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意见建议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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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意见建议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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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意见建议4篇
法院工作意见建议4篇
执行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也很复杂,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要以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为契机,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要通过宣传,提高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和风险防范意识,使更多人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努力形成自觉履行和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社会氛围,营造和谐的执行工作环境。
二、进一步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努力探索执行工作机制。
一要全面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机制,努力创造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
要进一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部门配合”的法院执行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国土、城建、金融等单位的联系与协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全面而有效地发挥执行威慑联动机制的作用。
二要努力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的问题。
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
三要进一步拓展和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
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公开曝光力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积极探索并运用悬赏执行、担保执行、抵偿、质押执行、代位履行等新举措,努力克服“执行难”问题。
三、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要进一步完善统一管理和协调分工的工作新体制,畅通审执、立执和上下级法院内部信息沟通机制。
在已经建立执行实施机构和裁决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真正建立起分权制约、相互协调、运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充分利用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落实执行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进一步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等环节,严格执行款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四、进一步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取得理解,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对需要公开曝光的执行案件,要事先告知,讲清利弊,在曝光区域和范围上适当加以划定,避免矛盾激化;对涉及需要村委会协助执行的案件,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以促进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对需追究担保人负连带责任的执行案件,要在查明被执行人的确无财产执行的前提下进行,决不可图方便,草率行事,尽量减少担保人的损失;对涉及企业和银行的借贷案件,要根据不同案件、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特别是对资金一时紧张而有“造血”功能的企业,必要时要做好银行的工作,暂缓执行,给企业以回旋的空间。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全面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要教育干警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严格遵守“依法执行、及时执行、文明执行和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执行行为规范。
加强对执行干警的廉洁自律教育,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干警的执行艺术、技能和业务水平。
引导干警克服怕当事人上访、怕领导过问案件、怕承担责任的消极畏难思想,严格依法,大胆工作,切实做到执行有力、司法公正。
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人员的奖惩机制,激发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对执行人员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职或执法违法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六、进一步健全司法保障机制,不断增强执行工作活力。
一要加强与上级法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映困难和问题,力争扩大人员编制,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同时要建议上级法院修改片面追求高执结率的考核办法,建立客观的、从优的、人性化的激励机制。
二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不仅要确保预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还应从实际出发,根据集中执行、专项执行等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是法院自身要进一步重视和支持执行工作,在人力、经费和物质保障等方面适当予以倾斜,逐步改善执行工作的装备条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安全等设备,解决好执行干警的后顾之忧,确保执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法院工作意见建议
一、法院在庭审时,明确规定:
不准涉案当事人录音录像。
我在想,法院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普通老百姓的案件,不可能涉及到国家、企事业单位需要保密的各种情报,只要法官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审案判案,没有理由害怕涉案当事人在庭审时录音录像呀?
只有输理的涉案当事人和想徇私舞弊的法官才害怕录音录像。
建议取消在法庭庭审时,“不准涉案当事人录音录像”这一规定。
允许涉案当事人在庭审时录音录像,可以更有力的监督法官的审案过程,从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在法官审案判案时,有个不成文的规定:
“允许法官对法律条款的适用,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
我对这一规定有不同的看法。
1、“允许法官对法律条款的适用,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在实际的判案过程中,便会产生许多的判案方法和判决结果。
2、“允许法官对法律条款的适用,有不同的(许多种)理解和认识”,应该只有一种是准确的、正确的,其余的都是错误的,或存在偏差。
3、“允许法官对法律条款的适用,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法官判案时,便可以随意适用“存在偏差的、不适用案件的法律条款”判案,说白了,就是允许法官想怎么判案就怎么判案,从而给恶意制造冤、假、错案的不良法官创造了“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腐败途径,而且还无法追究其枉法、违法判案的责任。
4、“允许法官对法律条款的适用,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已将法官解读、适用法律条款的权力,凌驾在了法律之上;随意判案成为了法官的特权,也就是在变相的允许、纵容法官枉法、违法判案。
5、我们经常听到或看到这样一句口号和标语: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想:
这个“准绳”应该是一个不容改变尺度的标准,只有以这个标准判案,才能真正做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倘若这个“准绳”可以随意的任由法官根据自己的需求、产生“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去改变“准绳”的尺度和标准,去随意的“适用法律”条款进行判案,那么,“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便成了一根可以随着判案法官的意志而任意伸缩、变形的橡皮绳,便成了一句糊弄老百姓的空话。
也许,“司法腐败”就源于此?
