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单位自查报告共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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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单位自查报告共6篇
地勘单位自查报告(共6篇)
第1篇:
地勘单位排名
全国模范地勘单位名单
(176个)
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派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色地科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地质调查研究院天津华北地质勘查总院
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七大队)河北省煤田地质局物测地质队
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河北省地矿局秦皇岛矿产水文工程地质大队河北省保定地质工程勘查院河北省地质调查院山西省煤炭地质物探测绘院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七地质队山西省地质调查院
山西省煤炭地质114勘查院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9勘探队内蒙古自治区有色勘查局一〇八队内蒙古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辽宁省地质矿产调查院辽宁省有色地质局一〇一队东北煤田地质局一〇七勘探队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吉林省地质调查院吉林省第三地质调查所
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〇三队吉林省煤田地质二〇三勘探公司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〇六队黑龙江省第一地质勘察院黑龙江省区域地质调查所黑龙江省煤田地质二〇四勘探队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上海申丰地质新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上海市地矿工程勘察院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一地质大队江苏省华东有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省地质调查院浙江有色地质矿产勘查院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3地质队安徽省地质调查院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二地质队华东冶金地质勘查研究院福建省地质调查研究院福建省闽西地质大队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福建省121地质大队江西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江西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二大队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一大队江西省煤田地质勘察研究院山东省地质调查院山东省第六地质矿产勘查院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山东省地质科学实验研究院
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山东黄金地质矿产勘查有限公司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一地质大队河南省地质调查院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调查队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三队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湖北省地质调查院湖北省宜昌地质勘探大队湖北省鄂东南地质大队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七队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〇六大队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六勘探队湖南省湘南地质勘察院广东省地质调查院广东省佛山地质局
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二九三大队
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二七四地质队广西二一五地质队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地质队
海南省地质调查院海南省资源环境调查院
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07地质队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5地质队
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〇三地质队四川省地质调查院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四一队四川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四川省化工地质勘查院
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质勘察研究院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〇三地质大队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三总队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〇六地质大队云南省地质调查院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院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三〇八队云南铜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六地质大队
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大队西藏自治区地质调查院
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七一七总队陕西省煤田地质局一八五队陕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二四大队陕西省地质调查中心甘肃煤田地质局一四六队甘肃省地质调查院甘肃煤炭地质勘查院
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青海省第五地质矿产勘查院
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地质矿产勘查院青海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八队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宁夏煤炭勘察工程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调查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调查监测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九地质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大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大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六一煤田地质勘探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〇四队西安地质调查中心矿产资源和能源地质处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海洋矿产地质调查所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物探部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室北京离子探针中心
