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自贸区政策汇总.docx
- 文档编号:5149421
- 上传时间:2022-12-13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32.70KB
舟山自贸区政策汇总.docx
《舟山自贸区政策汇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舟山自贸区政策汇总.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舟山自贸区政策汇总
舟山自贸区政策概述
一、相关政策文件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国税发〔2017〕96号
2、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2017.8
3、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2017.8.3
4、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暂行办法》2017.5.19
5、国务院办公厅《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国办发〔2017〕51号
6、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7.7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
8、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7.6
9、舟山市普陀区政府《关于积极服务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普陀片区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6
10、浙江省人民银行、省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11
11、浙江省人民银行、省外汇管理局《推进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17.11
12、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署加发〔2017〕72号
1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15〕3号
二、优惠政策详析
1、企业落户方面
(1)放宽限制条件,助推特色落户
放宽企业名称行业限制,允许注册资本1亿以上、业务范围涉及5个行业以上的企业申请无行业企业名称。
允许自贸区内的企业名称冠以“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自贸区”等字样。
允许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3000万元以上的海洋新兴产业、旅游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
(普陀区政府文件)
(2)放宽登记要求,助动宽松落户
放宽经营范围登记要求,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支持企业灵活调整经营范围,允许不涉许可审批的企业不申请经营范围变更即可开展新增项目经营。
可办理公司名称后辍为金融服务外包、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经营范围涵盖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及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代办汽车抵押等。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在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明确招商引资企业集中注册住所(经营场所)后,经市场监管窗口备案,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度。
(普陀区政府文件)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由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登记权限。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2、税收补助方面
(1)落户补助
世界500强企业首次落户自贸区、且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企业本部迁入最高可获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设立一级子公司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中国500强企业首次落户,本部迁入最高可获得6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设立一级子公司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
自贸区总部企业应是在自贸区范围内注册设立并为较大区域内控股企业(不包括舟山本地以迁移方式入驻的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营业收入中来自控股企业、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若对自贸区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科技、文化等总部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本办法公布之后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在办公用房、经营贡献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人才激励等方面都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奖励。
其中实到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至1亿元人民币、1亿元(含)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资金到位后,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
(2)经营补助
对实际利用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从事实质性经营的实体企业,若对地方贡献重大,最高奖励额度可达500万元人民币。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
引进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企业。
对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年进出贸易额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年出口额增量给予相应奖励。
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人民币。
引进国际海事服务企业。
对实际利用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经认定后,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人民币。
对现有外资企业增资,其实际利用外资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比照新引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经认定后,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累计为舟山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少于1000万美元的,经认定后,给予融资总额相应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人民币。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暂行办法》)
鼓励引进金融服务相关企业。
经“一行三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证券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经省级以上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符合浙江自贸试验区发展要求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交易中心(所),按其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相应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经“一行三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货币兑换公司、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等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会等,按其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相应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
鼓励引进跨境服务、离岸贸易企业。
鼓励国际物流、贸易、结算运营中心落户,企业将其国际物流、贸易、结算营运中心设立在浙江自贸试验区,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的,其在舟山首次年度海外结算营业收入折合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相应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对电商企业落户浙江自贸试验区,且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相应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行业补助
绿色石化、现代航空、船舶与海工装备等先进制造业企业,若是投资超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将实行“一事一议”的综合扶持政策。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行业,对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给予1500万元补贴。
