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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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和完善专业职务聘用制度,规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管理,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踊跃性、创造性,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编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以职位设置为重要基础,以聘用为主要内容,以考核为关键环节,并做到协调配套,彼此增进。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管理要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贯彻“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职务职位设置
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按照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有必然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方能担负的工作职位。
第六条凡属于国家公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所包括的专业技术工作都可设置专业技术职位职务。
属工人职位编制的不设专业技术职务职位。
第七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位应有合理负担的结构比例。
肯定结构比例,应按照层次、知识与技术密集度、规模及承担的任务大小别离肯定,并适当考虑实际需要。
第八条按照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性质选择最适合的系列和专业设岗。
工作性质交叉或一岗多职的,选择主体工作所在的系列和专业设岗,并使职位之间协调配合,发挥出整体效益。
第九条按照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难易,肯定最适当的职位级别。
设较低级别的职位,聘用较低职务的人员就可知足工作需要,则不设较高级别的职位。
设较高级别职位时应从严掌握,且最高级别不得超过试行条例或评审条件的规定。
第十条职位设置要始终坚持以事定岗,因事设职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实主系列(教师系列),兼顾非主系列,做到不虚不滥。
高级职位应控制在上级肯定的结构比例和核定的职数限额内。
第十一条设岗要制定或完善具体的职位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及考核标准,并将其作为聘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的依据。
第十二条设岗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在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肯定专业技术职务职位总数;
二、按照工作的性质,选择职位的系列,按照工作的难易繁简程度,责任轻重,肯定职位的级别;
3、肯定职位职责,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及考核标准;
4、将职位设置方案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聘用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用,受聘者有必然的任期,在任职期间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是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首要条件。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聘用条件除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有身体条件、劳动态度及职业道德的要求。
续聘人员还应符合考核等次的要求。
对国家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者,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或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即可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聘用专业技术职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或授权进行,并由人事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大体程序:
1、单位按照职位情形和工作需要,发布聘用政策、程序、职位、职责、条件和其它聘用事项。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3、单位采取公开答辩、竞争等方式对申请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遴选。
4、人事处对遴选入围人员综合考核,提出意见。
5、院长肯定或通过授权肯定受聘人员,发布聘用结果。
6、人事处办理报批和聘用手续。
第十七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单位负责人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用事项。
第十八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要签定聘约。
聘约包括聘用期限、职责任务、两边权利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用两边协商的其他条件。
聘约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九条 聘约签定后,签约两边必需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单位能够解除聘约:
1、不能履行聘约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持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两个年度考核为大体称职的。
4、有严峻失误、失职行为的。
5、违规违纪经批评教育仍不更正的。
6、国家法律、法规还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约: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七条所列条件的。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国家法律、法规还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2、因其它原因要求辞聘,人事仲裁部门裁决同意的。
3、国家法律、法规还有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受聘人员尚未完成聘约规定任务的。
2、掌握所在单位重要技术资料、图纸而没有交接清楚的。
3、因各类原因受组织审查未了案的。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两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
但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提前解除聘约,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其它损失的,不能提前解除聘约或辞聘。
第二十五条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期满后需续聘的,必需从头签定聘约,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第四章年度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七条 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都要同意单位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任期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履行聘约情形。
一般包括履行职位职责、完成任务、水平能力、工作实绩和继续教育等内容。
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的人员应有不同的要求。
具体考核内容和量化指标,由各部门按如实际情形,分专业、分层次制订。
第二十九条 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大体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任期考核结果等次按以下原则肯定:
1、德、能、勤、绩突出,能全面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优良、有重大科研功效或工作业绩的定为“优秀”。
2、德、能、勤、绩表现较好,能履行聘约,有较好工作成绩的,定为“称职”。
3、德、能、勤、绩一般,大体能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一般的,定为“大体称职”。
4、德、能、勤、绩较差,不能履行聘约,责任心不强,工作有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定为“不称职”。
第三十条 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优秀”等次比例,依照有关规定肯定。
各层次职务“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分开计算。
第三十一条 任期考核由单位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其大体程序是:
进行个人总结、述职,群众评议;单位人事部门综合考察作出评价;领导研究审批。
对评为“优秀”、“不称职”等次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利用:
1、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推荐晋升职务的资格,并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考核为“称职”等次的,具有申请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考核为“大体称职”等次的,应限期提出改良办法,视改良情形,决定其是不是具有续聘的资格。
4、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得申报评审(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按照不同情形,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
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按新聘的职务肯定相应的工资。
第三十三条 解聘、低聘缓和聘人员的职务工资的肯定,可按其晋升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一级的办法处置。
第三十四条 聘期内受到刑事处分或开除公职,和弄虚作假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一概予以解聘,取消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对考核结果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增进教职工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能适应学院进展需要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教职工队伍,对教职工的继续教育特作如下规定。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博士、硕士、本科、专科)和非学历教育(岗前培训、专业知识及技术培训或深造等)两大类。
一、遵循原则
一、久远计划、分步实施。
依照教职工队伍建设的计划,在保证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进展的目标拟定继续教育久远计划,全面安排,分步实施,尤其对学科建设急需培育的人材应优先安排。
二、按需选派、学用一致。
按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有计划地进行人材培育和安排有关人员学习。
继续教育的学科或专业必需与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与学校的需要相适应。
3、在职与脱产学习、公费与自费学习相结合。
以在职、业余学习和就近学习为主,其他方式为辅,鼓励自学成才。
五、与时俱进,终身教育。
及时开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式和技术教育培训。
二、报名条件
一、申请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必需是坚持四项大体原则,拥护党的
线路、方针和政策,工作踊跃,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遵法,服从组织安排,爱校敬业,在实际工作中表现突出,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有培育前途者。
二、报考在职或定向学习者,报名时在校实际工作必需满两年以上;报考脱产学历教育者,报名时必需在校实际工作满五年以上。
实际工作年限的计算应扣除已深造学习或因故未工作的时刻。
每人最多只能持续两次报名参加新学历(学位)的入学考试,若第二次仍未考取,则必需距离一年后方能报考。
3、教职工继续教育必需按岗培训、专业对口、学以致用。
一人不能在同一时刻内申请两个及两个以上专业的学习。
凡报考学习的专业与现工作职位不对口者,一般不予同意(学校同意转岗和报考脱产全国统考者例外)。
4、报考研究生、成人高校和短时刻深造培训等还应执行各校的招生简章和其它有关规定。
三、报名程序
一、学校按照事业进展需要和继续教育经费情形肯定教职工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各部门要依照教职工继续教育的原则和条件,结合学科进展和经费等实际情形,合理安排教职工参加学习。
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核,报院长审批;参加非学历教育的(含实践深造),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批。
四、管理办法
一、每一年9月份,由各部门申报本部门人员拟进行继续教育的学年度计划,经院人事处综合平衡,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下达学院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二、参加研究生以上学历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应交验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主动与学校签定有关继续教育的协议(合同书),并严格遵守合同有关规定。
3、参加非学历脱产学习深造的教职工,也应交验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除特殊情形应商议签定有关协议外,一般可不签定书面协议,但毕业后必需按时回校服务。
4、经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教职工,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利用业余时刻(不脱产)参加学习的教职工,其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不变并享受校内福利,校内津贴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在岗时刻和工作业绩酌情处置。
②到校外脱产学习时刻在一年以上的教职工,每学期开学前必需将上学期成绩单送人事处备查,而且每一年应把学习情形向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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