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履约贷业务指引 工程履约保函最新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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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履约贷业务指引工程履约保函最新规定
信用社“履约贷”业务指引工程履约保函最新规定
市农村信用社“履约贷”业务指引(试行)1.总则1.1目的为进一步拓展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贷业务领域,根据《中华人民___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___担保法》、《中华人民___物权法》、《**农村信用社小微信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全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指引。
1.2范围本指引适用于辖内引进微贷技术的各联社、商行,以下简称各联社。
1.3定义1.3.1本规定所称“履约贷”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与核心企业签订的合同或订单所发放的,以相应合同或订单结算款为主要还款,用于借款人履行相应合同或订单的贷款或承兑汇票等融资业务。
1.3.2本规定所称核心企业是指行业稳定,市场竞争力较强,市场占有率较高,现金流充足,信用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管理制度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履约能力较强的购货单位。
核心企业认定标准:
在符合以上条件基础上,借款人与其形成的应收账款账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原则上单一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额度不应超过借款人所有应收账款总额的50%,对于核心企业能够配合锁定回款的,认定标准可适当调整。
1.3.3本指引所称贷款人是指农村信用社及所属分支机构。
1.3.4本指引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履约贷”业务申请条件的小企业法人客户或其他经济组织。
1.3.5本指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指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指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服务项目。
1.4原则为加强风险管理,各分支机构严格按照本指引办理业务,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和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2.基本规定2.1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特殊行业需要提供特业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
2.2贷款条件2.2.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连续经营2年以上(含),与核心企业合作在1年以上(含);如经营不足2年,需有足够证据证明经营主体前身或经营主体的主要控制人已在该领域有2年以上的经营历史,或经营的产品已上市3年(含)以上,且市场认知度高,已形成良好的销售环境;2.2.2已与核心企业签订了真实合法的订单、合同,具备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资质和能力;至少完整完成两次与核心企业交易履约行为且在履约过程中未发生违约行为;2.2.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恶意拖欠或违法行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恶意不良记录;2.2.4在贷款经办行开立结算账户,将此账户作为合同结算款的唯一账户,与贷款人签订同意从其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的《履约贷融资封闭运行协议》(见附件2)。
2.2.5信用等级测评原则上在A级以上(含);2.2.6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规定;2.2.7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2.3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依据借款人的现金流、资金需求、信用状况、资产情况、履行订单、合同额度(剔除预付款及质保金)等方面综合确定。
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签订单、合同中交易金额扣除预付款后余额的60%。
对于具有特殊订单融资需求的,可在交易真实,能够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所签订单、合同中交易金额扣除预付款后余额的70%。
2.4贷款用途用于满足借款人为履行与核心企业签订的订单、合同所产生的资金需求。
2.5贷款期限2.5.1“履约贷”期限依据签订的订单、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
2.5.1.1每笔贷款期限要与对应的订单、合同履行期限相匹配。
2.5.1.2到期日可以在购销合同约定付款日基础上顺延30天,最长不超过60天。
2.5.1.3“履约贷”可以办理贷款展期,展期只可以办理一次。
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5.2对经常性取得核心企业订单、合同的供货商,可以采取循环贷款方式发放贷款,但循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贷款存量余额累计不得超过存量合同标的额相对应最高贷款额度的累积总和,注意理解且不得超过循环借款合同的借款额度。
2.6贷款利率2.6.1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按贷款风险定价原则,综合考虑成本、风险程度、目标利润、市场竞争状况、当年下发的小企业相关规定等因素确定。
2.6.2申请展期的借款人,展期期限与原借款期限之和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执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
2.7支付方式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2.8担保方式2.8.1履约贷的担保方式采取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2.8.1.1在经办行的结算账户为唯一回款账户。
2.8.1.2在满足2.3的条件下,贷款额度不应超过借款人与核心企业产生应收账款的60%。
2.8.1.3应收账款的确认,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
2.8.1.3.1核心企业出具书面的应收账款确认证明(附件3)。
或,2.8.1.3.2提供确认应收账款的佐证材料。
(例:
发货凭证、收货凭证、付款凭证等)2.8.2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必要时借款人的主要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8.3贷款人可根据履约贷的实际情况追加其他辅助担保。
2.9还款方式可以采取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或按季度等额还款、递延期还款等方式,具体还款方式应与订单、合同中付款方式相匹配,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可提前还本付息。
