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商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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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商务局
漳州市商务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商务〔2018〕107号
漳州市商务局漳州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2018年省级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 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外〔2016〕32 号),2018 年我省继续对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项目予以支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所有申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1.依法在漳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在漳州市纳税的法人企业分支机构。
2.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邮政管理(仅快递企业提供)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报企业如为电子商务企业,需入驻福建省互联网经济统计公共服务平台(正统网)并按要求报送电子商务相关数据资料(详情请询当地统计部门)。
4.奖励类项目三年内不重复支持,补助类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 3 次。
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类型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5.平和、诏安、云霄三个省级贫困县企业按申报条件 50%执行。
6.省评第3、7、8、9项目和市评第2项目必须先送市邮政管理局审核后,再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级评定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材料格式
申报材料按统一封面格式(附件一)、A4版面简装成册(内容各部分请用红纸页隔开),加盖骑缝章。
(二)材料内容
1.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二);
2.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表、佐证材料(附件三、四);
3.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五);
4.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单位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证照复印件。
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快递企业需提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分支机构名录,在漳纳税的法人企业分支机构需提供在漳纳税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三、省级评定项目支持内容及标准
(1)跨境电商类项目
1.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补助
申报条件:
运营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服务系统,注册备案50家以上跨境电商及相关企业,平台2017年纳入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1亿元。
支持标准:
按照平台2017年纳入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交易额的5‰给予平台运营企业最高200万元补助。
2.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补助
申报条件:
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通过海关监管服务平台,以1210、9610监管模式或加注“DS”标识方式开展B2B、B2B2C、B2C等进出口业务,2017年纳入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500万元。
支持标准:
按照2017年纳入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交易额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3.拓展国际物流专线补助
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闽台跨境电商通道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2017年经台湾收发邮包快件50万件以上;
(2)开设至海丝沿线国家及台湾地区国际物流海运、航空专线,2017年平均每月1班次以上。
支持标准:
(1)给予20万元物流费用补助,超出50万件部分每1万件增加1万元补助;
(2)按照2017年专线开设费用的30%给予补助。
两项补助可同时享受,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4.海外仓(含公共海外仓)建设补助
申报条件:
在重点国家或地区建设海外仓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拥有完善的仓储管理系统,具备全程业务查询、货物状态跟踪能力,具备公共仓储、集货分销、物流配送等业务拓展能力,用于自身跨境电商业务或提供第三方跨境电商仓配服务,2017年发货量30万票以上,或交易额(货值)3000万元以上。
支持标准:
对企业海外仓信息化系统建设、仓储设施投入等费用,按首次申报实际投资额或再次申报新增投资额(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
(二)产业电商类项目
5.电子商务交易奖励
申报条件:
2017年电商交易规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搭建第三方B2B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建设网上专业市场交易额超过5亿元;
(2)搭建第三方B2C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建设网上专业市场交易额超过3亿元;(3)利用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超过1亿元(商超百货、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网络销售额在总销售额中占比超过30%);(4)实现婚庆、健康、旅游、养老服务等非实物商品网络销售超过3000万元,(5)实现家政服务销售超过1000万元且网络销售额占比20%以上。
支持标准:
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家政服务最高50万元)。
6.电子商务优秀服务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
为电商企业提供平台开发、策划设计、代运营、分销应用、网络推广、拍摄、信用认证等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除外),2017年服务非关联企业20家以上且年服务收入超过500万元(需签订合同、提供发票)。
支持标准:
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项目
7.快递企业服务电商奖励
申报条件:
快递企业2017年快递业务量突破1000万件,服务开展电商业务的企业客户(快递年发件量超过3万件)不少于10家。
支持标准:
给予30万元奖励,超出1000万件部分每100万件增加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8.快递投递终端运营奖励
申报条件:
在运营的快递投递终端2017年投递量超过100万件。
快递投递终端包括智能快件箱、智能冷藏箱、智能信包箱等,基本符合相关行业或地方标准及管理规定(如《智能快件箱》(YZ/T0133-2013)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等),并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支持标准:
根据投递量每20万件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9.仓配一体化服务奖励
申报条件:
为我省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非关联企业提供仓配一体化服务(需签订合同、提供发票),进行货物配备(集货、加工、分货、拣货、配货、包装等)并组织送货,2017年业务量(发货量)超过300万件。
支持标准:
根据业务量每20万件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四、由我市自行评定项目内容及标准
(一)平台服务费补助
申报条件:
1.对与我省自营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2017年B2B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给予不超过平台服务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
2.对与省外电子商务知名第三方平台已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2017年B2B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给予不超过平台服务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以上条件对平和、云霄、诏安企业门槛减半。