6、举例为证(我的亲身经历):
a、判案法官确认:
我在2003年4月26日取得(购买)了一块地皮的“土地使用权”;我却已经在2003年4月3日,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他人。
于是判决:
“土地使用权”归他人所有。
b、一栋三层商服楼,经“新疆......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鉴定为:
“部分工程未完工”,“三层顶部未按照图纸设计要求设置板下圈梁”。
新疆兵团法院的聂副院长认为:
该“检测鉴定报告”没有直接说工程不合格,那么,工程就是合格的;判案法官确认:
工程“经初步验收合格”,便判定:
该工程“符合工程质量标准”。
(以上二例若有虚假,建议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7、“允许法官对法律条款的适用,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让一些不良法官能够从容地为所欲为而不受党纪国法的约束,使他们逐渐地丧失了自律意识、做人的良知和职业的道德;为了一己私利,他们可以视法律为儿戏、肆无忌惮地枉法、违法判案而不受任何惩处;长此以往,必然会给我们党的事业带来很恶劣的影响。
8、单方面的维稳,不如司法的公平公正;去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国家信访局的人民来访接待处便可以看出,司法的缺陷所带来的不公平、不公正,才是社会最不稳定的主要根源。
9、社会上广为流传的: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他们是执法者,代表的是国家,彰显的是法律的尊严和神圣,却失去了最起码的道德底线,甚至比官员腐败的影响更广泛、更恶劣,因为他直接面对的是广大的老百姓。
老百姓到法院诉讼,是为了寻求公平公正,其结果,法官的枉法、违法判决使老百姓对法律失去了信心,迫使他们走上了上访之路。
10、枉法、违法判案应该受到严厉惩处,查出一个开除一个,也能给法学院的毕业生创造一个就业的机会,也能给司法系统输入新鲜的血液和重朔法律公平公正的形象;不良法官枉法、违法判案的行为,是在浪费国家的审判资源、是在亵渎和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是在耗费老百姓的生命、钱财和精力,同时给社会制造了许多的不稳定,也给我们的党和政府的威望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害。
建议取消“允许法官对法律条款的适用,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这一不成文的规定,建立严厉的“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违法判案”的问责制度。
三、建议大力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其教育,建立严厉的监督机制和制度;社会上广泛流传“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教育腐败是最危险的腐败”,说明了职业道德教育、监督机制和制度的严重缺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广泛、恶劣的影响。
四、人治不如法制,可谁来监督执法者呢?
我国的监督机制和制度本来就有缺陷,政法委、检察院监督法院的工作,可是,政法委、检察院、法院的人事安排是互动的,一个曾经有过枉法、违法判案经历的法官,调动到政法委和检察院工作,针对枉法、违法判案的案件,他们是否能产生监督的积极性和权威呢?
值得商榷。
如此互动,使监督机制的积极性和制度的权威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官官相护呀。
建议:
为了监督机制和制度的有效延续和权威效率,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公安的工作人员不能互动。
法院工作意见建议
1月19日,县十六届人代会六次全会的代表团会议及县政协九届六次会议的讨论组会议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一致对我院2015年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出我院围绕审判中心工作,大力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不断推出各项便民举措,满足了群众期待。
在肯定法院工作的同时,代表和委员对我院2016年工作提出了新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1、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加强法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提高法官身份意识、廉洁意识,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理念。
2、严格公正司法。
一是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消除当事人因个案对法院所产生的不必要的误会,遵守和完善案件审理、执行程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进一步督促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三是对于鉴定类案件,要求鉴定专家出庭说明、作证。
3、强化司法为民举措。
一是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大力减少群众讼累,切实解决诉讼难问题;二是加大诉前调解、诉讼调解力度,确保案结事了;三是推进涉法涉诉法治化改革,积极创新思路,着力化解涉诉信访问题;四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系列案件,要提前做好预案,在保障案件顺利审判执行的同时,充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4、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一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目的;二是加大巡回审判力度,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对非法集资案件、危险驾驶案件等进行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
5、加大执行力度。
一是学习和吸取其他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优秀经验和做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二是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上要有所为、敢作为,维护法律权威;三是加强失信惩戒力度,将失信曝光举措向乡镇、村一级延伸、覆盖。
6、建立领导班子联系乡镇制度,有效处理人大代表和老百姓提出的问题,将问题化解在苗头状态;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沟通,邀请代表来法院参观、观摩庭审等,增进交流。
7、加强与县妇联的联络沟通,确定一名专门联络员,并组织法官深入乡村开展关于反“家暴”等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宣传,提高农村妇女干部及群众的法律意识。
