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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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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论》读书笔记
埃米尔•迪尔凯姆著:
《自杀论》,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初版于 1981
年。
《自杀论》通过实证法论证了自杀率是社会(宗教,家庭,政治)因素导致的,而不
是心理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把自杀的类型分为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和反常的
自杀,对不同自杀类型的社会成因做出了明确的论述,提出了预防自杀的措施。
作者开宗明义,提出了自杀的定义:
“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
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1。
作为讨论自杀现象的专业论著,搞清
楚自杀的定义是首要的。
首先,被害者和采取行动者应是同一个人,且采取行动者能够意
识到采取行动的结果,换言之,某些丧失意识的人的“自杀”行为就不应归入本书的讨论
范畴;其次,明确自杀的内在性质,自杀者的意图通常不是为了自杀而自杀,其根本目的
是繁多的,也是难以察觉的,因为自杀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结果,我们很难用自杀者的
意图来定义自杀,只能从结果上说,自杀者能明确意识到自己所采取的行为会导致自己的
死亡。
明确了自杀的定义也就明确了本书要讨论的“自杀现象”,那么自杀现象的原因究竟是
什么呢?
作者首先否定了心理因素和自然因素(后文将讲到,作者用排除法推断自杀现象
是社会因素所致),作者采用的方法是:
首先假设自杀是心理因素或自然因素所致,然后通
过对文献的解读,分析前人研究的论证过程,然后按此逻辑推断会出现的现象,由推论和
现象的矛盾来否定原假设。
这类似于数学中的反证法,这种方法移植将论述一个问题不成
立转化为寻求理论和实际的矛盾,用实证法处理“证否”问题。
首先是变态心理与自杀的关系。
先假设自杀是精神错乱所致,列举了支持这种观点的
两种说法:
一是自杀是一种特殊的精神疾病,二是自杀是精神错乱的插曲。
作者对两个个
观点一一进行了否定。
由于自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限定性,那么引起自杀的精神错乱也是局部的,有限定
性的。
偏执狂就具有这样的特征,“偏执狂者是这样一种病人,除了在某一点上,他的意识
完全是健全的,他只不过表现出一种显然是局部性的缺陷”2。
因此,有人把自杀归结为一
类偏执狂,“自杀者通常似乎是因为受到某种不正常的激情的影响,而这种激情是突然爆发
或逐步发展起来的”3,而且“自杀者除了结束自己生命的特殊行为外,和其他人没有什么
两样”4。
也就是说,偏执狂和自杀者都具有共同的特点:
一是受某种不正常的激情影响,
二是行为上的缺陷是局部的。
那由此推论自杀是一类特殊的谵妄症即偏执狂是否就正确呢?
作者从根源上否定了偏
执狂的理论。
偏执狂的理论依据是局部谵妄,而局部谵妄的理论依据是“人的精神是由各
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官能和力量组成的,这些官能和力量通常相互配合,但也能单独行动”5。
偏执狂可以说是官能单独行动的结果,当官能在某一方面受伤害而另一方面不受伤害时,
便形成了偏执狂,但这个理论显然是错误的。
从实际经验上说,一个人的某一方面表现出
了缺陷,也很容易在其他方面出现缺陷;再从理论上说,疾病的基础是整个精神生活的一
般状态,偏执狂只是一种外在表现,对人的影响是不可能直接影响表现的,而是通过影响
1埃米尔•迪尔凯姆:
《自杀论》,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 11 页
2埃米尔•迪尔凯姆:
《自杀论》,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 26 页
3埃米尔•迪尔凯姆:
《自杀论》,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 27 页
4埃米尔•迪尔凯姆:
《自杀论》,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 27 页
5埃米尔•迪尔凯姆:
《自杀论》,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 27 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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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状态而间接影响表现的,那么精神生活的一般状态受到了影响,其表现就应该是多样
的。
既然不存在所谓的局部“偏执狂”,那么“自杀偏执狂”也就不能成立,也就否定了
“自杀是精神错乱”这个假设。
接着,作者对第二个观点进行分析—自杀是精神错乱的插曲。
首先我们应该理解这句
话的意思:
精神错乱不一定导致自杀,自杀必然由精神错乱引起。
进一步说,自杀是精神
错乱者特有的现象。
既然自杀是精神错乱者特有的,那么自杀的形式对应的也是特有的,
因此精神错乱者在自杀时的动机具有唯一性和相似性。
作者借用了儒赛和莫罗•德•图尔对精神错乱者自杀的分类,分类包括躁狂性自杀、忧
郁性自杀、强迫性自杀、冲动性或不由自主的自杀,这四类的共同特点都是没有任何动机,
或者是纯粹想象的动机所引起。
但实际生活中,为了国家、信仰、宗教、爱情牺牲自己性
命的人并不少见,从自杀的定义来说这些人都应该被归入自杀者,那么因为其他动机牺牲
的人也应该是自杀者。
很显然,这与精神错乱的“插曲式”自杀的无动机是不同的,并且
有动机的自杀者占大多数,因此,自杀也不是精神错乱的插曲。
除了上述两种观点,更被普遍认为的是:
神经衰弱也是引起自杀的一种因素(“神经
衰弱”被作者定义为精神错乱和智力平衡之间的状态,可以简单地认为是未进化完全的精
神错乱)。
作者并没有否定这个论述,作者认为自杀与神经衰弱之间的确存在某种联系,但
是,这种联系究竟有多强呢?
这是作者主要探讨的问题。
若果说神经衰弱对于自杀是决定性的,那么神经衰弱人的数量变化和自杀者的数量变
化应是正相关的,由于直接的数据无法统计,作者对这个问题作了替换,神经衰弱进一步
发展便是神经错乱,那么神经衰弱和神经错乱的数量变化大体上是一致的。
在不同性别,
不同宗教,不同地区,不同年龄阶段,不同社会分层,作者都举出了例子来否定上述假设:
精神错乱的女性多于男性,但自杀是男性多于女性;“犹太教徒精神错乱病人要比其他教
徒中多得多,但是犹太教徒的自杀倾向很微弱”1;不同地区精神错乱者的数目和自杀者的
数目没有对应关系;发生精神错乱多是壮年时期,但自杀倾向从童年到老年递增;下层社
会中精神错乱很少,但自杀却很多。
关于神经衰弱,作者这样说道:
“神经衰弱本身是一种十分普遍的诱因,这种诱因不
一定导致任何确定的行为,但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行动。
这是一块能够按
照社会原因给他施肥的方式产生不同倾向的土壤。
”2简单的说,神经衰弱只是一根“导火
索”,它也许会引燃自杀这个“炸药包”,也许也会引燃其他的“炸药包”,也许根本不会引
燃任何“炸药包”。
除了得出“神经衰弱对集体的自杀倾向并不是决定性的”这个结论,作者运用的论证
方法也是值得学习的,这种方法类似于自然科学中的控制变量法,将神经错乱的数量和自
杀的数量作为两个主变量,固定性别、宗教、地区、年龄阶段、社会分层等无关变量,分
析两个主变量之间的关系,这也是本书主要运用的方法。
用同样的方法,在控制地区这一变量的条件下,分析了酗酒和自杀的关系,得出了类
似的结论。
至此,对变态心理与自杀关系的探讨就结束了,得出了“没有任何精神变态和
自杀保持某种有规律的和不容置疑的关系”3的结论。
除了变态心理的因素,正常心理和自杀是否有联系呢?
也就是普通人和自杀的关系,
种族作为大量普通人的集合便成为了研究的对象,作者也一并讨论了遗传和自杀是否有关。
1埃米尔•迪尔凯姆:
《自杀论》,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 43 页
2埃米尔•迪尔凯姆:
《自杀论》,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 49 页
3埃米尔•迪尔凯姆:
《自杀论》,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 54 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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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遗传和自杀具有联系”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是:
自杀倾向的基础是个人的体
质,种族的不同和遗传作用是与这种身体素质息息相关的。
在研究种族和自杀的关系这个问题之前,弄清楚什么是种族是必要的,因为这涉及所
探讨的问题的范畴,德•卡特勒法热给种族下的定义是:
“属于同一个人种、通过有性世代
传递某种原始变化的特点的相似个体的总和”1。
这个定义体现了种族的特点是通关遗传的
方式形成的,但实际上,从人类出现之初,各地的不同人类就有了不同的特点。
那种族的
定义应该如何定义呢?