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矿冶工程研究中心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二地质勘查院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地质勘查院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正元地质勘查院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
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北京资源勘查技术中心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新疆地质调查所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
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北京大地特勘分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一九勘探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二支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五支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地质研究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十二支队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地质研究院中化地质矿山总局贵州地质勘查院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开发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勘探开发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南方分公司勘探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地质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勘探开发科学研究院白音查干勘探项目室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洋油气分公司研究院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第二物探大队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勘探事业部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勘探开发研究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勘探部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勘探开发研究院
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长庆物探处中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地球物理勘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勘探部核工业二〇八大队核工业二一六大队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青海总队
第2篇:
地勘单位改革
湖南省地勘单位改革总体方案
发布人:
sc207来源:
网络时间:
2021-10-8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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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我省地勘单位改革,根据省委主要领导批示和省委改革办意见建议,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999年4月,国务院要求原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我省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省核工业地质局和省煤田地质局自成立以来,发扬地质“三光荣”精神,攻坚克难,主动作为,完成了一批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和地质调查等重大任务,为全省地勘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但同时,地质勘查队伍庞大、体制不顺、事企不分、职责交叉、管理失范、后劲不足等问题仍然突出,严重影响了地勘事业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勘单位改革。
1999年以来,扎实推进地勘单位属地化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支持转企改制。
2021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省委、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推进我省地勘单位改革。
2021年,省委主要领导对地勘单位改革做出重要批示。
同时,受当前国内外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地勘单位面临新的严峻形势。
因此,深化地勘单位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重要精神的需要,是解决当前地勘单位突出问题的需要,是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已时不待我,必须坚定不移、形成共识、积极稳妥、改出成效。
二、改革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以促进全省地勘事业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职责定位,实现事企分开,规范内部管理,建设精干队伍,增强发展后劲,做优地勘事业,壮大地勘企业,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1.问题导向。
由问题倒逼改革,着力解决解决我省地勘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理顺体制机制,减少同质化竞争,实现事企分开,精简队伍规模,规范内部管理,增强队伍活力,促进我省地勘产业健康发展。
2.区别对待。
坚持“一局一策”,不搞“一刀切”,针对各地勘单位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既体现中央、省委改革精神,又符合各地勘单位实际需要。
3.以人为本。
从尊重、理解、关心干部职工的角度,深入细致做好思想作,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妥善解决干部职工的合理诉求,尽量解决干部职工的后顾之忧,确保地勘队伍和谐稳定。
4.聚焦主业。
聚焦地质主业,剥离与其无关的辅业和办社会职能,突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工作。
5.积极稳妥。
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节奏,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稳慎有序。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路径
(一)明确职责定位,减少同质化竞争。
根据各地勘单位自身优势,明确主要发展方向,适当调整职能职责,实现差异化发展,减少同质化竞争。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主要承担全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开发及服务;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主要承担有色金属及贵金属地质勘查、开发及服务;省核工业地质局主要承担核地质勘查开发、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及服务;省煤田地质局主要承担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及服务。
职能职责调整的具体意见由省编办提出。
(二)突出主业发展,剥离与地质无关的辅业。
突出地质勘查及相关主业发展,将各地勘单位所属的学校、医院等办社会职能剥离。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下属的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划归省国土资源厅管理,湖南省地矿医院划归长沙市委卫计委管理,湖南省地质中学划归长沙市教育局管理;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下属的湖南省有色地质医院划归长沙市委卫计委管理;省核工业地质局下属的湖南省核工业二四医院划归长沙市委卫计委管理,湖南省核工业技工学校划归长沙市教育局管理。
