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厂人的不安全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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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厂人的不安全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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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厂人的不安全行为
山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修船厂
人的不安全行为
2012年12月26日提供
目录
文件编号
安全操作规程名称
页码
WI501
员工基本-人的不安全行为
5
WI502-1
钳工基本-人的不安全行为
9
WI502-2
电工基本-人的不安全行为
12
WI502-3
起重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13
WI502-4
搬运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16
WI502-5
木工作业-人的不安全行为
18
WI502-7
铜工(管子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21
WI502-8
装配工(铆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24
WI502-9
焊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26
WI502-10
二氧化碳焊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27
WI502-11
氩弧焊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28
WI502-12
碳刨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29
WI502-13
自动、半自动焊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30
WI502-14
自动、半自动切割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31
WI502-15
冷加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32
WI502-17
机加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34
WI502-18
机械切削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35
WI502-21
金属锯料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38
WI502-26
铲车和叉车司机-人的不安全行为
44
WI503
用电基本-人的不安全行为
53
WI504
船上用电-人的不安全行为
55
WI506
手持式电动工具-人的不安全行为
60
WI507
门机-人的不安全行为
62
WI511
金属切削加工基本-人的不安全行为
67
WI513
解带缆作业-人的不安全行为
70
WI524
电焊作业-人的不安全行为
86
WI527
临时脚手架-人的不安全行为
90
WI532
喷砂作业-人的不安全行为
95
WI533
油漆作业-人的不安全行为
97
山船重工修船厂
版本号:
1
员工不安全行为通用篇
编号:
WI501
修改:
0
实施:
本篇为我厂员工的通用不安全行为汇总,全厂每个岗位的员工、工程分承包方人员、相关方人员都必须了解并加以重视。
不论任何工种、岗位,在生产工作中,都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
1.上班饮酒。
2.在生产区域,包括码头、在修船舶、船坞(指定的吸烟区除外)处吸烟;
3.在船舶、码头、船坞等处工作时未戴安全帽、扣好帽带。
4.高处作业(坠落高度2米以上)未系安全带。
5.厂区水域内游泳。
6.作业前未检查所用工具、设备以确保工具、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7.在舱室内作业前,未弄清舱室内的情况,未确认无有毒有害气体后进放,未做好通风照明工作。