申报材料:
1.《2018年福建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六);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二);
3.平台服务协议材料(可完整截图);
4.平台服务费用发票复印件;
5.后台交易量和交易金额截图,加盖公章;要求当场开后台给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核验。
(二)农村电商物流渠道开辟补助
申报条件:
1.对我市邮政、供销社以及骨干流通企业、商贸物流企业、快递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投入农村带有统一标识的货运车辆等固定资产新增投资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在我市乡镇新建5个以上快递(邮政)物流服务网点,或在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欠发达乡镇、贫困村新增快递(邮政)物流服务网点50㎡以上,或购置带有统一标识的货运车辆2辆以上;
3.提供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和物流仓储配送服务;
4.以上项目2017年总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或在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欠发达乡镇、贫困村新增投资额2万以上。
申报材料:
材料需先提交市邮政管理局审核,再转所在地商务部门审核。
1.《2018年福建省农村电商物流渠道开辟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七);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二)
3.《2018年福建省农村电商物流渠道开辟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附件八);
4.经省财政厅优选库中的中介机构出具的2017年度农村电商物流渠道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5.2017年新建快递物流营业网点汇总表(包括地点、租赁或自建、营业面积、辐射范围、年营业额、投资额等信息)。
(三)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补助。
申报条件:
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10号)文件精神,按照《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实施〈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规范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7〕5号)文件要求,对被授予“福建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牌匾的站(点),给予每个(乡镇)服务站不超过1万元、每个(村级)服务站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注: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的服务站不能申报此项补助)。
申报材料:
1.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基本信息一览表(包括实际投入费用明细);
2.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验收表(附件九);
3.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出具的推荐文件和县级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的综合验收报告。
备注: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1601-2016)对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进行认定,除省标规范的内容外,服务站点还应启用半年以上,且近半年提供商品代购服务200单以上(服务站点需要提供阿里、京东、苏宁、赶街等大型电商平台网络交易记录,对于贫困村该标准降低到100单),第三方建设(改造)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专项财政资金补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服务站点实际投资(仅包括标准所列必要设施设备的购买费用及门头店招等装修费用,不含土地费、房租以及水电费、宽带费等运营费用,需提供设施设备购买、装修相关合同与发票)的30%,且每个(乡镇)服务站不超过1万元,每个(村级)服务点不超过5000元。
每个村仅能有一个农村电商服务点获得专项财政资金支持;(乡镇)服务站获得专项财政资金支持的,镇上村(村级)服务点不再支持。
(四)企业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奖励。
申报条件:
1.自营移动商城和B2C类微商(B2C微商主要是指:
基于企业服务号开店,包括口袋通、微信小店、京东微店等,只有开通微信支付的企业才能开店,个人开店排除在外),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2018年漳州市企业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十);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二);
3.《2018年漳州市企业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附件十一)。
4.后台交易量和交易金额截图,加盖公章;要求当场开后台给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核验。
5.第三方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额数据截图,加盖公章。
四、申报程序
(一)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需核对原件,电子商务与快递业协同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需事先与市邮政管理局核实。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将项目联合行文于2018年6月30日下午下班前上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A4纸、简装成册,加盖边缝骑缝章)送市商务局5份,并报电子版至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邮箱:
zz2671527@,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
(一)评审过程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真实性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程序性审核。
确定扶持项目后,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下发资金核拨文件,由各设区市将扶持资金拨付给企业。
扶持资金从预拨各设区市的2018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中列支。
(二)由我市自行组织申报评定的项目,请于2018年8月25日前完成资金下达,从预拨资金中列支。
资金拨付情况请于8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
(三)在专项资金申请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等不当行为,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除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本通知涉及的奖励类项目可与各县(市、区)、开发区、高新区的相关政策叠加享受。
(五)项目申报联系人:
市商务局电商科黄喆煜,联系电话:
2671527。
市财政局外经科赵磊,联系电话:
2031819。
市邮政管理局林镇东,联系电话:
7070613。
附件:
1.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封面格式)
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3.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4.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表)
5.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6.2018年漳州市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补助资金申报表
7.2018年漳州市农村电商物流渠道开辟补助资金申报表
8.2018年漳州市农村电商物流渠道开辟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9.2018年漳州市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补助验收表
10.2018年漳州市企业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奖励资金申报表
11.2018年漳州市企业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漳州市商务局漳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6日
附件一
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
申报单位:
所属地市:
所属区县: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材料清单(请用红纸页隔开):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表、佐证材料
●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单位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证照复印件
附件二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我单位严格按照《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申报2018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项目,对所填报的各项内容和递交的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真实性作出保证,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如有虚构、失实、欺诈等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引致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印章:
2018年月日
附件三
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企业地址
注册资本
万元
所属地市
□山区市
所属区县
□扶贫县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单位性质
□进出口经营企业□无进出口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单位
海关编码(如为进出口经营企业必填项)
统一信用代码证:
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选一)
法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手机号
企业负责人
姓名
职务
工作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员工数量
合计人,其中:
直接从事电商人员人。
二、申报项目基本情况
□1.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补助
对接海关系统、注册备案企业50家以上
且2017年平台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1亿元
申报注册备案企业数量
申报跨境电商交易额(万元)
□2.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补助
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2017年在线交易额超过500万元
申报跨境电商交易额(万元)
□3.拓展国际物流专线补助(可多选)
□
(1)2017年经台湾收发邮包快件50万件以上
申报邮包快件量(万件)
□
(2)开设至海丝沿线国家及台湾地区国际物流
海运、航空专线,2017年平均每月1班次以上
专线开设费用(万元)
(仅2017年)
□4.海外仓(含公共海外仓)建设补助
建设海外仓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
2017年发货量30万票以上,或交易额(货值)3000万元以上
申报海外仓面积(平方米)
申报投资额(万元)
申报发货量(万票)
(择一填报即可)
申报交易额(货值)(万元)
(择一填报即可)
□5.电子商务交易奖励
2017年电商交易规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申报电商交易/
销售额(万元)
□
(1)搭建第三方B2B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建设网上专业市场交易额超过5亿元
□
(2)搭建第三方B2C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建设网上专业市场交易额超过3亿元
□(3)利用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亿元
○如为商超百货、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总销售额___亿元,占比超30%
□(4)实现婚庆、健康、旅游、养老服务等非实物商品网络销售超过3000万元
□(5)实现家政服务销售_____万元(超过1000万元)且网络销售额占比20%以上
□6.电子商务优秀服务企业奖励
2017年服务非关联企业20家以上
且年服务收入超过500万元
申报服务非关联企业数量
申报服务收入(万元)
□7.快递企业服务电商奖励
快递企业2017年快递业务量突破1000万件,
服务开展电商业务的企业客户(快递发件量
超过3万件)不少于10家。
申报快递业务量(万件)
申报服务开展电商业务的
企业客户数量
□8.快递投递终端运营奖励
在运营的快递投递终端2017年投递量超过100万件
申报投递量(万件)
□9.仓配一体化服务奖励
2017年仓配一体化服务业务(发货)量超过300万件
申报业务量(万件)
三、设区市商务、财政部门审核情况
申报材料
□已审核
奖励类项目三年内不重复支持,补助类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3次。
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类型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已审核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四
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表)
请根据申报项目选择填报
□1.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补助
对接海关系统、注册备案企业50家以上
且2017年平台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1亿元
申报注册备案企业数量
申报跨境电商交易额(万元)
序号
注册备案企业名称
跨境电商
交易平台
2017年纳入海关统计
跨境电商交易额(万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
49
50
…
合计(应与上方“申报跨境电商交易额”一致)
注:
请附对接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服务系统、注册备案企业证明材料,纳入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交易额证明材料。
□2.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补助
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2017年在线交易额超过500万元
申报跨境电商交易额(万元)
主要品类
2017年交易额
(万元)
进口
出口
合计(应与上方“申报跨境电商交易额”一致)
注:
请附纳入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交易额证明材料。
□3.拓展国际物流专线补助(可多选)
□
(1)2017年经台湾收发邮包快件50万件以上
申报邮包快件量(万件)
□
(2)开设至海丝沿线国家及台湾地区国际物流
海运、航空专线,2017年平均每月1班次以上
专线开设费用(万元)
(仅2017年)
序号
海丝沿线国家名称或经台湾
海运、航空公司名称
2017年班次
专线开设费用(万元)
1
2
3
…
合计(应与上方“专线开设费用”一致)
注:
申报类型
(1)请附海关监管出具的邮包快件量证明材料;
申报类型
(2)请附与海运、航空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班次清单,专线开设费用发票复印件。
□4.海外仓(含公共海外仓)建设补助
建设海外仓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
2017年发货量30万票以上,或交易额(货值)3000万元以上
申报海外仓面积(平方米)
申报投资额(万元)
申报发货量(万票)
(择一填报即可)
申报交易额(货值)(万元)
(择一填报即可)
序号
海外仓
所处国家
海外仓地址
面积
(㎡)
投资额
(万元)
发货量
(万票)
交易额
(货值)
(万元)
1
2
3
4
5
…
合计(请与上方相应数据一致)
海外仓发货情况(请与上表序号对应)
序号
是否用于自身
跨境电商业务
是否提供第三方
跨境电商仓配服务
主要发货商品品类
1
2
3
4
5
…
注:
请附购买或租赁海外仓合作协议、付款财务凭证复印件,海外仓现场照片,海外仓管理系统发货量后台截图或交易额(货值)证明材料。
□5.电子商务交易奖励
2017年电商交易规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申报电商交易/销售额(万元)
□
(1)搭建第三方B2B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建设网上专业市场交易额超过5亿元
□
(2)搭建第三方B2C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建设网上专业市场交易额超过3亿元
平台名称
平台网址
经营范围
2017年交易额
(万元)
合计(应与上方“申报电商交易/销售额”一致)
注:
请附平台交易量、交易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额支付证明材料。
□(3)利用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亿元
○如为商超百货、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总销售额___亿元,占比超30%
□(4)实现婚庆、健康、旅游、养老服务等非实物商品网络销售超过3000万元
□(5)实现家政服务销售_____万元(超过1000万元)且网络销售额占比20%以上
销售平台
网店名称
平台/网店网址
经营范围
2017年销售额
(万元)
合计(应与上方“申报电商交易/销售额”一致)
注:
请附平台提供的销量、销售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情况后台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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