这个问题要涉及人类的起源,要从源头上弄清楚这个问题是困难的,
但是为了研究问题的方便,可以暂且不管来源而从未来的方面来定义,种族是任何一群表
现出或多或少可以遗传的共同特点的个人的总和。
明确了这个问题后再思考如何区别不同
的种族,很多时候,要区分两个种族是从他们标志的特点(如身高和颧骨)分辨出来的,
因此,种族之间是没有明确的界限的,所以作者也只能粗略地划分种族。
在原有的统计结果中表明,自杀倾向的大小顺序排列为日耳曼族,克尔特—罗马族,
斯拉夫族。
那这种自杀倾向的顺序是否就有种族的原因了?
如果是,种族内部的各个民族
也应该如此,循着这样的思路,作者比较了种族内部的不同民族的自杀率,发现同一个种
族也会有自杀率悬殊的情况,因此得到结论“种族和自杀是毫不相干的”。
但在研究过程中又有一个现象需要解释:
在日耳曼种族中,德意志民族强烈倾向于自
杀,那是否说德意志民族和自杀是有联系的呢?
若果是,那么不同民族就会保留各自杀倾
向,无论其他变量如何改变。
再看看奥地利的德意志人,把八个德意志人较少的省(主要
的种族是斯拉夫族)加在一起计算,平均自杀率为 86,这和大部分是德意志人、全部是德
意志人的几个省中相近。
可见不同民族的人混居时自杀倾向也相近,而不是我们所想象的
民族随着地区的不同会依然保持自己的自杀率不变。
因此,不同种族之间自杀率的差异不
是表面上看到的种族的原因,而很有可能是环境的原因。
作者接着用德意志族和拉丁族的相似的例子佐证了上述观点。
但是莫塞利的观点中种
族和自杀率分布的契合又是不可辩驳的事实,作者就这个问题作了更多的论证。
作者从地
理分布、人种身高,社会文明分析:
种族差异是多元的,同一种族的人通常在同一地区,
具有相似的生理特征,而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历史变迁和社会文明;不同的生理特征在同
一标准下又会衍生出不同的行业(以身高和服兵役为例)。
种族差异所引起的其他差异综合
起来非常庞杂,是种族差异和自杀有一定的联系,还是其他差异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才与
自杀有联系?
再加上种族融合和同化的现象,这个问题就更加复杂,若果仅看到种族和自
杀分布的相似就判断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过于武断的。
作者认为,种族被看作自杀倾向的重要因素暗含了遗传对自杀的作用(从前文作者对
种族的定义可看出,种族本身就是以遗传定义的,而不是文化或区域)。
很显然,可以遗传
的应是“自杀倾向”,而不是“自杀”(前面已论证,自杀并非精神疾病,疾病才是可以遗
传的),“自杀倾向”被作者解释为某种类似于神经衰弱的一般的气质(这也是已被论证,
神经衰弱并不是自杀的决定性因素,只是一个“导火索”),作者用类似的比喻来说明:
“同一个家庭里一再发生这种疾病也许不是由于肺痨本省的遗传性,而是由于某种一般气
质的遗传性,这种气质容易感染致病的细菌”2。
除此之外,作者也用其他例证予以反驳:
如果遗传是决定性的,那么男女自杀率应相差不多,但事实与之相反;遗传病是随着年龄
的增长,危害越小,但事实是自杀率随年龄递增;遗传特性会在某一特定时期显现,但没
有一个特定的时期显现“自杀倾向”;榜样的作用可能事人们误将遗传作为自杀的决定因素
(后文还要讲到效仿与自杀的关系)。
因此,遗传的作用是类似于神经衰弱的。
1费利克斯:
《人类》,巴黎:
阿尔康书店,第 28 页
2埃米尔•迪尔凯姆:
《自杀论》,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 71 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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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了心理因素对自杀的作用的讨论,接踵而至的问题是自然因素是否决定了自杀。
