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文件汇编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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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文件汇编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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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文件
(征求意见稿第1稿)
一、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文件说明
2010年12月14日
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文件说明
人事处2010年12月14日
1.实施岗位管理体系的目的
实施岗位管理的体系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大改革,是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关键,其总目标是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2.实施岗位管理体系的政策依据
我校制定和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体系主要依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浙江省和宁波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而制定的,主要有1个主体文件和4个实施细则组成,即《宁波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及《宁波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宁波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宁波大学管理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和《宁波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
3.建立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体系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国家将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4.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与校内岗位聘任的关系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涉及教职工的基本工资,而校内岗位聘任涉及教职工的校内津贴,在国家实施绩效工资以前,两者暂分别聘任和运行。
5.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及聘用权限
(一)岗位总量。
根据上级初步核定,我校至2012年底岗位总量为2730个(比目前多300个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2028个,占岗位总量74.2%;管理岗位610个,占岗位总量的22.4%(上级文件要求不超过20%);工勤技能岗位92个,占岗位总量的3.4%。
(二)结构比例。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
我校博士点单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上限)为15:
30:
48:
7。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
3:
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首次聘用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现有人员结构比例确定。
(三)聘用权限。
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五级及以下岗位由学校制定基本任职条件和核定岗位数量下达给各二级单位,由各二级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自行组织聘用;但对实际参聘人数少于20人的单位,则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
考虑到辅导员岗位的特殊性,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故将其单列设置和聘用,并按照教师相同的结构比例核定相应岗位数。
6.关于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人员的聘用
目前从事管理岗位工作,但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如果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按照“双肩挑”人员处理,可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和参加聘用。
“双肩挑”人员,指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因学校工作需要,同时担任学校领导、机关部门、学院(中心)、科研机构及直属、附属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
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一般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应纳入职员管理,但可保留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待遇。
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也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7.“双肩挑”人员聘用专业技术岗位
担任学校机关和教辅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双肩挑”人员应聘教师岗位的,根据其学科归属纳入相应学科性学院的教师岗位进行管理聘用,但不占学院岗位数。
担任学校机关和教辅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双肩挑”人员应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由学校组织评聘。
担任学院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双肩挑”人员应聘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纳入学院相应岗位进行管理聘用,占所在学院岗位数。
8.关于教师二级、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1)教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基本上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条件执行,结合我校实际,将省教育厅的条件分为了认定和竞聘两类,符合认定条件的,不需要参加竞聘,由学校直接聘用。
另考虑吸引人才需要,增加了一条“从211、985高校引进的二级岗位教授”作为直接认定二级岗位的条件之一;还考虑到任职年限长的教授对学校的综合累积贡献,增加了一条“任正高职务16年及以上,且近三轮校内岗位聘任均聘在二级及以上岗位”,作为参加二级岗位聘任的竞聘条件之一,首次聘用考虑到操作上的实际情况,将此条限为仅对退休人员有效。
(2)教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基本上根据学校实际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和学校未来发展需要导向制定。
主要考虑了任职资历、业绩贡献、学术水平、学术声誉等因素,基本思路是任职年限短的要求做出的业绩贡献比任职年限长的要多一些。
9.关于首次聘用二级岗位的聘用程序设置
为做好二级岗位的首次聘用工作,学校成立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审小组,专门负责首次聘用时二级岗位竞聘人选的评审推荐工作。
评审小组成员由校长、学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符合二级岗位认定条件的教授(研究员)和部分校外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组长由校长担任。
宁波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1稿)
为了做好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人员聘用制度,进一步优化学校人力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发[2007]5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5号)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高科[2010]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指导,通过建立以岗位聘用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和以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和团队建设,降低管理重心,提高用人效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逐步构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以激励为导向的现代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运行机制,为实现学校建设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制度保障。
二、实施范围
(一)学校(含科学技术学院)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以及按照2006年工改政策套用的相关在岗在册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二)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系列的岗位设置管理。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合理,宏观调控。
以国家政策规定为指导,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现状和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总量,规范设置各类各级岗位比例,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的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适度控制非高校教师系列岗位,逐步提高教师岗位比例。
(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以学科建设为主线,向强势学科、优势特色学科倾斜,向学科团队(学科方向团队、教学团队、社会服务团队)倾斜,向教学科研任务重、人才培养质量好、教师素质高的单位倾斜。
(四)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强化岗位聘用,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和竞争择优、流动、淘汰机制,为各类人才的成长搭建发展平台。
加强岗位合同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五)积极推进,平稳实施。