(三)推进事企分开,鼓励转企改制。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从事与主业相关的部分经营活动;经营类事业单位必须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
鼓励各地勘单位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要求,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以局为单位,以行业为主体,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整体转企改制,或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整体转制,或剥离所属事业单位优良资产注入企业集团。
根据“人随事走”的原则,转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提前退休等分流的外,一并转为企业人员。
(四)推进内部重组,规范管理运行。
推进事业单位重组:
以局为单位,根据“做优事业、方便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职能职责、地域关系等因素,对局属事业单位适当撤并重组,精简机构和人员。
推进企业撤并重组:
以局为单位,按“一局一集团公司”模式,将所属企业和优质资产重组整合为一个集团公司,将不具备发展前景、效益低下的企业关闭破产。
规范内部管理:
以局为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自愿原则,向集团公司投资,投资的事业单位与集团公司以资本为纽带,只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管理公司经营;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在集团公司任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可按有关规定审批后,采取兼职不兼酬的方式严格管理;集团公司去行政化,以市场化为方向,严格执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鼓励集团公司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
鼓励集团公司条件成熟后交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五)精简人员规模,建设精干队伍。
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将四个地勘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现有的空缺编制全部核减,并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从严控制新进人员,未达到核定规模前,各地勘单位局机关按照“退三进一”的方式、局直属事业单位按照“退二进一”的方式控制新进人员。
鼓励地勘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
待2021年地勘单位改革基本完成后,逐步撤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分别组建四个相应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业管理,有关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六)加强业务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严格控制地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补充人员的,坚持“凡进必考”,重点引进地质及相关专业人才。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省重大人才项目要增加地质勘查人才工程,提升地勘队伍能力素质。
鼓励地勘单位人员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能方向发展,地勘一线人员的职称评审,要以专业技术水平为重点,适当放宽学历、外语、计算机等条件,具体办法由省人社部门制定。
推进地勘技术创新,加强地勘装备建设,适当提高重大公益性地质找矿设备购置的财政专项。
四、改革的主要步骤和时间节点
2021年底启动改革,2021年底基本完成。
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一)清理规范阶段(2021年12月—2021年6月)。
各地勘单位根据改革总体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全面清理职能职责、主业辅业、机构编制、人员情况、资产情况和经营情况等,为改革做好充分准备。
(二)转型优化阶段(2021年6月—2021年6月)。
主要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第一,重新核定“三定”方案,2021年12月前,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地勘单位发展方向,从严重新核定职能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职能职责;第二,剥离无关辅业,2021年6月前,将各地勘单位所属的学校、医院等办社会职能剥离,将不具备发展前景的企业关闭破产;第三,完成转企改制,2021年6月前,经营类地勘事业单位必须转为企业或撤销,鼓励各地勘单位按照市场经济改革要求,以局为单位,推进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剥离部分优质资产;第四,精简人员规模,自地勘单位改革总体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地勘单位按本轮改革规定的人员进退方式,严格控制新进人员,稳慎分流现有人员,直至消化到重新核定的人员规模。
(三)整合重组阶段(2021年6月—2021年6月)。
各地勘单位根据本轮改革要求,以局为单位,对所属事业单位适当撤并重组,精简机构和人员;按“一局一集团公司”模式,将所属企业和优质资产重组整合为一个集团公司,将不具备发展前景、效益低下的企业关闭破产。
同时,规范内部管理,按事企分开要求理顺事业单位与集团公司的关系,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021年地勘单位改革基本完成后,逐步撤销四个地勘局,分别组建四个相应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业管理,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集团公司条件成熟后交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五、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激励措施
(一)改革期间及过渡期内政策为积极稳妥推进地勘单位改革,给予5年过渡期(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算起),在改革期间及过渡期内,涉改地勘单位享受以下政策。
1.关于人员消化。
第一,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特殊工种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工龄满30年的男性职工和工龄满25年的女性职工,经本人申请,上调一级岗位工资、五级薪级工资后,按事业身份提前退休。
现有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时按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经费由财政按原渠道予以全额保障。
部分转制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管理;整体转制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按照就近原则,由继续保留的事业单位或局机关管理。
第二,鼓励地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创业,辞职创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并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
辞职人员在原地勘事业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2.关于社会保障。
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转制地勘事业单位人员在转制前已加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制后,继续享受事业社保。
其他有关涉改地勘单位的社会保障政策,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湘办〔2021〕53号)规定执行。