一是气候因素,二是季节性气温的因素。
气候决定自杀的假设是容易被推翻的,气候温是因为地理位置的不同而不同,那么观
察一下不同时间下同一个地区的自杀率便可得出该假设是错误的。
第二个是季节性气温决定自杀的假设,费里和莫赛利根据自杀人数多少顺序排列的季
节(夏季、春季、秋季、冬季)得出结论:
“热量通过对脑功能的机械作用导致人去自杀”
1。
他们认为在高温季节,人的热量需要通过激烈的活动来消耗,这个活动就是自杀和杀人。
但是有很明显的经验,并不是所有的自杀都是激烈的,还有许多的自杀现象是平静的,如
果说这个理论成立,那么“激烈自杀”增加的同时,“平静自杀”便会减少,这样的话,自
杀人数在总体情况下应该是保持恒定的;更重要的是,他们认为热量是通过提高神经系统
兴奋性而促进自杀的,但是前面已经讲道,精神错乱和神经衰弱都不是自杀的决定因素;
作者也通过气温变化幅度和自杀人数变化幅度来分析,看到两者不具有相关性,所以季节
与自杀人数的关系并不是气温所致。
但季节的改变不仅改变了气温,还改变了白昼和黑夜的长短,作者看到白昼时间的增
减幅度和自杀的增减幅度相近,也验证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但是作者并没有停留于此,
而是更细致地去找到了上午、中午、下午三个时段和每一周每一天的自杀人数,发现了上
午、下午自杀人数明显多于中午、星期一到星期四自杀人数明显多于星期五到星期日,作
者推断社会生活越繁忙,自杀人数越多是这种现象的原因,为了佐证这个结论,作者举出
了两个个例子:
在农村的六、七月既是农村最繁忙的时候,也是自杀人数最多的时候;农
村对于全国来说,昼夜长度对自杀的影响更明显,这是因为城市的工作相对农村的工作受
光照影响更小。
因此,并不是自然因素决定了自杀率的多少,而是自然因素下的某种社会
因素决定了。
在论证自杀率是由社会因素决定之前,作者还用了一章来探讨仿效和自杀的关系。
首
先要说明探讨这个问题的目的,“一个人可以仿效另一个人,他们彼此之间既不需要有任何
联系,也不需要依存于同一个群体,而且仿效的传播本身也没有能力使他们相互联系起来”
2。
仿效是一种个人行为,是不具有社会性的行为,只有明确了仿效和自杀的关系,才能撇
清自杀不是纯个人行为。
但是,“仿效”这个词很容易被理解为重复或者相同,但是作者强调的是“只有重复”
才是真正的仿效,有三类重复是要提出来说明的。
第一类是“部分一致”:
对于同一个问
题,人的思想和感觉上含有一致的部分,但并不是靠重复别人的方式得来的,而是通过自
己的逻辑、判断和推理对同一个问题得出了一致的结论,但是有许多细节上的问题是不同
的;第二类是“遵从习俗和惯例”:
迫于传统道德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人们必须做出和祖
先人或者周围的人同样的选择,他们的逻辑、判断和推理结果都相同,只不过这明显是受
社会影响的,而不是单纯的重复;第三类是“无意识重复”:
当人们看到或者听到某人做
了某件事后,自己不经过思考也去做(这种说法乍看没有任何道理,但是在人类的某些行
为中,比如看见别人哭、笑、打哈欠时自己也会自然地跟着去做)。
我们要讨论的仿效是撇开了社会原因的个人重复他人行为的行为,所以应该只有第三
种“仿效”才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个人认为:
仿效是一种自然的、低级的近乎于动物本
能的行为,在自杀这种高级行为中,仿效显然是不可能出现的)。
那么在监狱里、军队里人
们相继在相同的地方以相同的方式死去又应该如何解释?