8.在舱室作业时,未作到同一地点内必须有两人以上,一人负责监护或互相监护。
9.在上下机舱、货仓、桅杆、上船梯、过船梯、过舷梯等梯子时,两手同时拿着东西。
10.在生产岗位上光膀、光脚,穿拖鞋;在机床、机器等转动的地方工作穿长大衣、裙子或系围巾、戴手套等,长发或辨子未整理好放入帽内。
11.有碎物(如铁屑、砂粒等)或化学液飞溅的场所作业,没有佩戴防护眼镜。
12.未经班组长或负责人同意,乱动非本人负责的机电设备。
13.私自拆除各种机械的安全设备;须修理的机械的安全设备,在修理完毕后未能及时装上。
14.私自拆装修理各种电器线路,发生障碍后不按规定通知电工检查修理。
15.各种电器设备,没有适当和可靠的接地或接零等保护或线路相接处松动。
山船重工修船厂
版本号:
1
员工基本-人的不安全行为
编号:
WI501
修改:
0
实施:
16.开动任何机电设备前,未检查是否有人在危险地区,并发生开机信号,就进行开机。
17.机械在转动时擦试、修理或用手摸转动部分,在转动部件上方或旁边探取或传递物件。
18.机械在转动时挂卸皮带或校正皮带。
19.检修任何机电设备时,未在该设备的电闸或离合器等把手上挂上“警告牌”或专人看守。
20.将工具或拆出的机械零件等,放在机电设备上。
21.机电设备在运行中,超过额定的最大负荷、最大压力和最高转速等技术参数。
22.轴头、楔子、皮带外露,并没有安装防护罩。
23.机电设备在运行中遇到停电,未将电闸拉开断开电源,送电后再行启动。
要使机电设备停机时,用手、脚或其它物品制动。
下班时未关闭电源。
24.明火作业没有严格遵守明火作业的“十不准焊割”原则。
(下附十不准焊割原则)
1)不是焊工、气割工或无操作证且又无持证焊割工在场指导的不准焊割。
在容器或狭小舱室内无人监护不准焊割。
2)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和安全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3)不了解焊、割地点周围情况(如该处是否能动用明火,有无易燃易爆物品等)不准焊割。
4)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不准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钢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或管子等未经彻底清洗测爆合格的不准焊割。
山船重工修船厂
版本号:
1
员工基本-人的不安全行为
编号:
WI501
修改:
0
实施: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等)作保温、冷却层、隔音、隔热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经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子等不准焊割。
8)烧焊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经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在禁火区域内,未经消防和安全部门批准不准焊割。
10)附近如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油漆、喷涂202胶水等)不准焊割。
25.起重作业未能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
(下附十不吊原则)
1)、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阴暗不清不吊。
2)、设备、吊具超负荷,绳索超角度不吊。
3)、安全保险装置和机械设备有异声或有故障不吊。
4)、棱角缺口处未衬垫好不吊。
5)、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上有活动件以及吊物直接进行加工或电焊不吊。
6)、埋在地下的物件,情况不明不吊。
7)、物件捆缚不牢以及歪拉斜拖不吊。
8)、氧气、乙炔瓶等受压容器无安全措施不吊。
9)、大雨、大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强风力等恶劣天气不吊。
10)、钢(铁)水包过满或未打固定卡子不吊。
26.从事拆卸、搬运和挖掘等工作时,从底至上“偷岩”,形成坍塌隐患。
27.共同作业时,不按一定的信号标志联系进行工作。
28.对工作有疑问或不明白的地方,没有向有关人员询问明白就开始工作,擅自使用不熟悉的机械和工具。
山船重工修船厂
版本号:
1
员工基本-人的不安全行为
编号:
WI501
修改:
0
实施:
29.带领小孩或无关人员进到车间的生产场地或修船生产现场。