在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实施过程中,既要明确改革的目标与方向,又要充分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在改革与发展中逐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
要充分发挥各单位(含学院、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等,下同)的作用,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认真听取多方意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校和谐,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四、岗位类别和级别
(一)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包括学校、学院、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以及直属、附属部门等单位的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
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审计、医疗卫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二)岗位级别
1.管理岗位共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校(厅)级正职、校(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等岗位。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三级。
2.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四级、五级至七级、八级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设置工作由国家统一部署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专任教师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为二级,专职辅导员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为三级。
3.工勤技能岗位分为6个等级,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最高等级为一级。
五、岗位总量
(一)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全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
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将工勤技能岗位控制在岗位总量的3%以内。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的审核批复的我校岗位设置方案(),2012年学校的岗位总量为2730名。
专业技术岗位2028个,占岗位总量74.2%,其中教师岗位1665个,占岗位总量的61%(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2.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363个,占岗位总量的13.3%(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17.9%);
管理岗位610个,占岗位总量的22.4%。
工勤技能岗位92个,占岗位总量的3.4%。
(二)首次聘用的岗位总量根据实有人数确定。
六、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根据上级人事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我校岗位设置方案,学校确定各类岗位结构总体控制比例目标。
(一)专业技术岗位
1.我校作为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高校,上级规定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比例控制目标(上限)是15:
30:
48:
7。
2.首次聘用的岗位结构比例按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确定。
3.在岗位设置和聘用时,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按照以下比例标准控制:
在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
3:
6;
在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
4:
4;
在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
在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二)管理岗位
1.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各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2.在岗位设置及聘用时,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即四级及以上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职员数,按学校领导班子职数确定,其它四级及以上职员(指校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占学校设置的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数按1:
2的比例掌握。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55%。
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为10%。
3.首次实施岗位设置和聘用时,按照实有人员确定和聘用各级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
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0%,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7%,一级岗位由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
首次岗位聘用时,原则上按现实际聘用在岗的技师、高级工人数聘用,今后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
而且随着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深入,逐步减小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七、岗位聘用
(一)岗位聘用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
领导小组职责是:
审议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和各类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审议推荐初次聘用时的二级岗位聘用人员。
2.成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审议委员会,负责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聘用工作;成立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审议委员会,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岗位的人员聘用工作;成立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审议委员会,负责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聘用工作。
根据需要,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审议委员会下,可设置若干个评议小组,负责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评议和推荐。
3.各单位成立相应的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和岗位聘用审议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
4.成立学校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小组。
该小组由学校工会、监察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法律专家等5名及以上成员组成,日常机构设在校工会,组长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
该小组主要负责对教职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书面署名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并向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5.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二)岗位聘用程序
1.根据上级审批的岗位设置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学校核定各学院单位部门岗位数;
2.在岗位设置基础上,实施岗位聘用工作,具体包括公布岗位、申请应聘、审核评议、公示申诉、审批审定、签订聘用合同等基本程序;
3.岗位聘用的具体程序,按照各类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岗位聘用条件
1.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满足应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2.具体条件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要求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着眼于妥善处理教职工业绩与资历、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个人发展与团队建设以及学校现有工作人员平稳过渡与教职工队伍长远建设需要等关系,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要求,分别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
各类各级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按照各类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岗位聘用管理
1.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学校新聘用人员,应当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国家及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
2.学校将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积极探索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办法,并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3.学校将根据学科专业的不同特点、岗位职责的不同要求,建立符合学校队伍建设和岗位管理需要的考核评价体系。
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聘用合同,认真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八、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有关规定
