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14班少年模拟法庭剧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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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14班少年模拟法庭剧本
八(14)班少年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抢劫杀人刑事诉讼案例
城关中学八(14)班
人物:
审判长:
唐维艳
审判员:
王俊懿刘印涛
书记员:
唐敏
公诉人:
张婷
辩护人:
申敏
被告人:
向超
证人:
吴浩浩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孙婷婷
法 警:
罗金鑫李小龙
主持人:
周红莉
主持人: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好!
为了把广大青少年培养成为家庭中的好孩子、学校中的好学生、社会中的好青年,培养成为对祖国、对社会、对自己具有责任感的好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以加强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把学生的养成教育,心里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共创和谐社会的美好明天,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全校师生模拟法庭表演活动。
模拟开庭审理被告人陈号涉嫌抢劫一案,请大家遵守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现在我宣布城关中学八(14)班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现在开始。
(主持人由幕侧退场,书记员进入法庭)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公诉人:
已到庭。
辩护人:
已到庭。
被害人:
到了。
法定代理人:
到了。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
“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向超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
(敲响法槌)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向超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
被告人向超,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向超:
是。
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
年龄多少?
家住哪里?
现在的职业是什么?
向超:
我今年14周岁,家住繁阳镇阳光小区,逮捕以前是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的学生。
审判长:
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向超:
没有。
审判长:
这次你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原因被拘留、逮捕的?
被告人:
是因为我把范宇给扎伤了,涉嫌故意伤害,在2010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3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
被告向超,繁昌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
何时收到?
被告人:
于2011年3月2日收到。
审判长:
繁昌县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向超故意伤害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
听清了。
法定代理人:
听清了。
审判长:
被告人向超及法定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
不申请。
法定代理人:
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
现在我宣读起诉书。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繁检刑字(2011)第8号
被告人向超,男,1996年6月8日出生,现年14周岁。
汉族。
家住繁阳镇阳光小区,逮捕前系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学生,现关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向超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法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被告人占天2010年12月24日来到凤凰网吧找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将其MP4还给自己,被害人想再听几天,而起了冲突,在凤凰网吧内起了冲突,被告人因不敌被害人,被推倒在地,被告人气愤之下拿出口袋内的瑞士小军刀,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其捅翻在地,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在将被害人扎伤后被告人迅速离开了现场,2010年12月28日在其班主任的陪同下到县公安局自首并交代了整个事件的过程。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天无视国法,虽然是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却采用了法律明确所禁止的暴力手段,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繁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人: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向超,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被告人:
一致。
审判长:
被告人向超,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
被告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公诉人:
被告人向超,今天法庭不公开审理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你要如实回答法庭提问,知道吗?
被告人:
知道。
公诉人:
被告人向超,2010年12月24号你用刀扎伤被害人范宇是事实吗?
被告人:
是,可是是他先拿了我的MP4不还,我气恼了才扎他的。
公诉人:
案发当时你一共扎了被害人几刀?
被告人:
就一刀。
公诉人:
你扎了被害人后,被害人是什么反应?
被告人:
他当时就疼的滚到地上,手捂着肚子。
公诉人:
流血了没有?
被告人:
一开始没有看见,当时光线比较暗,他又捂着,衣服也厚,所以没看见。
看他在地上打滚,旁边的网管将他翻过来才看见留了大量的血。
公诉人:
你当时是用什么刀扎的他?
被告人:
随身的一把瑞士小军刀,和一般水果刀差不多长,是我平时削苹果用的。
公诉人:
这把刀,你平时都带着,还是那天特地带上的?
被告人:
以前一直带着的。
公诉人:
被告人,你在扎伤被害人后,你去了哪里?
被告人:
我一看见他出了很多血,当时很害怕,怕被公安局抓去,所以当时背着书包就跑了。
跑到班主任刘老师家里去了。
公诉人:
你把刀丢哪去了?
被告人:
我当时害怕的很,跑出来把刀甩了。
公诉人:
甩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
就网吧旁边的一块花圃里。
公诉人:
审判长,我的问话结束。
审判长:
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
占天,你是因为什么事情和范宇起的冲突?