3.关于财政税收。
第一,转制地勘单位维持5年财政拨款不变。
第二,转制地勘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正常事业费按相关规定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第三,为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省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第四,转制地勘单位转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转制后经营范围为地质勘查及其相关业务的企业,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其他有关地勘单位转制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按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湘办〔2021〕53号)规定执行。
省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具体转制方案制定其他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4.关于土地和资产处置。
第一,地勘单位转制的,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仍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方等方式处置,转增国有资本。
第二,支持地勘单位依法处置现有存量划拨土地资产,有关政策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省属地勘单位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政策支持的复函》(湘政办函〔2021〕156号)规定执行。
第三,有关改革中地勘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按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湘办〔2021〕53号)规定执行。
5.关于矿业权处置。
转制前地勘单位持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属前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时经批准其价款可转增为国家资本金;属前期国家出资勘查尚未形成矿产地或地勘单位自行出资的探矿权采矿权,由转制后的企业自主经营。
(二)常态化激励政策
1.关于公益性地质工作投入。
提高地勘事业单位预算基数,使其基本达到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
稳定财政对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正常投入,并逐年增长。
提高“两权”价款收入返还用于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比例。
继续保留重大公益性地质找矿设备购置的财政专项,并适当提高标准。
2.关于矿业权出让。
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1〕61号)有关规定,探矿权竞争性出让时,要向实行探采一体化的地勘单位倾斜。
对已经转制为企业或积极推行企业化改革的国有地勘单位,优先配置部分探矿权。
3.关于投资融资。
引导商业银行对地勘企业给予贷款倾斜。
出台探矿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和抵押办法。
4.关于收益分配。
支持地勘单位优先回购省级“两权”价款项目形成的探矿权。
尽快明确国有地勘单位在省财政出资探矿权收益分配中的比例。
严格落实国家地质勘查职工野外津补贴标准。
5.关于地质找矿鼓励。
尽快出台《湖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各,地勘单位和广大地质找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地质找矿大突破。
第3篇:
黑龙江地勘单位
1、黑龙江省第一地质勘察院(单位地址:
牡丹江市);
2、黑龙江省第四地质勘察院(单位地址:
哈尔滨市);
3、黑龙江省第五地质勘察院(单位地址:
黑河市);
4、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单位地址:
佳木斯市);
5、黑龙江省地球物理勘察院(单位地址:
哈尔滨市);
6、黑龙江省区域地质调查所(单位地址:
哈尔滨市);
7、黑龙江省地质调查研究总院(单位地址:
哈尔滨市);
8、黑龙江省地质矿产测试应用研究所(单位地址:
哈尔滨市);
9、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矿产勘查开发总院(单位地址:
齐齐哈尔市);
10、黑龙江省地质调查总院齐齐哈尔分院(单位地址:
齐齐哈尔市);
11、黑龙江省地质科学研究所(单位地址:
哈尔滨市);
12、东北工程技术学校(单位地址:
哈尔滨市);
13、黑龙江省地质测绘院(单位地址:
哈尔滨市);
14、黑龙江省九0四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单位地址:
哈尔滨市);
15、黑龙江省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本部(单位地址:
哈尔滨市);
16、黑龙江省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中的黑龙江省桩基工程公司(单位地址:
哈尔滨市);
17、黑龙江省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中的黑龙江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
哈尔滨市);
第4篇:
地勘报告
甲方工程师如何利用地勘报告
前几天与一位在惠州打工的朋友坐了一会,谈到他所在的项目。
他告诉我,由于桩基基工程施工后开挖基坑,发现桩的长度不够,只有3米左右,因此项目停下来。
于是我想大概是他的老板请的项目经理缺乏经
验,以致出了错。
从我经历的6个项目来看,桩基的设计和选择一般会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有所建议。
当然给出基础选型的建议,这是勘察规范规定的要求。
如果将项目计划告诉勘察单位,勘察单位应该会根据地质勘察的情况给出合理的建议。
如果甲方不作过多的干预,设计院也不会大胆地不按勘察单位的基础设计建议来进行基
础设计。
我曾在一个甲方,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设计未按勘察报告的建议进行桩基设计,最后,让建设单位遭到
约100万元的损失。
我个人的观点是:
甲方的工程师最好不要随意不按地勘报告的建议去干预基础设计。
但甲方工程师可以在做地勘时,要求勘察单位进行推测时不要过于保守。
比妨地下水位的高度,历史最高水位不同的资料有不同的说法,甲方工程师可以拿出自己的证据,让勘察单位将最高水位写低一点。
对岩/土层的承载力可以选
高一点的参数。
这样有利于降低建筑成本。
但不要过份地去扭曲地质勘探的数据。
地勘报告中的基土/基岩等持力层的承载力是一个甲方工程师须特别重视的指标,因它是基础设型的关键依
据。
地下水位的高压对地下室的抗浮要求是有决定作用的,如何地下水位低一点,地下室的建造成本可能下降
不少。
地勘报告还有一些妙用,就是地勘点的坐标可用来作放线依据勘探孔的标高可用来复核土方工程量。
因为一般来说甲方没有那么多的设备去测量标高等数据,借助这些数据,可以判断施工方和监理有没有如实
地提供资料。
另外地勘报告中有关土质的分析,可以利于判断基坑支护、开挖有没有可能减少费用。
如有,可在谈合同
时,压低一点价。
有一句关于桩的俗语,甲方工程师要知道,就是“五米不成桩。
这句话告诉我们,桩长要超过六米才行,
如不到六米就不太好处理了
地勘报告是为基础设计提供数据,也是为基础施工提供地质情况说明的。
在基础施工时,要多看地勘报告。
不仅之可以利于监督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还可以复核工程量签证是否准确或被造假
第5篇:
全国主要地勘单位
目前我国地质勘查队伍分布在以下部门: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管理
2、各地质勘查局、各有色地质勘查局、各煤田地质局、各核工业地质局、各冶金地质局
3、中国地质调查局:
隶属于国土资源部,副部级事业单位。
4、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中国冶勘总局):
直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正部级事业单位。
5、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涿州):
直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正部级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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