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个问题的前提:
在某一地点发生,而不是在 A 地有人自杀,B 地听说这件事的人就用同样的方式自杀。
可
1埃米尔•迪尔凯姆:
《自杀论》,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 87 页
2埃米尔•迪尔凯姆:
《自杀论》,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 106 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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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这种现象用仿效来解释是极其不恰当的。
作者用“群体构想”这个词来解释这种群体
自杀现象(斯梅尔瑟在发生集体行为的六个条件中讲到行动动员是其中一个条件,这种相
继死亡的现象可以看作是行动动员的结果,但是发生集体行为的第一个条件是结构性紧张,
这是归结于环境因素的,也是集体行为最根本和最必要的条件)。
并讲到:
“事情的经过
总是这样:
一个不管是什么样的社会群体在同样环境的作用下做出共同的反应”1。
仿效的定义使我们的问题更加简单化,它减少了许多归因于仿效的自杀,但为了更好
的解释所谓的仿效(第一类和第二类重复)对自杀的作用,作者以地区传染和报刊传染两
个例子否定了仿效对自杀的决定性,若果仿效决定自杀,那么自杀必定以中心城市为焦点
向外扩散,逐步减弱,但事实上很多城镇的自杀率高于中心城市,并且自杀率不具有“逐
步减弱”这一连续性的特点;至于报刊传染,作者只能假设看报人的数量应和自杀人数呈
正相关,但很难收集到量化的证据,就只能限于推测。
但无论如何,仿效对自杀的作用总
是很小的,即使有也是个别现象,不会决定社会的自杀率,但是对仿效的研究确实使“社
会决定自杀率”这个结论更明显地表现出来。
自杀倾向既不是心理因素决定的,也不是自然因素决定的,那么通过排除法可以得出
自杀倾向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
在自杀的定义中已经讲到,自杀需要通过其内在性质来决
定,也就是其意图,但是这通常是难以观测到的,我们只能看到表面上的自杀方式和结果,
所以,用现象来分类是十分困难的,但是,从假设的原因入手,就能找到不同类型的社会
条件和与之对应的自杀意图,然后可以确定不同类型的存在及数量并推知这些自杀的性质,
最后从自杀的结果反过来验证上述假设。
作者先找到“自杀原因”对应自杀率的统计资料,发现在时间不同时,不同“原因”
下的自杀率均增加一倍,就是说“每一种原因都获得了双倍的功效 2”。
可见“原因”只是
表面的,在统计表上的“自杀原因”背后,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作者又拿出不同行业同一
“原因”下自杀率相近的例子,也可以看出这些“原因”是普遍的,不同的原因是标志个
人的自杀方式的选择,但不能作为社会学研究的资料。
那么,从社会学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作者首先做出了宗教信仰决定自杀的假设。
通过不同地区信奉同一宗教人数比率和自杀率的关系、不同地区多个宗教自杀人数大小的
比较,很容易看出宗教和自杀率有很大的联系。
作者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
宗教的自由思
考程度和自杀率成正相关:
犹太教人数最少,需要通过抵制外界来保持自身的生存,因此,
他们对自身的控制和限制最为严格,自由度最低,自杀率最小;新教很大程度上允许教徒
自由思考,他们不分等级,有自我意识,自杀率最高;天主教有一套权威的等级制度,力
求支配人们的意识,但是这种支配是理智语言的对话,而不是机械的礼节,自杀率居于前
两者这间。
是否能够自由思考对于一个教会的统治十分重要,限制个人的自由思考其实是
为了教会的统一和发展,减少教会分裂的可能性,因此,宗教通常都有一个集体信条用以
凝聚每一个信徒,使人们的意志趋于统一,反之,自由思考若不被限制,那么人的意志就
千差万别,对个人存在的关注度越强,自杀率也就随之升高(后面在“利己主义自杀”将
论述个人存在感和自杀具有密切联系)。
更多事实也验证了这个推断:
英国的新教相比其他国家的新教有更多的礼教法规,更
加尊重传统,英国也存在等级制度,他们的自杀率也就比其他国家新教自杀率低;新教的
初等教育比天主教更加普及,这表明新教徒对教育的渴望更加强烈,个人意识更加强烈,
自杀率也更高;在新教的不同国家中,文盲越多的国家自杀人数越少;上层社会的人更加
自由,自杀率更高;妇女受教育程度低,自杀率也比男性要低。
但有个例外需要解释:
犹
1埃米尔•迪尔凯姆:
《自杀论》,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 116 页
2埃米尔•迪尔凯姆:
《自杀论》,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 140 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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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教徒受教育程度很高,但是自杀率却很低,这是因为他们学习知识文化的目的不是自我
意识的萌发,而是为了维持这个较少人数宗教的生存而武装自己,作者也说“他们具有现
代人的全部智慧,而不分享现代人的绝望”1。
通过对宗教的分析,结论是显然的:
宗教构成的具有共同信仰的社会越具有凝聚力,
集体状态就越牢固,集体生活就能越能起到预防自杀的作用。
那么,集体生活的另外两种
表现形式—家庭和政治社会是否也具有相类似的特点呢?