被告人:
事情是这样的。
那天我去凤凰网吧找范宇要回上次他在网吧把我拿走的oppo牌MP4的。
其实在那之前我和范宇一点都不熟,只是知道他是初三八班的,在学校里是有名的混混,经常欺负低年级的同学。
上次我在凤凰网吧下载歌曲,他看见我的MP4精美漂亮,要我借他听几天,当时和他在一起的还有他的几个朋友,我不敢得罪他们,所以就把MP4借给了他。
后来我听学校里的同学说,范宇借的东西肯定要不回来,所以我就又去找他要回来,在他们班没找着他,所以到凤凰来找他,发现他在上网就向他要MP4,可是他说再听几天,现在不还我,当时我就急了,就动手去抢,这样就动起手来了,可是我打他不过,被他推倒在地,气愤之下就拿起放在口袋里的刀,把他给扎了。
辩护人:
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自首了,并如实的交代了自己将人扎伤的事实?
被告人:
班主任刘老师劝我并亲自带我去自首的,我也把所有的情况都向公安机关交代清楚了。
辩护人:
当时你和范宇打架,大概持续了多少时间?
被告人:
时间有了一会的,我们先是抢拿MP4,抢着抢着相互推了起来,也撕扯了一会,他比我个子高,我就被他推倒在地,脑袋在网吧的椅子上磕了一下,当时非常疼,之后我才从口袋里掏出刀子,爬起来,当时光线比较暗淡,他没注意就被我扎到了。
辩护人:
有没有人上来拉架?
被告人:
没有。
辩护人:
审判长我的问话结束。
审判长:
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就自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辩护人应当就辩护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当庭举证。
下面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首先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
我的举证分为以下几部分:
1、出示被告人向超故意伤害时的凶器瑞士小军刀一把以及被告人陈号指认故意伤害现场的笔录及照片;
2、被害人在派出所辨认被告人向超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向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4、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占天的自首经过说明和被告人占天的户口证明。
5、学校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向超系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的学生。
6、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范宇腹部的刀伤系重伤。
以上证据证实了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占天在凤凰网吧故意伤害范宇的事实。
对以上证据请法庭组织质证。
(递交法警转给审判长)
审判长:
被告人向超,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法定代理人:
没有意见。
辩护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为了更直观的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具体情节,我申请让证人顾少华出庭作证,请允许?
审判长:
可以。
传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
证人,你要如实为法庭作证,如果提供伪证,造成干扰法庭公正裁决的话,要负法律责任,知道吗?
证人:
知道。
审判长:
请在责任状上鉴字。
(证人鉴字)
公诉人:
证人,你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被告人向超用到扎人的?
当时你在哪里?
情况是怎样的?
证人:
我记得是2010年12月24号下午6多吧,因为过一天就是圣诞节了,所以记得比较清楚,当时在凤凰网吧,人很多,我就坐在他们打架旁边的一个位置,距离很近,我看到他们打起来了,就站了起来,往旁边靠了靠,一开始是高个子的把矮点的给推到了,后来是矮个子的不知道从哪里掏出一把刀把高个子的给捅翻在地。
当时情况就是这样子的。
公诉人:
当时扎人的被告人的情绪怎样?
证人:
当时,他们打架的时候好像是争夺一个MP4,被告人后面就急的脸红,非常愤怒,还说,你再不把MP4还给我,我捅死你信不信的话。
没想到真拿刀捅人。
公诉人:
审判长,我的问话完了。
辩护人(先举手):
请问证人,当时你是否看清楚了就是这个人(指着被告人向超)用刀扎的人?
当时是冬天下午6点多,外面已经都黑了,而且网吧里的光线一向比较暗淡,你是怎么确定是他,又怎么能能看的如此清楚?
