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调解中心评估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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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中心评估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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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中心评估程序
新加坡调解中心评估程序
蒙媛译
(本资料选自司法部《人民调解法》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人民调解立法参考资料》法律出版社出版)
1介绍
1.1中立评估是指纠纷当事人可以从独立第三人(“评估员”)处获得到对案件事实问题的客观性意见,来帮助他们友好地解决纠纷。
1.2新加坡调解中心(“中心”)提供的中立评估服务应适用该中立评估程序规则。
1.3中心可以根据情况修改该中立评估程序规则。
每个具体中立评估程序适用当事人达成中立评估协议时生效的程序规则。
2中立评估的申请
2.1发生纠纷或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之一来申请中立评估:
a向中心提交一份中立评估申请,申请的格式应符合附件A的规定;
b通过网络,向网站Centre’sDisputeM发送电子形式的中立评估申请。
2.2收到中立评估申请后,中心将联系其他当事人,邀请他们参加中立评估。
3中立评估协议
3.1
在开始中立评估前,各方当事人、中心、以及进行中立评估的评估员应达成中立评估协议,该协议的格式应符合附件B的规定。
为避免怀疑,中立评估协议可以采用电子记录的形式。
3.2当事人可以另外订立分协议对中立评估协议中的下列条款进行更改:
a关于下列内容的保密义务:
(1)中立评估的程序;
(2)为中立评估而准备的各种文件和材料;
(3)中立评估程序中进行的各种交流的内容;
b对评估员书面意见的使用;以及
c是否允许评估员在双方当事人进行的其他程序中充当证人。
3.3以下信息都应保密,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示表示:
a中立评估程序中披露的信息;
b为中立评估所准备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在其他程序中被允许作为证据使用或在其他程序中被披露的信息除外);
c所有在中立评估程序中进行的交流,包括评估员的口头评论或书面意见,都应被保密,并且不能在其他程序使用。
3.4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友好解决作为中立评估标的的争议事实,则不能要求评估员在与这些争议事实有关其他程序中充当证人。
4当事人
4.1当事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与中立评估。
当事人也可以聘请法律顾问进行协助。
当事人应在中立评估协议中写明代理人和法律顾问的名字。
4.2当事人一旦达成中立评估协议,则被视为已经同意受到该程序规则条款的约束。
5评估员
5.1收到所有当事人同意进行中立评估的承诺后,中心将指定一名成员作为评估员。
5.2中心将按照下列程序指定评估员:
a各方当事人都可以按照其意愿,从中心的评估员小组中,按顺序选出5名该方当事人希望能被选为评估员的人员。
b中心将指定一名其(根据纠纷性质)认为适合的评估员。
在决定对评估员的指定时,中心应尽可能满足当事人的选择。
c如果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反对中心指定的评估员,中心将指定另一名评估员。
5.3
被指定评估员应向当事人阐明任何可能导致当事人认为该评估员有偏见或使其不能及时迅速地进行调解的情形。
中心得知这些情形后,应指定另一名评估员,除非当事人决定仍由该评估员进行评估。
5.4评估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a在开始中立评估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b遵守中立评估协议及附件C行为法典条款的规定。
5.5除了第1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情况外,评估员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担任与中立评估标的有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6评估员和中心不能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
5.7评估员不是中心的代理人。
6中心
6.1中心应为中立评估做出必要安排,包括以下事项:
a指定评估员;
b为案件摘要、文件和其他信息的交换提供便利;
c如果有中立评估会议,应组织中立评估会议;
d提供全面的行政支持。
7信息交换
7.1当事人应按照中心要求,向评估员、中心和其他当事人提供以下材料,当事人应在中心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
a案件的简明摘要(“摘要”);
b摘要中提到的所有该方当事人将在中立评估中使用的文件材料的复印件。
7.2当事人应尽力在他们提交的各自的摘要和文件材料页数的最大限制上达成一致。
当事人应尽力提交一份包含各方材料的共同文件。
7.3如果摘要是以电子记录的形式提交的,该摘要大小不能超过5MB,并要使用下列形式之一:
aAcrobat4.0PortableDocumentFormat(i.e.pdffile);or
bMicrosoftWord2000orearlierversion(i.e.Wordfile).
7.4如果材料(而非摘要)是以电子记录的形式提交的,该书证的文件形式不能超过5MB,并要使用下列形式之一:
aAcrobat4.0PortableDocumentFormat(i.e.pdffile);
bMicrosoftWord2000orearlierversion(i.e.Wordfile);
cMicrosoftExcel2000orearlierversion(i.e.Excelfile);
dMicrosoftPowerPoint2000orearlierversion(i.e.PowerPointfile);
eImagedocuments(i.e.giforjpegfile);or
fHypertextmarkeduplanguagedocument(i.e.htmlorhtmfile).