8、探索司法强拆问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尝试司法强拆新方法,加强对涉案群众的法制教育,推动司法强拆,服务中心工作。
9、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进一步服务县委、县政府以经济为中心的发展大局。
10、案件受理结构发生变化,刑少民多,建议法院重新调配人员组成。
1月25日,我院党组召开全院干警大会,向全体干警传达了代表、委员们的上述意见和建议,并将进一步研究制定科学举措,将上述意见和建议落实到位,保障2016年工作取得新的更高成绩。
法院工作意见建议
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主动将审判行为向案外延伸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发挥法院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堵塞制度和管理漏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就实际操作过程来看,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存在着许多缺失与不足,直接导致了实然与应然的背离,影响了其功效的发挥。
一、司法建议工作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法官对司法建议工作重视不够
由于“案多人少”的压力大,法院和法官忙于应付审判和执行等业务工作,少有精力顾及司法建议等“案外”服务性工作。
而司法建议书的书写要求高,占用时间较长,发送一条司法建议的时间有时可以审结一二个简易案件。
法官对司法建议的功能和作用认识模糊甚至存在抵触思想,对司法建议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法院本质工作是抓审判,司法建议可提可不提。
(二)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内容及发送程序不规范
司法建议书本身形式与内容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一些司法建议书格式不够规范、严谨,同一个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的格式都不统一。
有些司法建议书未详细描述案情,或描述案情时遗漏关键情节,提出问题时说理不充分,或没有证据支持提出的论点。
一些司法建议的内容空洞,只是空泛地建议某单位加强管理、加强对职工的学习和培训等等,未提出可执行、可操作的建议,对被建议单位没有什么帮助。
(三)司法建议工作的实效性不强
司法建议的实际效果是司法建议能否有生命力的关键。
从目前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回函情况来看,司法建议的反馈情况不容乐观。
一是司法建议的整体回复率较低,尤其是对社会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的回复率较低。
二是司法建议回复的形式化倾向严重。
相当部分的司法建议存在应付法院催促整改的情况,不少司法建议回函仅用只言片语表示要加强管理而无具体方案。
(四)司法建议工作开展不平衡
首先,从建议书的内容来看,以一案一建议的形式制作发送的个案建议居多,针对一段时期内审判活动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制作发送的类案建议,甚至针对社会全局的综合、宏观建议较少。
其次,各部门结合各自审理的案件数量考虑,在发送司法建议的数量、质量不平衡,说明司法建议工作在各部门间开展不均衡的现象较为突出。
再次,司法建议发送月份之间不平衡,往往在第四季度发送的数量远远超过前面三个季度,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部分法官有应付考核突击发送的倾向。
二、完善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一是调整观念与强化意识相结合,确保司法建议定位合理。
克服把司法建议看作“课外作业”的老思想,充分认识司法建议是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举措,是承担社会责任、延伸服务空间的重要形式。
在审判实践中及时调整司法观念,强化司法能动性和司法社会责任意识,将司法建议工作定位于“服务社会发展大局”,以真心诚意的服务态度,注重建议的中肯合理,注意建议的语言艺术,考虑被建议单位的立场和感受,树立法院司法公信力,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办事,使审判工作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防范一方的作用。
二是平衡数量与强调质量相结合,确保司法建议科学可行。
客观理性地看待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确定科学的考核指标,注重各庭室、各季度、各类型司法建议数量的合理平衡,引导干警在司法建议质量方面狠下功夫。
司法建议的编发始终坚持三个点:
一要调查研究,在提出司法建议前,作专门的调查研究,掌握和积累充分的原始数据材料,做到让事实说话;二要有针对性,所发的司法建议必须针对发现的问题而提出,在对问题进行具体、透彻的分析后提出建议,做到有的放矢;三要有可行性,提出的建议要具体,措施要得当,对于所发现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并能被建议的单位所接受。
三是个案建议与类案建议相结合,确保司法建议覆盖面广。
发送司法建议,既注重根据审理和执行个案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在规章制度、管理方式以及工作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从微观角度提出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方法、杜绝类似纠纷再次发生的司法建议;也注重以点带面,总结提炼,针对某一时期、某类案件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涉及全局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系统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做到司法建议既“对症下药”又“未雨绸缪”,争取“360度”全面覆盖无“死角”。
四是事前沟通与事后跟踪相结合,确保司法建议落地有声。
在拟发送司法建议前,先行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在做好对司法建议发送理由及依据的解释工作的同时,征求对方意见,以保证司法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体现法院对被建议单位的尊重。
司法建议发送后,通过电话、信函、座谈等方式与被建议单位保持有效联系,主动追踪求反馈。
对于重点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法院再进行回访,了解司法建议发送的效果,了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交流经验,改进方法,完善相关办法,确保司法建议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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