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综合辅导阶段考点总结税法专业知识学习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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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综合辅导阶段考点总结税法专业知识学习笔记
第一部分增值税法
本章知识点释义
一、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视同销售
(八项)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兼营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计算纳税。
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
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特点:
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基本规定:
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
一般情况下,交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交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免税项目7项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义务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不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1.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2.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税率与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低税率外,税率一律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二)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助虫情测报灯、粘虫板。
(三)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征收率
1.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2.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但是含价外费用。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③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由于累计购买到一定量或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①双方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
②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专用发票、是否是换入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货物等因素。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①一年以内且未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②一年以内但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③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④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6)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①已经抵扣过的按适用税率征收;
②没有抵扣过的按4%减半征收。
(7)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上消费税税额。
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改为“先比对、后抵扣”。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而且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农业产品所包括的具体品目按照1995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涉及烟叶的收购,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多出的10%是纳税人支付给烟农的价外补贴,不管实际支付金额,按烟叶收购价款10%计入收购金额)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
自2010年10月1日起,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也就是说,购进货物用于发给职工,或者企业交际应酬,相当于最终消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前述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为负数时,为期末留抵数额,结转下期抵扣。
(1)当期销项税额的当期:
是指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就是说发生纳税义务,纳税人就应该确认销项税额。
(2)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规定如下: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③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几个具体规定
进项税额转出
就是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况的当期,扣减进项税额,不需要追溯到该批货物申报抵扣的所属时期。
销货退回或折让
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当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六、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含义
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
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
(1)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
(2)以经营非应税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项目和非增值税项目并存,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断如何交税: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
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
均交增值税。
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选择税率:
(1)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税
(2)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七、进口货物征税
(一)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1.征税范围:
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
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分产地、用途、取得方式。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八、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政策形式
适用对象
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前各环节实际缴纳过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免税不退税
在出口前的环节已享受免税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8.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
视同自产出口货物的范围
1.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并且同时满足: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但是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具体为: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3)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制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货物;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6)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7)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8)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9)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三)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的74家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免、退税办法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四)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使用税率
(五)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计算实际上涉及免、剔、抵、退四个步骤。
免抵退税涉及三组公式:
第一组是综合考虑内、外销因素而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免、剔、抵的环节);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价值-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二组是计算外销收入的免抵退税总额(最高限)的公式(计算限额的环节);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价值-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值)×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三组是将一、二两组公式计算结果进行比大小对比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明确退与免抵的金额的环节)
①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九、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9.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10.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
11.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十、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见具体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具体规定
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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