3.贷款流程3.1申请借款申请人根据业务需求,在经办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结构填写《履约贷申请书》(见附件1)。
3.2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借款申请人,经办人要求其应提交下列材料:
3.2.1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3.2.2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且年审合格的贷款卡;3.2.3公司章程、验资报告;3.2.4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股东___、授权委托书;3.2.5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同意贷款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3.2.6开户许可证;3.2.7上游合同:
购货合同;与购货方签订的订单、合同和以往交易资料;3.2.8提供订单、合同的预付款凭证;3.2.9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3.3调查贷前调查分为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信贷员本着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则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贷前调查要点包括以下内容:
3.3.1调查借款人、核心企业资质、信誉、经营能力等情况;注重申请人与核心企业的合同签定与履行情况、往来凭证和资金结算情况、产品技术和质量情况;3.3.2调查核实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尤其是与核心企业之间订单情况,据以确定借款人偿债能力、还款意愿、贷款用途、贷款额度、贷款期限、风险定价;3.3.3还款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3.3.4借款人以往合同履约情况等;3.3.5调查企业主要资产和负债情况,企业经营状况,经借款人授权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情况;信贷人员调查过程中重点关注,采购货物货款中自筹部分的资金情况、核心企业预付款是否及时支付、资金支付对象是否是经常性交易对手等信息。
3.3.6借款人与经办行的依存度及开立账户属性作为重要的调查指标进行考核。
3.3.6.1依存度主要维度包括但不限于:
与经办行合作时间(信贷、结算);其他融资金融机构数量;已在经办行抵押房产数量等。
3.3.6.2账户属性维度包括但不限于:
在经办行对公开户情况;在经办行对私开户情况;帐户开立时间;近6个月账户平均每月结算频次等。
3.3.6经办行要求调查的其他情况。
3.3.7评级及授信“履约贷”借款人的评级和授信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规定》、《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3.4审查由经办行审查人员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3.5审批权限内贷款由经办行贷审小组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超过权限的,上报有权部门审批。
3.6签订合同根据审批意见,通知借款人、担保人面签相关合同。
3.7发放与支付落实贷款条件后,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且单笔应收账款对应单笔借款进行登记。
同时按照《农村信用社小微信贷业务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发放贷款。
3.8贷后管理按照联社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发放前,经办行可针对不同借款人在检查频率、贷款用途、帐户管理等方面,确定不同的贷后管理预案。
3.9风险管理3.9.1风险防范3.9.1.1尽职尽责。
信贷员要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小微信贷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办理业务。
3.9.1.2严格控制借款人准入条件。
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经认定的优质小企业客户。
3.9.1.3在实际操作中,根据业务需要可采取追加股东、相关经营者连带责任保证等担保方式。
3.9.1.4贷款的偿还。
要求借款人承诺将货款直接从核心企业划入借款人在各联社的唯一结算账户,并直接偿还贷款本息。
3.9.1.5风险预警和退出机制。
加强对履约贷借款人的动态监控,建立信贷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对借款人的贷款投向、市场动态以及还款期还款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必要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终止与出现重大问题的借款人的合作关系,保全我行资产。
4.附则4.1在贷款出现风险时,由法人机构贷款业务尽职评价组织负责对贷款业务各环节责任人进行尽职评价,认定责任人是否减轻或免除责任。
4.2对未履行贷款工作职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贷人员,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3本指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___担保法》、《中华人民___物权法》《中华人民___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___合同法》、《贷款通则》、《农村信用社小微信贷业务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4.4各联社要根据本指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报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业务管理科备案。
4.5本指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负责解释、修改。
4.6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履约贷”申请书2.履约贷融资封闭运行协议3.应收账款确认函附件1:
“履约贷”申请书申请要素申请日期:
合同标的合同金额申请额度申请期限是否循环使用单笔循环期限是否申请宽限期申请宽限期期限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还息、一次还本□其他方式()经营情况企业名称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实际经营人地址开业时间组织形式□公司□其他经营场所□自有□租赁□其他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基本账户开户行历史合同履行情况:
是否曾经签订订单、合同签订次数首次时间资金回款期限实际经营者情况经营者从业经历家庭状况可提供其他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人□担保公司□其他担保情况描述借款人承诺为保证此次贷款顺利进行,申请人做以下承诺:
同意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评估。
同意贵行获取有关企业以及相关方信息,包括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系统进行查询,使用并保存所获得信用信息,并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系统报送贵行所记录的信用信息。