8中立评估
8.1
评估员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摘要和材料陈述其观点。
除非出现以下情况,中立评估程序不会有审理或会议(不论是当事人亲自参加的会议还是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网络会议或其他形式的会议):
a评估员根据其独立的裁量权,认为举行会议是必要的;
b如果召集会议,当事人同意负担额外费用和支出。
如果评估员认为举行会议是必要的,中心应进行必要安排并告知当事人。
8.2如果召集会议,应允许当事人提交更详细的证据以及对另一方当事人证据的回应。
评估员可以对当事人的论点提出质疑并要求当事人说明。
8.3经过当事人同意,评估员可以进行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应被视为中立评估的一部分。
8.4经过当事人同意,评估员可以就技术性问题咨询专家意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a
如果评估员认为在表明其意见前应进行进一步调查的,该评估员应告知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进行进一步调查。
除非当事人同意委托进行进一步调查,评估员只能依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评估,以及如果进行了现场调查,则评估员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及其进行现场调查所获得的信息作出评估。
评估员可以表明其书面意见在何种前提和限制下才是有效的。
b
如果当事人决定委托进行调查的,受委托进行进一步调查的专家将成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双方当事人共同负担调查费用。
当事人应直接支付专家费用,该专家费用不包含在当事人应支付给中心和评估员的职业费用项目中。
8.5中立评估应秘密进行。
在召集会议时,须遵循以下规定:
a不能有任何关于中立评估的笔录、录音、录像或其他正式的记录。
b只有评估员、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和法律顾问能参加中立评估。
8.6以下内容应被视为“没有偏见”的交流,并且不能在其他任何程序中使用,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
a所有在中立评估中进行的交流,包括披露的信息和发表的观点;
b评估员所有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的陈述和意见。
8.7评估员应在当事人提交材料完毕或进行现场调查之日起的28日内作出评估意见,以在后者为准。
8.8评估员没有亲自送达其书面意见的义务。
该中心可以免除评估员作出书面意见的义务,而使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评估员的书面意见。
8.9
除了8.4规定的情形外,评估员的意见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以及评估员在现场调查中得到的实际观察作出,现场调查是中立评估程序的一部分。
当事人对评估员所作的陈述和意见应在进行中立评估程序的限制下(此限制指的应是8.4
a项最后一句所制的作出评估意见的前提和限制)进行理解。
9程序中止
9.1中立评估的进行不影响诉讼、仲裁的进行,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10保密性
10.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对下列内容,参与中立评估的所有人员都应保密,并且不能为任何间接和远期目的而使用之:
a所有为中立评估而准备的材料和在中立评估程序中产生的交流;
b评估员所作的所有口头和书面的评论和意见。
10.2
为中立评估而作的或者在中立评估中产生的所有文件(包括以电子形式储存的)和信息拥有特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在与该纠纷有关的其他程序中披露,除非这些文件已被允许使用或披露。
10.3当事人不能要求中心或中心的官员或职员在与纠纷有关的任何程序中作证人、顾问、仲裁员、专家。
10.4当事人不能要求评估员在与纠纷有关的任何程序中担任顾问或仲裁员。
当事人不能要求评估员在与纠纷有关的任何程序中作证人或专家,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11费用
11.1当事人应平均分担中心和评估员的职业费用。
收费标准按照附件D费用表的规定。
评估员的职业费用先由中心代收。
11.2如果召集会议(中立评估程序中需要召集会议的情况),当事人应在召集会议前将该会议所需的额外费用付给中心。
11.3当事人应自行承担参加中立评估的各项费用和支出,以及其顾问的费用。
12专家报告
12.1中心提供的中立评估服务不包括评估员的评估标的专家意见里的详细专家报告的内容。
12.2
如果当事人希望从评估员处得到比评估员书面意见更详细的专家报告,当事人可以共同要求从评估员那得到该报告。
但该要求不在中心提供的中立评估服务范围之内,且应得到当事人双方和评估员的同意。
12.3当事人提出索取比评估员书面意见更详细的专家报告的,评估员不应接受,除非所有纠纷当事人共同委托评估员准备该报告。
13责任的免除和放弃
13.1当事人不能以下列事项为由起诉评估员、中心、中心的官员和职员:
a中立评估程序;
b评估员和中心提供的各项服务;
c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3.2评估员在其提供的服务或与中立评估程序中的作为与不作为,对当事人免责。
13.3中心在其或评估员提供的服务或中立评估程序中的作为与不作为,对当事人免责。
13.4评估员所作的所有口头或书面评论和意见,应受下列约束:
a在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范围内;
b目的仅限于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如果中立评估是在限定条件下进行的,评估员的评论和意见可以不依据其他人其他纠纷的先例。
14解释
14.1中心对中立评估程序规则的解释应是对相关条款的正确解释。
附件
附件A中立评估申请
附件B中立评估协议
附件C行为法典
附件D费用表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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