补助资金分三次支付,实收资本到位后支付40%,在融资租赁余额达到实收资本后再分两年各支付30%。
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
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
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
(4)人才补助
鼓励创业人才向自贸区集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才,最高给予3000万人民币创业资助。
设立总额不低于1亿元的科创基金和总额不低于1亿元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并给予创业人才累计不超过50万的贷款贴息。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
新引进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或增资规模10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对到位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5)住房补助
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租用市政府提供的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新购建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享受补助的融资租赁机构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 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已发放的补助应予返还。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3、税务优惠方面
(1)人才引进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自贸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经认定按人才分类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人民币的奖励。
实施海上工程师引进策略,经认定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人民币的年薪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税收激励,其在自贸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予以奖励,对石油石化、航空航天等领域特别重要的人才实行一事一议。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
(2)融资租赁业务税收优惠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不动产、无形资产售后回租业务,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包括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对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所载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印花税;对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计印花税。
4、税务服务方面
推动税收服务创新。
一是国税局、地税局办税服务部门利用已有场所,实行自贸试验区内国税、地税业务一窗联办、一厅通办。
二是纳税人线上点“单”培训辅导内容,税务机关线下配“料”教学视频,实现全天候点单培训辅导。
三是税务机关与银行部门合作,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缴税方式。
四是纳税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税务机关预约办理日常涉税业务,在约定时间内到预约地点直接办理预约事项。
五是税务机关与银行部门建立税银征信信息共享机制,并逐步扩大与银行部门征信互动范围。
六是税务机关为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和更宽松的办税环境。
七是通过互联网及自助终端更为便利地办理各种税收业务。
鼓励金融创新。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法人机构可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按规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跨国企业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享受跨境投融资汇兑便利等政策。
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等业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规定投资境内外证券市场。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保险产业政策制度创新。
一是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探索设立服务于石油行业的专营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设立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风险评估、损失理算、法律咨询等专业性保险服务机构。
二是取消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
三是根据期货保税交割业务需要,允许自贸试验区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推动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仓单确权等工作。
附件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国税发〔2017〕96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29号)的精神,推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的发展更进一步、更快一步,把自贸区打造成为“六个浙江”建设的示范区和排头兵,现就支持自贸区发展提出如下15条创新税收服务措施:
一、联合服务“一站办”。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政务大厅和海洋产业集聚区企业服务中心设立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同时办理国税、地税业务,让纳税人“进一个门、办两家事”。
升级自贸区内国税、地税自助办税终端,同一台自助办税终端可同时办理国税、地税业务。
共建国税、地税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增加自助办税设备投入,充分发挥集成办税效应。
二、信息共享“一次报”。
依托税收征管系统和“一照一码”登记商事制度改革,国税、地税双方涉税信息共同采集、共享互认。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涉及到共享数据的,国税、地税双方在系统中直接调取使用,不再重复采集,避免纳税人分别准备、两头提供。
三、银税互动助融资。
依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支持小微企业获得基于纳税信用的线上信用贷款,切实解决融资难问题。
扩大纳税信用主动推送范围,将“银税互动”受惠群体由纳税信用A级拓展至B级,开展基于纳税信用的多领域合作。
将“银税互动”与助力油品企业和大宗商品交易等结合起来,创新推出具有针对性的信用金融产品。
四、网上办税不出户。
全面上线“浙江国地税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网络发票、出口退税、优惠办理、发票办理等服务事项。
推出浙江国税、地税移动终端办税,实现涉税事项办理掌上化、移动化。
全面实施发票“线上申领、线下配送”服务模式,加强与物流配送公司合作,为纳税人申领、代开发票提供便利。
五、出口退税无纸化。
推广“互联网+便捷退税”,优化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电子底账系统和税收征管系统的数据对接,打通海关电子口岸数据下载通道,自动导入报关单信息和发票信息,自动快速生成申报数据,简化数据录入工作,其他所需纸质资料可快速扫描上传,全程无纸化操作。
六、缴税方式多元化。
“税库银”三方协议签订全程网上操作,纳税人“零上门”即可“网签”协议。
应用微信或支付宝移动缴纳税费,实现纳税人随时随地完成税费缴纳。
推进纳税证明线上自助查询和打印,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走“马路”。
七、电子发票增便利。
在自贸区内大力推广电子发票,实现发票的电子化、无纸化,提升发票领用、验旧、携带、传递、使用、存储的便捷性和环保性。
八、诚信办税简流程。
以“诚信假设”为引领,在减负、还权的同时还责于纳税人,提升纳税人自主办税能力。
纳税人通过浙江国地税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再要求报送纸质资料,改由纳税人自行保管备查。
推行“容缺受理”,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欠缺材料在“可容缺材料”范围内,按规定先行进入办理流程,容后再补,促进纳税人诚信办税。
九、先享优惠后管理。
加强税费优惠的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征前减免、自动享受、留存备查、加强监管”的税费优惠管理模式,做到税费优惠先对照享受再后续管理,提高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获得感。
十、“省内通办”全覆盖。
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纳税申报、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和宣传咨询等“省内通办”事项在自贸区全覆盖,区内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相关业务在全省范围内“一站式”办理,真正实现“管理分区域、服务无界限”。
十一、实名办税免认证。
依托现代科技,搭建多种纳税人实名信息采集渠道。