在车间、船舶等工作场所玩耍、追逐、打闹。
30.工作中不坚守岗位,精神不集中,未经有关领导同意,单人在车间、船舶操作,擅离工作岗位或交他人代替。
31.厂内道路各消防通道未能保持畅通,乱放杂物或乱停乱放车辆妨碍交通。
32.厂区内各种机动车速度超过10公里/小时(铲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机动车辆进入码头区域或在码头区域内行驶、停放未经总调度同意。
33.无证驾驶厂内各种运输、装卸机械、车辆等。
34.损坏、挪用安全设施、安全标志等任何可能影响、改变他人安全作业条件和环境的行为。
35.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邻近工作人员未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未严格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
36.待命派工时,非工作需要,随意进入其它车间,防碍他人工作。
山船重工修船厂
版本号:
1
钳工基本-人的不安全行为
编号:
WI502-1
修改:
0
实施:
1.工作前,未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2.所需使用的工具、夹具及设备未在事先检查是否完好,使用有裂纹、带毛刺以及有其它损伤的工具、夹具及设备。
3.上下梯子及过跳板时,精神不集中或双手同时拿东西。
4.在上、下多层作业同时作业时,没有做到密切配合,互相关照,工具、零部件等未放好。
5.已拆下的机件没放在安全的地方放置平稳。
6.使用虎钳时,未检查虎钳是否牢固,虎钳口是否有油脂,夹持物件未卡紧,用过长的杠杆上紧虎钳,用手锤錾打虎钳;虎钳夹持工件的开口度,超过最大开口的三分之二;夹重大工件时,未考虑有足够的站立、工作空间;卸工件时没有先用手扶住。
7.使用大小手锤前,未检查锤孔有无铁楔牢,木柄有无裂缝,手上及锤面有无油垢等;戴手套打手锤。
8.使用凿子时,锤击端沾油;锤击端有卷边或裂缝时,未磨平后再使用;工作时,未戴好防护镜,对面有人时未设立挡板,以防止铁屑飞溅伤人。
9.使用扳手松紧螺丝时,开始时用力过猛,未逐渐用力;两手同时用力抓扳手,致使滑出摔倒。
10.扳手作手锤使用,造成打滑伤人和损坏扳手。
11.使用松动或滑牙的活动扳手,用扳手松螺丝时,扳手开口与螺母大小不适合,太松,引起滑出跌倒。
12.将锉刀当凿子使用,造成打碎伤眼。
13.刮刀没有套子,使用刮刀时刀尖未朝下,工作完毕后未套上套子,放在安全地方,而是随便乱放。
14.使用尖铲、扁铲时,未戴好防护镜。
山船重工修船厂
版本号:
1
钳工基本-人的不安全行为
编号:
WI502-1
修改:
0
实施:
15.使用手锯,开始和将锯断时,未能轻轻地锯,用力过猛,致使碰伤手部及防止锯断时工件突然堕下而损伤脚部。
16.打大锤时,未提考查前后左右、上下的空间是否足够;选择长度不合适的锤柄;未让周围的人避开再打;打锤与拉绳或掌钳的人成一直线。
17.扳牙轮时,将手伸入牙内摸试,二人以上一起操作时没有互相照应,配合不好压伤手指。
18.使用行灯时,未仔细检查电线有无破裂;将电源线压在机件下或浸在水中。
19.机器转车时,未在事先发出通知,待有关人员避开,未检查确认无人即进行;主机转车,没事先在船尾螺旋浆处派人警戒或挂上“转车勿近”的牌子,以示警戒。
20.将机件吊起进行拂瓦时,没有用木头或其他适当工具垫妥就进行工作。
21.进入双层底舱、油舱、化学品舱、半密封舱内或锅炉内工作时未遵守两人以上并有一人在外监护的原则,使用高压电(超过36伏)照明。
22.在机舱使用易燃易爆品,如汽油、天那水或其他化学物品,带烟火接近;拆装机器需要用明火加热时,未在事先准备好防火设备,未办妥动火审批手续就进行动火作业。
23.在拆装过程中,有经验的老职工没能加强注意和关心经验缺少的青工和学徒工在操作中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4.焊工帮助焊割时,钳工未能协助搞好周围环境的安全。
25.安装各种阀门、管子、法兰时不用圆锥铁肖插入找正,却用手指去摸找正螺丝孔。
山船重工修船厂
版本号:
1
钳工基本-人的不安全行为
编号:
WI502-1
修改:
0
实施:
26.用吊车或其他起重设备起吊机件时,在机件底下站立、通行或作业。
27.在安装车叶、舵叶或其它工件时,如需使用环氧树脂、干冰等时未做好个人防护,未搞好通风就开始施工。
28.搬动重机件时,二人以上一起操作时,未互相打招呼,动作一致。
29.进行试车前未检查各个转动部分是否有障碍物,未进行盘车1~2圈就试车。
30.进行试车时,操作者不服从指挥,任意进行工作。
31.机器发动时非操作人员乱动机件。
32.学徒上船工作,未经师傅同意乱动机械设备。
33.晚上在船上工作时未能做到二人以上为一组。
需要回车间拿东西,经过跳板、上落舷梯等未二人同行,互相照应。
