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个危险作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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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24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2.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8)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9)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10)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域。
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5.公司用火作业等级区域具体划分标准:
见《关于动火等级区域划分的通知》
第六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公司生产科、安环科,审查合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
2.一、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环科审查合格;
3.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环科会同生产科进行审查批准。
第七条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
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固定用火区,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6.用火分析。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气体分析部门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3.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4.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5.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公司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一条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分厂(部门)领导或安全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3.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许可证管理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是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
3.“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二年。
用火作业许可证(级)
第一联:
存根
许可证编号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用火部位及内容
用火人
特殊工种类别及编号
监火人
监火人员工种
采样分析数据
分析项目
可燃气
有毒气
采样时间
采样地点
分析人
分析结果
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3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
4
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5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6
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
7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电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8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9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
10
其他安全措施
危害识别:
用火单位意见
相关单位意见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公司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签名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清水道、污水道、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条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第四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安全保卫部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作业单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并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名。
第五条作业安全措施
1.作业所在单位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在设备外的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3.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禁止进入作业。
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
严禁入内”警告牌。
4.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
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
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
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
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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