纳税人只需提供一次身份信息,便可在每次办税时自动认证身份,无需重复认证。
税务机关通过对实名办税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及时响应纳税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合理安排服务资源,提供精准化服务。
十二、预约办税少等候。
提供电话预约、网络预约、手机预约等多种方式,扩大“预约办税”的服务范围,结合纳税人信用等级,实现预约办税业务和对象的全覆盖,为纳税人节约办税成本、减少等候时间。
十三、点单辅导互动学。
推动纳税人学堂社会化、网络化办学,实施多媒体互动学习,国税、地税培训辅导线上线下一体化、点单化、智能化。
通过一体化网络平台实时收集和反馈纳税人的学习情况,自动靶向推送。
组织专家学者、业务骨干等通过互联网为纳税人提供点单式培训辅导,使纳税人全面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和办税流程,加强税企互动。
十四、“离岛”办税不用跑。
依托信用联社等社会化网点实现自贸区“离岛”办税点全域覆盖。
“离岛”办税模式内容涵盖发票验旧领新、代开发票等涉税事项,“离岛”区域内纳税人可就近享受全面、便捷、规范的涉税服务。
十五、税企合作防风险。
选择税收遵从意愿强、遵从能力高、涉税内控机制较完善且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自贸区企业作为省级定点联系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试行事先裁定,增强税收政策确定性和执行统一性。
建立税企高层合作对话机制,开展经常性互动沟通,及时回应解决企业涉税诉求,帮助企业防范重大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7日
附件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全力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现提出如下支持意见。
一、下放企业登记管理权限。
授予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部门行使区内下列公司登记管理权限:
一是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是自然人投资的,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且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三是省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取冠“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自贸区”等字样的名称,并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体现自贸试验区功能特点的行业表述。
允许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上述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权。
支持舟山在自贸试验区推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名称预先核准程序,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制度。
三、推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小微企业园、创业园区等地试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基础上,按照源头可溯、信息可查、风险可控的要求,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推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申请人在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并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可免予提交租赁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
在支持自贸试验区率先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电子归档”等全程电子化登记基础上,加快推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
五、全面开放数据资源,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监管服务方式。
充分发挥工商总局电子商务12315投诉维权中心和网络商品质量监测中心、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省工商局与阿里巴巴平台战略合作的优势,实现涉及舟山群岛新区监管信息的归集应用和交换共享,为自贸试验区创新监管服务方式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六、支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通过安排专项资金等方式,支持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改善执法装备,加快基层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七、积极争取工商总局赋予外资登记管理权。
继续帮助自贸试验区向工商总局申请授予外资登记管理权,并负责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及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14日
附件三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署加发〔2017〕7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提出的“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东部地区重要海上开放门户示范区、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先导区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资源配置基地”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精神,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制度、把好国门、做好服务,现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创新海关监管制度,促进贸易便利化
(一)全面推动海关监管制度创新。
深化复制推广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工作,对适合新设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海关监管创新举措及原四个自贸试验区海关支持措施,因地制宜借鉴复制。
继续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二)优先推进自贸试验区“互联网+海关”特色服务。
全面优化海关线上业务流程,优先推进海关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融入全国“互联网+政府服务”体系,建设海关的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提供海关特色服务。
(三)率先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
将自贸试验区率先纳入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进程,结合自贸试验区特色,加速推进自贸试验区海关功能化改造。
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内陆与沿海、沿边海关间协作,推广应用物流监控系统,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服务外贸转型升级,实现优进优出。
(四)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并优先在自贸试验区试点推广。
以“总对总”方式与各口岸和贸易管理部门系统对接,实现贸易许可、支付结算、资质登记等平台功能,逐步实现企业通过“单一窗口”一站式办理所有通关手续,优化监管执法流程,探索“一口对外、一次受理和统一反馈”的口岸管理模式,实现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
(五)推进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
推动税收征管申报要素的审查由集中在进出口通关环节向全过程转变,由逐票审查确定向抽查审核转变,实现税收征管作业的前推后移。
支持企业自报、自缴税款。
创新税收担保形式,从以货物为单元的逐票担保机制转变为以企业为单元的总担保机制。
优化归类一致性协调解决机制,将自贸试验区企业数据优先纳入归类先例企业库,推动企业使用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
(六)创新企业管理制度。
积极融入国家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自贸试验区企业注册登记“多证合一”,进一步优化海关“关企合作平台”,实现企业远程在线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业务。
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海关监管体制,优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申请认证为海关AEO企业,促进企业享受海关监管便利措施。
有效落实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和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措施。
(七)深化国际间海关合作。
以贸易安全与便利为重点,开展国际海关间通关便利化、AEO互认、能力建设、执法等合作,积极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间自由贸易园区海关监管合作。
二、实施保税监管改革,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八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舟山 政策 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