34.用柴油、煤油加温工件时,操作人员擅自离开现场,事先未准备好消防器材等应急准备工作。
35.机件拆卸、组装和总装时,未能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作业。
试车前,未作全面检查。
正常启动后,未按规范试车。
山船重工修船厂
版本号:
1
电工基本-人的不安全行为
编号:
WI502-2
修改:
0
实施:
1.电工未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持证就进行电气工程工作。
2.作业前未穿戴好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3.使用非电工专用工具,未经检查安全完好,是否潮湿。
4.作业前,未关闭电源开关,未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之类的警告牌。
5.断电后,未先用试电笔检验工作部分是否带电。
6.确实需要带电作业时,未遵守带电作业规定的二人或二人以上同时在场,互相照应的原则。
7.送电前,未与有关人员联系,未进行确认无其他人员作业就合闸送电。
8.检修和安装用电设备、线路时,未遵守《用电设备和线路检修安装安全操作规程》。
9.违反其它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如高处作业要戴好安全带等。
山船重工修船厂
版本号:
1
起重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编号:
WI502-3
修改:
0
实施:
1.起重工无证上岗,不熟悉起重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绳索的最大允许负荷量及报废标准。
2.起重的工、索具未进行检查保养,妥善保管,随便乱丢,未定期对其进行技术检验。
3.工作前未能根据吊运任务和作业对象,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未对吊具及作业环境未作细致检查;不掌握物体的形状、重量、重心、角度及生根地方;未正确选择配备好吊具;超负荷使用等。
4.起吊物体时捆绑不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分及精密部件,未采取衬垫措施;吊位重心不正确或夹角不适当,大于120度(遇到特殊吊运的物件时,应使用专用工具)。
5.吊运物件没有专人负责,统—指挥。
指挥者必须头脑不冷静,判断不准确。
指挥时戴手套,手势不清楚,信号不明确。
6.起吊过长、过大等大型重吨位物件时,事先未进行讨论研究,未制定出具体作业方案和措施;起吊时未先试吊(离地面不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并用绳索牵结物件保持平稳后,方可指挥起吊运行)。
7.大型物件(分段)翻身前,未划出禁界区,未检查各受力点情况及吊码焊接质量,未经试吊就起吊;指挥翻身时,未弄清楚物件重心平衡变化;做出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8.有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未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未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负荷均超过了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9.用起重机主、副钩同时翻身物体时。
副钩所承受的载荷超过其额定起重能力。
10.吊运物上的零星物件,未进行清除,特别是船体分段内的边角余料等杂物,事前未检查和清除。
11.吊运、装卸物件,未留有充分的安全余地,导致踏空坠落。
山船重工修船厂
版本号:
1
起重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编号:
WI502-3
修改:
0
实施:
12.多人操作时未作到密切配合,步调—致,统—指挥。
起吊前,未等操作者的手、脚离开绳索或链条等的结合处处于安全处所,就指挥起吊。
13.吊运物件,未在吊运专用通道上通行;吊物上站人;吊物从人头越过;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未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14.吊运物件下舱底,事先没招呼危险区的人员离开;操作时要不注意吊物的动态,未在机舱各层设专人传递指挥信号,传递指挥信号不清楚准确,舱顶指挥员指挥门机失误;在吊钩、钢丝绳尚未离开危险区时,操作者提前离开岗位。
