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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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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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
服务指南
(适用于告知承诺)
发布日期:
2020年9月
实施日期:
2020年9月
发布机关: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除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上信用等级为失信或严重失信且没有完成信用修复外,项目地址位于贵州省的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
4.《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0〕36号)
5.《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
6.《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文,2016年12月8日印发)
7.《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22号)
8.《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3号)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
五、项目审查类型
告知承诺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
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企业信用等级不属于信用良好和守信的,5日内出具更改申报方式意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电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贵阳市南明区观水路112号(贵州电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大楼一楼)
办公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9:
00-11:
30,14:
30-17:
00
第二章申请
一、适用范围
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申请和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国家能源局明确豁免以下发电项目的电力业务许可: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五)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或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
(六)发电项目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已由环保部门批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供材料目录
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二)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试行)。
四、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变更
一、适用范围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
(一)许可事项变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提出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1.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
2.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
3.发电机组退役。
(二)登记事项变更。
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组调度关系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许可事项变更:
1.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2.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试行)。
3.提供法定代表人承诺视频。
(二)登记事项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四章延续
一、适用范围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20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办结时限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应当在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章补办
一、适用范围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生损毁或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申请补办。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法人营业执照。
(四)损毁的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遗失声明。
三、办结时限
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发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咨询电话: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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