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工业园勘察工程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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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工业园勘察工程招标文件
泰安工业园勘察工程招标文件
目 录
第一卷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投标须知………………………………………………………1
第二章合同条件及格式………………………………………………11
第二卷技术要求及技术规范
第三章技术要求及技术规范…………………………………………15
第三卷投标文件内容
第四章投标文件………………………………………………………16
第五章辅助资料………………………………………………………20
第六章资格审查表……………………………………………………23
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合同格式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对应条款
内 容规定
1
1.1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投标单位资质:
工期:
招标范围:
见总则1.2的规定
2
2
资金来源:
自筹
3
11.1
投标有效期:
30天(日历日)
4
12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元整(现金)
5
13.1
勘察现场时间:
2002年
6
14.1
投标文件份数:
7
15.3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8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9
29.3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0
29.4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11
19.3
评标办法:
见总则规定
12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芦亚林
王 琰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工程的说明除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外:
1.1.1泰山明天工业园选址在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占地1.2平方公里,一期工程占地300亩,本次招标勘察范围为一期工程4组厂房所占地内,详见规划设计图。
该项目区域内地形高低起伏不平,为自然地段。
1.1.2参加本次投标的投标人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证书等证书到指定地点领取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1.1.3招标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来择优选定岩土勘察单位。
1.1.4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已得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批准。
1.2工程招标范围
1.2.1泰山明天工业园的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相关服务。
1.2.2本条款未尽事宜,参照第三章《技术要求》中的相应说明。
2、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的方式获得。
3、投标人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3.1投标人投报本项目所需资质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2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招标文件所要求资格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3.2.1有关证明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副本(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证书、取费许可证书)。
3.2.2 投标人在过去3年中完成的工程勘察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3.2.3负责本工程勘察的负责人与组织机构主要成员的简历,及拟派驻派现场的主要管理与施工人员情况。
3.2.4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本项目勘察的主要施工机械情况。
3.3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证书。
4、投标费用
4.1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招标文件售后概不退还。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补充资料和第13条所述的投标预备答疑记录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卷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件及格式
第二卷 技术要求及技术规范
第三章 技术要求及技术规范
第三卷投标文件内容
第四章投标文件
第五章辅助资料
第六章资格审查表
5.2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规定格式、技术规范。
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
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单位在获得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预备答疑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向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招标单位随时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7.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7.3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三、投标报价说明
8、投标报价
8.1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结合企业实际进行报价,但报价不得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价。
工程量清单是参加本次投标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结合勘察现场计算的,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误算、错算或漏算不负任何责任。
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并做单价分析。
投标人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招标人在工程建设中资金支付将以合同总价为准。
8.2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调价、利润、税金以及现行取费中的有关费用以及现行取费中的有关费用以及采用合同总价固定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等各项应有费用。
8.3投标价格采用合同总价固定方式。
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单位固定,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实力和承受的能力。
8.4 报价依据
报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人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8.5投标货币
投标报价中的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文字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以及业务洽商等均使用汉语及中文。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的内容
见第三卷投标文件内容。
10.2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第三卷提供的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在所提供表格格式之外,投标人可以增加自行设计的表格及内容,以便更详细全面地说明其能力。
11、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文件有效期为30天。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2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2 投标保证金应为现金、支票、电汇或银行汇票。
12.3在开标前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
12.4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的14天。
12.5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协议后扣除相关费用,余款予以退还(无息)。
12.6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2.6.1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2.6.2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13、勘察现场
13.1勘察现场
13.1.1投标单位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自行勘察,以获取需投标人自己负责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
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3.1.2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
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由此而做出的理解、推论和结论概不负责。
1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四份 “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投标单位对每个标段的投标文件需分别密封并注明标段)。
14.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14.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因为招标文件的修改而发生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
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5.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内,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层包封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并在封面和密封条骑缝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15.2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和地址、工程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在外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单位名称和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15.3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代理单位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投标单位。
15.4投标文件递交至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6、投标截止期
16.1投标单位应在年月 日 时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
16.2招标单位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6.3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招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单位
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7.2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5条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包装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7.3根据本须知第12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
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
18、开标
18.1 招标单位将于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以及投标人确定的本标段项目经理必须出席开标会议。
18.2 投标单位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件(副本的原件)。
18.3开标会议在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并主持。
对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进行验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其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
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8.4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投标文件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8.4.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18.4.2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加盖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印鉴;
18.4.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18.4.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8.5招标代理单位当众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修改内容、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七、评标
19、评标
19.1评标内容的保密
19.1.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中标单位授予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书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19.1.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人各评委成员或评标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19.2评标组织: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招标代理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评标定标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的组成必须报经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建设局审查批准。
评标委员会组成的办法如下:
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评委总人数的1/3选派,另2/3评委将在开标前,在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建设局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的代表从泰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网中抽签确定。
抽签时多抽出2名专家评委编号,以备有缺席者作为候补评委。
19.3 评标标准和办法
19.3.1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价法,以投标报价合理、勘察方案、技术保证措施、社会信誉等为评标
19.4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单位将依法重新招标。
20、资格审查
在评标前须进行资格审查,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其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评标与比较。
21、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标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
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但是按本须知第23条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2.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2.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规定的招标单位的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2.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3、错误的修正
23.1 评标机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3.1.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3.1.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机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3.2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
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4、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4.1评标机构将仅对本须知第22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24.2在评价与比较时通过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综合评价。
八、定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九、授予合同
25、中标通知书
25.1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
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人对中标人按本合同施工、竣工和保修工程的中标标价(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25.2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5.3招标单位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它投标单位。
26、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建设单位代表签订合同。
27、履约担保
27.1中标的投标单位履约担保金额为2万元。
27.2 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第27条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8、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
28.1严禁投标人向参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信息。
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活动。
不得进行暗箱操作。
28.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28.3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视其情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4招标工作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合同条件及格式
本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采用国家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00-0203)的“合同条件、格式”。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6承接方式: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印件)。
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图。
2.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埋藏物的技术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1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递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 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年 月 日开工, 年月 日提交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 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 计取费用;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
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本工程勘察预算为 元(大写 ),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 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发包人还应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 %时,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 %的工程进度款,计 元;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 %,计 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 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
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牌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及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常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 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按时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元。
5.1.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 元计算加班费。
8.1.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达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10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5.2勘察人的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几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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