本人承诺所提供信息及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申请人:
受理信贷员:
附件2融资封闭运行协议甲方:
乙方:
特别声明:
本协议系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协议达成。
第一条本协议中封闭贷款是指为支持甲方供给核心企业之货物的生产及采购,在供给核心企业采购货物的生产及销售过程中,乙方实行贷款发放和收回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本协议中乙方有权人是指经办此笔贷款的主办信贷人员或信贷负责人。
第二条本协议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乙方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开立唯一结算账户,双方约定如下条款:
1.双方同意将此账户作为核心企业对于甲方的唯一回款账户。
2.甲方同意乙方对此账户进行监管,且贷款到期后自动扣收甲方购货方的回款。
3.用于结算往来,支付需符合用于完成供应行为的用途或其他结算用途,资金支付时需乙方有权人签批。
4.回款用于归还所欠乙方贷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余额部分可自行支配,但资金支付时需乙方有权人签批。
第四条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既定产品测算的原材料、工费清单及对外支付明细情况。
第五条甲方为完成订单过程中原辅材料的采购、费用开支等一切支付,都要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工费清单经审核并由乙方有权人签字后从结算账户予以支付。
第七条甲方应保证获销售回款后及时存入甲方所开立的结算账户,不得转移路径。
乙方有权监督跟踪产品销售,掌握付款方式及时间,督促甲方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甲方在乙方发放封闭贷款期间,要及时向乙方提供与货物销售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等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
第九条乙方对甲方销货款未进监管账户、挤占挪用封闭贷款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以及出现乙方禁止发生的行为的,有权立即停止发放贷款,并扣收原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甲方承诺以下条款:
(一)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用款依据均真实、合法。
(二)在还清乙方贷款本息前,不将结算账户的资金挪作他用。
(三)在还清乙方贷款本息前,销售回笼资金全部进入结算账户。
(四)“回款即收”,甲方的购货方对其的回款进入甲方账户后,授权乙方立即划收贷款本息,不论贷款是否已经到期。
(五)乙方可于贷款到期后从甲方结算账户直接扣收贷款本息。
(六)在封闭贷款存续期内,甲方同时存在多笔订单的,甲方授权乙方决定扣划次序。
(七)在贷款到期日前15日,甲方授权乙方对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所有账户进行只收不付冻结,冻结金额达到贷款到期日应归还的本金及利息时,超出部分甲方可自行支配。
(八)甲方应配合乙方在贷款存续期间的相关贷后管理工作。
并承诺在甲方发生重大且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及时还款的事件时,乙方有权自动扣收甲方在乙方所开立账户的款项,扣收不足部分,乙方对甲方继续享有追索权。
第十一条乙方承诺以下条款:
(一)在甲方提出申请并提供贷款所依据的合同、订单,且完成必要的担保手续后,对符合乙方贷款条件的,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款项的发放。
(二)在甲方采购结算资金到帐后,乙方在扣款还贷款本息的同时将其余款项解除监管。
第十二条如甲方未依约履行上述承诺,或未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即构成违约,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宣布贷款额度部分或全部取消,乙方所承诺的放贷义务立即部分或全部解除。
(二)宣布贷款立即全部或部分到期,甲方立即清偿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三条在执行过程中,如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需要对协议中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达成补充条款,则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协商不成,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3:
应收账款确认函编号:
:
贵公司的供货商(以下简称“借款人”)已向我行申请贷款,金额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以贵公司在此期限内应付借款人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现请贵公司确认如下事实:
1、贵公司与借款人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销售背景;2、借款人已按相关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义务,不存在无条件退货的可能;3、贵公司应支付借款人的款项(即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不存在争议,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借款人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4、贵公司确认在借款人偿还我行全部贷款本息前,与借款人因货物供应所产生的、应支付给借款人的所有应收账款已质押给我行。
以上请贵公司确认,并烦请将回执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我行,如贵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我行视同贵公司已对以上事实给予了确认。
此致!
农村信用社支行年月日应收账款确认函(回执)编号:
农村信用社支行为我公司供货商,现由于(以下简称“借款人”)向贵行申请贷款(金额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以我公司在此期限内应付借款人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为保证贵行利益,我公司确认如下事实:
1、我公司与借款人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销售背景,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2、借款人已按相关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义务,不存在无条件退货的可能;3、我公司应支付借款人的款项(即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不存在争议,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借款人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4、我公司确认在借款人偿还贵行全部贷款本息前,与借款人因货物供应所产生的、应支付给借款人的所有应收账款已质押给贵行。
公司年月日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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