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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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
金融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考点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
级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递减。
第一层次:
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第二层次:
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层次:
是指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层次:
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考点二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律法规一、法律: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刑法》等二、行政法规: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行政法规例》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四、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1.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2.中国网证券业协会自律性规则:
《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首度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等
第二节公司法
考点一公司的种类
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等。
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
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出资者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考点三公司的经营原则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经营原则包括:
合法经营原则;自主经营原则;自负盈亏原则;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原则;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考点四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五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上述规定的股东或者受上述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考点六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一、股东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董事会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监事会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考点九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一、转让股权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权的程序: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三、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处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
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十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
《公司法》行使职权。
二、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经理层
经理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全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四、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考点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4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考点十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考点十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一、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总额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是指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按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考点十四法律责任
一、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虑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书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来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
以下的罚款。
三、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四、另立账簿的法律责任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证券法
考点一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三公”原则
公开原则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即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公开。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考点二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一、禁止内幕交易
《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证券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禁止传播虚假信息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证券交易信息主要通过各种传播媒介来进行传播,其影响面广,且往往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因此,各种传播媒介在传播有关证券信息时,必须做到真实、客观,不得利用传播媒介误导投资者。
四、禁止证券欺诈
《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三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一、证券交易的条件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3.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
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证券法》规定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考点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根据《证券法》规定。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要约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它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是一种敌意的强行收购方式,一般在交易所内进行。
协议收购是一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收购。
双方均本着协商友好的态度。
考点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四节基金法
考点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概念、权利和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和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按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运作和管理基金资产;获取基金金管理人报酬;
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有:
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保存甚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有:
保管基金资产;
保管与资金有关的最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持有基金份额的自然人和法人,也是基金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主要有: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主要有:
遵守基金契约;
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费用;
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考点二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三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和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独立性的意义
一、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1.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人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3.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二、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独立性的意义
基金财产债券债务独立确保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严格区分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保护基金及其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这有利于基金的独立运作,使之免受外界干扰.以获取最大收益。
考点四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
公募基金就是公开募集基金,而私募基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基金,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主要区别。
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还表现在以下方面:
1.募集方式不同。
2.
募集对象不同。
公募基金面向不确定的广大的公众;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第五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考点一期货的概念、特征及其种类一、期货的概念
期货与现货相对。
期货是现在进行买卖,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
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还可以是金融指标。
二、期货的特征
1.合约标准化;
2.场所固定化:
3.结算统一化;
4.交割定点化;
5.交易经纪化;
6.保证会制度化;
7.商品特殊化。
三、期货的种类
1.商品期货:
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和能源期货
2.金融期货:
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货考点二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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