先是家庭和自杀的关系,“在法国自杀的已婚者有 16246 人,而自杀的独身者只有
11709 人”2。
乍看,已婚者的自杀人数明显多于独身者,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已婚者的
人数也是明显多于独身者的,绝对数字是不具有可比性的(文中作者用“这种减弱是由于
年龄而不是独身”3来解释独身者的自杀倾向较小进而表现在数据上较小的现象,但我认为
这个原因是解释不通的,若果除去 16 岁以下的儿童,那么自杀的独身者在绝度数值上会更
少。
诚然,年龄会干扰婚姻或家庭对自杀率的分析,但是用以解释绝对数值的错误是不合
逻辑的,而且,对于年龄对自杀的影响也没有专门列出来讨论,这里先验地认为年龄越小,
自杀率越小,这种假设前提是需要论证的)。
看到数据呈现出来的问题,作者在分析时就必须明确两点:
比较的应该是相对数值而
不是绝对数值;年龄和婚姻状况有一定的联系,比较婚姻状况和自杀的关系时一定要排除
年龄的干扰。
鉴于此,作者提出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衡量标准,免疫力系数—“同一年龄段
已婚者的自杀率与丧偶者的自杀率之比,或者是已婚者和丧偶者的自杀率与独身者的自杀
率之比”4,若果这个比值大于 1,表示后项自杀率更高;若果这个比值小于 1,表示前项自
杀率更高。
自杀率本身是相对值,排除了绝对值的干扰;同一年龄段排除了年龄的干扰。
通过这样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些很明显的结论:
年龄较小的已婚者相对其他婚姻状况的人更
倾向于自杀(在反常的自杀中会解释这个现象);除上一种情况,普遍地,已婚者的自杀倾
向最小;丧偶者相比已婚者更倾向于自杀,但又不如独身者;已婚者和丧偶者在不同性别
中自杀倾向不同,并且已婚者和丧偶者中更倾向于自杀的性别相反。
后面两个结论使我们不能轻易地下结论:
婚姻防止了自杀。
因为丧偶者虽然自杀率相
比已婚者提高了,但是丧偶者并没有回复到独身者的状态。
为了看清楚婚姻选择是否对自
杀产生了影响,作者先从贝蒂荣的假设开始研究,贝蒂荣认为婚姻只是表现人与人之间差
别的一种形式,残疾人、穷人、病患天生地已经与具有健康、财产和品德的人分开了,婚
姻使两个群体分别以独身者和已婚者的形式存在,因此自杀率的差异天然就存在了。
这个
假设看似正确,但是很多问题都是没有经过考证的:
前者是否就比后者结婚的少呢?
残疾、
穷人、病患是否就更倾向于自杀呢?
这些问题都没有统计数据作为论据,这种观点很难站住脚。
再进一步想,如果是因为
自身条件两者具有了差异,那么新婚者的自杀率就应该比独身者自杀率低,而且随着年龄
增长,已婚者比独身者越来越多,两者的差距会越来越大,但事实并非如此。
再有,对两
性双方表现出来的相反的自杀倾向也是这个观点不能解释的。
具体到婚姻选择对两性单独的作用。
首先是婚姻选择对男性的作用,“无子女的已婚男
子的免疫力系数只有 1.5,他们的自杀人数比同龄独身者的自杀人数只少三分之一”5,可
见婚姻对男子免疫力有一定作用,但作用不大。
针对婚姻选择对女性自杀的作用,作者专门做了论述,有一种假设认为:
男女都有这
1埃米尔•迪尔凯姆:
《自杀论》,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 164 页
2埃米尔•迪尔凯姆:
《自杀论》,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 168 页
3埃米尔•迪尔凯姆:
《自杀论》,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 169 页
4埃米尔•迪尔凯姆:
《自杀论》,北京:
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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