15.叠堆物体不稳妥或过高;尖底、圆大等易倾倒的物件未采取垫固措施,以防止倾斜、滚动和倒塌;搬动叠高物体,不是从最上一层(个、条)搬起,而是从中间或最低层搬走;船上堆放物件靠近船舷、舱口、梯口等开口的边缘处;将重物堆放在动力输送管线上面或安全通道上;随车装运的物件未绑捆牢固,致使车辆在行驶时货物倾斜、移位,甚至伤人。
16.使用滚杆搬运物件时,滚杆直径不统—,其长度伸出物体两侧过长或过短(标准为各40、50厘米为宜),未设专人指挥,统一行动,速度过快,地面不平整结实,滚杆用手拿掌抓。
17.摇绞车时,不听从指挥。
绞车停止时未将刹车刹紧。
18.使用三角架时,选择位置不适当,杆架脚未固定扎牢。
19.使用把杆、缆风绳索与地锚时,未与沟洞、地下管道和架空或地下电缆等相距三米以上,杆底未紧固牢靠,缆风绳索的位置不适当,数量少于三条,未设专人收放。
把杆使用前未经过试吊,以确定是否在受力后产生扭曲倾斜等现象,超负荷使用。
未经强度计算的厂房屋架,作地锚使用。
20.使用电动葫芦、手拉葫芦、千斤顶、卷扬机时,未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
山船重工修船厂
版本号:
1
木工作业-人的不安全行为
编号:
WI502-5
修改:
0
实施:
1.作业前未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在工作场所吸烟和明火作业。
3.使用各种工具前,未先检查工具是否完好无损,斧头、手锤和凿子等工具的木柄是否装得安全牢固,作业场所环境是否良好,未确认一切正常,即进行操作。
4.工作时,锋刃工具未放妥。
放在台、凳等边缘;用斧头砍劈时,对面有人。
使用凿子凿、削工件时,手未放在凿尾端。
5.操斧时,斧把后端未越出肘外;站着劈削木料时,未将两脚叉开;坐着劈料时骑马式坐,斧柄未斜出,木料未放在凳面上劈斩,以免斧头伤脚。
6.使用凿铲干活时,手放在刃口对面。
7.使用手锯,在下锯时,未用左食指弯曲向右倾挡住锯条上背使锯条稳定,开始未轻轻地稍微来回拉动,用力过猛,造成锯片跳动伤手。
8.磨工具时用工具落水槽舀水(以免伤他人的手)。
9.戴手套用斧和大锤;在转动机械上加工木料等作业时戴手套。
10.使用的各种工具,用后未放在安全地方(易造成伤人或触伤手脚)。
11.工场内的木屑、刨花、碎片、每天下班前未清除干净(易发生火灾)。
12.登高或高处作业时未系扣好安全带;工具、工件掉落伤行人。
作业前,未事先检查脚手架、脚手板、扶梯等的安全情况,作业时,锋刃工具未放在工具袋或箱内;将木料及其他物件往下乱扔。
13.地下放钉和有钉的木料(以免刺伤行人)。
14.上落船梯时,两手同时拿东西(最少要有一只手扶船梯栏杆)。
15.拆装作业前,未检查工作场地周围有无妨碍物或危险品,以确认安全。
山船重工修船厂
版本号:
1
木工作业-人的不安全行为
编号:
WI502-5
修改:
0
实施:
16.使用天那水、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时,以及煮沥青时未设专人看护,未准备好消防器材。
17.在船上工作,木料由仓口向下运送时,未检查下面有无人(如有要招呼他们走开后再往下送)。
18.锋利刃口的工具未有次序放好,把手朝外;刃口探出案边或放在容易碰人的地
方;递给别人时刃口对着对方,未以柄把递给对方。
19.木工工具、设备,随便借给他人使用。
20.拆卸带钉的木料,未先将钉拔掉或敲弯。
木料加工时,未将铁钉等金属物清除干净。
21.使用各类型的木机床设备,未严格遵守各机床的安全操作规程。
22.使用砂轮机磨刀具时,事先未检查砂轮的运转是否正常,安全防护罩等是否完整可靠。
磨刀时,人正对砂轮站立。
23.堆叠木料不稳妥或影响通道,工作中多余的木料和木屑、刨花等,未及时处理。
24.电钻等电动工具和手提照明灯未使用用36V电压。
如使用36V以上电压的电钻、电锯等电动工具,其接地线和绝缘不良。
使用时未戴好绝缘手套等防触电的防护用品。
发现漏电或绝缘损伤,未立即送给电工修理。
25.船上使用粘胶剂时,未加强通风,未戴好防毒口罩,未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未挂有醒目的“严禁火种”警告标志。
工作后,未将粘胶剂严格管好,留放在船上或现场。
26.用炉子熔胶,没有专人负责,并没有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27.下班时,未清理场地,保持清洁。
山船重工修船厂
版本号:
1
木工防火-人的不安全行为
编号:
WI502-6
修改:
0
实施:
1.人员在木工场地内吸烟(抽烟要到木工场外或车间专门设置的吸烟室)。
2.在场内生火,如必须生火时,未报告领导,经批准后在指定地方生火,生火时未准备好防火器具。
3.加工麻根时未远离火源加工。
4.清除刨花、木屑等易燃杂物时,未远离场地妥善堆放处理,吸尘机中楣未定期清理。
5.没有发生火灾时随意拿动消防器具。
山船重工修船厂
版本号:
1
