—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完成服务工作
有偿性—收取合理的报酬和费用
专业性—只能有具有相应资质、熟悉专业的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
合法的从事有关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业务,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受法律保护。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管的全过程。
矿山和用于生产、储运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艺、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
(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八、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两大类。
自然灾害事故是由于人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自然灾害不能预见、不能抗御和不能克服而发生的事故。
人为责任事故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所出现的失误和疏忽而导致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主体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三)法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追究行政责任通常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2、刑事责任
九、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条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标准是一种安全技术规范,以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管理的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安全行业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依靠和发动广大职工群众乃至全民积极主动、自觉自愿的参与,从而提升全民的安全意识,弘扬安全文化,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广泛深入、坚持不懈的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其为广大职工群众所掌握,将其变为广大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
十一、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四条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二、安全生产奖励
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具体包括:
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
一是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
二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
个体工商户----
雇工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
公民----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法律只能事实就是的作出灵活的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分解到相关的安全生产立法中去。
2)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3)安全生产条件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都要具备,并须不断补充完善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建立和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既要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各个场所、各个环节、各有关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副职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专设或者制定的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分工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班组长应当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从事生产经营作业的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只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才能保证生产经营作业的有序进行,才能堵塞安全管理漏洞,才能有效监督重大危险源,整改事故隐患保证生产经营作业正常安全运行。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一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支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不得拒绝投入或者减少投入;二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已经投入安全资金必须管好用好,不得不用、少用或者挪用;三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检查、监督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达到保障安全生产的预期效果。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是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督促安全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二是根据需要,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和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三是支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予以保证。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指定内容翔实、周密科学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标准,
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个人投资并有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比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整改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单位,
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超过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
持证上岗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状况。
从大量事故教训看,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从业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乏安全生产意识,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因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培训的要求----
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信号工、通风工、电工、金属焊接工、等等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九、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十二、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三、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十四、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十五、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十六、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七、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的,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八、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十九、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二是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标准的,不准提供;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服护用品。
二十一、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二十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二十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必须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二十四、工伤保险的规定
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民事赔偿是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
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1、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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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