(一)学校各级各类聘用组织在聘用人员时,须在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择优聘用。
也可以实行部分岗位校内外公开招聘制度。
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出现空缺,可通过校内和校外招聘两种方式进行。
(二)学校根据上级核定和批准的岗位总量,结合学校人员现状和未来工作的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核定各单位岗位设置总量。
学校根据核定的各单位编制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岗位数量,学院也可逐步过渡到根据基层学术组织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的现实业绩和未来需要,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基础上,将各类各级岗位分配到各基层学术组织。
学校根据编制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职责核定非教学单位的各级各类岗位的数量。
岗位增聘每年进行1次,在学校的年度编制报告中公布。
岗位聘用按照学校年度编制方案中的岗位空缺情况进行。
初次聘用,按照实有人员和职务聘用。
未来几年各单位的各类各级岗位核定办法另行制定。
(三)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数以及结构比例进行聘用。
单位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超过学校规定的结构比例时,以目前的实际人员结构比例为准,通过自然减员、转岗、解聘或辞聘等形式,逐步达到学校规定的结构比例。
各部门在岗位核准的前提下,如有空缺岗位,须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各单位聘用各级各类聘用岗位人员时,要明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聘用条件,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任职条件。
(四)在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中,要将岗位设置、聘用、津贴分配等工作与团队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逐步下放管理和分配重心到基层学术组织,扩大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在人事管理和资源分配上的自主权,努力实现以基层学术组织为单位进行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
(五)教授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岗位四级以上职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同一类型岗位中,聘用的高级别岗位应预留一定的数量,为下一步学校发展和低级别岗位晋升预留空间。
首次聘用时,专业技术二级、三级、五级岗位原则上分别5%左右的岗位;预留岗位分成两部分,分别用于校内人员岗位晋升和人才引进需要。
其他级别的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预留岗位。
在管理岗位聘用时,管理五级、六级岗位原则上也预留一定的职级岗位,主要用于校内职员岗位职级晋升。
学校为普通职员晋升高级别管理岗位职级留有一定余地。
(七)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组织聘用。
五级及以下教师岗位,学校核定各级岗位数到各二级单位,由学校制定聘用基本条件,各二级单位制定具体聘用条件,并组织聘用工作。
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五级及以下岗位由学校核定到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内组织聘用。
若某单位(除学院之外)专业技术岗位实际参聘人员少于20人时,则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
专职辅导员岗位,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
职员岗位,三至四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用,五至六级管理岗位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由单位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内组织聘用。
逐步推行管理岗位职员制聘用制度。
对于工勤技能岗位,二级及以上岗位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其他级别岗位由单位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内组织聘用。
(八)按照上级规定在两类岗位任职的有关规定
1.目前从事管理岗位工作,但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或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如果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按照“双肩挑”人员处理。
“双肩挑”人员,指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因学校工作需要,担任校级领导、机关部门、学院(中心)、科研机构及直属、附属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
“双肩挑”人员可同时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任职。
在岗位聘用合同中要同时明确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职责要求,既要考核教师或其它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同时也要考核管理岗位职责。
如果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即不得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纳入职员制度,可保留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3.专职辅导员列入教师岗位聘用管理,也可根据本人自愿聘用相应的职员职级。
学校在聘用专职辅导员时,按照与教师各级岗位相同的比例核定全校辅导员各级岗位数量,单独设置和聘用,单独制定该系列聘用条件、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等。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聘用到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不能同时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聘用定级。
(十)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人员的岗位聘用
拥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对应人员,纳入其所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
但在岗位聘用时,只能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岗位等级,待其取得了与其所聘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后,才可以晋升更高一级岗位。
(十一)在工程实验系列、图书资料档案系列、编辑出版系列、会计统计审计系列、医疗卫生系列等部门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执行了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时,再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十二)岗位设置及聘用制度实施前,长期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含以工代干人员)的聘用
具备所聘岗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继续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不再执行工人等级工资,如具有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可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不具备所聘岗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的,不再继续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
(十三)岗位设置及聘用制度实施后,工人(不含以工代干人员及已经聘用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聘工勤技能岗位,不应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十四)学校新聘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十五)教职工聘用学校岗位后,应将主要精力和时间集中用于完成聘用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在校外从事影响完成本职岗位工作、有实质性兼职的教职工不能受聘(因特殊原因,须在校外兼职者,须经过学校批准或在岗位聘用合同中约定);若已经受聘,学校予以解聘。
(十六)省市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农村工作指导员以及经组织批准挂职的教职工、上级借调的教职工,校内人事关系仍然保留在原单位,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待遇,进行考核管理。
经学校批准出国或在国内学习(包括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培训等)的各类人员,在学习期间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回学校工作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七)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岗位设置及聘用制度实施后,除学校规定设置的管理岗位和专职管理机构外,学校各单位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与行政级别对应;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各单位内设机构专业、业务管理岗位职责,可列入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条件,不与管理岗位的职级、工资、津贴等待遇挂钩。
(十八)岗位聘用时,未聘、拒聘、缓聘、待岗(聘)人员、离岗退养人员原则上按照相应岗位职级的最低等级定级。
九、其它相关事项
(一)在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相关工作有疑义或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学校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小组举报或申诉。
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和单位名称(盖章),申诉受理小组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投诉人必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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