铜工(管子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编号:
WI502-7
修改:
0
实施:
1.作业前未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操作前未清除工作地点周围的杂物、油污;工件的堆放未做到稳固、整齐;阻塞通道。
3.上船拆管和阀门前,未提前查清管路系统的用途和情况;未将被拆管子或阀门前后的其它阀门关闭。
4.在同一管路系统还未拆开其中一节管或阀之前,未先采用“冷拆”的方法拆开其中一节管子或阀门,或其中一个足以看清、证实该管系内部工况的一个构件(如端盖、仪表接头等)。
5.未经冷拆之前动用明火作业。
6.未在冷拆后经认真检查,确认无可燃残油或油气,填写《明火作业动火申请、审批单》,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明火作业。
7.冷拆第一节管或阀时附近没有停止明火作业。
8.敲打时,抓锤柄的手戴手套,铲、凿的顶部有毛刺、卷口和裂纹。
9.使用手动葫芦、电动葫芦时,未能遵守其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10.高处作业未戴好安全带,工具等物件未收拾妥当。
上、下传递物件未用绳索扎牢或用袋子等吊运,扔、甩物件。
11.安装阀件、管子法兰等,用手指去复对眼孔(应用锥形铁棒插入)。
12.焊、割工作时,未做好防火措施;未按要求戴防护眼镜。
风割管子即将断落时,未用手扶牢或用绳索吊好。
13.拆装管子时,未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绳索扎牢、吊好后再进行工作;用铁链绑扎管子。
14.在船上工作时,在肋板、横梁、纵梁、横隔板上行走。
必须在上述区域工作或行走时,应未搭设安全可靠的跳板。
山船重工修船厂
版本号:
1
铜工(管子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编号:
WI502-7
修改:
0
实施:
15.进入人孔里工作时,洞口未设置好防护措施。
工作完毕后未能放置好洞口防护设施。
16.船舱内有易燃气体或液体,使用明火作业、穿带钉子的鞋、使用非铜制的工具。
如遇舱壁板等需要开孔的而背面已敷设木料、泡沫塑料、电缆等可燃物时,事先未征得安全部门的批准,并未采取防火措施。
17.灌黄沙时未将管子吊牢,防止倾倒。
管内有油污,黄沙不干燥或有杂物。
加热及热弯校正时,人未避开管口。
未使用良好的和足够的铁桩头及压马。
管子弯度的行程范围内未设有警示标志,管子弯好后热沙未倒在指定的场地。
用气割切割成型的管子时(特别是镀锌管),人未避开管子口。
18.管子试压前,未先检查试压机的电器设备和机械设备及其附件是否完好无损。
试压机超负荷使用。
试压时,未注意阀件的开关。
19.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机和砂轮切割机。
使用砂轮机时,人未站在砂轮机的侧面,用力太大。
砂轮割管时,未戴好面罩。
20.进入双层底、狭小舱室、各油水舱或容器内工作时违反《舱室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有关安全要求,舱内未设两个以上互相监护;未开启通风设备,照明用电电压超过36V;未经常检查,确保舱内使用的风焊线(电焊线漏气、漏电、过热)。
21.操作弯管机前,不熟悉弯管机的性能和技术要求,未检查确定有关部件、操作手柄及夹具等性能完好、符合技术要求。
使用时未注意管的受力方向和人的站位,未招呼附近的人注意避让。
22.搬运、拆装工件、管子时未注意周围环境。
23.管路试漏时使用乙炔气、氧气、燃油、隋性气体等易燃(助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
山船重工修船厂
版本号:
1
铜工(管子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编号:
WI502-7
修改:
0
实施:
24.在船上进行明火作业,违反《明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有关要求,未清理有关位置的可燃物,未准备好灭火器材,未办理动火手续并经有关人员审批,看火人员检查同意就进行作业。
未严格遵守“十不准焊割”的规定:
1)不是焊工、气割工或无操作证且又无持证焊割工在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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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厂 不安全 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