证人:
的确,这家网吧的光线不亮,但是2米之内的事情还是看的清楚的,而且我视力在5.2以上又不近视。
正是他们的打斗让我无法上网,我才会如此上心,也才看的如此清楚。
而且被告人带的这幅眼睛我认的清清楚楚,当时他们打斗眼睛掉到我旁边,还是我捡起来还给他的。
辩护人:
既然你看的如此清楚,作为一个成年人,你为什么不制止这样的行为了?
公诉人:
反对!
辩护人问了与本案无关的话题。
审判长:
反对有效。
辩护人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
没有了。
审判长:
证人出庭作证完毕,可以退下。
审判长: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需要出示举证?
辩护人:
有。
这是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班主任刘老师的一份书面证言,可以证明我方当事人的平时表现和为人。
(呈递给法警,由法警交给法官和公诉方辨认)
审判长:
公诉方对此份证据有什么意见?
公诉人:
没有意见。
辩护人:
我方当事人打斗过程中脑袋被磕伤的伤残证明一份,证明我方当事人收到了轻微伤的后果。
(呈交给法警,由法警交给法官和公诉方辨认)
审判长:
公诉方对此份证据有什么意见?
公诉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请在责任状上鉴字。
(证人鉴字)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庭辩论。
请辩论双方注意:
第一、发表意见应当观点鲜明、语言精练。
已经说明的观点和理由不避重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第二、辩论应针对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问题展开。
法庭已查明的事实无须重复。
审判长: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
今天审理被告人向超故意伤害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在法庭调查中通过对证据的质证,作案工具、案发现场笔录、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地证实了被
我的辩护完毕,谢谢!
审判长:
公诉人还有没有答辩?
公诉人:
没有了。
四、法庭最后陈述阶段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辩护人:
我知道我也许做的不对,可是范宇在学校里横行霸道,经常拿我们低年级学生的东西,很多都拿了去就没有了。
这个MP4是我攒了很长时间的钱才买的,我不甘心被他拿走。
我知道这不应当是我用刀扎人的理由,我不知道法律会如何判决我,也不懂得法律,平时没有时间也不可能学习到。
当时我用刀把范宇给扎了,看着他流下来的血,我很害怕,我没有想杀他的意思,没有想把他怎么样,只是因为我打不过他,被他推倒头磕的疼的很厉害,所以才用刀来保护自己的,要不然那天我要被他打的半死的。
我对不起我的父母,他们辛辛苦苦把我抚养这么大,我却给他们带来这无妄之灾。
通过这个事情,我更深刻的明白做一个合法的事情同样要用一个合法的手段和方法,懂得了手段和途径之合法的重要性。
同时我也希望与我同龄的人吸取我的教训,学好法律知道,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好好珍惜自己拥有的幸福生活。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活动进入下一个程序,即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时将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
审判长:
将被告人陈号押回候审室候审。
现在宣布休庭。
10分钟后继续开庭。
(十分钟后)
五、当庭宣判阶段
书记员:
请坐好,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
现在宣布继续开庭。
传被告人向超到庭。
审判长: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占天故意伤害一案,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当庭陈述”,“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辩论”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辩”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作出一审判决,现在宣判:
(审判长:
全体起立)
审判长:
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向超,男,14周岁,汉族,繁昌县繁阳镇人,系繁昌县第六中学学生,,2010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3日被逮捕的,现关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向超因被害人范宇将其MP4借走后要求再听几天的小纠纷,而用刀将被害人扎成重伤,符合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并且符合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承当刑事责任。
辩护方辩称,被告人的用刀扎人行为系出于正当防卫,并且是由于被害人的抢劫行为产生,不存在防卫过当,不构成犯罪。
依照举轻明重,应当按照抢劫罪论处。
另外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存在自首行为,如果其判刑的话,应当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采用了非法的手段来实现,用刀将人扎成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于辩护方提出的被害人范宇借MP4的行为是抢劫行为,因为缺乏证据,没有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是抢劫,并且被告人和被告人系数同一中学,被告人随时可以找老师、家长来实现要回MP4。
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让其能够早日重归社会,改过自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现在宣布闭庭。
(敲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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